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之途径——以警察盘查权的启动条件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对不论文,途径论文,警察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获得确定性,而要使行政裁量获得确定性,首先需要解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问题。在此,笔者仅以警察盘查权的启动条件——“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样本,考察其如何获得确定性。这个研究带有悖论色彩。因为在现代高超的立法技术条件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立法者自身所无法彻底消除的。既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又如何能“确定”呢?然而,如果我们能使这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都获得相对确定性,那么还有什么样的行政裁量问题不能够获得相对确定的解决呢?为此,笔者首先将揭示由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而产生的误差以及人们对这种误差的相对容忍程度,然后,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我国实践的考察,寻找如何获得确定性的路径,以期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误差:游离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
1.从数据中发现问题。面对着熙熙攘攘、行走匆匆的人流,警察的盘查实效又如何呢?这里有一个数据很有意思。浙江省嘉兴市交通巡逻警察通过盘查抓获的够治安拘留以上的违法对象(除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被拘留外)占盘查人数的比例还不到2‰。①从中我们显然可以看出警察做了很多“无用功”。那么其中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定有缺陷?还是因为警察的盘查还欠“火候”?类似的现象在美国也存在。比如,辛克曼教授就观察到,在布法罗、纽约汽车站,警察承认盘查看似毒贩的旅客每月多达80人,其中,只有3至4个人会被逮捕。这就是说,每年有900多名旅客会因盘查而耽搁旅行时间,而他们却没有犯罪或违法,只因为看似有嫌疑。②从情理上推断,对于那些被盘查的人来讲,警察当街盘查,可能引起他们一定的烦恼,因为他们不得不暂时驻足;也可能使他们感到惊恐,以为发生了什么事情;甚至还可能使他们感到耻辱,因为在周围行人的注视围观之下,被警察拦截、拍打、检查,当然会感到心中不快,觉得没有“面子”。也就是说,警察的盘查与行人的人身自由、隐私权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引发公众与警察的紧张关系。
2.合理误差是可以容忍的。笔者认为上述2‰之外的998‰,是一种误差。这种误差与制度相伴而生,无法根除。但是,一般来说,只要是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行人被无辜盘查的状况是可以容忍的。其中的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美国与英国的做法。在经典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中,美国法院认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需要,允许警察对个人的权利进行轻微的侵害。③法院认为,一方面,虽然警察缺少逮捕嫌疑人的相当理由,但不能无视警察保护自身和他人免受暴力侵害的需求。④也就是说,美国法院要考虑的利益已经不止警察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公共利益,还包括警察自身的利益。警察必须采取措施以便确信被盘查人没有携带武器、不会出其不意地置其于死地。法院还引用了“犯罪统一报告”的内容,宣称:“美国的犯罪分子有着持械实施暴力的长期传统。在这个国家里,每年都有很多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被害,数以千计受伤。事实上,所有的死亡和相当大比例的受伤都是由枪支和刀具造成的”。⑤另一方面,对无辜者的拦阻,这种风险或损失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种行为不是对无辜者加以逮捕。“拦阻只是非常小的侵犯,是让警察做进一步的短暂调查而已。如果警察没有发现更多的事实,没有相当的理由,那么就得让该人离开。”⑥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受损的利益,比起警察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要小得多。英国伦敦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不少接受访谈的人认为,盘查次数下降,与犯罪有所抬头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如果那些活跃的犯罪分子知道,他们一出去就会被盘查,这自然会对其活动产生抑制作用。反之,他们可能就会肆无忌惮。而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方面,政府和公众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公众宁愿选择盘查次数上升,也不情愿让违法犯罪率上升。在这份调查报告中,有些有过被盘查经历的人在接受访谈时,也不否认警察要有盘查权力。⑦这可能也是公众愿意忍受盘查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
第二,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笔者看来,在我国情境下,人们之所以能够容忍盘查的合理误差,还有另外两个很重要的原因。
