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农民分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当代中国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大,到1997年,农村人口为8663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123626万人的70.08%。1997年,农村劳动力有59010.6万人, 其中以土地(包括山、水、草、林等,下同)经营为主的劳动力有32434.9万人, 占全国就业劳动力总数69600万人的46.6%和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4.96%。而同期,土地的农业总产值为24587.68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73453亿元的33.47%。(注:本文数据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农民数量多、人均产值及农业总产值低,无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普及实施以来,原来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或快或慢地向社会的各个领域转移和流动,对我国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重大积极作用。认真分析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民分化的历史及现状,探讨促进农民分化的政策措施,对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农民分化的前提
作为农民脱离土地经营而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农民分化过程,虽然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其发生仍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农民的分化至少需要两个必要的前提:一是农村劳动者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即农民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在社会上的最佳身份;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比较利益的选择、规模效益的追求、效率优先等逐步成为经济领域的普遍原则,并对农村和农民有强烈的影响。这两个前提使农民分化既有内部的冲动和压力,也有外部的引力和引导,从而能随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整合而稳步地进行。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民分化的这两个条件逐渐具备。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村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得以确立。家庭经营的合法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应有的自主权,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刺激了农民对现代科技的学习和先进机械的应用,提高了农业生产力的水平。1978年后土地产值每年都有增长,由1978年的1397亿元增长至1997年的24587.68亿元,如按可比价格计算,1997年的土地产值为1978年的177.1%。 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为农民脱离土地创造了条件。同时,农民的自主权又可使农民自由发挥自己的专长,使农民从事非农业经营成为可能。
第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使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与技能,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自己最合适的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向其他合适的产业和部门流动和转移。同时,市场经济的力量从外部对农村的自然经济形成了猛烈的冲击,导致了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并与国际国内大市场日益融为一体,扩大了农民分化的范围和空间。
以上两个前提,在农民的分化过程中并不是孤立地发生作用,而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农民的分化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运作。我国农民的历史命运与地位,其发展的趋势与方向,特别是其分化与否及分化速度的快慢,都是国家若干宏观政策作用的结果,也是社会其他各界对这一阶级支持和引导的结果。
二、我国农民分化的现状
自1978年起,随着改革的日渐深入,我国农民分化的速度虽然缓慢,但却表现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从农村劳动力变化的状况看,农民的分化是分三个层次进行的。
这里首先需要提及的是,农民从原来仅仅局限于土地的粮食经营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协调发展的多方面流动和转移后,不但没有导致粮食产量的减少,而且使林、牧、渔等各业的产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一变化虽不是本文所论及的农民分化,但其结果却成为以后农民分化的基础。
在土地的优势得到相对充分利用之后,农民提高收入的需求,刺激了农业劳动力从事农村多种行业的经营,从而促进了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等各行业的兴起。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农民分化。1997年,从事这些行业工作的农民有13527.2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2.92%。农村各行业的发展引致了乡镇企业及其他形式的高级经济组织的发展,又使部分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分离出来。这是第二个层次的农民分化。 1997年有13050.4万农村劳动力从事乡镇企业的工作, 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2.12%。 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小城镇的崛起,又为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提供了机会。这是第三个层次的农民分化。以城镇新增就业中来自农村的劳动力为例,1990~1997年共有1418万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就业。
从1978年起,农村劳动力虽然从31282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59010.6万人,但由于劳动力的分化和流动,真正在农村的劳动力(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就业劳动力)所占的比例却从1978年的90.96%下降到1997 年的77.88%。在1997年的农村劳动力总数中, 真正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劳动力仅占54.96%。经过二十余年的演进, 农民分化的结果基本是:
1.未分化的农民,以家庭为主要组织纽带,以经营土地为特点,主要从事传统的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和经营。1997年,共有32434.9万农村劳动力专业或兼业经营着15396.9万公顷的农作物生产。 他们或者专门大规模经营管理土地;或者以土地经营为主,兼营副业;或者以某副业经营为主,兼营土地;或者单纯经营中小规模的土地。这一阶层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4.96%,占农村总人口的37.44%,所从事的第一产业的纯收入占农民家庭收入的63.79%。
