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B82
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道德中没有职业道德,因为在自然经济下无所谓职业,当然就无所谓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只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道德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只能自律,而不能是他律的,讲他律就是强制,扼杀道德自由。这些观点对理解职业道德直接相关,本文就从这里谈起。
一
职业的产生决定于社会分工。当社会分工出现时,特别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出现后,社会成员个体就有了自己一定的劳动方式和特殊的活动范围。你种田,我织布,他盖房子给人住。为了获得生活和生产资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从事某种特殊的职业,并且还要同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协作,交换生活和生产资料。在这种分工和交换的相互关系中,个人的劳动态度,劳动效率和劳动成果如何,以及个人在交往中的心术、行为表现如何,都对他人和整体利害有关。有关系就有相互的要求,有要求就有“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约束,这就必然产生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旨在确定职业应有的作用、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态度和品德。这种客观的要求就体现着道德的他律性。至于从业者对这种客观要求自觉到何程度,那是个体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问题。所以,职业道德是伴随社会分工必然产生的,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形态和结构不同,其职业道德形态也有所不同而已。从历史的发展来说,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如此等等。职业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而变化的。所以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不是职业道德有无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职业道德的问题;不是职业道德只有自律而排斥他律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在职业道德中体现的道德他律和自律统一的问题。
中国传统道德很早就有关于职业道德的记载。《尚书·虞夏书·胤征》有所谓“工执艺事以谏”,即指各种工匠艺人用技艺礼规向管理者进谏之事。这说明当时不仅有各种技艺性的职业分工,而且有了一定的职业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周礼·考工记》把当时的社会分工概括为“六职”,即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妇功,其中就体现着当时的主要职业分工。这些分工和职业的职责分别是:王公“坐而论道”,士大夫“作而行之”,百工“审曲面执以饬五材,以辩民器”,商旅“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农夫“饬力以长地材”,妇功则“治丝麻以成之”。这里就包含着社会分工和职业的特殊职责要求。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关于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的思考,当以对“周礼三德”的理解为例。《周礼·地官司徒》中讲“三德”之教:“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这里所说的“敏德”,当是指职业道德。“至德”也称“圣德”。相对于圣德而言,“敏德”也被称作“黎民之德”,这是一个很恰当的称谓。职业道德确实就是黎民百姓之德。所谓“敏德”,按照朱熹的解释,叫做“强志力行蓄德广业之事”(注:《朱子大全》第六十七卷。)。这里说的强志,力行、蓄德、广业,显然是在职业活动及其功业中体现的特征。所以要以它作为行为之本,是因为这是要以实际行动,要成事立业之德,不是坐而论道之德。敏德作为职业道德与齐家、治国比较起来,更带有实践性、普遍性、基础性,它是个体养成和施展其特殊才能的场所;农耕者的顽强,工匠者的精巧,商旅者的心计,手艺人的严谨……,都要通过各自的职业实践实现其自我价值。
