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中小学教师开除与解雇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学教师论文,制度论文,欧盟成员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3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67(2008)06-0081-05
一、开除与解雇——两种不同的终止方式
尽管开除与解雇在英文中的对应词都为dismissal,但是两者所适用的对象有所不同。在欧盟各国中小学校任职的教师,其职业身份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职业公务员(career civil servant),代表国家有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二是公务人员(public servant,也可理解为广义上的公务员),代表国家有荷兰、芬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国;三是雇员(employee),代表国家有英国、意大利、波兰、拉脱维亚等国。[1]需要指出的是,在2000年以前,意大利的中小学教师为公务人员。
在职业公务员模式中,被任命者——教师受中央或具有高度自治地位的地区一级行政系统管辖,其待遇、管理问题由公务员法律来调整。这意味着国家或州、自治区一级的最高教育行政机构负责选拔和任用教师,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并无此项权力,并且教师一旦获得任命,将享受终身职的待遇。[2]同时,教师作为任命制下的职业公务员,具有一种强烈的国家官员的身份。
在公务人员模式中,教师直接受雇于中央、地区或地方一级的政府机构。通过与政府签订聘任合同,教师与政府机构建立具有聘任性质的合同关系。同时,合同的内容一般由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来决定。具有公务人员地位的教师,其待遇、管理问题既不适用于职业公务员法律,也不适用于规定一般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而是由一套特殊的规章制度来调整。[3]
在雇员模式中,依据劳工法的一般规定,教师基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被雇用。由一般性的劳工法来规定教师的职业地位,是这一模式的特殊之处。作为在公共部门中服务的雇员,其“雇主”也有可能是政府机构(通常为地方一级的政府机构,如英国的地方教育当局),但在多数情况下,作为雇员的教师一般直接受雇于学校本身。[4]
在职业公务员模式下,教师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公职关系(职务关系)。在某种意义上,由于教师担任公职、执行公务也是一种“劳动”,因此这种公职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5]但是,这种公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又与普通劳动关系有所区别。例如,用人单位只能以开除或辞退的方式来单方终止这种法律关系。在公务人员和雇员模式下,教师分别与用人单位建立具有聘任性质的劳动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只能以解雇的方式来单方终止这种法律关系。可见,开除与解雇是两种目标相似但适用对象不同的终止方式。
由于义务教育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中小学教师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因此为了吸引优秀的人才并保证教师工作的稳定性,欧盟各国普遍比较重视教师的职业保障问题。受普通劳工法所保护的教师,其工作也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尽管在公共部门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但在教师职业保障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上,作为雇员的教师与作为公务人员的教师并没有太大的差别。然而,与这两类教师相比,职业公务员教师无疑享有更高的职业保障度。在将教师定位为职业公务员的国家,教师一旦获得任命,就意味着他们进入了公务员队伍,其职业地位与所有公务员都是一样的。此外,公务员法律将给予教师特殊的保护,尤其对开除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作详细的论述。但是,作为职业公务员,教师也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纪律措施。例如在西班牙,如果教师存在羞辱宪法、泄露国家机密、参与法律所禁止的罢工、不履行参加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以及阻碍言论自由等行为,都将触犯公务员法律。
二、开除与解雇教师的法定事由
在多数欧盟成员国,综合来看,用人单位单方强制终止教师工作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教师存在过错;二是教学岗位重组的需要;三是健康原因。[6]需要指出的是,职业公务员教师很少会因教学岗位重组或健康原因而被直接辞退。但是在将教师定位为公务人员或雇员的国家,教师则有可能因为上述三种原因而被解雇。其中,教师因存在过错而被开除或解雇是最常见的一种事由,但是对于“过错”,欧盟各国有着不同的解释。
(一)教师存在过错
具体来说,如果教师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被开除或解雇:
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些国家规定,腐败(爱沙尼亚)、提供虚假信息(荷兰)、盗窃及滥用麻醉剂或有毒物质(拉脱维亚),可以构成解雇教师的合法事由。希腊、西班牙、奥地利和马耳他等国明确规定,犯罪判刑(criminal conviction)是开除职业公务员教师的合法理由。在德国、比利时和荷兰,犯罪判刑也是解聘教师的合法理由。
2.不胜任
在一些国家,“不胜任”可以构成解雇教师的法定事由,但解释有所不同。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和拉脱维亚,不胜任表现为能力缺乏;在荷兰,不胜任表现为能力严重不足;在意大利,不胜任表现为工作不合格。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确定不胜任的衡量标准构成了一个难题。在多数国家,教师不会因为教学评估不合格而失去工作。但是在比利时,如果教师连续两次在教学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将有可能被解雇。在波兰,教学评估不合格也可以构成解雇教师的合法理由。
