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再保险为核心的突变与农业保险制度研究_再保险论文

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农业论文,为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保监会近期颁布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巨灾和农业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多层次的巨灾和农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优化风险组合,抵御和化解保险风险,特别是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因此,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有效保障社会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巨灾和农业风险主要是指并不常见的飓风、地震、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农业损失等,以集中化的财产损失为特点。对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高的巨灾或农业损失事件,由于各种风险组合的协方差很大,一般对于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说,无法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原则来实现保险交易。因此,需要通过重新设定保险条件以及提供更多的融资方式来为这类风险进行保障。目前,国际上比较普遍的方法是通过资本市场、政府补贴共同参与到保险体系当中来,从而完善整个巨灾和农业风险的保险体系。再保险处于保险产业链的末端,它不仅对整个保险体系起到最后保险人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再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整个保险业发展起着促进和约束的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再保险往往会成为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发展的重要推动者、组织者和保障者。

一、巨灾和农业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从保险学的视角来看,我们在讨论是否需要新的风险管理理念来为巨灾和农业风险提供保障之前,必须从根本上确定该类风险是否可保。在大多数国家,巨灾和农业损失以往通常是标准财产险、营业中断险、人身险保单的一部分,实际上并没有单独为其计算保费。这反映出对巨灾损失的风险管理评估结论,即就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而言,这种类型的损失并不是太重要,而真正的巨灾或农业损失发生后,损失的严重程度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从巨灾保险的角度考虑,往往在巨灾和农业损失事件发生后,人们不得不从根本上重新修订这些估算。一般性的,讨论损失严重程度的传统衡量方法,例如最大可能损失(PML)和估计最大损失(EML),大都量化了“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损失,即由于通常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如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损失,计算保费时采用的基础通常并不是一栋建筑物或厂房的全部损失。因此,风险分析和保费计算通常基于一个比全损要低一些的损失额。当然,这有助于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估算他们的最大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因为发生全损的可能性几乎被排除在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也更低。因此,对于巨灾和农业保险来说,往往会出现保险条件不充足、保费结构不合理的情况,这也是造成巨灾和农业风险成为不可保风险的主要原因。可见,从商业保险的原则来看,解决这种不可保风险的最主要方法就是重新设定保险条件,重新厘定保费基准。

风险的可保性是根据一系列因素确定的,包括容易被量化、不存在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被保险人间分享的共同利益、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这些风险的经济可行性等。由于自然灾害的历史数据和统计数据可以给出有关未来的灾害发生的风险损失信息,而且巨灾风险又是与其他风险不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或是在短期内,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只能为巨灾风险提供有限的保障。因此对保险业而言,开发出至少能估计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的模型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这将是量化这一风险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使巨灾风险能在保险市场展业的最重要的条件。创新的方案大多采用了新的保险形式(如有限再保险合同),并采用共保体系和金融市场共同参与,从而实现风险的广泛分散。而且,一些国家政府至少在短期至中期内扮演最后的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如果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用一个限定的价格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那么突然发生的灾害将会造成一场破产浪潮,这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要远远高于政府临时扮演最后再保险人的成本。

除了针对风险可保性设定保险条件外,为保证这种机制的发挥,并保证足够的资金为风险进行保障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为这些风险进行保险融资,无论是保险产品融资还是资本市场的融资,无论是政府事前的资本金投入还是事后的财政补贴支持,确保足够的资金沉淀在这类风险保障上,至少比事后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结果要乐观的多。

二、巨灾和农业再保险的风险分担方式的特殊性

(一)巨灾和农业风险经营原则

与一般风险不同,巨灾和农业风险打破了保险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大数定律的一些基本假设条件也被破坏。保险人的一般经营理念是,只要风险单位数目达到一定规模,就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但这些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只有满足这个条件,集合众多风险单位才能起到降低风险平均损失程度的作用。一旦这些风险单位同时受到某种风险的影响,如地震、台风、恐怖袭击等,这些风险单位就不具备统计学上的独立性了。这在统计学上称为相互依存或相关。如果风险单位处于依存关系,那么风险单位的集合不仅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反而使得集合后的风险载体处于更加不利的风险财务状况。

由于巨灾或农业损失发生的频率很低,很多年的低损失或者是无损失会使得投保人对巨灾风险的意识变小,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意识逐渐减弱。就保险产品供求双方来看,由于保费很难定价,会使得双方很难达到相互满意的交易结果,一方面保险人不愿意负担足够的保费,另一方面原保费常常不足以弥补巨灾风险的损失。另外,巨灾保险保费的价格竞争,也会因为缺乏监管机制而变得日益激烈,进一步降低了保费来源,从而改变了原有的合理保险条件。

(二)巨灾与农业保险的保费结构与保险条件分析

非比例保险条件是最为基本的、最为充分的巨灾或农业保险机制。非比例再保险属超赔再保险,是指只有当损失超过一定界限时,再保险人负责超过此界限之后的一定限额的损失。目前国际上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展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业务大都采用了这一机制(见表1)。此限额之前或之后的损失由分出人自负或由其他再保险人承担。有时也以损失率表示,即超过一定损失率后的损失额由再保险人负责。

