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普通高校招生制度 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招生录取论文,平常论文,普通高校招生论文,制度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平常化的必要性
(一)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是普通高校招生的发展方向
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的普通高校招生制度一直处在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之中,尤其是招生计划形式、招生录取体制、招生手段等始终处于动态发展。表现在招生计划管理上有三个明显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高校实行严格的计划招生,称为“单轨制”招生;第二个阶段是在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实施以国家计划任务招生为主、委托和自费培养招生为辅的招生计划形式,称为“双轨制”招生;第三个阶段是在90年代中期,实施“并轨”招生,不再区发国家计划任务和调节性计划,实行高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并轨”改革。表现在招生录取体制上,不同的阶段也有不同的体制:一是“分段录取”体制,“这种办法坚持按分数排队录取,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几分一段,有时甚至一分一段”;二是“根据志愿,按比例投档”的录取体制,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招生学校提供档案,“学校在此范围内挑选学生。对学校退回的多余考生档案,省招办检查认为不合理的,可要求招生学校重新予以录取”;三是“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调阅考生的档案数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处理”,省招生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2]。这些变化和调整,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显示了我国普通高校招生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的趋势。仔细分析录取体制不同的特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录取体制的变化主要是不断满足高校选拔人才的需要,逐步扩大高校的自主权。这一发展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缺乏与之相适应、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也就是说与现行录取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同时,由于地域和家庭差异及信息传播途径的缺陷,人们获取招生录取信息存在困难和差异性,招生录取中科学化管理程度和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远远不能满足高校招生的需要。当前,高校招生面临着招生录取工作主体权责不清,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变化较多,招生高校数量不断增多,招生录取规模逐年递增,招生信息急剧膨胀等情况和问题。同时,政府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对招生录取公平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强。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法治渠道有序解决。无论是从普通高校招生内在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外部社会发展要求出发,根据高等教育和高校招生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加快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势在必行。
(二)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是普通高校招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普通高校招生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备受全社会关注,其政策规定、选拔标准和选拔程序等,不仅影响教育改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且涉及每一个考生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同时,普通高校招生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高等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因此,普通高校招生不仅要遵循自身的规律,还要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已进人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受到新的挑战和冲击,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对普通高校招生提出的新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制度,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高校招生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客观上反映了社会发展环境的公平、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就很难有社会发展的公平、公正环境。长期以来,普通高校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了“绿洲”的美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在高校招生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一些地方和高校出现的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甚至钱权交易现象,严重侵害了考生的合法权益,败坏了教育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2004年新闻媒体披露的一系列高校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暴露出高校招生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这一系列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建设方面,不仅相对滞后于招生录取工作发展的实践,同时也显现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
(三)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手段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已全部实现异地远程网上录取。现代科学技术在招生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了招生手段的现代化,普通高校招生这一革命性的变革,使招生录取工作由手工走向智能,由神秘走向平常,由封闭走向开放,由繁复走向简化。招生录取手段的变化,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招生录取运作方式,促进了招生信息管理方式的巨大变化,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带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并促使高校招生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全新管理模式。网上录取,为实现高校招生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网上录取是一种流水线式的生产操作模式,它必须建立在制度化、科学化的录取管理系统之上,客观上要求有相对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需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工作安排,需要现代技术的支撑。因此,必须对传统的招生录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一次大的变革或调整。例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网上录取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与远程网上录取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使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环节、工作程序更加科学合理,避免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验性、随意性和人为性,保证招生录取按既定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运作。目前,虽然各省招生管理机构和高校都出台了网上录取管理办法,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约束和多年的制度限制,招生录取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招生录取工作的实践需要。先进的录取手段与管理滞后的现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系统、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保证网上录取正常运行,保证网上录取优势的充分利用和发挥。
