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私有制的理性光辉不灭——纪念《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五十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产党宣言论文,私有制论文,不灭论文,光辉论文,表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48年2月, 马克思恩格斯以《共产党宣言》宣告了一个时代的来临。一个半世纪以来,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科学理论经受着严峻的挑战和实践的检验。一方面来自对立面的《资本家宣言》和《私有制宣言》的严峻挑战;另一方面来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自身实践的检验和证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力日益国际化,资产阶级所有制正以其特有的方式实现着自我否定。面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自身实践的反复检验,同样证明马恩这一科学理论的理性光辉继续不灭。消灭私有制的历史规律不可违抗,但必须按私有制自身发展规律办事。过去,那种带着人为因素消灭私有制的历史实践并没有能够给理论增光添彩。现在,我们党的十五大关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的宣言书,并不是对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科学真理的否证,而是进一步的有力证明。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科学真理,怎样实事求是地重新反思和认识我国消灭私有制的历史实践,怎样正视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本文拟作初步的探讨。
一
马克思主义在研究人类社会时,把社会关系归结为社会经济关系,把社会经济关系归结为社会生产关系,又将社会生产关系归结为社会所有制,最终归结为社会生产力。其中,所有制是人们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形式,主要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社会生产中人们相互关系的性质和产品分配的形式。马恩非常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在他们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变革所有制问题占有核心地位。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一般说来,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其性质可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类型。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分为原始公社所有制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没有剥削、没有贫富两极分化是其最显著的特征。私有制在历史上有过多种形式,基本上分为劳动者的私有制或个体所有制和非劳动者的所有制,存在着剥削和贫富两极分化是其最显著的特征。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和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形式也不同。依历时态将所有制分为: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资产阶级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通常把奴隶主、地主、资产阶级所有制称为私有制社会,而把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称为公有制社会,后者是前者在更高社会发展阶段上的“复归”。这样,所有制的发展公式就是: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事实上,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是一个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逐步分离再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逐步重新结合的演进过程,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认识和掌握所有制自身发展规律应当着重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私有制的存在仅仅是同社会生产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私有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下去的,它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私有制产生和发展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不足为前提的,私有制的消亡(被消灭),被公有制取代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为基础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第二,从私有制的产生到私有制被消灭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即通常所说的“私有制社会”并不是纯粹的私有性质的社会。首先,生产资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要素,任何个人或代表个人利益的国家都不可能穷尽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同时,所有制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剩余控制权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所有权,它决定其它的权利,使用权则往往带有“共同”的“社会”性质,到了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尤其如此。其次,在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社会过渡时期和从私有制社会向公有制社会过渡时期,往往是公私性质皆有的社会。再其次,私有制与阶级、国家相联系,国家表现为政治(阶级)的和社会的两重属性的职能,与此相适应,私有制也具有政治(阶级)的和社会的两重属性的职能。这样,所有制的演进过程就表现为:从原始公社所有制到原始公社所有制为主、私有制为次→私有制为主、公有制为次→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为次→共产主义所有制。所有制发展公式就演化为:公有制→公有制、私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公有制。这就要求人们用全力寻求和把握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一切细节和联系及其过渡性的中介。
第三,社会主义所有制只能在资产阶级所有制及其相应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才能建立和巩固、发展起来。早在马恩以前,空想社会主义者曾经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提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要性问题。正如恩格斯后来所指出的: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派别的脑海中。但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马恩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矛盾出发,得出用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结论。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精辟地指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消灭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具的特征。因为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那种所有制用不着无产阶级去消灭,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恩才作出经典式的结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他们还指出:《共产党宣言》的任务,就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可见,马恩论述和强调的不是要不要消灭私有制的问题,而是要消灭什么样的私有制,何时消灭,怎样消灭以及消灭私有制的历史前提和基础是什么的问题。与此同时,马恩还提出了两个“最彻底决裂”的著名论点,即: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就是说,消灭私有制的历史实践最终要营造和创造使资产阶级私有制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的条件,使消灭私有制后的社会不致再产生“私有制复辟”的历史可逆现象,以此提供一个衡量消灭私有制历史实践成败、正误及其程度的标准,以防范在消灭私有制问题上的任何人为的主观随意性。
