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乡协会到工会:农民工组织和维权的可能途径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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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维权方式的困境

城市是各种力量冲突、合作、博弈、抗衡最频仍和激烈的场域,农民工是这众多力量中的一支。由体制、制度、市场、法律所设定的外部环境和游戏规则将农民工置于一场不公平的对局之中,而自身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法律意识的缺乏注定了这个人数优势群体的劣势地位。

政府、法院和工会是农民工维权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依靠政府和法院维权成本高、效率低。从权益被侵害到向劳动部门举报或仲裁,这期间农民工有的要等十几天,有的要等上几个月,① 诉讼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往往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而我国现行工会组织及其运作模式源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于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的现实,这种传统的工会组织及其运作模式存在着三方面的“制度性弱势”即: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② 也就是说,工会由于其“制度性弱势”,本身的角色定位、权力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政府和法院相比明显不足。当农民工维权(如讨薪)的合理、合法、正当的要求依靠制度化手段无法满足时,迫不得已求助于民间组织或私人,而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资格与维权手段并不一定事先得到政府和法律的认可。当真实的被害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公共权力组织没有或没有完全为自己讨回公道时,就可能借助私力予以弥偿。如债权人求助于讨债公司,西西里岛的公民求助于黑手党。更多的是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力量,其方法并不总是合法的。

目前,农民工所采用的非制度化手段主要有:个人谈判、个体暴力、集体行动、求助非法组织或灰色组织、借助同乡会。这些方法有的由于力量悬殊,缺乏谈判资本而难以奏效;有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甚至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手段遭到政府或法院的取缔和打击。

个人谈判维权方式主要手段有:1.“讲道理”——从法律和社会道义的角度主张自己的权利,说明企业主支付工资或医药费的合理性,即晓之以理;2.“求”——以自己或家人生活或生存困难讨要工资或医药费,即动之以情;3.“磨”——多次地、反复地找企业主讲理或说情;4.“堵”——对回避讨要工资或医药费的企业主在办公室、家门口、上班路上等。见到人后再讲道理、或求或磨。由这些手段可见,农民工的个人谈判并不是真正的谈判,企业主根本没有诚意或动力坐下来谈,而农民工手里也没有讲条件的筹码。如果说有筹码的话,就是“理”和“情”或干扰企业主的正常工作秩序。但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是根本不讲道德,也不可能讲道德的。特别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对企业主来说“理”、“情”与现实的利益相比简直一文不值,更何况是弱者的“理”、“情”。而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完全可以利用其他工人或企业保卫力量来化解,甚至寻求司法力量的援助。弱者无外交,农民工之于企业主的谈判更准确地说只能是“讨要”。

个人暴力维权方式即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来讨要工资或医药费,暴力的指向主要有企业主本人或其家人,或属于企业主的财产,如机器设备。在中国农民工暴力维权还有一种独特的指向:维权者自身,如爬塔吊、浇汽油自杀或威胁自杀。暴力维权与谈判维权相比,更为激烈、危险和悲怆。它是以对方的财产、健康、生命和自己的自由、健康和生命为赌注,强制进行的暴力对话。目的虽然合理合法,但手段为国家所严厉禁止。现代国家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权,任何未经国家授权的暴力无论其目的为何皆遭禁绝。而国家完全可以以手段的暴力性质对行为人进行制裁,这种制裁的严厉性不因目的的正当而有太多减缓。因此,暴力维权是维权者把自己置于国家的对立面,不仅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反而会招致严厉惩罚。③ 但我们应当看到,当一个人为了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以生命做赌注时至少应当明白,在我们当下的社会,一些人的生存状况极为恶劣以致他们的生命非常低贱随时可以拿出来博弈,社会缺乏基本的正义和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国家失职且粗暴。“权利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问题。在一个将最低生活工资视为一种社会权利的社会中,不得不为最低生活工资而讨价还价显然是荒谬的。”④ 而以生命健康作为筹码讨价还价更是荒谬绝伦。