那么,怎样理解传统职业道德中的他律和自律呢?这从三德关系中可以看到古代思想家的理解。按照朱熹的解释,至德是“诚意正心、端本清源之事”(注:《朱子大全》第六十七卷。)。诚意正心的根本在何?在于“道”,这“道”就是所谓“天人性命之理”、“事物当然之则”、“修齐治平之术”,认识并践履这道就是至德。至德是最高层次的德,它把道化为道德主体的心性、行为准则,又使其行事合于道,从而内外充实而又能推及于世,这就达到了圣德境界。这当然是他律与自律的高度统一。所谓孝德,是“尊祖爱亲,不忘其所由生之事”(注:《朱子大全》第六十七卷。),也就是尊先祖,爱双亲,不忘生身养育之恩。要做到孝就要知道不孝之逆恶,笃实深固,终生坚守。“逆恶”是不孝的极端,在唐律中定为“十恶”之一,周时虽无这样的刑律规定,但周礼的三千威仪中也有“惩无礼”的礼规。所以,孝行必须知其反面即不孝的恶果。这也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敏德是处在至德与孝德之间的,上要以至德为统帅,即要有行事之道作指导,下要以孝德为根基,即不忘其所由生之事。敏德如无至德的统帅就会“散慢无统固”,“不知道之讥”;如不务孝德而只力行敏德,则又“无以立本而有悖德之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只悟道而不务实业,就会“有空虚之弊”;如只尽孝道而不建功立业,其孝行则不过是“匹夫之行”。这就规定了职业道德也必须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他律与自律的本义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在三德中,敏德价值的根据首先在于客观的道,包括圣德之道和孝德之道,敏德必须以这样的道为价值根据,如朱熹所说,行必“行理之所当为”,“行其所行之法”,也就是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做事的理则。其次,作为职业道德还有本身的要求,就是“广业”,不但要依理则为所当为,而且还要有所创造,日见其功绩,不然会流于空虚不实。第三是家庭伦理的要求,报生身养育之恩,尽养家立业的义务,不能做悖德之人和匹夫。这都是敏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他律要求。
另一方面,三德关系又同时体现着敏德的自律。这就是朱熹所说,德者“得于心而无所勉”。敏德是得道知理之人的“自得”、“自觉”、“自修”、“自进”。敏德之行有常德而无常师,它在自觉职业实践中必有“独见”,不断使其业务求实精进,蓄德广业。这里首先要“知至德”,以“至德”为统帅,否则就像没有理智的痴人一样,不知道有做人做事的道理在督促自己,即所谓不知“道之讥”。而不力行敏德,单纯地悟道说理,又会陷入空谈。这种自律性是以道为价值根据的自律,因为至德是道的体现,因而是敏德提升的根据和动力,至德对于敏德无疑具有指导性、理想性、原则性,因而具有统帅的作用。所谓“道者所以明德、德者所以遵道”,即是此理。其次是“强志”,即树立齐家、治国之志。有志才能自立、自强,否则只是炕头的汉子,鼠目寸光,匹夫之行,既不懂德才兼备成圣之大道,又不懂孝亲立身之大本。孝亲在古代不仅是立身之大事,而且是“通乎神明”的良心所在。一个好的职业者心里要装着两头,一头是至德,一头是孝德。前者是理想的人格追求,后者是现实生活的根基,为此而自修、自进,就是能蓄德广业,善于自律的人。
中国传统伦理讲“自化”,就是强调个体道德修养的自觉自律。自化相对于天地人伦之大化而言,具有个体自律的意义,但比单纯讲理性、为意志立法的自律概念更丰富,更深刻,它包括主体修养成人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体现着道德主体立身成人的自主性、自律性、实践性和彻底性,包括自知、自明、自主、自令、自择、自省、自束、自胜、自强、自由等环节;不仅是一个理性自律的过程,而且是艰苦习为的修养过程。至于自化与大化如何结合得好,这要看在职业实践中如何把三德结合起来。
中国传统道德在几千年的发展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强化,述其大类有政德、武德、士德、民德、商德、师德、艺德、医德;考其规范则各有与法规、纪律、行规相结合的礼规。其中行规包括业规、帮规,会章,公议条规等。主要是维护行业利益,保护传统习惯和技艺,限制行会竞争和个人行为。这种行规有严格的约束力,带有劝善性、强制性、惩罚性,是对职业道德他律的强化。正是这种服从的伦理,使古代大思想家荀子把职业的“百技所成”看作只是“养一人也”,而不能提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伦理。他所提出的解决纷争的办法,就是“明分使群”,即明确等级名分,使之等级伦理通顺;“以德为政”加强德教,使之“不同而一”。直到明代王阳明倡心学,提出“四民异业而同道”,其道同在尽其心,而其心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这可以说是强调了心的自律。但尽管如此,还是不知市场经济下的交换、竞争为何物。这大概是使人误认为中国传统道德中没有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因吧。
二
现代社会职业越发展,职业生活越丰富,人们在职业选择和职业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也越突出。如何正确认识职业道德的他律和自律的关系,已成为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对于正处于改革和转型期的职业道德建设来说,是急需解决的现实课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为主体和主导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存转型,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向有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这个转型使利益主体多元化,使人们的利益追求上升为职业活动目标的核心。