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业务的全能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银行业务的全能化是相对与分离制银行业务而言的,它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1]是否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渗透与融合,一直是困扰各国金融领域以及金融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实践中的解决措施一般有两种:全能银行制或商业银行与投资分离制度。前者以德国为代表,他们认为银行业务的全能化有助于增进银行的效益;后者则以美国为典范,他们认为为了有效保护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必须严禁银证混业。尽管在历史上全能银行制度未必是最为成功的制度,[2]然而自从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整个国际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放松了对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限制,银行业务的全能化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普遍选择。
反观我国,一方面,从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来看,似乎已从立法上明确了银行业务与证券投资相分离的制度。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另一方面,两业运作现实却始终藕断丝连,这不仅滋生了大量违规行为,加大了监管难度,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也使市场风险骤增。在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国是否也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能银行制度,以顺应国际潮流,便是我们目前必须面对的重要历史课题。
一、各国银行业务全能化的历史考察
在全国评估银行业务全能化的利弊之前,我们有必要对银行全能化的发展过程作一简要回顾。
在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演变过程中,从混业走向分离,进而又从分离趋于融合的美国无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20世纪初,美国对1864年的国民银行条例(它遵循了英国银证分业的传统模式)作出修改,规定银行可以通过成立附属机构的简单办法从事证券业务,为了加强国民银行对州银行的竞争力,联邦储备委员会更是运用手中权力进一步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的界限。到1930年,在美国商业银行与成为证券分销和承销的主导力量,银行业过分介入证券业的迹象也有所表露。[3]随后爆发的经济危机以及数千家银行的破产,使银证混业受到了空前广泛的指责。国会于1933年对此作出反应,先后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证券交易法》,初步确立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框架。如今,20世纪20年代迫使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业务的同样的市场压力即贷款证券化正在世界范围内影响着银行业,[4]美国银行业在金融业中所占的份额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为了开辟新的收益来源,银行业往往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基于提高本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力之考虑,也默许甚至鼓励这种渗透。1995年5月美国众议院银行委员会正式废除了美国30年代颁布的银行业不能经营证券业的禁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存在合理性也一再受到质疑,最终也难逃被废止的命运。
日本于二战后在美国代管当局的要求下,以美国证券立法为基础制定了《证券与交易所法》,其中明确规定,银行业不得发行或承销除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以外的其它证券。至基本确立了日本金融运行中银证分业经营的模式。然而从80年代中期起,虽说法律上仍然坚持银证分离,但银行已可以自由地在第三国市场同时从事银证业务,即便是在本国市场,它们也开始找到了更多的规避法律的方法。在这一背景下,日本政府开始着手研究并逐步实施对分业模式的改革,先后准许金融机构以子公司方式实行跨行业兼营、允许银行通过附属公司参与证券包销业务。1997年5月,日本金融当局又通过了全面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法案,银证分业被彻底打破,银行业务走向全能化。
英国早在18世纪就建立了银行和证券业务分离的体制,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具备足够的清偿力,不能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和公司股票。这种体制一直保持到1986年。此后,面对世界金融领域的激烈竞争,英国越来越意识到自己以中小证券公司为主力的证券交易所难以与美国、日本等以大证券公司作为支柱的证券交易所和西欧大陆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证券交易所抗衡,为此英国政府取消了银行业涉足证券业的禁令,银证混业,融合发展的大门,就此开启。
二、银行业务全能化的利弊分析
主张分业经营者认为,全能银行制度的弊端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两业存在利益冲突,[5]因而银行及存款人的安全会受到影响。在他们看来,银行参与证券市场必然会伴随着高风险,威胁存款人利益,在投资银行促进投资与商业银行作出客观投资判断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这即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诞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商业银行为了追求高利润而介入到投资银行业务中,就容易将客户的短期储蓄资金用于长期的证券投资,而使存款人承担过高风险。而且由于缺少有效监督,银行往往会侵占收益、转嫁损失,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可能导致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入证券领域。如此,社会资源将得不到合理配置,社会整体效益也会有所减损。另外,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将会大大加剧。因此,人们总是把30年代金融大崩溃的责任归咎于银行业务的全能化。
其实,正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所言:“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许多银行的证券投资组合遭受损失,但这是因为面对大规模挤兑,它们没有足够的清偿力从而被迫以低价出售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造成的。因此,联邦存款保险的设立和一个有力的最后贷款者远比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更能有效地控制银行破产。”况且,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应取决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不是其参与的业务领域。例如,在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德国,银行倒闭数量就始终低于一度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和日本。
2.可能导致垄断产生。由于在全能银行体制下,银行可以从事各种银行业务或证券投资业务,即可以作为承销人参与发行证券,可以作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因此银行很容易掌握非金融企业的大量股份,在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基础上,成为证券市场中举足轻重的支配力量。不少人担忧,这种金融权力的高度集中可能会抑制竞争,损害市场效率。然而,我们应该承认,正当竞争中自发产生的垄断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
3、银行控股的问题。全能银行制可能会使银行因持有某公司的大量股份而成为其控股股东,导致银企关系过分紧密。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出现倒闭,那么银行也会牵涉其中,巨大风险难以回避。而且由于银行有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因而它的控制也往往会制约企业的正常经营与运作,影响其客观决策。银行控股所产生的弊端不容回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对改善商业银行存、贷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积极作用。由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融合,即银行业务的全能化,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存贷款、证券投资等方面的服务,从而使其有机会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信誉状况,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贷款和投资的成功率。