集体行动维权方式是有相似遭遇的农民工共同采取行动以达到索要工资或医药费的目的。共同行动可能是间接的静坐、上访、游行、示威,也可能是直接的怠工,破坏、变卖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罢工。由于参与人数较多,对企业主的制约力更强,而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更严重,所以,更可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和干涉。干涉的首要考虑是平息集体行动,或公安术语里的“群体事件”。也就是说,政府会对任何可能危及公共秩序和统治关系的举动作出最快速、最严厉的反应,哪怕这一举动仅仅是为了“讨回工资”。在这社会矛盾激烈突出的今日中国,成为政府当局的“本能反应”。另外,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只是临时的维护具体经济利益的活动,不可能形成深入持久的“集体意识”或“身份认同”,更不要说“阶级认同”了。加之政府给予的“非法”或“违法”的定性,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很容易被分化瓦解而遭失败。“民工荒”是农民工自发的一种抵抗,这种抵抗显示了强大的力量,但由于缺乏组织和明确的指向,并不能用来进行具体的维权。

求助非法组织(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维权方式,也是农民工自我保护的一种可能的选择方式。非法组织借助自己的人际和社会关系网络或日常积累的暴力威望与企业主谈判,企业主由于害怕潜在伤害和破坏就可能作出让步。但与农民工相比,企业主与非法组织更有地缘,因此,要不是有明显的好处,非法组织绝不会出面为外来农民工讨薪、讨医药费。非法组织的组织目标就是金钱和权力,并不会为普遍的社会公益或抽象的社会正义而充当仲裁者。而实际上,农民工一方面缺乏结识非法组织的机会,另一方面,也难以支付非法组织索要的维权报酬,且可能招致新的危险而得不偿失。也就是说,非法组织只是一种可选方式,它被选中的几率是比较小的。灰色组织(如讨债公司)⑤ 没有非法组织的额外风险,但仍需要以较大的获利为前提,这除了很多农民工集体的大宗欠薪外,少数人小数额的欠款,灰色组织恐怕很难接案。

采取以上几种非制度化维权方式对农民工来说面临种种困难,如力量对比悬殊、政府的打压、组织的涣散、昂贵的费用。而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同乡会”等地缘维权组织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几种方式的局限,在维权中起到了一定的功效。我们有必要对“同乡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是非功过作一现实和逻辑的分析。

二、同乡会的形成与发展

在城里的农民工所信任的仍然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初级关系。⑥“同乡会”是一种地缘组织,它完全可以视为“流动的社区”,在这里,有着以往传统社区的那种地域性忠诚,它主要是建立在人们共同的信仰和情感基础之上。在这个落后而缺乏外部交往的社区内部可能存在强有力的内部整合。社区的整体意识、认同感、归属感、凝聚力,都只能从社区成员通过自己的力量共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并共同享有整体利益的过程中产生。⑦

农民工进城打工主要靠亲戚和老乡介绍,所以一个县(市、区)或工厂往往会聚集来自同一个县、市、乡或村的大量农民工。共同的地域是他们最大的共同点,也由此产生相互的认同和信任。这是地缘组织如同乡会产生的内在基础。而外在基础则是来自城市的排斥和歧视以及资方(企业主)的盘剥和克扣。内部自然的凝聚(基于地缘)和外部普遍的压迫(基于不平等)使农民工很容易形成地方性的小圈子甚至地缘组织,而一旦他们共同面临困难和危机,就会催生如“同乡会”这类组织。这时的地缘组织不仅仅是满足交往和情感的需要,它还具有维护共同利益的功能,如讨薪要债。近代天津的山东旅津同乡会的产生是个很好的例证,“城市的发展一方面吸引了大批移民,另一方面又附加给异乡人众多不稳定因素,这种情况随着旅津鲁人人数的增加,他们为免‘意外之欺辱’,自然而然将成立同乡会作为其精神和物质的依托”。同乡会是异乡人的“精神家园”和“融入社会的平台”。⑧

“同乡会”在现阶段农民工维权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它是一种组织化力量,以众多的同乡成员为后盾,凝聚力量和资源。这样在与企业主谈判时就可能有比较优势,至少势均力敌;其次,由于是组织,它比个人有更多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更有理性,更少走极端;再次,由于是自治组织,功能集中,加上会员人数众多,就可能汇集大量的经费,这样对每个“同乡会”成员来说,维权的成本很低。

根据《浙江义乌市工会维权模式农民工问卷》统计资料,对“您家乡外来打工的老乡中,有没有公认的‘能人’?”、“您认为老乡中的‘能人’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吗?”和“老乡中的‘能人’帮助您解决过问题吗?”三个问题的回答统计如下:⑨