二、现行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的主要矛盾
高校招生制度是高校招生目的、方针和实施办法等的总称,主要包括高校招生录取的法律、政策、规定、考试和录取方式等方面。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其基础性工作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制度。就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制度而言,要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矛盾:
(一)依法治招与“无法可依”的矛盾
依法行政、依法治招,是深化高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3],依法治招的条件和基础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稳定的招生政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指导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依据是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每年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市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或实施细则。这些“条例”“规定”和“实施细则”,不可能从法律的层面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与考生在招生过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关系。所以,“多年来高考政策不稳定。反复大,领导意志明显,招生政策几乎年年有大的变化,有时甚至今年完全推翻了去年的做法,一遍一遍的轮回,实在令人捉摸不定”[4]。虽然高校招生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只为高校招生工作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高校招生的具体操作主要是依据《暂行条例》来进行。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法律加以规范,难免会出现无法可依、规避法律的现象[5]。高校招生考试权作为一个社会权力体系,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以及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权,理应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来保障。例如,因报考不当而导致“高分低就”甚至落第的问题,常常引起考生、高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在上线投档考生中,高校决定录取与退档考生的做法;残疾生的录取问题,都极易引发矛盾。如果有法可依,则高校在获得自主录取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处理录取与否所出现问题的责任。同样,考生有填报志愿的选择权,但也必须承担选择后的责任,而政府管理部门在行使具有行政调控管理权的同时,也要履行为高校和学生提供服务的义务[6]。招生法制建设的落后,已直接影响高校招生效能的有效发挥,而且,还引发了现实中一些招生问题和解决不力的问题。不少从事招生工作的同志有这样的感慨:“招生工作是一项高危职业”,“从事招生工作就像坐在火山口上”,“从事招生工作就像走钢丝”。近几年发生的高校与考生、招生管理部门与考生的官司,往往是高校和招生管理部门败诉。这些心态和现象,共同说明一个问题:招生录取工作没有法律保障,“无法可依”是我国高校招生工作面临的最主要的制度性障碍。
(二)学校负责与招办监督的矛盾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投档资格线、符合学校调档需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己确定,高校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在这一体制指导下,扩大高校自主权是改革和完善招办监督机制的必由之路。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普通高校招生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长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加之,高校自身对扩大自主权准备不足,没有建立与这种录取体制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往往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录取工作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或者有令不行等,滋生乱收费、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为争取优秀生源,进行不切实际或不负责任的宣传,一些媒体也跟风炒作,严重误导了考生对志愿的正确选择。对高校如何扩大自主权,从哪些方面扩大自主权,如何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等问题,目前尚无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讲,目前高校招生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且未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录取体制单一,录取标准单一,录取形式单一;不能自主扩大自主招生的比例,不能扩大挑选考生的范围和途径;对录取考生的素质很难进行全面了解,只能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作出录取与否的判断,普通高校招生似乎又回复到了“唯分是录”,与基础教育大力提倡的素质教育相背。若长此下去,普通高校招生能“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吗?从省级招办的角度看,对高校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监督程序的把握,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似乎只能监督高校是否按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由于现在的招生录取只有考生高考分数这一录取依据,故允许学校降分录取时,就会出现“乱收费”“开后门”等现象;不允许学校降分录取,高校似乎就没有任何招生自主权。同时,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还赋予了招生管理部门职责之外的而且又无法行使的职能,比如,对学校违规收费的查处,对学校违规招生的处理,对游离于招生体系之外的招生行为的处罚等。这些都成了招生管理机构职能之外的“职责”,而行使这些“职责”非常艰难,且既无法律依据,又很难有实际效果。
(三)招办、高校与考生权利之间的矛盾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应该是学校与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活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高校和考生提供招生信息服务。我国的招生工作主要是从国家的总体发展出发,选拔国家所需人才,也就是说我国的高校招生只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一种行政行为,考生的权利和作用微乎其微,往往被忽视。考生相对于招办和学校,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不相称,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录取时的机会平等权无法得到保障。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由于招生计划、生源状况的变化,省招办和高校可能会对既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和录取办法进行一些调整,这种调整往往是临时性的,尽管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无法让每一个考生准确及时地获取最新信息。又如,高考志愿由考生一次填报,统一交给省招办后不能更改;招生过程中由于生源不平衡等原因,高校可能调整招生计划,按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录取,继续使用原有志愿对考生是不公平的,重新填报志愿又不可能,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损害一部分考生的利益。又如,高校信息发布滞后,考生缺乏有效的信息通道,对高校信息知之甚少,只能盲目填报志愿。另外,目前大部分省市的招生录取基本上还是实行封闭管理,每个批次数百所学校的录取任务要在几天之内完成,考生不可能及时了解招生录取信息,考生与学校和招生管理部门很难有畅通的联系渠道。在每年的蒋榜考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信息闭塞或了解信息不全造成的。总之,如何采取措施、通过什么方式和程序,使考生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是招生工作者应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三、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的探索与思考
