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保险,顾名思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保险形式,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据技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实现部分或者全部流程的网络化营销模式。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保险元年,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式开业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前期筹备。当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接近300亿元。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但与互联网保险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监管风险。自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次增长到5437万人次,增幅达566%。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速的发展,导致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步伐。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但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及监管,只有涉及互联网保险的部分规定分散在《保险法》、《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中。
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例如网络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和身份的确认以及合同订立及效力问题;违规使用微博、微信、腾讯QQ等平台进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支付系统不完善、网上认证不可靠性等问题。保险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洞。我国不仅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的缺失,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不到把关的作用。所以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市场问题凸显。
(二)产品品种单一,产品结构不平衡。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和电商类似,多数为保险公司在传统销售渠道基础上增添了互联网渠道,没有改变现有的运营模式,也没有针对性地设计出大批量的新保险品种,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这类保险产品具有价值低、期限短、低黏性、标准化等缺点。另外,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出现较多的理财类保险产品以高收益为卖点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具有一定的优势,但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此类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来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
对于最近几年热门的健康险,绝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上的健康险产品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保险企业已经注意到这一潜力巨大的商机。险企虽然在长期寿险市场方面做过尝试,但是在产品推介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较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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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售后服务脱节,缺乏专业人才。互联网保险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投保客户突破了地域的限制。 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客户人数众多, 后续服务中面临着大量的“理赔环节”,保全、理赔等工作还要借助于线下的柜台来完成。这样就会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另外,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专业性人才。互联网保险产业既需要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需要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境。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完善:
(一)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实施监管。近年来,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有序发展的要求。为满足市场有序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保险法》中缺少关于互联网保险的详细规定,可增加互联网保险有关的具体条例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第二,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第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及第三方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用来应对由科技进步带来的风险。第四,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行业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需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响应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发展趋势,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鼓励和支持,又要建立较高的准入门槛,将一些规模较小,抗风险较弱的小机构直接排除。互联网保险机构除需拿到相关的保险牌照外,还应具备开展互联网业务、抵御互联网风险所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第五,成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部门,将监管重心放在网销平台及偿付能力的监管上。互联网保险应按照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以互联网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为基础,以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根支柱为监管要素,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等监管指标要求,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优化产品设计。加大保险产品创新设计,在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的情况下优化产品结构,调查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以客户体验为中心,提高产品效用,推出适合互联网销售的受众面广且实用性强的保险产品,形成互联网销售的独特优势。互联网保险不能满足于复制传统保险业务,而应该研发出更多不同于传统保险产品的新式产品与服务。通过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保险规划师可根据客户的家庭结构、职业性质、兴趣偏好及收入支出状况等,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满足客户的特别需求,在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理财需求激增的国情下,“定制保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创新也要适度。互联网保险创新不是“噱头”,更不是炒作,创新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以保障经济利益为基本职能,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能是仅仅流于形式,徒有空架子却无实质意义的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并不断改进服务,杜绝“假大空”,将创新落到实处。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及创新过程中,应不断提高保障类保险比重,降低理财类保险产品得比例;简化客户网上了解、购买、理赔流程。引导消费者认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保障的核心功能,利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独特优势吸引众多的潜在消费者。
理财型保险产品是互联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期收益率是其设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既要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追求,又需要尽可能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经验数据,测算理财险的平均保险期限值,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方式与期限做出合理选择,保证保险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
(三)加强专业人才的储备。人才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及监管的关键。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险企需要培养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的既懂保险又懂网络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在人员招聘上,优先引进有专业化背景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全方位人才,加强现有员工的互联网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进行定期培训、考核。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也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 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论文作者:高保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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