从以上三个问题可以看出,有将近一半的农民工认为同乡会、老乡帮会中存在着“能人”,他们普遍认为这些“能人”能够帮助农民工,并且有一半左右的农民工曾经接受过老乡“能人”帮助,应该说,同乡会、老乡帮会在帮助农民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谈判方式的比例高达47.0%,可见,作为雇工身份的城市农民工对自己的利益表达更多的是采取非暴力的谈判、协商等方式。但由于农民工天然的弱势地位,在采用谈判、协商时难免会遇到诸多困难,有的老乡帮会于是就采取了暴力的方式,绑架企业主、破坏企业生产等事件时有发生。

对各级政府来说,“同乡会”这样一种组织化的群众力量是一只“烫手的山芋”,令一些政府官员“如临大敌”、“如坐针毡”。义乌市公安局副局长在谈到义乌的同乡会(外来帮会)时就曾说:“这类团伙主要是以暴力威胁企业主,然后再从讨要回来的工资中抽取部分佣金,如安徽帮要收保护费,许多团伙都是白吃白喝白拿的。”(11) 由于今天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和中国政府的治理传统,他们还没有胸怀和能力容许和引导“社会团体”的独立发展,尤其是有广大群众参与的社会组织。加上目前同乡会维权的手段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威胁、破坏和暴力,也即权力的特性,这就决定了这一组织很可能恶性膨胀和扩张,从而超越合理的边界,演化成非法组织甚至犯罪组织。意大利“黑手党”的历史有助于说明这一点:黑手党是一种与政治不可分割的社会现象,(12) 在这种社会上层的特权与豁免权实际上与法律并驾齐驱的条件下,从社会底层也就是平民阶层中崛起一些参与决策的决定性力量也并不足为奇。(13) 正是由于“同乡会”有犯罪化的可能,政府最可能的态度就是限制、取缔和打击,因为,对任何政府来说,危害统治关系才是最危险的犯罪。这种担心也由于一些地缘组织缺乏社会责任、维权能力不济和私欲膨胀而被强化。

因此,当今中国的同乡会虽然很有“市场”,但由于企业主和政府的联手“污名化”和打压以及农民工地缘组织本身固有的缺陷,不可能像中国近代山东旅津同乡会那样,“从同乡会这个地域组织发展到整个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发展,及时调整自身结构、改进组织功能,有机地将家与国相结合”。(14)

三、义乌市总工会的实践

对当下农民工维权来说,制度化手段存在有效性问题,而非制度化手段面临合法性危机。这使得农民工权益保障似乎成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甚至成了无法实现的梦想。而义乌总工会的维权实践,却给了我们意外的信心和启示。

2008年1月19日,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在北京揭晓,义乌市总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以总分第一荣获本届奖项的最高奖——优胜奖。(15)

义乌市总工会社会化维权新机制的核心内容是“一个载体,三个机制,四项维护,八种联合”。即:

创建了一个载体: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

创建了三个机制: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劳动仲裁参与机制,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机制。

强化了四项维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工会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遏制群体性事件发生。

实现了八大联合维权:与司法局、法院联合,成立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义乌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义乌市人民法院职工维权联络处;与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义乌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参与和诉讼代理机制;与新闻媒体联合,成立浙江工人日报义乌职工法律维权站,在义乌广播电台开设了《工会纵横》栏目,形成社会化维权的舆论监督合力;与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联合,提高办案水平;与兄弟市县、城区工会联合,构建“职工培训、劳务派遣”等协作机制,拓展工会维权的社会领域;与社会信息联网,建立工会、镇街、企业及兄弟市县维权组织网络,确保维权询问、投诉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尽快解决;与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合作,联合成立“职工维权科研站”、“维权志愿者工作站”,广泛开展维权理论研究、普法培训、社会调研活动。