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的性质由隐而显,从业对象的选择、利益实现的手段、职业生活的方式等,都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应当说,职业活动的目标是从业者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手段和人生归宿。人们对职业活动目标的关注,相应地对从业对象和利益实现手段的选择,以及对生活方式的自主决定,是从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向新道德转化的进步。这个转化和进步的实现,靠的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机制。市场不仅是一个进行物资交换的空间,而且是交换的总和,是利益和道德交汇之地。在这里同样通行着自由、平等,所有权和功利主义,所有者、谋利者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这里有一个必然的事实,每个人(法人)都为自己,然而在交换的转化中,却变为对他人和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种转化体现了在正常市场运行条件下个人与个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市场交换中的这种转化是一种“不自觉的必然性”。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保证参与市场活动的人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必然善,也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转始终处于良性循环。因为在这个竞争“乐园里”,“主观为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处在“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它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因为它以个人的私利为目的,在有利于达到目的时他会正常经营,与自己不利时,在一定条件下他就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所谓“处在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是说有两种可能性,并非都是恶,并非必然是恶,而应肯定向善,但又可能向恶。肯定商人的活动有利于民,有利于国,就是肯定了商人活动的积极作用。指出“待发点”是提醒人们看到市场活动中,一般不会追求至德、圣德境界,而是表现其功利境界,以致表现出乱纷纷的任性。因此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教育,提高思想道德觉悟;一手抓法律,惩罚其违法行为。
目前大陆正处在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政治体制和法律监督机制正处在调整、健全的过程中,道德运行既不能以旧道德的宗法强制维持伦理秩序,也不能以计划经济时期以突出政治服从来维系论理秩序,而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势,增强个人的独立、自主、自由观念,社会生活趋向于开放、活泼、多样化。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集体对个人约束力的弱化,社会控制失范;出现了只追求个人自由而无视纪律和公德,只想发财而不顾社会责任和道义的现象。当前的机关和企业分流、减员、下岗,正强化着他律的外部条件,同时也更要求加强个体的自律。
近几年来,大陆各地都注意了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特别是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了多层次的、适应各行各业的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把职业道德概括了五条: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里是用四言句概括的职业道德的一些基本要求,并不是五个规范。作为道德规范只是爱敬、诚实、守信、公道。服务是手段,奉献是结果。不能机械地、教条地说成五个规范。)应当说,经过群众的实践和理论的集中,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职业道德的他律就是通过这些规范体现的“应当如何”的要求。这种客观的外在规范对从业者来说是一种劝导,也是一种约束。其作用在于“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这是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普遍规律。有了一定的规范,长期坚持下去,使个体养成适应于职业要求的良好习惯,就会逐渐由外而内地培养和促进个体道德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这正是他律向自律转化的过程。可以说,谨外以养内,就是通过强化他律促进自律,用社会规范的力量铸造从业者的优良素质。规范、礼法作为外在的要求,既可以起到“谨外养内”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警内谨外”的作用。
