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性质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 —5261(1999)04—0013—(05)
党的十五大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对所有制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对我国近20年来所有制改革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在认识上的重大突破。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定位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当前不少人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却存在某些不符合十五大精神的地方,因此,有必要予以辨正。
一、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关于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分歧主要是姓“资”姓“社”。主张姓“社”的论据各不相同。有人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引用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一段话。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1]据此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公有制经济就是这种普照的光。在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和引导下,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被纳入社会主义轨道,为社会主义服务,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变成了社会主义经济。还有人认为,不要囿于意识形态的成见,人为地将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视为非社会主义经济。必须承认私有制经济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不能没有私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应当明确肯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
诸如此类的观点,尽管论据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
只有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才是社会主义经济。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写到:“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2] 他们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状况的规律出发,剖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指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日益尖锐化,充分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越来越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这一矛盾也引起了并决定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系列矛盾,诸如单个企业内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等等。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种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就决定了它必将被另一种更为先进的社会制度所代替,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而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用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列宁在社会主义变为现实时,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多次强调,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要“以生产资料和流通手段代替私有制”。他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标志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邓小平同志一直强调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特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还经常把“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作为相同涵义的概念来使用。他既讲“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又讲“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因此,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即公有制经济。1956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正是以把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成为公有制为内容的,它的基本完成,是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进入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这怎么能说是囿于意识形态的偏见,人为地将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视为非社会主义经济呢?
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个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由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支配和使用的一种私有制形式。个体经济在许多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它是一种依附于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的补充经济形式,可以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其本身却不具有某种社会性质的属性。私营经济是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有制经济。作为私有制经济,它具有一般资本主义企业的最基本特征,即:(1)生产资料归企业主私人所有。 由此决定了企业的生产、交换、分配过程由企业主决策和调控。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2)企业的经营过程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3)企业主凭借自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无偿占有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存在着一种剥削关系。所以私营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外资经济是我们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经济,是我国引进外资、实行公有制或有关经济机构与国外资本主义企业及个人联合和合作的结果。目前,我国的外资经济主要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一般意义上讲,外资经济具有国家资本主义性质。但在具体组织形式上,如果外资经济采取股份制,就很难笼统地说它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支配作用。反之,则具有私有的性质,属于非社会主义经济。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就把它简单地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我国当前存在的非公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大背景下运行的经济,它的存在是由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存在的众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它们虽然也有剥削,但其业主和经营者本身有的也是劳动者,以自食其力为主,雇工和雇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互利关系,在政治上他们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力。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流通、分配等领域都要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起着引导、规范和控制的作用,使它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国当前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与以剥削和掠夺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
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的认识,我们党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过去一直是把个体、私营经济打入“冷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之而后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允许它的存在和发展,但有个逐步解放思想的过程。开始只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和十二大都只提“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到十三大以后,才把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与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十四大在所有制结构上的提法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五大以后,我们党不仅认识到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十五大不仅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从经济体制的角度,把非公有制经济确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提法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由于非公有制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和市场有着天然的联系,其灵活的市场机制使其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对市场信息反映灵敏,有较强的适应性,因而具有较高的效率,能不断地推动自身价值的增殖。在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正在扮演重要的角色。它的发展,对于社会生产力的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现在有人以十五大报告中讲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由,认为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有益补充的论断已经过时了,甚至写文章批评所谓所有制关系的补充论,斥之是僵化观念的一种表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和程度,已经是改革开放初期不可比拟、不可同日而语的了。因此,非公有制经济未必永远处在补充的地位。更有甚者,有人竟然提出不妨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认为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好事。上述观点既不符合十五大精神,更严重地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因而是根本错误的。
十五大报告在谈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时明确指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是说:
第一,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必须把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迄今为止,人类文明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必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但必定有一种经济成分在其中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这种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就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并由它决定该社会的性质。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所以,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如果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无从谈起。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4]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石, 也是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前提,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从而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处于非主体地位,处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中非公有制经济占较大的比重,甚至占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表明,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也需要发展和壮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虽然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和程度已经是改革开放初期不可比拟的了,但国有经济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公有制经济仍然占主体地位。据统计,1996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69%,加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仍占76%。今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经济的比重可能会减少一些,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国有经济仍将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正如十五大报告所指出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点,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之上建立的,因此,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应是高度发达的。同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生产相适应,在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但历史的发展超出了马克思的预料,社会主义不是首先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而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变成了现实。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性决定了我国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最大国情。从国情出发,就是要遵照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按照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唯物史观原理,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和目的是为社会主义服务,是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我国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和我国现阶段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有其优越性。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须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但是,我们绝不能因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要共同发展,就可以让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平分秋色,甚至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去承认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如果让非公有制代替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主义的根基,那将是对社会主义的彻底背叛,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来不得丝毫马虎!
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必须科学地区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两种说法的不同含义。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强调的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这两种经济的性质和地位不同;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从性质和地位上讲,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它们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不能喧宾夺主;从作用上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成分。同时,市场经济又要求有多个市场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是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因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两种说法含义不同,侧重点不同,因此,不能用前者替代、否定、排斥后者。不能以十五大报告讲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由,就认为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论断已经过时了,甚至就可以用私有制来代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收稿日期:199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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