第四,取代资产阶级所有制的最终形式不是国家所有制。消灭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后用什么取代呢?马恩认为,资产阶级所有制之所以被消灭,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矛盾的结果。面对这一矛盾的日益加剧,一方面,社会化生产力本身的日益增长的威力要求消除、摆脱它作为资本的私有属性,要求在事实上承认它作为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另一方面,这种要求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一切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为此,马恩在《资本论》、《反杜林论》等著作中论及到了“托拉斯”、股份公司、国内垄断等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形式,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认为资本主义国有化在经济上是不可避免的。比较起股份公司来,国有化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但是资本主义的国有化决不等于是社会主义的,否则俾斯麦、拿破仑、梅特涅等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5~436页。)。当然,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但它却包含着解决矛盾的手段和因素。它同分散的个人私有制比较起来更接近社会主义。它是社会主义的入口(列宁语)。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然后,无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作者注),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后来,恩格斯又在《反杜林论》等著作中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即<!DX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着重号系作者加)。在马恩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它只是表明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而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又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它还只是一种通向社会主义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过渡形式。也就是说,在马恩看来,取代资产阶级所有制的,是通过无产阶级国有制而最终达到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在马恩的150篇文章和书信中, 表述未来社会公有制概念的有250多处,其中,“公有”、“公有制”、 “社会所有”、 “社会所有制”是同义语,但有别于“国有制”(注: 参见宋书声等:《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表述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几个概念辨析》,载《求是》1995年第18期。)。他们认为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和特征表现为:全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由全社会的全部劳动者实行共同直接占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基础上的直接结合。显然,无产阶级的国有制还不能达到这样的发展程度和境界。
此外,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还论及到取代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一种特殊的可能性。他们在《共产党宣言》正文第四章的末尾指出:不管所有制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共产党人都给予同样的关注。 在《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则提出了俄国原始土地所有制形式能否有条件地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所有制形式的假设。这种假设后因假设的条件没有成为现实而未能得到实践的证明。然而,它却成了以后俄国、中国等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走“非资本主义道路”、消灭前资本主义所有制、消灭不成熟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理论依据之一,造成消灭私有制理论与实践上的巨大矛盾与困惑。
二
科学理论源于社会实践又高于社会实践,但归根结蒂要源于作用于实践的实际。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具有高度的历史抽象性和普遍的真理性,它既没有被马恩时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还没有成熟到足以被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所否证,也没有被现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巨大发展潜力所否证,它却得到了在其指导下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俄国、中国等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改造、建设、改革和开放实践的检验和反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消灭私有制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840年以后的旧中国,不完整或不完全的封建主义(我称之为“后封建主义”)所有制和正在形成过程之中的、不发达的资本主义(我称之为“准资本主义”或“亚资本主义”)所有制并存,从前者转变为后者是历史的必然趋势。然而,这种转变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它本应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来消灭,使之转变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但是,在我国则是经过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来消灭的,先后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土地革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建国后的全面土地改革,至1952年9月,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这是一场意义深远的伟大社会变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旧中国的资本主义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帝国主义在华的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其中,帝国主义在华的资本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的在华资本,随着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被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所接收成了官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由于美国发动侵朝战争,悍然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并对中国实行国际性的全面的封锁禁运。中国政府被迫采取相应措施,对美国政府和企业在华一切财产实行管制,对美国在华公私存款立即冻结,以及其他方面的管制。
官僚资本是在旧中国凭借地主买办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力量而发展起来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全国解放前夕,官僚资本约占全国工业资本的2/3左右,占全国工矿、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随着人民革命的胜利,国家没收了官僚资本,经过改造成为国营经济,使之成为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就反对官僚资本主义而言,具有两重性质,即它既属于民主革命性质,又带有社会主义革命性质。对此,毛泽东说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可以毕其功于一役。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消灭大资产阶级所有制,建立国家所有制经济,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由来、前提和基础。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家所有制的实践,部分地证明了马恩关于人类只能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只能建立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科学论断。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当然,总体说来,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还不成熟,要不是人民革命胜利“强拧着它”改变其私有制属性,它还会按其自身发展惯性和外力的作用下延长寿命而不会自然退出历史舞台,它还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民族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既有联系又有矛盾,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它与官僚资本主义比例是2:8。它的经济力量比较弱小,而且主要是商业和金融资本,很少工业资本,民族工业资本中主要投于轻工业,很少重工业。私营工厂一般规模不大,技术落后。强烈的发展欲驱使它投入到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来。它的实力地位决定着它具有两重性,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建国以后都是如此。根据它的两重性,我们党对它制定和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早在1940年,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就开始为中国设想了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又区别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和“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治前途。主张要发展本国的资本主义。在七大前后,毛泽东又进一步提出中国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这些观点和主张,与其说是对中国现实的理性分析和研究的结果,倒不如说是受当时政治力量的对比,受别国理论实践经验的影响和制约而作出的策略性斗争的需要。正因为如此,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随着共产党在军事上、政治上甚至经济上顺利地取得了支配地位之后,有关发展资本主义的观点便开始发生微妙的却是极为重要的变化(注:参见杨奎松:《毛泽东为什么放弃新民主主义》, 载《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但是,承认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的思想在建国前夕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建国纲领》中还继续得到原则的肯定。建国后,1950年6 月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还批判了那种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出这是不适合我国情况的错误思想。民族资产阶级将来是要消灭的,但是现在要把他们团结在我们的身边,共同发展国民经济。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仍然是又团结又斗争,以团结为主,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挤走资本主义、消灭资本主义。建国后,民族资本主义确实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又暴露了消极因素。为了限制民族资本主义的消极因素,1951—1952年先后开展了“三反”、“五反”斗争,对民族资本主义实施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试图从资本主义经济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再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国初,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中的消极因素导致提前或加速消灭它的历史进程。