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是一项长远目标。总的来看,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具备了实现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的某些条件,或者说,在一些方面已经实现了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缺陷、不足、困难和障碍,需要在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指导下,根据高校招生的内在规律,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不断改革招生录取方式和手段,增强高校招生录取的透明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应该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三者是相互统一的:制度化是基础,科学化是手段,平常化是目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的实现,不能单兵突进,需要统筹安排,需要全方位推进,循序渐进。就现阶段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看,要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这一录取体制,坚持实行网上录取的主要政策和做法,在尽快完成普通高校招生立法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不断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
(一)加快招生立法、保持招生政策的相对稳定、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是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化的根本保障
1.通过法律的确定和规范,使政府和高校在普通高校招生中的权利得到合法而有效的行使,使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得到公平实现。
现行的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中最主要、规模最大的种类,通过对招生考试权的再分配,已形成一个社会权利体系。其基本构成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在招生报名方面的知情权、选择权,录取时的机会平等权;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体现为高校招生考试自主招生权;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体现为国家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管理权[7]。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必须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必须从法律的层面明晰考生、高校、招生管理机构在招生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现行的招生法规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不是立法机构制定的独立的法律,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8]。尽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先后对我国高校招生考试组织机构和高校的招生权限、招生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相应规定,但零散而不系统;而且,由于这种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模糊性,致使操作者产生不同的理解,在实际运用中可能有悖于立法的初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将普通高校招生的规范依附于行政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立法缺乏系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无法解决新形势下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加快招生立法,出台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法,并完善与之配套的政策规定,以稳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招生工作。同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其实施过程应该是崇高的,应具有可信性的正义程序。公平、公正是高校招生制度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就体现着法的尊严和法的理念[9]。因此,为了使招生录取这一正义程序的执行过程更加规范,必须通过法律来保证。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要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是为了减少或避免政府对高校具体招生事务的直接行政干预,使高校本着对自身发展负责的原则,来制定具体的招生衡量标准与实现质量保证[10]。这也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共同趋势。在我国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扩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问题的出现不在于扩大高校自主权本身,归根到底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机制,任何一种权利只有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才能真正实行。同时,制止高校招生腐败,也不能一味限制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与严格招生管理不是对立的矛盾,决不能因为招生中存在问题就限制、甚至取消高校招生自主权,违背招生改革发展方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制定详细的招生录取标准和程序,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和保障,从法治角度加强招生管理。
宪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但也只是一个宏观的法律概念。同样,作为代表政府履行招生管理职能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法人依据,不能享有充分独立的法律权利,这也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招生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只有将考生、高校和招生管理机构等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明确化,形成一种正常的、符合法制建设要求的工作关系和权力制约关系,才能使参与招生录取的各方基本权益得到保障,才能从制度上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
2.保持招生录取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是制度化的重要前提。