2.已分化的农民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已经完全或在大部分时间内脱离了农业的生产和经营而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生产和经营。他们既包括在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里的雇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外出打工者等(不包括在城镇就业者),也包括私营企业主、乡村企业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前者一方面接受现代工业生产的熏陶,掌握一定的工业知识和现代生产技能,另一方面又同土地、乡村和农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后者或者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雇佣劳动进行营利性的经济活动,或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管理经验和社会关系,能对农村的非农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决策并决定盈余的分配。已分化的农民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04%,占农村人口总数的30.67%,所从事的第二、三产业为农民家庭创造了36.21%的纯收入。
三、我国农民分化的特点
我国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状况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和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规律,导致了我国农民分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农民分化主要是增量的分化,真正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民的绝对数量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少量的增加。虽然农民的分化减少了很大一部分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民就业数量,但从总体上来说,由于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分化的数量小于农村劳动力的增加数量。从1978年到1997年,农村的劳动力增加了27728.6万人,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民增加了3979.3万人,而同期内分化的农民的数量为23749.3万人,仅占农村劳动力增量的85.65%。
第二,农民的分化是以粮食等重要生活、生产资料生产的大发展,以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和加强为基础的。在农民分化过程中,土地经营不但没有受影响,而且还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1997年与1978年相比,我国的粮食年产量增加了18940.1万吨,增长了62.15%;油料年产量增加了1635.6万吨,增长了313.45%;棉花年产量增加了243.6万吨, 增长了112.41%;橡胶年产量增加了350370吨,增长了344.85%;大牲畜年饲养量增加了4665.9万头,增长了49.7%;绵羊毛年产量增加了153953吨,增长了111.56%;水产品年产量增加了31362.8万吨,增长了673.74%。农业生产的大发展,是农民分化的最根本的基础, 保障了分化农民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供给,避免了供给不足而引起的社会动荡。
第三,分化的农民大部分离土不离乡。分化的农民首先是农业生产发展之后适应农民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需求而开始脱离土地经营的,这些需求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大部分的活动范围不可能越出原籍,而相对于农村改革显得滞后的城市也不可能大规模地容纳分化的农民。除少数优秀的农村非农产业组织外,其他大部分规模小、效益低,没有能力容纳和吸引远距离的分化的农民。大部分农民家庭对分化的农民有一定的依赖,同时,远离家乡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较为沉重的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难以实现的高收入预期,也限制了大部分分化农民的活动范围。这一切都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了分化的农民不可能在脱离土地经营后大规模地离开家乡。
第四,农民的分化在于比较利益的驱动,是一种主动积极的态势,无论是分化的农民,还是未分化的农民,均在分化过程中得到了物质利益好处。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的前提下,农民的分化是由农业与其他非农产业之间的利益差距的比较而引发的。农民的自主意识、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动力和行业之间的利益差距的现实,使分化的农民得到了非土地经营的利益。而同时,也使未分化的农民既得到了土地经营的更多的实惠,也得到了分化的农民所带来的物质的、文化的和思想观念影响的好处。以收入为例,从1978年到1997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由133.57元增加到2090.1元,其中农业收入由113.47元增加到1267.69 元,非农产业的收入由20.13元增加到822.41元,按可比价格计算, 增长的幅度分别约为437%、312%和1141%。
第五,农民的分化是随生产的发展并适应国民经济的需求逐步展开的,对整个社会的冲击和压力较小。我国国民经济的状况和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使农民的分化程度取决于农民自身的动力与非农产业的外在吸引力和容纳力的均衡,这一过程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可能和要求而逐步展开的。除了经济的原因和农民自身发展的要求外,既不存在强迫农民分化的压力和暴力,也不存在对非农产业吸纳分化农民的外在强制。这种温和的农民分化方式对社会的压力和冲击较少,并对社会各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农民分化的利弊评析
(一)农民分化的积极作用
第一,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与货币化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自然经济的状态已经被打破。比如,1997年我国农民消费支出中货币支出占69.64%, 生产性支出的商品化则达84.94%。 虽然从根本上说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是农民分化的基础,但农民分化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却又有强烈的推动作用。农民的分化使从事土地经营的农民数量改变了随农村劳动力增长而增长的惯常的模式,相对地减轻了有限土地容纳劳动力就业的压力,使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呈现出多样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态势。
第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分化,一方面推动了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发展和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的兴隆,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另一方面推动了城市经济的改革和繁荣。以乡镇企业为例,1997年20740.3亿元的增加值,就是由13050.4万分化的农民创造的。
第三,提高了农民的素质。分化的农民,无论是所从事的行业、所处的环境,还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日常知识和思维方式,都与以前大不相同,这对他们的素质具有促进和提高的作用。继续经营土地的农民由于市场需求的扩大和对利益的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自身素质具有一定的动力。目前农村的参观热、学习热、培训热和对子女接受教育的重视,充分表明了农民提高素质的热情和渴望。以农村劳动力的教育程度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对我国农村住户的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劳动力文盲、半文盲所占的比例,由1985年的27.87%下降到1996年的12.23 %; 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劳动力所占比例由1985年的92.96%下降到1996年的89.58%;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劳动力所占比例由1985年的7.04%上升到1996年的10.42%。 随着教育的普及和农民对文化教育的重视及物质条件的改善,这一趋势必将更加明显。