一是流动人口对群众安全感的巨大影响。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1-2005年)》中,尽管缺少对盘查制度形成之时群众安全感状况的调查统计,但从2001年至2005年的统计情况看(表1和表2),⑧群众近年来的安全感有所下降,对公共秩序混乱的感觉非但没有改观,反而稍微变糟。从警察办案的长期经验看,公共秩序混乱与流动人口作案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从中我们也大致可以感觉到,流动人口作案成了社会治安秩序不太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了换取安全感,公众自然可以接受、容忍盘查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是可以理解的基于经验的差异性。由于在概念边界甚至概念核心上存在或大或小的模糊领域,使得多义性成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共同特征。⑨人们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理解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而经验是会有所差异的。执法人员的不同阅历、业务素质、对外在危险性的感受、当时执法情境等,都会对其判断产生影响。或许,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执法人员甲看来是有嫌疑的,而在执法人员乙看来就没有多大问题。这种盘查误差,是制度层面附带的、内在生成的,是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的,是人们愿意付出的一种对价。因此,警察因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把握尺度的差异而实施盘查所产生的误差,就可能是一种合理误差。
3.可容忍的相对性。我们很容易观察到,对“形迹可疑”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主要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正如我们下面的研究所显示的那样,即便是提炼为一般性理论,也无法完全排除经验的成分。经验会左右警察的裁量范围,进而直接影响到被盘查人的数量。如果警察的裁量范围较宽,那么被盘查人数则增多,反之则下降。因而,警察的盘查会直接牵涉到公众的利益得失,有可能挑战公众的容忍极限。更何况,一般人被警察拦住盘问和检查,都感到不会愉快,有的人会反问“你凭什么查我?”⑩在实践中,当警察的误差在合理范围内时,正式的制度会抑制当事人的不满,要求当事人容忍、克制、服从和协助。即使有时警察的误差偏大,绝大多数当事人也可能选择容忍。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场盘问、检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间极短,为这点琐碎的麻烦,当事人觉得不值得去较真,或者只是在现场发泄不满,并没有进入复议、诉讼程序。(11)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潜在的、未爆发的愤懑,在制度上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当误差偏大时,即便是正式的制度也无法抑制公众的不满。因此,合理的误差是相对的,公民的容忍度也是相对的。因而,实践中警察的裁量范围过于宽泛,或者有意识扩大裁量范围,就可能激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甚至会产生过激行为和严重的非理性行为。因此,我们无法、也不能让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永远不确定下去。产生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误差,仍然不容小觑,也应该尽量校正。
二、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的途径之比较
那么,如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呢?笔者试从比较的角度进行考察。
(一)美国的实践
在美国,允许警察启动盘查的条件潜藏在法院的判例之中。最早的判例是要求警察必须具有相当理由,即具有相当的可能性——警察可以找到犯罪的证据或者违禁品。一般的规则是,当警察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相当理由”之后,可以向治安法官申领一个令状,对当事人的人身或物品进行检查。但是,在迟延检查会造成人身伤害危险或者销毁证据等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不要令状,直接实施检查。(12)
在1968年“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之后,关于警察启动盘查的条件,法院不仅废弃了“令状”要求,甚至也不需要具备“相当理由”。法院认为,只要在当时的情境下,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能够确信其安全或者别人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就可以实施盘查。(13)一个新的、更为宽松的标准——“合理怀疑”标准——诞生了。但是,“特里诉俄亥俄州案”并没有对“合理怀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14)
由“相当理由”到“合理怀疑”,这种逐渐放缓的趋势,意味着盘查权不断在松绑,启动盘查权的可能性在不断地增加,甚至潜藏着盘查几率的上升、被盘查人数的增多以及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大。而由“相当理由”变为“合理怀疑”,依然是从一个不确定性跳到另一个不确定性。美国人也面临着和我们一样的问题。那么,美国人能够解释清楚这个概念并进而抑制盘查权的滥用吗?
