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技术、实际问题处理以及鉴定程序上都存在很多的困难。考验着造价鉴定人员的判断能力及从业经验,是否能够合理正确地选择鉴定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合法,最终为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点;措施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指相关依法享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机构以及鉴定人受到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计价文件,去针对某一特定的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图纸以及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来确定工程的价格,并为委托方提供合理的鉴定结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进行的,由于工程经济纠纷一般民事案件,多出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有工程造价资质的鉴定机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解决诉讼中争议的工程价款问题;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科学方法,就是在具体的工作中,根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规定,通过采用工程造价专业的相关计价方法实现对工程量、工程费用的计算,最终以此来给审判法庭提供相对客观、公正的数据。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对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一般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比较多一点,这主要由于相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以及由于工程的质量等产生工程的经济纠纷,其在工作中更多的争议实质是由于相关的承发包双方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比如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理解不一致,计价方法的采用不一致,变更工程应不应该计入工程结算价等等问题存在分岐。由于此类案件涉案建筑工程的项目是大小不一的,有的时候是建筑工程的一个单项,有的时候又是某一个阶段等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的起诉价款得不到对方的信服,就会提起诉讼。而对于法庭的法官来说,其对简单以及比较小的工程案件是可以进行分辨的,但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或者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工程的造价就很难做精准判断,所以在这个时候就非常的必要借助于中立的第三方来评断,也就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
3.1人员选择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其鉴定行为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所以其准确程度将取决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法院的最终审理提供相关的技术参考。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如工程、经济、法律等,与此同时,还要有较好的分析判断、组织协调以及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
3.2司法鉴定资料有效性判断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资料的完整、真实对整个工作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计算的,鉴定资料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书以及答辩状、相关工程的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等等,当事人往往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和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能在复杂的资料中整理出合法有效的资料,所以对鉴定资料有效性、真实性的判断是个难点。这就要求造价人员有着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才能合理判断材料的有效性及真实性。
3.3司法鉴定资料有效性的原则
在建筑工程中,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有投资大、生产时间长、生产过程比较复杂等特点,在这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而工程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都是工程造价调整的重要依据,这些签证单是否切实有效都需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对于相关手续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断,如签证是否签字齐全,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是否都签字盖章,只有各方确认的签证方可作无争议项目计算,如签证手续不全且现场也无法确认时,只能列入争议项目,由法庭作出判定。
3.4司法鉴定方法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对于其方法的选择是造价鉴定工作的关键,它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具体的工作中,对于不同的鉴定内容要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其主要包括法律条文的使用,合同相关约定、鉴定采用何种计价方法等等,其中合同约定条款最为重要,当然,如果原合同为无效合同则另作别论。鉴定方法不能违背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如合同实在无约定时,就只能参照各省市造价部门颁布的通用计算方法了。
3.5司法鉴定结果的确定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对于鉴定意见尽管通常具有书面的表达形式,但它不是书证,不属于实物证据,这是由于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科学鉴别意见,反映了鉴定人对特定专门问题的主观判断,在具体的工作中要特别的注意这点。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策
4.1对有争议的造价采取单列的形式
虽然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但在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诸如鉴定材料真实与否,有效与否。这些签证是否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包含了争议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签证的相关约定、签证是否有效等综合法律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权,鉴定人不能擅自在鉴定之前做出取舍,鉴定人应将这些有争议的签证按有争议造价逐个在鉴定结论中作说明,并与无争议鉴定材料所计算的造价分别列明,最终由法官判断取定,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仅做出单一情况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用时,鉴定必须重新启动的尴尬局面!作为鉴定人既要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又要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选择余地。
4.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造价鉴定工作者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工程造价鉴定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及作出初步结果,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施工图纸及各类变更签证单、现场查勘收集证据、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进行听证,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庭审质证、修正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等几个方面,最后出具具公信力的鉴定报告供法庭判决。
4.3造价鉴定尽量避开对质量进行鉴定
工程纠纷通常会涉及质量问题,在造价鉴定过程中,要尽量避开对质量进行鉴定,因为质量鉴定属于质量司法鉴定部分,如对工程质量存在净议,应对工程先进行质量鉴定,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4.4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作为准入的鉴定机构应挑选业务精干的人员从事司法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业务娴熟、专业知识丰富,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方面的质询能给出权威性的意见,且具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遇到比较多的争议,鉴定人员要能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纠纷化解矛盾。另一重要方面是要具有较强的表述能力,司法鉴定存在一个质证过程,所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具有较强的表述能力,包括文字表述与口头表述。文字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条理清晰透彻、阐述明了易懂。口头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审价人员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能够做出明确、有力的解释。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想提高造价鉴定的水准,就要不断的强化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鉴定技能以及相应的职业道德,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积极研究和解决在工程造价技术中的相关问题。相关的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国家立法随时制定相关规定,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被纳入法制范畴,以此来更好的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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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方才欢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6
标签:司法鉴定论文; 鉴定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造价论文; 工程论文; 人员论文; 签证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