第四,增加了社会竞争的力度。在改革转型期,农民的分化对其他阶层或集团的物质利益、社会地位等都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比如,分化的农民在就业方面对原非农产业的从业人员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同时,容纳分化的农民的非农产业由于劳动力成本较低,在一定层次上必然与原来同类产业竞争和争夺既有的市场。这些竞争的加剧,强烈地激发了社会其他阶层和集团的能动性和活力,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二)农民分化产生的问题
第一,对环境造成冲击。我国农民的分化虽然相对数量不大,但绝对数量却很大。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原有城镇容量的狭小和生产、生活资料的供给不足,使分化的农民对社会、生态等环境形成冲击,而这种冲击由于社会缺少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疏导措施而显得尤其猛烈。例如,大批分化的农民进城务工,由于城乡文化差异,农民经济地位、素质等的相对低下,对城市的安定、卫生、秩序等社会和生态环境都有许多不利影响。同样,农村若干本土化的乡村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技术落后、设备陈旧、地方的偏护和忽视管理等原因造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第二,小城镇的无序发展。由农民分化造成的小城镇的发展,虽然对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一则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自发推动,二则出于各地方政府较低层次的行政干预,使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具有自发性和缺少合理规划的特点,造成了基础设施投资大且效益低、占用耕地过多、布局不合理、规模小、功能差等若干问题,使这些小城镇很难成为农村现代化的龙头。
第三,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影响。农村劳动力中素质相对较高者及青壮年劳动力纷纷离开土地经营,必然使农业的发展后劲和潜力受到影响。目前,农业经营的副业化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普遍之势,人均农业产值低下、经营农业收益不高、农业生产技术落后、农产品的品种结构和质量结构不适应市场的有效需求等,充分说明我国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所遇到的后劲不足的困难。
第四,增加了管理农村人口的难度。部分分化农民的区域间的迁移、城乡间的流动、行业间的选择,使原有农村组织的功能,如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乡村的文化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安定、计划生育等大大弱化,日益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和地位,并且影响了对那些继续留在本地的农民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农民分化的外在阻碍
从农民外部的宏观环境来分析,农民分化过程遇到了若干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清除需要全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和关注。
第一,历史遗留的障碍。新中国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又实行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此所形成的若干体制与思想意识,在改革转型时期不可能被迅速地清除,而且成为改革深化的障碍。这在农民分化方面表现得尤其突出。比如,农民和非农民的身份的差别及其若干的配套措施,形成了不平等的国民待遇。户口、福利、教育、税收等在农民和非农民之间的差别,使农民分化的成本加大,这不但阻碍了农民向其他阶层的渗透和流动,而且也不利于其他阶层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调动。再如,非农社会对分化农民的歧视。农民阶级虽然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传统的文化观点和腐朽没落的阶级意识,以及对农民若干缺点和不足的片面认识、现实中农民在利益方面对非农社会的冲击,使非农社会对分化的农民采取了种种的歧视态度和限制政策。再者,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农业上的一种典型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基层政权的一种行政控制手段。农民在土地产权上的无能为力,对家庭经营土地的稳定性、保持地力的持续性发展以及对土地的大规模技术和设备投资等,在某种程度上有不良的影响。土地产权的模糊不但影响了农民的分化,而且也制约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那种“羊吃人”的由市场经济的自发力和资本主义的政权力对农民的掠夺和压迫所促成的农民的快速分化,在我国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有着市场经济一般的特点,如竞争、风险、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和心理的及物质的承受能力等,这些对刚刚脱离土地经营的分化的农民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在我国综合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在整个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和不完备的条件下,无论是政府从保持社会稳定以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还是农民个人从保证个人及家庭生存、安定等微观角度出发,都不能不对农民的分化形成制约。
第三,自然环境的障碍。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自然环境还十分恶劣,不但农业生产十分落后,而且其他产业的发展也非常有限。同时由于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条件很差,一些农民缺少对外部的了解,思想禁锢保守,分化非常困难,特别是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更是如此。
五、我国农民分化的政策导向
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均离不开农民的分化,农民的分化也应以“三农”的现代化为目标。而我国农业目前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分化在现有生产力水平上进一步深化的可能性:人多地少,即使是使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也能基本满足日益增长的全国人口的衣食需要;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大量劳动力经常处于隐性失业状态;比较先进的农业生产方法和设备及管理方法已为越来越多的农民所认识和运用;集体经营能够为土地的家庭经营提供必要的帮助;非农劳动力对土地经营的参与和帮助等等。因此,根据国情,采取合理的政策导向,是农民进一步分化的关键。根据对我国农民分化的总结和分析,促进农民分化的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下的现状,采取保护、扶持、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