1.主流判例解释。美国人把“特里诉俄亥俄州案”确立的原则视为一个“弹性概念”。(15)如果用我们所熟悉的术语来说,美国人的“合理怀疑”和我们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一样,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从有关文献看,美国法院对“合理怀疑”的解释,通常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怀疑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中,或者正在准备实施中;二是怀疑被盘查人可能携有武器,具有危险性,可能对警察或者旁边的第三人造成伤害。(16)警察对上述情形的怀疑必须是合理的、清晰的怀疑。
从美国法院的操作看,在上述解释之下,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尺度。总体而言,就是“要比初步的、非特定的怀疑或预感要高,但远低于对违法的优势证明标准”。(17)而且还要讲究一种平衡,也就是说,在“合理怀疑”标准背后发挥作用的是要寻求管理需要与对个人利益妨碍之间的平衡。(18)这个标准简称“需要—妨碍标准”,得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紧密结合一系列的事实与细节来具体分析。法院认为,警察主观上的猜测或预感不足以构成合理的怀疑。警察必须根据当时的事实,依据其执法经验,作合理推论或推理,形成合理怀疑;(19)必须“依据这些特定、清晰的事实进行合理推测,能够合乎情理的支持警察实施盘查”。(20)警察形成合理怀疑的事实基础可能是:警察亲自观察、其他单位所提供的信息、线民的报案或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表征。(21)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时,也必定要求警察说清楚,凭什么靠这几点事实就得出值得怀疑的结论。(22)
换句话说,事实是“合理怀疑”的基础,是“合理怀疑”的基本构件,而每一起案件中的事实却可能是各不相同的。那么,就一个具体案件而言,其中的事实排列组合起来,能否产生“合理怀疑”的效果呢?法官有着相当的裁量空间。这些事实的排列组合能否形成固定的形式呢?未必,因为每个案件事实不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此可见,法院似乎清晰的阐释,实际上变得不够清晰了。斯顿茨教授就说,这个标准究竟为何意,很不清楚。它从来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23)在“美国诉科尔特斯案”中,法院也承认:“像‘清晰的理由’和‘有据的怀疑’这样的术语不是自我定义的。面对林林总总的事实情景,它们还缺少清晰的决定指南。”(24)它“无比较客观、科学或数学的方式,几乎是个别法官或大法官在个案中,作主观价值的判断及较劲”。(25)并且,上述通说的内涵,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之后的法院判决中也发生了一些变迁,尤其是在缉毒案件上。比如,在没有事实表明有可能发生犯罪,或者被盘查人没有携带武器,也不具有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只是为了查缉毒品,也允许警察实施盘查。这就使得“合理怀疑”的标准结构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含混和充满矛盾。
2.其他具体案例的情况。或许,我们还应该再考察实践中的其他案例,从中获得更多的认识。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中,一位有多年警龄的警察在其辖区内巡逻,发现被告在一个商店外窥视,然后走开,往返反复几次,警察怀疑他是为抢劫而踩点,便上前实施盘查。法院认为,被告的形迹足以支持盘查是合法的。(26)在“马伯里诉美国案”中,警察在一个犯罪多发地区巡逻,发现路边停靠一辆车,车内有两人,另有一人斜靠在车上,见到警察的巡逻车,车外那人马上钻进车内,连车灯都没开,就匆忙离开。警察于是示意该车停下,并发现车上有一个枪眼,被告的手有可疑的举动,便命令被告从车内出来,实行盘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深夜在犯罪多发区交头接耳,枪眼以及见到警车就离开,这些事实足以支持警察实施盘查。(27)在“伊利诺伊州诉里韦拉案”中,警察发现被告上衣中露出手枪皮套,遂上前盘查。一审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下并没表明被告有任何犯罪举动,警察只可以拦阻被告进行盘问。但是,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警察的个人发现已经提供了实质的、客观的、合理的理由,使其确信被告携有武器且很危险。因此,盘查是合法有效的。(28)在“斯伯朗诉纽约州案”中,警察观察被告人自下午四时至午夜间,与数位警察已经知悉的毒犯进行交谈,但警察未听到交谈内容,亦未见其有不寻常举动,警察仍对被告人实施拦阻及拍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仅与毒犯交谈,警察也未听到交谈的内容,此不足以构成警察启动盘查的合理怀疑。(29)
