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力救济相较于公力救济,具有低成本性和效率性的特点,民事主体在面对自身权利受侵害时,基于救济效率的考虑,救济成本的核算,以及救济时间的预见等,往往会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从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来看,民事权利的救济并无超越或创新性的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未在民法总则部分予以体现。在民法分则部分制定之际,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法典中予以体现,如何对自助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限制,是我国制定民法典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民法总则;民法分则;自助行为
一、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私力救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私力救济具有低成本性和效率性。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成本作比较,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照其自身的力量而实现的一种合意,权利人通过自己的一系列行为来实现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涉或合作,这样的方式所需成本是很低的。相较与公力救济,以民事诉讼为例,公力救济的成本体现为诉讼的成本。公力救济所投入的成本较高,同时公力救济从救济的开始到救济的实现,需要在程序上花费较长的时间,权利人需经过长时间的等待才能获得实际有效的救济,这样的方式对于及时保护权利人相关权利而言似乎显得很不利。
第二,公力救济功能上的局限性能够通过私力救济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对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可能面面俱到,许多国家的司法政策也是普遍在诱导当事人自行和平地解决纠纷,对于被司法拒之门外的争端或者因公力救济的局限无法实现实体或程序上的公正时,私法救济确实能起到有效解决争端,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当然,私法救济基于其自助性,在私力救济的过程中有些权利人容易采用过激的手段或者措施,这样也确实容易发生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权益的情况。因此,私力救济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对于私力救济的手段及尺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合理的规定。想要很好地化解纠纷、解决冲突,并不是一味地对私力救济完全禁止或者是过分限制,既然私力救济对于化解矛盾、保障权益、实现正义具有重要作用,那就应该从法律上对其进行科学的安排和界定,而不是模糊其概念,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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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私力救济很多时候被看作是法外行为,权利人虽往往是基于同态复仇的心态实施私力救济,但并不意味着其是站在法律对立面的,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行为得以承认或有效地实现,会尽可能地与国家的意志保持一致,接受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和引导,将公力救济中的手段作为自己行为的参照,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谨慎地选择可行的手段,尽量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对待私力救济正当性这个问题上,会有很多人认为国家权威是不可挑战的,但如果因为国家能力和资源等限制而无法妥善解决纠纷时,或是因公力救济的局限而无法实现实体或程序上的公正时,在社会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解决纠纷又有何不妥。人都有保护自己的本能,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会通过自身本能地寻求救济,如果法律对于个人的这项自然权利过分限制或完全禁止的话,是违法自然规则的,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不适当的压迫。
二、私力救济在民事立法中的缺陷
在我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九章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很是详尽,因合法得当的自助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法律予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错误违法的自助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结果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民事自助行为人要对此承当侵权责任;对于超出自助行为限度的救济行为,民事自助行为人应当就扩大的自助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补充,而最终的裁判权还是需要回归到公权力的框架之内。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不仅很好地体现对私权利的维护,同时也限定了私权利行使的尺度,体现了法治的文明。但从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内容来看,民事权利的救济并无超越或创新性的规定,并未采纳《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中的创新性规范,虽然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是自助行为仍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缺陷。民法典的制定可以看作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对于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依然模糊、回避,那制定民法典的意义何在?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对这种大量存在的现象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公民以此作为指引,来了解自助行为的范围及限度,从而才能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民法分则部分时,如何对自助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限制,是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不仅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缓和社会矛盾、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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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培东.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载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作者简介:肖雨薇(1993.12-),女,四川省宜宾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肖雨薇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3/5
标签:民法论文; 自己的论文; 民法典论文; 权利人论文; 总则论文; 法律论文; 权利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