3.旷工
在意大利,教师旷工连续超过15天将被解雇;在比利时和马耳他,相应的时限为10天。法国和卢森堡规定,在被证明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工作关系的情况下,可在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开除职业公务员教师。
4.存在不道德的或不合适的行为
瑞典、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三国规定,如果存在疏忽大意、行为举止粗俗以及不履行工作责任等行为,教师将有可能被解雇。但是,以不道德的或不合适的行为作为解雇教师的理由,这种做法在欧盟范围内并不十分普遍。
(二)教学岗位重组
在一些国家,用人单位出于教学岗位重组的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做出的裁员决定,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教师被解雇。需要指出的是,此类裁员与教师的日常表现完全无关。芬兰对出于结构性原因而解雇教师做出了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定。在芬兰,工作量或任务急剧减少、长期的或永久性的经济原因以及岗位重组过程都有可能使教师失去工作。然而,该国同时规定,只有在教师无法被调动至另一份任务相似的工作岗位或无法接受再培训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出解雇教师的决定。其他的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立陶宛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教学岗位重组的需要而裁员,那么必须向该教师提供另一份工作。如果拒绝接受新的工作,那么该教师将被解雇。斯洛文尼亚规定,校长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努力为被裁员的教师寻求另一份工作。
一些国家还为有可能面临裁员危险的教师建立了保护性措施。在英国,如果学校不得不面临关闭,那么教师有权获得遣散费。捷克规定,在发出裁员通知后的3个月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能为教师提供另一份工作,都要全额支付教师的工资。在波兰,如果学校不得不面临关闭,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向教师支付1至6个月的工资,以此作为赔偿。
与上述做法不同,在将教师任命为职业公务员的国家,因结构性原因而直接辞退教师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但是,如果职业公务员教师一旦面临结构性调整的需要,那么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任至另一所学校工作的决定。
(三)健康原因
因健康原因而无法继续工作,也是导致教师被解雇的法定事由。同时,各国根据社会福利制度,通常都为这样的教师提供伤病残救济金。在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如果教师连续病休超过4个月,则有可能被解雇。在英国(苏格兰)和波兰,对病休时间的规定更长一些,为期1年。在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瑞典、捷克、爱沙尼亚和匈牙利,长期病休可以构成责令教师提前退休的合法理由,同时将为教师提供伤残病救济金。在法国、葡萄牙、奥地利和马耳他,长期病休的职业公务员教师也有可能被责令提前退休,但同时会安排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葡萄牙规定,在出于健康原因而责令教师提前退休之前,通常有2年的缓冲期。在此期间,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将被削减,同时根据教师的健康状况为其安排其他的工作任务,以此来弥补法定的工作时间。此外,每隔6个月,还将对教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对长期病休和暂时患病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这些国家规定,教师因患病而暂时离岗,不应该被解雇。例如比利时、芬兰和瑞典规定,除非严重地削弱了教师继续工作的能力,否则疾病和伤残不能构成解雇教师的合法事由。
三、开除与解雇教师的法定程序
在欧盟各国,如果教师存在过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戒,严重者甚至将直接被开除或解雇。但是,用人单位在对教师做出开除或解雇决定之前,必须向教师本人申明处分的理由,同时给予教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而且,用人单位应同时向相关的教师组织通报该项决定。此外,如果教师本人对有关开除或解雇的处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7]
此外,将教师定位为公务人员或雇员的国家普遍规定,除非因过错事由而解雇教师,否则提前通知必须构成用人单位解雇教师的前提条件。但是根据解雇的事由、教师的服务年限等因素的不同,提前通知的期限也不尽相同。[8]
首先,根据解雇事由的不同,提前通知期限也有所不同。如果出于结构重组的原因而做出解雇教师的决定,那么提前告知的时限往往更长一些。例如捷克规定,如果因学校关闭而解雇教师,那么必须提前3个月告知教师本人;如果因岗位重组而解雇教师,那么必须提前2个月告知教师本人。爱沙尼亚规定,如果因教师不再适合继续工作(出于职业技能或身患疾病的原因)而解雇教师,那么通知期限为1个月;如果因学校关闭而解雇教师,那么通知期限为2个月。
其次,在欧盟范围内,根据教师的资历适当延长解雇通知期限的做法也非常普遍。通常是依据服务年限的长短,设定解雇教师的最短通知期限。服务时间每增加一定的年限,最短通知期限也会相应地延长(通常为1个月);服务年限达到15年的教师,将享受最长的提前通知期限。例如丹麦规定,教师的服务年限每增加3年,解雇通知期限也相应地延长1个月,直到通知期限达到6个月的最大值为止。在英国的苏格兰,通知期限以周为单位进行计算,即服务期不少于4年的教师,享受4周的通知期限。此后,服务期每多1年,通知期限也相应地延长1周,直到通知期限达到12个星期的最大值为止。
最后,由于职业公务员教师通常不会因教学岗位重组和健康原因而被直接辞退,因此提前通知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时,如果教师存在过错,那么可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做出开除公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