从上述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法院能够容忍警察裁量的限度。其中的情形,与我国的实践有着某种契合。换句话说,上述嫌疑即便在我国也会得到实践的认同。但是,我们仍然会发现使警察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是很零散的,甚至是凌乱的,没有统一的范式与固定的尺度,很难把这些经验和感受提炼、归纳为有条理的规范,很难通过解释技术把隐含的规则完全阐述清楚。
(二)英国的实践
与美国的做法不同,英国直接采用了立法解释技术。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合理怀疑”下了定义,其要点包括:(1)必须有事实根据、信息或者情报依据;(2)通常要有准确的、及时的情报或信息;(3)由特定情境下人的举动而归纳出来的某些特征,可以作为依据;(4)依据某团伙衣着特征或者标识,并结合有关其携带武器或持有毒品的可靠信息或情报。
与此同时,英国又在上述法条中规定,仅凭个人因素、归纳的特征或立体的典型形象,不能产生或支持合理怀疑。只有基于一系列的因素才可能有效地适用“合理怀疑”。唯有如此,才能防止滥用权力,并增强公信力。警察在行使权力时,不得因种族、肤色、民族、国籍或原始国籍而予以歧视,这是种族平等职责的要求。盘查权的行使应当公正、权责一致、尊重被盘查人、不违法歧视。(30)那么,英国的实践是如何把握的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一些认识。
1.问卷调查的结果。通过对5 090份问卷的调查,研究人员发现以下因素在锁定嫌疑人方面发挥着作用:(31)(1)个人举止;(2)观察(包括从摄像头上获得的证据);(3)盘查的地点;(4)其同伴;(5)具体时间;(6)从公众那里获得的信息,包括对嫌疑人的描述;(7)从简报中获得的信息;(8)专项行动的情境。
2.地方警察的实践。根据玛里娜·菲茨·杰拉尔德教授的见解,当警察接到第三人的举报情报时实施的盘查,裁量余地很小,属于“低度裁量”;当警察依自己的判断而实施的盘查,裁量余地往往很大,属于“高度裁量”。(32)上述两种裁量的理由是有差别的。在英国,东苏塞克斯郡警察局局长保罗·柯蒂斯认为,在“低度裁量的盘查”时,警察盘查的理由主要是:(1)接到报警电话;(2)接到非警察机关来源的情报,如某市民举报某人携带刀具,或者商店发现有小偷而报警;(3)先前发生的案件提供的一些关于嫌疑人的信息或情报;(4)专项行动。(33)但是,由警察个人主动实施的盘查,也就是“高度裁量的盘查”,这项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因而具有很大的裁量余地。首先,是否行使权力,会因不同警察而异。有的警察比较积极些,有的很少使用。其次,在经验与把握尺度上似乎也不太一样。从警察的盘查经验看,容易被警察盘查的对象是那些在辖区挂了号的“重点人口”或“扩大人口”。(34)比如,警察曾盘查一辆车子,发现车内两个人携带有毒品。后来又见到这辆车,警察就又实施盘查,但没有发现什么。或许,这种没有合理事实根据的盘查容易引起质疑,因为一次违法不等于终身违法。但是,警察认为,尽管这些人上次被抓到时曾信誓旦旦,表示洗手不干了,然而从他们开车来的地方、去的地方,以及他们开设的公司性质,他们很可能携有毒品。(35)只是有的警察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态度,认为:“即使你知道他是个毒贩,因为你曾抓过他6回;你也发现凌晨3点他站在那儿,所有商店都还没开门;他在等着交易。但是,这些还不足以让你有理由去检查他。”(36)
(三)我国的实践
我国目前没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形迹可疑”的官方权威性解释。从现有文献看,学者对它们的阐释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的标准。警方对此的回答往往是“根据经验和感觉”。那么,警察在实践中的经验与感觉是什么呢?有学者曾做了一个试验。(37)他观察了警察在北京火车站对进站旅客的当场盘查情况,并辅以访谈。笔者根据这位学者提供的材料绘制了以下表格。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1)警察盘查的对象多为成年男性,一般不拦女性、老人和未成年人,这或许是潜意识中对犯罪多发群体的基本特征的认识——年轻与男性;(2)一般不拦戴眼镜(墨镜)者,这或许是对素养高低的一种朴素认识;(3)“避着警察走的人一定会被拦”,这是典型的“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形迹可疑”的表现。上述(1)、(2)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以往,我们可能更多地关注“什么是形迹可疑”、“怎样算是有违法犯罪嫌疑”,关注如何阐释这些概念,而忽视了警察一般更加偏好从哪些群体中发现上述嫌疑。警察的选择性偏好也会产生法律问题的。如果将(1)与(2)两点结合起来考察,就很容易将“有违法犯罪嫌疑”和“形迹可疑”者锁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事实上后者被盘查的几率也相对高些,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在骨子里就存在着对农民工的歧视呢?(38)
三、初步的结论