有了行为规范,还要有切实贯彻、落实规范的方式、方法。综合国内各企业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是这五个字:劝、导、训、逼、罚。劝就是针对具体人的具体问题,进行劝解,帮助他解决思想、心理问题和困难,克服一时障碍,完成职业职责;导是从方向、精神上引导从业者积极向上,努力工作,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长远性的教育作用;训,就是进行与职业有关的行为、作风训练,使其养成良好习惯,以致形成第二天性;逼,就是利用制度、物质利益手段,甚至关乎生存的手段,把不求上进、不务正业者逼上正路,使其勤奋工作,遵守礼法;罚,就是对失职、怠工、违纪而损害集体和社会利益者,给予一定的惩罚。这些做法,就是要把职业道德的贯彻与职业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同纪律、规章、制度、法规结合起来。不仅是使从业者不好意思怠工,不故意怠工,不会怠工,不能怠工,不敢怠工,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其有较高的道德自觉性,树立起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承担职责,做好工作。这就是要加强从业者的道德自律。
职业道德的自律,不在于规定职业行为只须有一个高尚的目的,而在于培养从业人员的职务感和责任心。一个企业的成功,一种事业的成功,最大的奥秘实际上就是如何把人的潜能调动到最大限度,把各个人的能量充分发挥出来。“德”的本义就是人的功能和力量的发挥。因此,提高职务感和责任心的外在机制固然是重要的,但关键是建立和动员起内在机制。人的思想,情感是复杂的,易变的,抓住什么东西,才是稳定的持久的动力源及其有效的根本机制呢?在现实的条件下,对企业从业人员来说,就是使责任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而且把道德和福祉统一起来,真正使员工清楚地意识到负起责任,做好本职工作是关乎自己生存、发展的根本,认识到职责就是职分,就是“自己的事”。用企业流行话说,就是“营造共同利益平台”。正在试行的企业股份制就是要把员工的利益明确起来,发挥“员工股”的动力源作用。当然单从“自己的事”出发,可以向高尚追求,也可能向低下追求。因此,在这个基础上,还必须不断创造条件,提高员工的觉悟,使其把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使其认识到工作、劳动不仅是为个人、为家庭,同时也是为企业集体、为社会、为国家作贡献;当然,对国家公务员、军人等职业,必须是以为国家目标和政府任务为职责,不能“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国家”。但对具体人来说,在其意识中的行为动机和动力因素往往是多元的,在企业员工意识中,左右职务感和责任心的因素更是多元的,个人利益、家庭义务、集体义务、社会义务、国家义务对员工个人来说,既是外在他律的因素,又可能成为个人内在的自律因素;为个人、为家庭、为集体、为社会、为国家,都可能促使员工忠于职责,承担并履行职责。
这里应当明确,在分析员工职责意识时,应当肯定其为自己正当利益的意识,肯定其为自己的生存、发展而努力工作的道德价值。企业产权明晰,不仅体现出公有制产权,也体现出个体和私人产权的价值。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与这种权利价值相适应的。人的行为目的是多种多样的,肯定权利就是肯定了人的自主行为目的和动机。不能说只有为社会、为国家的动机和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后一种观点,等于否定了人有为自己的生存和为家庭而工作的正当权利,这是旧道德的不切实际的“高玄”。在众人生存的土地上,必须要有让人愿意遵行的道路才行。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宣传和职业道德建设应当注意的。
那么,怎样培养一个人的职务感和责任心呢?方法有多种多样,比如加强集体凝聚力、榜样示范、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个人的关怀程度等。但是,我们在这里要从理论上探讨职务感和责任心的形成以及如何在人的心灵中培固,我们至少可以提出这样几点:
第一,增强理性能力,即提高从业者的知识水平,增强理解力、想象力、创新力,同时培养正直、自制、大度等道德理性。人的理性有多种功能,它可以在静观的认识中起关键作用,对一个事物的实质、运动规律、功能、机理等进行分析、判断、推理,而得到对事物的科学认识;可以通过理性知识,更快捷、更有效地获取物质资料;可以设计出更高效的生产作业线、制造智能机器人等,即它指向自己的认识目标、生产过程和产品,它与物打交道;同时理性还有另一种功能,即能思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思考人类生存的合理目标,它处理的是“人—物—人”关系,这样,就具有了价值目标意义。它不仅问“是什么?”而且问“怎样才合理、正当?”“它应当怎样?”有了这样的理性,从业者才能既“敬业”,又“乐群”。