1.保护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在农村改革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农民因各种因素的限制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显得无能为力,国家也因财力的限制难以对农业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的发展势头已经缓慢。在这样的宏观条件下,为了保证农业的基础地位,就必须对土地的经营采取保护政策,既要促进农业与非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对各种资源公平竞争的开展,又要在宏观上保证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利益,改变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在微观上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劣势,使农业经营既能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又能留住甚至吸引合适的农业专业人才,并为社会其他部门输送合格的劳动力。这就要求在我国市场及价格机制目前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国家、政府及其他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组织在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能动性,促进农村经济与整个国民经济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顺利接轨,为劳动力的流动创造宏观条件。如对农产品价格及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投入方面的保护等。
2.鼓励非农产业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参与。外力的介入对打破农村经济的单系统循环这种相对的平衡从而使农业走向产业化、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外部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农业经营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创造了农业发展的新典范、新模式,而且在政治、文化、制度等方面也更新了农民的观念,拓宽了农民的视野。这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同时,也为农民的进一步分化创造了更合适的条件。目前某些与农业有关的龙头企业与农民的种植或养殖专业化联合而直接闯入国内外市场,就是农民分化的一种新范式。这种非农产业对农业的参与,已经逐步改变了原来乡镇企业单纯援助农业发展的模式,而是在市场日渐成熟的条件下,双方互惠互利、互相参与、互相吸收、互相容纳而最终成为一体,从而使传统的农民变成了现代的农民。
(二)逐渐完善促进农民分化的条件
1.稳定家庭经营,改善集体经营。农业的家庭经营是今后长期内农民分化的前提,也是现代化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所以应以市场经济的原则予以稳定。但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集体经营却日益行政化,因此,应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使行政化了的集体经济尽量多地发挥一种经济实体的职能,或以此为基础使农民进行新的联合和合作,在保证家庭经营活力的前提下,发挥集体经济在推广农业技术的普及、倡导农业机械的使用以及搞好农田基本建设等单个农民力所不及方面的作用,减轻农业生产和家庭经营对农民的束缚,使集体经济与家庭经济的关系由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变为平等的关系,进一步增加农民的独立性,刺激农民的分化。
2.改革土地产权,明确农民预期。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若干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依附性甚至宗法性,是影响农民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参见王卫国:《我国土地权利研究》,1版,98~1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目前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仍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控制农民的本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几乎丧失了原来支援现代化建设的功能。所以对其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在目前情况下,考虑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政化和家庭使用权分配的人均化的现实,结合农业经营的长期持续发展的要求,考虑到农民明确未来预期、保障自己的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承包、已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对脱离土地经营的农民的补偿等具体措施,对鼓励农民分化可能有所作用。
(三)探讨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民分化模式
1.引导农民跨区流动的多样性。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区域间差别明显。农民的跨地区流动,既是对利益追求的必然,也是解决地区间悬殊差距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贫困地区的农民向富裕地区的流动,可以使他们得到较高的收入并在技能、素质、观念等方面有所改观,为分化和脱贫创造主客观的条件。富裕农民向贫困地区的流动则为贫困地区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等若干生产要素,对贫困地区的开发非常有利。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不流动到地域内的流动,再到单方向的跨地区流动,再到跨地区的双向流动和多向流动,是农民分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飞跃。在这些飞跃中,如何使农民的流动在利益原则的引导下更具有多样性的特色,则对农民分化及各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具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多样性,既可摆脱“离土不离乡”式农民分化的缓慢与封闭,又可缩小区域间的若干差别,减轻对流入地和社会基础设施的冲击和压力,应对其进行认真研究。
2.有计划地发展、合理地规划中小城镇。先进的现代城市与相对落后的传统农村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是大部分社会现代化的一个典型模式,而我国农村的庞大和落后使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实现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但仅凭“离土不进城”式的农民分化,也很难加速实现农村的现代化,而且目前的大中城市也很难吸收如此庞大数量的分化农民。所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中小城镇是引导农民分化的一条可行之路。以大中城市带动中小城镇,以中小城镇带动广大落后的农村,可以使现代化的步伐加快而涉及面广,并且中小城镇的发展为农民分化后的安置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场所。但中小城镇的发展,应以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为出发点,做到城镇发展的计划性和城镇规划的合理性。
(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改革和完善
对农民的分化来说,除了采取经济方面的对策外,还必须有其他领域诸如政治、思想文化及社会等方面的政策的配合。以实行多年的具有城乡差别特色的户籍制度为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其存在虽然不能阻止农民分化并向城镇流动的大势,但却使农民分化的成本加大,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腐败、社会不公等问题。因此,应该从小城镇开始然后大城市,逐步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切实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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