无论是美国、英国的经验,还是我国的实践,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合理怀疑”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实践解读,完全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是警察通过对若干客观事实或者情节的体察与感觉而作出的一种推测和判断。也就是说,要实施有效的盘查,警察必须根据其经验作出特定的、清晰的、合理的推论,能够合理地推导出犯罪正在进行之中。(39)那么,怎样让这些经验固定下来,让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获得确定性呢?笔者认为,路径有三:一是立法解释;二是法院判例;三是裁量基准。前两种路径都有着经验基础。美国人没有进行立法的解释,但在判例中却形成了一定的解释格式。英国人则进行了立法解释。与这些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内部规则上都很难找到类似的解释。比如,在《四川省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中,也没有对上述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出具体解释。假如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缺少解释,则意味着它是一个没有确定标准与规范约束的概念,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建立起足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逻辑结构。因此,人们有理由担心,警察总能找到“合理理由”。在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人们也常会偏向前者。(40)更大的忧虑在于,一旦与任务指标等利益驱动挂上钩,一旦牵涉到对身份、地域,甚至穿着、相貌的歧视心理,盘查的对象范围就会被以“经验”为由随意扩大、扭曲。(41)
当然,笔者也承认,英国和美国的实践,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上的解释,在确定性之下还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因素。在实践的把握上也存在着变动的尺度,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断。由此可见,立法解释只是让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获得了相对的确定性,而不可能彻底根除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实践与解释之间仍然存在着相当的缝隙。实践仍然存在着因个案而异、因情境而异甚至因人而异的情况。甚至可以很极端地说,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本身就很难提炼成一个系统周延的理论表述。换句话说,对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通过一般的解释技术,还无法把不确定因素变成一个个固定的常量,而只能获得相对的确定结构。
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把相对的确定性再向前推进一步。从美国人的研究中我们发现了这种技术,就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形成能够为法院所允许的裁量标准,形成一个尽管不是很清晰然而却颇为感性的认识轮廓,从而达成对裁量标准所具有的客观性的共识。这可以使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获得进一步的确定性。这种案例解读的技术,可以作为裁量基准的一种辅助性工具。这种通过法院判例形成的确定性模式,也完全可以援用到行政过程中。在行政机关内部通过遴选和编辑以往行政执法的相关案例,主动赋予其类似于法院判例的拘束效果与规范功能,要求执法人员阅读、学习与实践。在这里,就很自然地发生了由规则控制到执法者自觉自我约束的过渡。从根本上讲,任何规则都无法彻底消除裁量,任何监督都无法实质约束裁量。裁量最终还须依赖执法者的自我约束、自觉自律,要在与此有关的诸多因素——包括执法者的良好素养、高尚道德、对公众期待的默契、机关文化、群体影响——等的集体作用下,实现个案正义的目标。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确定性随时可能蜕变为行政裁量实践的“特洛伊木马”,导致公众无法认同的实践误差。因此,必须尽可能地推进裁量的确定性。第二,通过立法或解释技术来建立相对清晰的内涵结构,能够获得相对的确定性。第三,通过求助于案例解读技术,进一步推进确定性程度,把裁量误差进一步校正到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第四,裁量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必须诉诸一种文化、一个系统的集体作用。在笔者看来,上述结论完全可以推而广之,适用到所有的裁量现象上,决不单单是“有违法犯罪嫌疑”——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之上。
注释:
①参见徐玉峰:《谈提高交巡警街面盘查实效》,《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②See Paul Finkelman,The Second Casualty of War:Civil Liberties and the War on Drugs,Vol.66 S Cal L Rev,1993.
