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真理的有用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问题论文,真理论文,有用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 (2000)02—0006—09
价值与真理的关系问题近年来颇受我国理论界重视。毛崇杰同志在《哲学研究》1999年第8期发表《关于价值与真理的若干问题》, 否定拙作《“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的基本观点,并认为拙作“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笔者反复研读了毛文,对其见解实在难以苟同。现特著文,回答毛崇杰同志,并向理论界同仁求教。
关于价值和真理
笔者在《“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一文中,为了说明“猫论”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而非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明确指出:“真理与价值不是一回事,真理是一种认识,价值则是一种效用。真理的本质在于如实,价值的本质在于有用。”毛崇杰同志不同意此说,他直截了当地批评道:“以‘如实’与‘有用’的区别把真理与价值说成‘本质’上‘不是一回事’,这个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
然而,有什么理由说这个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呢?毛文并没有说明白。毛文自己对于价值和真理的理解就是有混乱的,论说也是有错误的。
究竟什么是价值?这是首先需要弄明白的。毛文没有正面地解说过什么是价值,揭示价值的本质。毛文只是多次侧面地谈到过价值,比如:“一件事实,对应着一个符合该事实的判断,在没有进入与主体的评价关系之前是谈不上价值的。”“在客体和主体建立价值关系之前,客体可被称为‘价值’的属性,这种属性一旦进入与主体的价值关系之中即被实现为正面或负面价值。”“价值不是对象的固有属性,而是对象的某种属性能够进入主体人的价值关系之中而产生的关系属性。”“相对于物的固有属性,即不以主体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本性而言,依赖于评价主体的价值属性就不能说是客观的,因为评价是主体在一定的价值观念或意识支配下对客体属性是否符合自身价值意识的认识。”“从本质的分级来看,也就是价值主体和客体的双重依附,可以把这种‘关系属性’作为一定级次的本质属性,那么价值便在一定级次上属真理范畴”。
通读毛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毛文虽然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上来理解和谈论价值的,但毛文所说的价值,有的是指客体实际上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的价值关系,也有的是指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属性,还有的是指主体对于客体能否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评价。显而易见,毛文将这三种理解混同。
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实际上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的价值关系,当属正确。价值本身,就是指的客体与主体之间的效用关系。价值的实现,就是客体的主体化。所以,价值的本质只能是客体对主体“有用”。价值与认识、实践的区别也在于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在此意义上来理解和谈论价值(包括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理论界也大都是在此意义上来理解和谈论价值的本质、价值的表现形式(包括经济学上的价值、美学上的价值、伦理学上的价值等等)的。比如,肖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就指出:“价值并不是任何价值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关系即它对主体的意义,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注: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662.)王玉梁也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之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实质上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客体主体化,所以,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注:王玉梁.中日价值哲学新论〔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100.101.)
但是,毛文对于价值的其它理解,却是不准确的,尤其是把价值理解为主体的价值评价,把价值归于认识范畴,更是不正确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乃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内容的组成部分。而且,这种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也并非都是符合客体对于主体的实际价值关系的。毛文怎么能把主观的价值评价等同于客观的价值关系,理解为价值本身?这是一大失误。纵观毛文全篇,多次把价值理解为价值评价!这一基本概念上的错误,必须会导致其它许多观点的错误。
究竟什么是真理?毛文的理解和论说也有一些错误之处。众所周知,真理属于认识范畴,而区别于客观事物。真理乃是专指正确的认识,即同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的认识。可见,真理的本质只能是“如实”。不“如实”的认识,便不能算是真理。这是真理同客观事物以及其它认识的本质区别。毛文也承认过真理属于认识范畴,也说过“认识主体把进入其主观并取得一定形式,又不以自身为转移的客体的种种本质与规律叫做‘真理’。”但是毛文却又说:“真理的本质属性就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毛文这样说岂不是自相矛盾?毛文这样理解真理的本质,岂不是既把真理的本质混同于真理的内容,又把真理混同于客观事物,竟完全否定了它在根本上乃是一种认识?毛文说笔者“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然而,错的究竟是谁呢?现在不是可以一目了然吗?
