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在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二次大战后和80年代初期的国有化运动中产生的。国有化运动的直接动因在于医治战争创伤,克服经济危机,缓解社会矛盾,振兴法国经济;间接原因在于战后科技革命的巨大推动力量和国家受干预经济思想的影响。
一、国有企业的类型、规模和结构
法国的国有企业在类型、规模和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征:
1.国有企业的类型 为了便于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根据企业的作用和性质的不同,政府将国有企业分为三种类型:①非法人的公司事业及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机构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它包括邮电局、国家印刷厂、存款银行等;②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国有企业,包括国营森林管理处、烟草和火柴工业管理部、法国煤矿公司、法国电力公司、雷诺汽车公司和国有银行等。这类企业的资本全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占有。③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掌握部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国官方的划分标准,国家持有30%以上资本的企业均称为国营企业。
2.国有企业的规模 法国的国有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两类:公营企业和混合股份公司。公营企业是指国家掌握其全部资金的国有企业;混合股份公司是指国家掌握其大部分资本的国有企业。据法国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到1991年1月1 日, 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有2268家,雇员133万多人,占全国雇员总数的7.2%。
从净产值、出口额和投资来看,据统计,法国国有企业这3 项指标占全国的比重,在1982年国有化前分别为21%、11%和29%,在1982年国有化后分别上升到28%、23%和36%。经过1986~1987年的私有化以后,这3项指标数又降至接近1982年以前的水平。
3.国有企业的结构 从结构上来看,法国的国有企业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国有企业分布的部门和经营范围很广泛,几乎涉及所有重要的部门和行业。国有企业不仅在交通运输、邮政、军用品生产、公用事业及金融等部门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汽车、化工等制造业,宇航、电子、原子能、信息处理等新兴工业中亦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从竞争程度来看,法国的国有企业又可分为垄断部门和竞争性部门两类。在1982年国有化之前,国有企业大多分布于能源、交通、宇航、金融和保险等部门。这些部门由于多种原因,如政府特许、规模效益和资本高度集中等,因而具有较高的垄断性。这类企业有法国电力公司、法兰西银行等。1982年国有化以后,情况有了变化,被国有化的12家工业公司基本上都属于竞争性部门,这类企业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自主经营。
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法国政府在国有化运动中,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1.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如上所述,法国国有企业有垄断性和竞争性两大类。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经济目标,法国政府对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政府采取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控制程度较高,管理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竞争性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一般为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和金融业,这些行业中存在大量的私人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上有众多的竞争对手。政府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基本上不直接控制,让它们同私人企业进行平等的竞争,企业拥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由于这类企业具有竞争性和国有性双重属性,它们在管理上实行一般企业的做法,但比起私人企业来叉较多地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除了这两类企业,还有介于两类企业之间的情况,即那些受国家有效干预的部门,如科研部门、文化部门,它们也参与竞争,但其经营活动会更多地受到国家的直接管理。
2.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人事管理 法国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在国家控股100%的企业以及国家控股90 %以上的企业里,董事长、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令形式予以任命。对于国家部分控股的国有企业,董事长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政府可以影响董事长的推选。企业的董事长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蹉商,如果董事长与政府发生意见分歧,拒绝执行政府的意见,董事长可以自动辞职,政府也可以撤换董事长。
3.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价格、投资、工资分配和财务的管理 价格管理是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稳定经济、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目标,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公用事业部门的产品或服务实行价格管制。指导管制的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
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因此,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政府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不同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实行严格控制,而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则基本放开。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规模的控制主要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会”来实现。政府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投资主要由财政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①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②控制投资收益率,一般要求项目建成后的收益率必须高于市场利率;③控制投资资金来源。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投资基本不受国家控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活动。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实行严格控制,这主要是因为这类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有自发增加工资的倾向。国有企业职工一般分为工人、管理人员和高级干部三类,除总公司董事长和经理的工资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分公司经理的工资由总公司决定外,其余职工的工资按行业协商制定的工资等级来确定。同一行业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执行同一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不完全相同。
法国国有企业的工资一般需经主管部门审核,为此专门设立一个部际委员会,由财政经济部领导,有各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专门负责协调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家雇员和医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则由政府直接决定。
对职工的奖金,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都由企业自定,奖金额大约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有的企业不发奖金,年终一次发双薪;有的企业年中和年末发两次奖金。职工之间奖金差别不大。国家和企业一般不强调奖金,主要通过提职、升级和调整工资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财务掌握着审批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政府对企业的帐目以及年度预算拥有审批权。国家每年都要检查企业上年的财务帐目。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决定企业何种投资,例如新产品开发投资、扩大再生产追加投资等。②国家对企业参股和变卖资产有着决策权。企业在购进和卖出股票时,必须要由财政部批准,并将这一决定印发在政府公报上。另外,在企业出售资产时,事先须请专家进行评估,国家要求企业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出售。③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工资有审批权。
扭亏增盈也是政府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中时有亏损,对此,政府长期给予补贴,这使财政负担不断扩大,影响了政府的财政状况。8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在财务上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不承担补贴义务,企业也无权要求补贴。对于垄断性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也要严格稽核,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4.政府运用计划合同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法国自战后以来,一直重视运用经济计划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而国有企业则被当作实施计划的重要手段。80年代初,在新的国有化浪潮中,作为一种将国有企业纳入计划体系的措施,法国开始建立并实施计划合同制度。计划合同的履行,一方面使国家计划目标和优先发展项目在国有企业中得到落实和实施,确保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计划相一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在计划的框架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
计划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战略、就业保证、技术研究与开发、扭亏增盈、促进出口、职业培训等内容。国家对企业承担财政义务,提供预算资金;企业则保证合同的完成。
政府与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程序是:首先,企业提出自己的发展计划,内容包括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应承担的义务及政府的要求,以供谈判时讨论;其次,政府代表与企业代表就计划合同进行谈判,一起分析和预测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及其变化,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市场前景、货币汇率等,双方协商确定各自义务。通过谈判,把企业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同国家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衔接起来。最后,计划合同经过双方的协商和认可,便转入实施阶段,计划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在企业内部,合同任务通常被层层分解到各个单位,并相应地建立各级严格的责任制,以保证任务的完成。计划总署每年对计划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写出研究报告。
5.政府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管理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经济、技术和效益三重监督和管理体制。法国财政经济部和预算部是政府最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它们负责对所有国有企业进行经济和财政方面的领导和管理,目的是确保国家对企业的人事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决定权。法国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如工业部、运输部、邮电部等,则对其所属企业进行技术上的管理,即专门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对企业的会计帐目和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监督的机构则是国家审计院。该机构的主要审计内容有企业和分公司的综合报表,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文件的手段是否合法,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分析企业经济活动等。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法国还设立向企业派驻稽查员制度。稽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这主要通过与审计部门一道对企业帐目进行审查体现出来;对企业资金使用和收入分配进行监督,主要监督企业领导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检查企业的股票买卖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企业利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在生产、建设方面的各种信息。稽查员拥有调查、参加管理部门会议并发表意见和调阅企业文件的权力,在其他方面,如采购原材料、工资和价格管理等也享有较大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