第二,改变情感倾向,培养从业者爱好职务、责任和义务的情感。情感是外物对人的刺激而引起的心灵反应,在一般意义上,情感是对外物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好恶感受。在没有培养起理性的实践功能之前,责任和义务感对个人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其情感往往会集中在外物对肉体需要的感受性上。但是一个人培养了道德理性之后,职责和义务就为个体所认同,这时的个体就成为自主的主体,他对事对人能定、能应,不被物欲所诱,不随波逐流。当然,情感并不会立刻喜爱职责和义务,因为职责、义务对个体当下好恶往往是一个抑制,或者说,职责、义务这种普遍性的东西与个体感受的任性是相悖的。但前者可以抑制后者的任性,去除情感与欲望满足关系的狭隘性而使之趋向高尚性,从而产生爱好普遍的职责、义务的高尚情感。这种情感表现为集体归属感、参与决策感、工作成就感、安全幸福感、自我实现感、贡献荣誉感等。
第三,端正价值导向。面向21世纪的道德,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科教兴国的历史大趋势,反映它的要求,展示它的精神,端正道德价值导向,唤起从业者理智的觉醒。新一届政府坚持科教兴国的方针,把科教兴国作为政府施政的“最大的任务”,发出了向科学技术进军的号召,吹响了向21世纪进军的冲锋号。职业道德就是要落实这个任务,唤起广大从业者特别是青年的觉醒,努力提高科学知识水平和运用自己的理智去探索、去创造;努力增强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善于劳动的技能。职业道德要落实科教兴国这个最大战略任务,要把素质教育扣到点子上去,就是要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强化爱国、进步、科学、民主的教育,加强科学精神和勤劳品质的训练。我们的职业道德不仅要讲爱敬、诚实、守信、公正,还应该强调勤劳和科学精神,努力培养从业者的科学态度和劳动技能。
三
正确认识和调解职业活动的自主与受动,自由与纪律的关系,还必须解决一个理论问题,就是自律与他律关系问题。由于现代职业生活的自主性增强,人们倾向于重视自主而轻视他主,追求自由而轻视纪律,喜好任性而轻视规范,而理论界有的人又往往把自律与他律割裂开来,片面地强调自律而排斥他律,因而也助长了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困惑。表现于从业者观念和行动中的困惑,不能说与理论上解释的片面性没有关系。因此,要理解和把握职业活动中的自律与他律,需要从理论上正确解释道德的自律和他律。
在这个问题上,有种比较流行的说法,认为自律就是自主、自由,他律就是个人服从外部的约束,被人管着,没有自主和自由;再有一种说法,认为自律就是人的内在自制,他律就是外在的强制。与这说法相联系的另一个说法是:人在未成年时主要服从他律,是他律阶段,在成年或成熟之后就只是自律而不是他律了,通俗地说就是人在未成年时被人管着,在成人后就不再让人管了,而是自己管自己了。这类说法有一定道理,在人们的经验生活中,也可以得到部分的证实。但是严格地说,这类说法是不确切、不全面的。
“自律”和“他律”原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伦理学的用语,其本义是指道德价值的根据是在人之外,还是在人自身。所谓“自律”,就是强调道德意志受制于道德主体的理性命令,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被动的“必须如此行动”,变为“愿意如此行动”,把服从变为自主。就是说,道德价值的根据只在人自身,即在于善意志,或说遵循绝对命令的善意志,在于对道德法则(理性命令)的尊重。显然,在康德的理论中,自律是排斥他律的。在他看来,他律就是道德行为受制于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即受制于神,或环境,或社会的权威,或感性欲求等,而这样的行为,在他看来是有悖于道德的纯粹性和人的尊严的。因为按照康德道德哲学的根本原理,人是目的,人就是自由,他律使人成为手段、工具,这是与人的本质和本性不相容的。
应该说,康德的自律论在18世纪的德国乃至欧洲,是有重大启蒙意义的,它作为对基督教神学道德和机械道德论批判的结果,被看作是道德哲学上的“哥白尼式革命”。他的历史功绩在于把道德价值的根据从神、权威那里移到人自身,树立起人的权威和尊严,从而把人的理性道德和宗教信仰道德对立起来,实现了思想启蒙的决定性一步。所以在当时的德国理论界形成一种流行的批判性观点,认为道德的基础是自律,宗教的基础是他律。换句话说,只有自律才是自由的道德,他律就是宗教的强制。那时,康德被激进的青年们崇拜为“道德领域的思想巨人”。他们以这样的观点为武器批判神学道德和各种庸俗道德观。青年马克思也是用这种观点批判了普鲁士的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令。但是,马克思指出,康德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这里,马克思是从人类精神而不是从个别精神的角度来谈道德自律的,即把自律当作人类社会整体的内在制约,而不是仅仅作为孤立的个体意志的表象。当然这种人类精神自律也不是没有物质基础的。这种人类精神的基础和内容,就是他常常强调的“全人类的利益”。他说:“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类的利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7页。)这种反映全人类利益的“人类精神”,必然来自对外部世界规律性的认识,来自产生和深化这种认识的实践。也就是说,一定社会的人的道德自律,只能建立在对必然性的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上,个体的道德自律不可能离开外部规律性的制约和客观要求,只能自觉地去认识外部世界的规律性和必然性,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规律性、必然性、必要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道德的本质是他律的,并肯定了黑格尔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评。