关于价值属性和价值判断
毛文否定笔者所持的“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提出一个论据:“‘抓老鼠’是猫的一种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功能。……如果把许多类似的判断、认识加以综合,得出对猫的一种本质性认识,如其生物结构属‘食肉动物门、虎科’等,则接近真理性认识,而作为‘好猫’价值判断基础的‘抓老鼠’则正是其食肉动物生活习性决定的功能。离开决定其价值对象性功能或作用的相关的认识,任何价值判断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毛文的这一段话,看似有道理,其实也是带有硬伤的。
所谓“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属于价值判断。不错,任何正确的价值判断,都应当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即所评价的客体确实有着对于主体有用的价值属性。但是,主体怎样才能发现和认清客体的价值属性,从而可以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这里是有学问的。
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属性,当然是客体所具有的,而不是主体所臆断的。但是,价值属性并不只是客体所独自具有的固有属性,而是它相对于主体才具有的,是对于主体确实有用的客观属性和功能。主体只有确实发现和认清了客体对于自己的有用性,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所谓“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的价值判断,正是如上所述而作出的。人们把确实能够捉住老鼠,从而对人们确实有用(除害保物)的猫,才肯定为是“好猫”,否则就不是好猫。可见,人们并不是把所有的属于“食肉动物门、虎科”的猫都肯定为是“好猫”。因为人们发现,不单幼小的猫和老弱的猫不能捉住老鼠,即使壮年猫中也有懒猫不愿去捉老鼠的。所以,人们从具体猫的实际功能出发,而不是从猫这种动物的抽象习性出发,才作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的价值判断,不正是有着客观事实基础的有本之木、有源之水吗?相反,毛文对具体的猫不作分析,竟只依据猫的抽象习性,而不是依据具体猫对于人们的实际价值属性,就下判断说所有的猫都是好猫。显然,这样的价值判断才真的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人们说“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其实这并非只是对判定好猫所作出的价值判断,而是一种比喻,有着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广泛的外延。人们是想借此说明,凡事不能只看虚名,主要应看实际。正象并不是所有的猫都能捉住老鼠一样,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在其位谋其政、在其岗干其事,也并不是人们制定出来的所有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所采取的所有的手段、办法都是好的,究竟好不好,要看实际效果,亦即是不是真的对人们有效用。然后,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可见,对客体作价值判断时,必须坚持实践标准,观察实际效用。“猫论”恰恰是人民群众对于坚持实践标准和追求实际效用的朴素表达与具体运用。邓小平同志之所以赞同“猫论”,也是意在强调实践标准和实际效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邓小平同志求真务实的思想观点和工作作风。
关于价值真理和真理的有用性
“猫论”是一种正确的价值判断。这种正确的价值判断也可以说就是一种价值真理。
毛文是断然否定价值真理的存在的。毛文认为,主体对于客体的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不能分离,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合而为一。毛文指责笔者认为“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说笔者离开事实判断而只讲价值判断,“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笔者认为,毛文的这些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从分析的眼光来看,可以划分为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价值认识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事实认识,但它不是只反映客体的,而是反映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相应地,主体对于客体的判断,也可以划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是不是可以分离开来?笔者认为,它们二者既可以在内容上相互分离,又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分离。说可以在内容上相互分离,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各有自己的特定反映对象和具体内容。事实认识和事实判断,主要说明客体是什么和怎么样。价值认识和价值判断,则是主要说明客体对于主体有用否和有何用。它们二者显然是互有区别的。之所以又说它们二者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分离,那是因为它们所反映的客体是同一个,而且,它们二者还是相互依赖的:一方面,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是依赖于事实认识、事实判断而产生和存在的,另一方面,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也必然地要从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发展到价值认识、价值判断(这是认识阶段的根本目的)。总之,它们二者可以分离是相对的,不能分离则是绝对的。从具体内容上说,它们二者可以相互分离。从根源和相互依赖上说,它们二者是不能完全分离的。