③(12)See Rachel Karen Laser,Unreasonable suspicion:Relying on Refusals to Support Terry Stops,Vol.6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95.对于这种理由,其实我们并不陌生。如果转换成为我们所熟悉的理论,就是比例原则。
④⑥See E.Martin Estrada,Criminalizing Silence:Hiibel and the Continuing Expansion of the Terry Doctrine,Vol.49 Saint Lou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2004-2005.
⑤在1966年因执行职务遇害的执法人员有57人,其中55人死于枪伤,41人是被隐藏的手枪打死的。同年,袭警案件达23 851起,造成9 113名警察受伤。See Cf.Illya D.Lichtenberg,Alisa Smith & Michael Copeland,Terry and Beyond:Testing the Underlying Assumption of Reasonable Suspicion,Vol.17 Touro Law Review,2000-2001.
⑦(31)(32)(33)(35)(36)See FitzGerald,M.Searches in London:Interim Evaluation of Year One of a Programme of Action.,London:MPS.,1999.
⑧参见国家统计局:《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1-2005年)》,http://WWW.stats.gov.cn/tjgb/qttjgb/。
⑨参见郑春燕:《取决于行政任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定性——再问行政裁量概念的界定》,《浙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⑩(41)参见何帆:《警察盘查,有理还是没理?》,http://biz.163.com/05/0531/11/1L3153HN00021EL8.html。
(11)在美国,被盘查人也存在类似的心理。这些“无辜”的人一般不会对检查提出挑战,因为他们不存在要洗清罪名、排除有罪证据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值得去花费那么多的时间和金钱。尽管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被检查的人还是不太可能去控告,因为这不值得,太麻烦。See Rachel Karen Laser,Unreasonable Suspicion:Relying on Refusals to Support Terry Stops,Vol.6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95.
(13)See Illya D.Lichtenberg,Alisa Smith & Michael Copeland,Terry and Beyond:Testing the Underlying Assumption of Reasonable Suspicion,Vol.17 Touro Law Review,2000-2001.
(14)(23)See William J.Stuntz,Terry's Impossibility,Vol.72 St.John's Law Review,1998.
(15)(26)(27)(28)(39)See Kimberly A.Lincoln,Stop and Frisk:Search and Seizure on Less Than Probable Cause,Vol.32 Howard Law Journal,1989.
(16)(20)(24)See Rachel Karen Laser,Unreasonable suspicion:Relying on Refusals to Support Terry Stops,Vol.6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95.
(17)(18)(22)See Russell L.Weaver,Investigation and Discretion:The Terry Revolution at Forty(Almost),Vol.109 Penn State Law Review,2004-2005.
(19)(21)参见王兆鹏:《路检、盘查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00页,第108页。
(25)See Scott E.Sundby,A Return to the Fourth Amendment Basics:Undoing the Mischief of Camara and Terry,Vol.72 Minn.L.Rev.1988.
(29)See Sibron v.New York,392 U.S.40(1968).
(30)See Home Office,Stop & Search Manual,http://thamesvalley.police.uk/news_info/freedom/policies_procedures/pdf/stopandSearch_intermanual.pdf.
(34)“重点人口”是那些在当地已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而监控的人,“扩大人口”是那些已进入怀疑范围而还没有作为重点怀疑对象的人。See FitzGerald,M.Searches in London:Interim Evaluation of Year One of a Programme of Action.London:MPS.,1999.
(37)参见孟璞:《警察的当场盘查》,硕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3-20页。
(38)同样的担忧美国也一直存在。“合理怀疑”标准的不确定,会不会加剧种族歧视?毫无疑问,处于一般经济收入之下的少数民族,与白人相比,可能更多地生活在潜在犯罪的地区,也更可能遭到盘查。See Russell L.Weaver,Investigation and Discretion:The Terry Revolution at Forty(Almost),Vol.109 Penn State Law Review,2004-2005.
(40)警察盘查,多是为了防止走私、毒品、非法移民、打击犯罪,政府的利益常较为明显、具体、突出。反之,人民的利益只有一项,即隐私或自由。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常会偏向支持政府。参见王兆鹏:《路检、盘查与人权》,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05-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