招生工作不仅关涉数以百万计考生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且关涉国家的长治久安,高校招生录取每一次政策调整都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所以,无论是从考生利益出发、社会稳定考虑,还是招生录取工作本身要求来说,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必须稳定,变化不宜太频繁。只有保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才能实现招生录取工作的制度化。具体而言,一方面,在法律层面和主要政策保持全国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的政策规定,也要尽可能减少政策的弹性空间,尽量保持主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近几年来,湖北省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严格遵循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同时,坚持不退档、不换录、不补录的“三不”政策,即凡是考生填报志愿或者学校征求考生意见被录取的一律不退档、不换录,录取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坚守各批次投档资格线不动摇,不降分录取一名政策规定之外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招生计划管理,不准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由于近几年始终坚持这些主要政策规定不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理解。高校和考生只有熟悉政策,了解政策,才能自觉执行和理解政策,从而有利于树立招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平稳顺利地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为招生录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3.高度重视招生工作管理的制度化建设,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在高负荷下自动而有序地运行。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工作环节多,而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工作环节都不允许出现差错。但在高要求、高强度和时间紧的条件下,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似乎难免。如何尽量减少或完全杜绝差错的发生,如何不让万分之一的失误成为某一个考生百分之百的损失,最有效的办法只能靠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来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招生录取每项工作、每一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的形式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自动化运行。这是实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化的落脚点。近年来,湖北省本着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行为、严明纪律、互相监督的原则,制定了招生录取各个方面的制度,如重大事项请示制度,工作人员记录工作日记制度,小组每天碰头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访接待反馈制度,岗位监督制约制度等;建立了投档流程、批件管理流程、计划调整流程、信息发布与更正流程等,对投档、录检、打印录取名册、审核盖章和计划管理等关键性环节,构建两人以上的审核程序,实行审核与执行相分离,保证录取的每一个考生都符合政策规定。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国家政策规定之下,真正坚持程序公正,才能较好地杜绝和避免各种漏洞,平稳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二)遵循高校招生规律,改革完善招生录取方式和手段,是实现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1.探索和建立以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为主导的多元化录取体系。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同志指出:“逐步建立起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高校招生制度”[11]这既描述了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提出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方式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建立反映考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多元化考试评价体系,探索在文化考试基础上高校多样化择优录取的办法。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1)建立科学的考试评价体系,规范对考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法律、制度和办法;(2)扩大高校自主权,还招生权于高校。从选拔对象、范围和录取标准上积极扩大高校自主权,在坚持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同时,辅之以多种形式的高校单独招生和自主招生;(3)完善招办的监督服务功能,从省级招办监督服务功能来看,主要是强化信息服务,使招办逐步成为高校招生权威、合法的中介,由高校和考生在根据省级招办提供的权威、合法的信息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就现阶段而言,要真正落实“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省级招办的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等。
近几年,湖北省根据本省已经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际,在扩大高校自主权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如,对本省独立设置高职学校和独立学院允许用部分招生计划实行自主招生,即在学校所在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学校和考生双向选择,学校凭考生准考证原件到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没有完全实行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的办法。这一做法,充分反映了高校和学生两个招生主体的意愿,较好地发挥了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作用,一些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好、办学特色鲜明的高职学校生源较好,进入了良性发展轨道,一些条件较差的学校招生就很困难。再如,湖北省为满足本省高校选拔不同人才的需要,允许部分高校对录取考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学校经过严格程序自行组织专家对考生进行专长测试和文化考试,自行确定录取标准,提前单独录取。
2.提高网上录取的科学化管理水平。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后,不论是考生档案的投放、运转,录取新生名册的打印,还是录取中的其它工作都在网络上进行,实现了计算机对录取工作的全方位管理。这种现代化、流水式的录取手段,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确保网上录取正常运行,必须有适应网上录取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提高网上录取技术水平。为此:(1)制定网上录取统一的游戏规则,即实施办法。对投档比例、阅档时间、退档时间、计划调整办法等作出相应的规定,省级招生管理机构和学校共同遵守,违约一方要承担责任。(2)高度重视基础数据的准备。考生电子档案是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基础性数据和重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是否客观准确,直接牵涉考生利益,直接影响高校录取。从长远看,应对基础数据采集和管理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统一由省级招办这一法人单位来直接管理,使责、权、利相一致;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基础数据采集和管理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工作程序。