既然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各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相互分离,所以,在认识领域,主体就可以暂时撇开一方而专谈另一方,不必面面俱到。比如,人们可以撇开一台机器的内部结构和运行原理,而专门谈论它对人们有何用处;人们可以撇开一种蔬菜的生长条件、习性特点和生长过程,而专门谈论它对人体有何益处。“猫论”也是如此,就是撇开猫的共同本质和各自特点,而专谈猫对于人们的有用性,并且根据能否捉住老鼠而区分好猫和不好的猫。在谈猫的有用性时,谁要是先说上一大通猫的种种“事实”,反而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在社会生活和理论研究中,这种情况不是多得很吗?毛文不应当无视这种情况。
由于事实认识、事实判断与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既可以在内容上相互分离,又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分离,于是,正确的事实认识和事实判断即事实真理,同正确的价值认识和价值判断即价值真理,也必是既能从内容上相互分离,又不能从根本上完全分离的。然而,毕竟价值真理是有着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的,是可以在相对意义上同事实真理分离开来单独存在的,比如,我们可以单说社会主义好,可以单说喜鹊是一种益鸟,可以单说体育运动有益于身体健康,可以单说使用机器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这些正确的价值判断,都是相对地单独存在的价值真理。毛文完全否定价值真理的单独存在,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
毛文不仅否定价值真理的单独存在,还把价值真理同真理的有用性混为一谈。毛文有一个例子说:“如‘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必须相适应否则便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当两者矛盾不可调和时便会发生社会变革或革命’,这样一个规律以及发现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有利性的认识(我国当前的改革)构成这一真理的全部客观内容,根本不可能将之分为‘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分别加以认识”。毛文在这里谈到的,其实只是一条事实真理和这条真理的有用性,何曾谈到过“价值真理”?毛文似乎是把事实真理的有用性视为真理的内容之一,视为“价值真理”,然后再说不能将它们区分为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分别加以认识。看来,毛文不清楚价值真理与真理的有用性是有根本区别的。
价值真理与真理的有用性、价值性的区别,主要是在于它们的反映对象和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价值真理的反映对象是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它是指某一主体对于一定客体之有用性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真理。而真理的有用性的反映对象则是真理所具有的对于主体的价值属性,它指的是真理这种正确的认识对于人们是有价值的、有用的。所有的真理,对于愿意正视现实的人们,都是有用的,能够帮助人们正确地把握客体和有效地改造客体。可见,真理的有用性,并不是真理的自身内容,并不是真理中的“价值真理”。它们是两码事。
这里还涉及到真理的检验标准。真理之成其为真理,并不在于真理对于人们的有用性,而是在于真理同其反映对象的符合和一致。无论是事实真理,还是价值真理,都是如此。单就价值真理而言,其是否同反映对象(一定的价值关系)相符合、一致,当然也要加以检验,检验的标准无疑仍是社会实践。在这里被检验的,是价值认识、价值判断是否同其反映对象相符合、一致。若是相符合、一致,就可以断定它是真理,否则便是谬误。显然,这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是有着原则的区别的。众所周知,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是认为“有用即真理”,即认为凡是对自己有用的认识和判断(而不是经实践检验证明符合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就是真理。大概毛崇杰同志对于何为实用主义真理观理解不够,竟然说笔者“在真理观与价值论上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难道拙作表明了“有用即真理”的意思了吗?显然没有。拙作只不过说明了在价值观上有用的猫即为好猫。在这里,猫是被评价的客体,并不是待判定为真理的认识。虽然有用即好猫这种价值判断暂时离开了对于猫的共同本性和各自特点的事实判断,但它是可以单独存在的,上面已经作了说明。当然人们在说能捉住老鼠的猫(并非所有的猫)才是好猫时,归根到底仍是以事实认识、事实判断作为基础和前提的,否则就无法作出这种价值判断。但是,在这里又是没有必要非得先把关于猫的事实认识、事实判断统统都说出来不可,那些可以省略掉。毛文却说,在这里若不先说关于猫的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就是离开了前提和基础,“恰恰表明其在真理观与价值论上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显然,毛文此言差矣!应当指出,不是笔者“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而恰恰是毛文既缺乏对实用主义真理观之要害的深刻认识,又把价值真理和真理的有用性混为一谈,还在论战中对不同观点的批评过于主观武断。
收稿日期:2000—01—16
标签:实用主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