至此,我国消灭私有制的实践还是比较正确的。在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建立了农村农民个体所有制经济;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确立了民族资本主义在五种经济成分中应有的地位,使本国资本主义有了适当的发展;在消灭、没收、剥夺了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国家所有制经济,为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为新中国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所有这些都是对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科学理论在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检验、丰富和发展。
但是,新中国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遇到了新的选择。由于新中国初建的国有制经济并不是在官僚资本主义经济自身发展基础上自然成熟的成果,因此它本身还不完全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宜同社会主义划等号。如果不就其发展方向而就其发展成熟程度而言,它最多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不同于社会主义初级形式或初级阶段),因为人们还不懂得用社会化大生产眼光,按经济规律来驾驭和管理这些国有经济。然而,赋予它以“社会主义”性质,并引导其它经济成分向它看齐,在当时已成为一种思维定势。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农村农民个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按其性质来说是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他们既有自发倾向于资本主义的可能,又有接受社会主义的可能,但无论那一种可能都必须由他们自己亲身体验来选择。列宁曾经指出:我们既不能消灭,又不能剥夺,只能与他们和睦相处。在我们农村中奠定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之前,把纯粹的和狭义的共产主义思想带到农村去,可以说是有害和致命的(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679页。)。因此,究竟怎样使重新获得土地的农民既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痛苦,又不急于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难题。在城市,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谁战胜谁的问题又开始显露。一方面要满足工农群众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又要保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这又成了一个极端困难的问题。对此,毛泽东和党中央不得不做出了新的选择:把消灭私有制贯彻到底——进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把农民、手工业者劳动群众个体所有的私有制,基本上转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至1956年,我国消灭私有制的历史实践划上了句号,我国的私有制被“消灭”了。历史将证明:问题可能就出在把“改造”视同“消灭”。
后人评价这段历史,不应当从已有的历史结论或历史实践出发,更不应当从某种道德的情感或心理承受能力出发,而应当从历史的实际出发。如果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那么今天来审视,这种选择并不是更好的历史选择。问题主要在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提得过早,进程过快而失控,结果失偏而有违初衷。这里要说明的有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过渡时期”概念问题。在马恩那里,“过渡时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介于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间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中国则用“新民主主义社会”概念取代“过渡时期”概念更符合国情,它上接旧中国,下连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如果使用过渡时期概念取代新民主主义社会概念,就可能导致对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缺乏科学的理性认识,在理论上可能照搬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模式(至今仍有这种照搬的遗迹),在实践上可能照搬苏联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模式,而脱离中国的国情。使用“过渡时期”概念,意味着把中国的社会发展纳入马恩设想的轨道,意味着放弃新民主主义,意味着消灭私有制,这三者是合为一体的。如果使用“新民主主义社会”概念,意味着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唯书,不唯他,只唯实,走自己的路,新民主义社会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旧中国,也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意味着劳动者个体所有制、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并存、竞争、共同发展,各以其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
第二、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问题。如果没有“过渡时期”就没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单就过渡时期总路线本身的内容来说,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的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它正确地反映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把发展生产力,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同生产关系的变革,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并举。但问题是,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是否过早了,如果是适时的话,是否在具体做法上有违初衷:过渡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进程加快了,任务简单化了,由发展工业化和变革生产关系的“并举”变为重点在“改造”的“单举”,尤其是把“改造”等同于“消灭”。其实不能等同,就如同“赎买”不同于“购买”一样。改造的本意不是指取消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是指承认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有制,是在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过程中的改造。当然最后的“改造”才真正具有“消灭”的意义。
第三,如何科学地评估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即“消灭私有制”的结果。过去我们侧重于生产关系的变革、侧重于结果、侧重于结论、侧重于从情感来认识,其实还应当从生产力即工业化的实现程度,从改造实践的过程和环节,从科学分析来认识。一般说来,凡在历史上产生的,必将在历史上消失,凡在历史上消失的就不会再生,即不会出现可逆(就总体历史过程而言)现象,如果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可逆现象,就是可以反证该事物还不可能最后被消灭,还有其生命力。例如,八大以后不久,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领导人就提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人们可以从“又搞资本主义”来反证“消灭资本主义”实践的历史合理性及其程度,它明显带有某种人为的主观的随意性。“又搞资本主义”与被消灭的资本主义虽然不能相提并论,但它足以证明带有某种被迫性质,是被逼出来的。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性的反思和纠错,但是由于消灭私有制历史实践的巨大惯性,很少有人感悟到并认同这一点,以致“又搞资本主义”在此以后20多年中始终未能搞得起来。也就是说我国消灭私有制过程中的失误一直没有得到及时的根本的纠正。只有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才从根本上纠正消灭私有制历史实践中的错误。