现阶段,要在全国统一制定的信息采集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基础之上,由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行政规章予以规范,以后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2004年,湖北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下发了《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招办、中学以及考生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和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信息采集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并实行信息工作责任制和信息上报责任制度,信息的录入、校对、上报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责任,为确保全省几十万考生不出现严重的信息错误提供了制度保证。(3)加大投入,加强技术开发,提高网上录取科学化管理水平。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考生人数不断增加,招生录取信息量的急剧增加,需要在现有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系统的框架上进行开发、升级和完善,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招生录取过程中准确快速处理信息的需要,以及社会和考生对招生信息的知情需要。2003年湖北省在网上录取现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网上调整计划和网上传递投档申请的程序,实现了省招办与高校有关投档申请、计划调整等均通过网络进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加强网上录取的统一协调管理。现行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是在教育部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省级招生部门负责执行。其弊端是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实施方案和办法不一,录取时间不一,高校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同省份的招生录取任务,工作量大、压力大,所以需要全国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就当前情况而言,应统一全国网上录取的技术标准和录取规则,统一录取工作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分数制度,统一划分录取批次,统一志愿结构,统一投档规则。从长远看,对网上录取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应以立法形式进行规范。
(三)充分发挥网上录取的技术优势,实施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实现招生录取工作的平常化
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为考生和社会服务的原则,在科学合理制定各项招生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借助各种媒体和宣传途径将招生政策规定,各类报名、考试、招生录取信息,以及招生录取过程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实现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招生录取工作平常化的重要举措。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政策要科学,确定的政策要公开,公开的政策要执行。制定招生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应充分听取高校、社会、考生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招生政策规定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还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公示和宣传,力争让每一位考生和家长都了解招生政策规定,提高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一旦制定和对外公开,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切忌中途改变,尽量减少或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应急性。
2.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坚持公开信息和咨询接待制度化。要将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的途径和要求提前告之社会,并形成制度。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生政策规定,招生录取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在录取过程中的运行状态及其录取结果。2004年,湖北省在录取期间公布了考生电子档案运行的7种状态(自由可投、已经投档、院校在阅、预退档、预录取、录取待审、录取),每天更新3次,考生登陆湖北招生信息网和到县(市、区)招办均可查询自己的录取状态和结果。近几年来,湖北省坚持将录取期间生源不足院校的计划缺额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凡达到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再次填报志愿;坚持将录取期间的咨询接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省各级招办和高校都设立了咨询接待点,并将咨询接待点的地址、联系电话和责任人集中公布。这些措施加强了考生与招办、高校的联系和沟通,强化了社会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增强了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淡化了高校招生录取的神秘色彩,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高校招生录取的满意程度。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咨询接待工作可以面对面地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招生政策和规定,排解考生和家长的疑惑,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是招生管理部门与群众的“联心桥”和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咨询接待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将咨询接待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咨询接待管理办法、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建立省招办、高校、市(县)招办和网上答疑四位一体的咨询接待网络,尽量将家长和考生的疑问消化在网上,消化在高校和县(市)招办,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影响。
3.改变招生工作中存在的应急性、封闭性和神秘性等问题,逐步实现招生录取的“开放式”管理。长期以来,统一的高考制度和通过审阅考生纸介质档案决定其录取与否的录取模式,使普通高校招生始终是封闭管理,集中突击录取,用围墙和警察把招生工作人员同外界隔离开来,社会普遍对招生录取工作有神秘感。同时,高校招生录取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客观上给招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无论是招生学校,还是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每天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录取任务,体能和精神都不堪重负。改变高校招生工作应急性、封闭性和神秘性,就是通过制度建设和科学、规范的组织管理,通过提高网上录取技术水平,变集中突击式录取为开放式的正常上下班工作。计算机网上录取改变了高校通过审阅考生纸介质档案决定其录取与否的传统模式,把考生信息的交流方式由“物流”变成了“信息流”,使录取工作更加快捷、规范,从而提高了信息处理的速度与准确性,高校在校内就可以进行录取,不必派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现场。计算机网上录取使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可能。当然在现阶段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录取的“应急性”状况,但可以逐步放开,比如在集中录取阶段,可以试行让新闻单位、考生家长代表、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进驻招生现场,跟踪了解整个录取工作,及时听取意见,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和考生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误会和疑问。还可以将这种监督作为一种常规制度,明确监督的内容、范围和程序,逐步使高校招生录取成为社会普通工作,实现平常化、正常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