尽管全能银行制的实施可能产生以上这些弊端,然而近年来国际上银证混业的大趋势已有力地证明了全能银行制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有助于实现银行的多元化经营,降低和分散风险。直接金融的迅速发展导致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再降低,其赢利空间也随之大幅减小。若一味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商业银行将会由于市场的萎缩而陷入困境,所以银行业务的全能化对实现其多元化经营提高收益率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综合性业务的开展,也使其有机会中和经营风险,减少损失,一般而言,同一时期内证券业务的回报率和银行业务的回报率是成反比的。可见,银行业务的全能化不仅不会导致市场风险的积累,反而能够减少投机,平衡收益,使整个金融市场趋于稳定。
2、有助于证券机构规模的扩大化,进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在这一体制下,银行的业务从单一走向综合,全能业务的提供对金融机构的规模提出了新的要求。规模的递增带来的将是交易成本的递减,以此实现了规模效益。
3、有助于降低社会资金在不同领域的转换成本。银行业与证券业,作为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的方式,它们的根本性职能都是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即把赢余部门的资金导向短缺部门,促进资本形成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因而,特定的社会金融资产结构背景就决定了该时期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间的分合关系。当前,金融创新的浪潮已席卷全球,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也已相当明显,全能银行制无疑是目前阶段将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在资金供求上的差别予以弥合,实现社会资金在不同领域转换的比较合适的市场化手段。
4、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促进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如前已述,银行业务的全能化使得银行可以摆脱在传统商业银行领域的中信息不对称地位,增加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成功的可能性,进而使市场效率得以提升。
5、有助于减少监督和管制成本。银行业务的全能化使原本分业监管的体制不再适应,导致监管主体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金融监管将从机构监管过度到功能监管,以避免双重监管问题。如此,相对于分业监管而言,建立在全能银行制度基础上的综合监管的成本已大为降低了。
三、全能银行制度的取舍
银行业务是否需要全能化,关键在于它能否促进银行业的良性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同时,又有助于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控制风险和促进效益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两个环节,片面强调任何一个都是违背市场机制中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的。同时这两者也并行不悖,风险在于控制,控制了风险,效率自然也能得以提高。
在取舍全能银行制度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特定的金融发展阶段决定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互动模式及其发展。不同的金融环境会对金融中介机构提出不同的现实要求。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实际影响能力也会改变以传统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金融方式在宏观金融运行中的相对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各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从融合到分离到再融合的发展轨迹中,无处不见特定金融条件所起到的制约与决定作用。
2、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和自我控制能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业与银行业发展模式的选择。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风险控制措施的完善与否是决定能否推行全能银行制度,确保融合后市场协调运行的关键因素。
3、金融宏观监管的有效性也是决定银行业与证券业互动关系的重要因素。金融监管当局驾驭、调控市场的能力,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以及应对各种市场变化的能力都是各国选择全能银行制的基础和前提。国际金融融合发展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各国权威高效的金融机构的建立。
其实,针对全能银行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强制披露、长城机制等措施予以避免。我们应坚持以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和高效运转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不能不顾客观情况的变化,人为地盲目地设置行业壁垒。
四、我国的选择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是分是合,即银行业务是否应该全能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模式。一国对于分合模式的选择应该视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
鉴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轨期,证券市场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市场风险较大,投资银行业还亟待发展。传统的银行业依然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金融监管主体的宏观调控效果还不尽如人意,风险监控机制尚末有效建立,我国目前选择银证分业经营的模式还是基于特定条件比较明智的现实选择。
尽管已从立法上禁止银行对证券业务的介入,但从实践情况看来,两业并未完全分离。[6]仍有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市场,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也加大以监管的难度。这种资金渗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类:[7]1.与证券公司串通,将拆借资金用于证券交易。2.为证券机构提供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透支和新股申购透支。3.为企业买卖股票提供贷款。4.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交易。因而,我们应立足于经济发展的现实,有条件地承认并促使这种转化,以更好地与国际趋势相适应。
在间接金融衰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日趋减弱的背景下,以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为重点的向全能银行的转轨,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并在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业务之间取得平衡的发展。应该说,银行业务的全能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向银行业务全能化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学习、借鉴他国的成熟经验。例如,对长城机制的采纳。这是一种在综合性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信息隔离机制,除了有形隔离之外,即将不同业务部门置于不同地点,更重要的是其他无形措施的运用,如建立有限制接触档案和计算机及国际业务部门通讯的程序规则;对敏感资料强制使用密码等。
另外,银行业的全能化会对金融监管体制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首先表现为监管结构的调整,其次是两业监管制度的协调问题,最后是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者职能的影响。[8]总之,我们应该在尊重客观实际,参考国外经验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符合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全能银行制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