我国消灭私有制的历史实践证明:私有制该消灭能够消灭的一定要消灭,不该消灭不能消灭的一定不要消灭,还要有待于创造条件才能消灭。在“中国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这一点上,问题主要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重要文献,国内的一些知名学者对此都有共识。因此,认真而又科学地总结消灭私有制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1956年后至“文化大革命”所犯错误的深厚根源,有利于我们更加珍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有利于我们增强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减少盲目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1978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改革”是对1953—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即消灭私有制历史实践的修正和辩证的扬弃(注: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264页。)。我国消灭私有制的反复实践再次证明马克思所揭示的伟大真理: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1页。)。
三
综上分析可见,马恩关于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和我国的消灭私有制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带来的问题,不在于马恩对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历史生命力的估价及消灭私有制理论的高度历史抽象性方面,而在于我们实践中的人们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对马恩消灭私有制的理论作了教条化的理解和片面的实践;不在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和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义无反顾的选择,而在于我们对社会主义成长的自然历史过程所需要的条件及其必经阶段、中介环节的认识和把握;不在于要不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国家所有制,而在于消灭什么样的私有制,何时消灭和怎样消灭,在于实行国家所有制的历史前提和基础及其条件的创造。历史证明,我们过早地人为地消灭不该消灭的私有制,如中国式的民族资本主义,虽然也出于好心,并曾认为它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但脱离了我国的社会实际,最后证明它带有某种空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灾难。为了纠正我国消灭私有制历史实践中的错误,缩小消灭私有制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反差,切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我们党的十五大作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战略部署。这个战略部署规定:必须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多种实现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积极鼓励、引导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服务。实施这一战略部署,我以为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问题。
第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历时态的纵向替代与共时态的横向共处之间的关系问题。纵向替代涉及两者之间的历史区别及历史发展大趋势问题,因此在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和道路问题上存在着姓“资”姓“社”的大是大非问题,对此,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横向共处涉及历史联系和现存基础问题,因此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途径、方式、方法、手段上很难区分姓“资”姓“社”、姓“私”姓“公”问题,应当“模糊”一点。社会主义的发展除了主要靠自身的创造性外,还要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创造的一切有用的东西。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由之路,并不等于我们所从事的一切都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成熟程度距马恩设定的社会主义还很远。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不能搞“纯粹的社会主义”,而只能搞“主体社会主义”(注:乔耀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纵横谈》,苏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314页。)。
第二,社会主义与公有制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和公有制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的社会主义和真正的公有制都是资本主义及其私有制历史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必然产物。它们都有相同的成熟程度,并互为条件,相互影响和制约。谈论它们,不能从抽象的理论、从本本、从结论、从有限的实践出发,而只能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体实际出发。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公有制,反之亦然,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和公有制问题上,必须把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等有机辩证地统一起来。
第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都是多样化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合法并存、公平竞争,共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命运共同体,共同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机与活力。它们之间主体与非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取决于它们之间矛盾、斗争的性质、程度及其结局。应当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新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关系,同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关系,无论在量的方面,或质的方面,抑或是在发展方向和前景方面都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了。
第四,国有制与公有制的关系问题。在马恩的著作中,就未来社会而言,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全一致的。它是以资本主义创造的成就为基础的,是以两个普遍发展即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的另一种表述法是“全民所有制”,它不等于国有制。因为只要国家存在,它就不可能是全民的,所以就如同没有“全民国家”一样,也没有“全民所有制”。我们说了多年的“全民所有制”实际是不确切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只是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种形式。有两种国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的国有制,一种是社会主义的国有制,因此,国有制及其程度的高低不应成为判断一个国家社会性质的标准。单纯意义上的国有制,无论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都不是一种最理想的选择。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与分散的小私有制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有利于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斗争将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则要经过建立、巩固、发展、调整和完善过程,逐步过渡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社会所有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制经济只是公有制经济重要的一种。就寻找和创造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形式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甚至可以从一定意义上说,非国有制的其他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很可能更接近社会所有制,达到马克思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境界。但是,它们必须以高度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历史前提。否则,会导致社会生产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反面,导致小私有制的普遍化。
总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社会主义、非公有制因素和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还远不能达到完全消灭私有制及其传统观念,实现两个“最彻底的决裂”的境界。全部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能力把它们纳入社会主义的轨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面总旗帜下,为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服务,朝着“重建个人所有制”——“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历史方位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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