义乌总工会的维权实践为什么会达到“政府认可,职工欢迎,效果明显”的理想状态?我们认为有社会背景、地方性劳资关系和维权实践、工会机制创新、个人魅力等多方面的原因。

“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的政治动员和社会运动是义乌总工会获得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劳资纠纷不和谐,因劳资纠纷而产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影响了“创安”。这对当下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不能再容忍的。如前所述,非制度化维权手段有犯罪化风险,危及统治关系,是必须排除的;制度化手段面临成本高效能低的问题。此时,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具有同等的获得政府支持的机会以扩展自己的编制和经费,就看谁更有眼光更会创新。工会与其他两个部门相比不具备信任优势,自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政府对工会时刻保持着足够的警惕。义乌市总工会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成功地获得了党和政府的信任。

义乌市的“同乡会”,如“开化帮”和“定远帮”的发展壮大,日渐成为一种社会势力,在维权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威胁和问题。带有“帮派”特征的组织,虽然出于自我权益的保障,但势力强大,以至于后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了定远人或开化人“有理也得成,没理也得成”的局面。“同乡会”在维权中个别的暴力并不是政府最担心的,政府最担心的是由“同乡会”组织的集体停工或罢工,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群体性事件。“同乡会”缘起于维权,而工会一旦能够有效维权,“同乡会”就丧失了组织功能和群众基础,只要政府稍加干预,它就几近自生自灭了。

取得了党和领导的信任,同时切实地帮助政府解决了棘手的社会矛盾和新生势力,工会的发展获得了最主要的前提保障。以法律手段维权不仅正当而且可行;把劳动纠纷作为工作重心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把握了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四个维护则使工会活动获得道义正当性和政治合法性;八大联合使工会“借”来了更多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和资源,扩大了自己的资本。至少,排除了可能来自于这些机构的阻力。这就是义乌市总工会“工会工作在工会之外”的工作理念和“借风、借力、借理”的工作思路的具体体现。

四、结语

有三大因素左右农民工维权手段的选择:维权的有效性、维权成本和政府的允许度。而政府的允许度也是影响维权有效性和维权成本的重要变量。政府的允许度取决于这种手段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而不仅仅是是否违反现行法律。另外,也受制于这种手段对市场的威胁,也即引起“资本罢工”可能性的大小。这使我们看到,农民工维权并不是只涉及工人和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它实际牵扯到农民工、企业主和政府三方的关系。在各方利益日益分化的社会进程中,企业主和政府分别依靠资本优势和权力优势占据主动,而农民工只有人数和体力优势。但“同乡会”遭取缔,工会受质疑。义乌市总工会的成功维权并没有使用传统工会的经典方式,如代表工人集体谈判或罢工,从其所采用的手段看更像是律师、调解员或政府机构。这是由它“双重代理”的角色定位决定的。在义乌,工会已经在客观上部分地代表工人的利益和立场,并传达了他们的声音。但实际上,义乌工会仍然是“政府工会”,即在政府授权和容许的范围内维护法律已经赋予工人的底线权利。

注释:

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207页。

② 冯钢:《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及其形成背景》,载《社会》2006年第3期。

③ 西安市公安局于2004年4月下旬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攀爬供电、通信、水塔等公共设施及其他民用高大建筑物,扬言自杀,要挟他人。这种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此类行为除及时实施营救外,公安机关还应根据其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④ [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载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⑤ 侯彪口述、楚阳整理:《我在讨债公司的日子》,载《职业技术教育》2001年第20期;夏文兵口述、关力整理:《一位讨债女明星的自述》,载《企业活力》1999年第12期;巨让平:《债务无赖与讨债公司》,载《经济改革》2000年第1期。

⑥ 李汉林:《关系强度与虚拟社区——农民工研究的一种视角》,载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⑦ 冯钢:《互利互惠与自我管理》,载《杭州日报》2007年1月11日。

⑧ 王静:《试论近代天津的山东旅津同乡会》,载《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7期。

⑨ 浙江义乌市工会维权模式农民工问卷统计资料,2007年2月9日。

⑩ 同注⑨。

(11) 蕾蕾:《义乌工会:突破中国工会维权困境》,浙江大学社会学系2008级本科毕业生论文,未刊稿。

(12) [意]朱塞佩·卡洛·马里诺:《以教父之名:黑手党史》,曹金刚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13) 同注(12),第7页。

(14) 同注⑧。

(15) 《工会维权义乌模式:社会化维权农民工受益》,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http://www.labournews.com.cn/newweh/dongtai/gediygdongt/2008-08-29/2705.html.最后访问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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