黑格尔肯定了康德道德哲学对思想启蒙的伟大功绩,同时批评他只是停留在主观道德领域而未能进入客观的伦理领域。在黑格尔看来,单有主体自身的“意志内部的自我规定”还只是形式的道德,只有进一步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客观的实体性的伦理关系规定,即进入他律,才能成为真实的道德。所以在黑格尔那里,主体的德只是“伦理的造诣”,意志自由在道德伦理中只能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他认为,人在做什么事情,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时候,就是在以伦理的客观要求规定着自己,限制着自己,并且只有通过这种限制,人才能成为现实的、有特性和有教养的人。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把这种理论用于指导职业道德教育,指出,“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在照顾自身的时候,也在为别人工作。但是这种不自觉的必然性是不够的,只有在同业工会中,这种必然性才能达到自觉的和能思的伦理。”(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第251页。 )黑格尔的他律伦理学形式是唯心主义思辨的,但内容却是很现实的。对此恩格斯作了肯定的评价,说“黑格尔的原则也是他律”,“他主张主体和客体力量相调和,他非常重视客观性”,说他比主张“任性的主观自律的”青年黑格尔派“高明得多”。国内有些学者引用马克思的那句话,片面地宣传道德就是自律而不能是他律,讲他律就是宗教。显然是误解了马克思的话,没有全面了解这个问题在近代德国哲学中的发展。
从上所述,可见道德的自律不只是主体克制和约束自身的意思,更根本的一层意义是:主体借以律己的准则,是自然、社会的客观的合理的要求,道德价值的根据不在人自身,而在人之外,在于人所实践于其中的社会和历史。所谓自律,如果不是在康德道德哲学的原义上,而是经过改造了的意义,那么它只是意味着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社会规律的认识和对道德规范的认同,自己为自己立法,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自觉地指导和约束自己。当某人自觉履行约束他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时,他的行为便是自律的;当某人按照规范要求的“应该如何”去行为时,他不但在自律,而且是把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达到自觉、自主和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他律也正是对个体的主体性、主动性的肯定,是人的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过程。一个人越是尊重他律,能承担他律的客观要求,他的主体性就越强,他的自律程度就越高。任何一个人都是在限制自己于事业的要求中而发挥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他越是承担起巨大的社会责任,就越是显示出他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律能力。相反,一个不能承担社会责任的人,正是缺乏主体性和自律能力的人。由此可见,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是不可分离的,人在未成年时,有他未成年时的自律和他律的水平。就他所受到外部世界的约束来说,是他律的;就他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和把握他的生活范围的要求来说,又是自律的。一般不可能只有他律而无自律。一个小孩子要去拿一个炀手的食物吃,他的理性被这个外物和他自己的食欲所他律,但当母亲说不能吃、会炀坏手时,他就不去拿了。这是通过他的头脑,有自觉意识支配的行为,这以后他遇到这种情况就不再去拿,也就是理性的自律了。他的这种简单的自律与他的同样简单的他律是一致的。道德自律和他律之所以不可分离,一方面是讲个体道德必须是自律的,因为社会道德要求只能通过个人的自律得到实现,化道而成德;另一方面,个体的自律又必须以社会的、外部的他律为基础和根据。当我们强调自律的时候,不应该忘记和否定这种自律是以承认他律为前提的,首先是肯定道德价值的根据不在人自身、而在人之外,即在社会和历史发展之中。其价值就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即对社会所尽的责任和所做的贡献。当我们说到他律的时候,也不应忽视和否定道德必须通过自律去体现,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因德而明道”。只有自律而无他律的道德,实际是忽略了它借以律己的道德准则的客观根据,或者是无根据;只有他律而无自律的道德,只是虚拟不实的规定,或强行的宗教教规。我们的职业道德建设,应力求推进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收稿日期:199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