从商业保险的可保性原则来看,通过总保险价值的免赔额比例或损失限额比例,可以从两方面改善保险条件:一方面,免赔额和损失限额可以使得保费可能取得很大的折扣,而容易被投保人接受;另一方面,一旦损失发生,这种保险条件也可以使得保险人的损失尽量限定在承保范围以内。从整个强化巨灾损失保险观念的角度来分析,非比例保险也为保险交易的可能性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一是可以使得极端巨灾损失分布得到优化;二是可以使需要调整的损失总数降低,从而降低对灾害事件的跟踪、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管理成本;三是可以消除不确定损失(如地震),加上由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更为严重的损失;四是有助于强化保险的基本观念,保护个人免受巨大损失;五是通过应用适当的免赔额,鼓励被保险人改善或提高风险防御水平。这些都有助于改善保险条件、优化保费结构,从而最终有利于巨灾和农业保险交易的达成。

当然,为保险标的设定合理的保费结构以及保险条件是承保的前提。任何可持续的、长期的巨灾和农业再保险的基础是足够的风险价格和充分的保险条件,然而以往一些经验却证明,巨灾和农业险的保费和保险条件通常不够充足,通过对一些破产再保险公司损失金额以及破产原因的分析,发现巨灾保费以及保险条件不充足所造成的最终偿付能力、资本的不足是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三、巨灾和农业风险对再保险公司资本的要求

前面分析了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大的特点,而且事件也是非独立的,不符合大数法则以及中心极限定理的假设,这就对承保这种风险提出了挑战,直接保险公司不可能像对其他风险那样,去独立地承保巨灾这样的风险,否则对于该类风险所应该匹配的资本需求就会变得相当大。因此,就需要一个规模较大、全球性、完整的再保险体系来共同完成。再保险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业务就是巨灾和农业再保险。历史上,再保险业务自从产生以来所承担一般都不是微小的、容易负担的损失,大的再保险公司往往是巨灾和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同时还可以对直接保险产品增加承保能力和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当然,承担巨灾风险的资本规模也应该足够的大,从而对资本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的直接保险公司。

通过对全球再保险权益资本以及近几年巨灾损失数据分析,目前全球再保险的资本仍处于短缺状态(见图1)。

注:权益资本以2004年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折算后的美元实际价值计算。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全球再保险展望》(各年度)。

图1 全球再保险:总权益资本与巨灾损失

数据表明,全球再保险公司的权益资本从1990年到2003年出现了显著的增加,从250亿美元增加到3 400亿美元,尤其是在2004年到了3 770亿美元。全球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2004年为1 670亿美元(S&P,2005)。然而,许多保费是来自经常发生的保险业务。为了观察权益资本的总量,图1还标明了全球范围内的巨灾损失(Swiss Re,2005)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巨灾损失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在1999年和2001年超过了15%,而在2004年则达到13%,这主要是因为在资本提供者与保险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较高资本成本,资本短缺进一步加剧。

巨灾损失占全球再保险业的权益资本总额的比例大多维持在6%~18%之间,在2002年后,全球再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然而相比于权益资本的增加以及承保能力的扩大,巨灾产生的强度与频率则显得更快,到了2004年,这一比率已经由2002年不到6%的水平增加到了2004年的13.6%。

巨灾损失与全球再保险权益资本之比较高,表明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通常是不足的,需要对外融资或通过其他途径补充保险体系的缺口。事实上,由于资本的短缺、再保险价格的下降以及巨灾发生的影响,再保险公司破产发生的频率在过去的15年也出现增加的趋势(见表2)。

四、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

(一)多层次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的构成

通过分析,再保险、证券化以及政府支持等方式都扩大了保险行业中可获得的保险种类的市场容量范围。无论是比例的还是非比例的再保险,都能让保险公司降低其平均的以及最大的可能性损失。将风险让渡给再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在不提高其资本的基础上来承保更多的风险。因此,再保险在风险的可保险特性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风险的可保险性是由重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巨大的潜在损失来表现的。巨灾或农业再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业务,在很多不同的地区地点为保险公司的风险承保。因为他们的风险组合是全球性的多元化,所以再保险公司比起那些一般保险公司来说有着更好的条件来承担风险,另外政府的参与也非常重要,它往往会成为由不可保风险向可保风险转化的重要环节,同时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见图2)。

图2 巨灾和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

1.保险风险的证券化

保险风险的证券化涉及到将保险风险转变为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出售给投资者。尽管对保险公司来说,最为直接的方式是通过发行股票在资本市场中筹集资金,但是这样股东就须承受整个公司的风险。股票收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管理、投资业绩、经营状况以及所有风险的影响。而且,由于单个股票的回报率常常与总体资本市场的回报率呈正相关关系,那些拥有保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也会受到资本市场的风险的影响。而保险证券化则作为传统保险工具的补充,通过扩大保险业承保能力,大规模的证券化会让那些难以承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险之风险,并且价格也更容易接受,是与相应的承保风险直接挂钩,无需承担整个保险公司的风险。获得一个至关重要的较大的规模会降低保险关联证券(ILS)的成本,而通过规模经济以及不断增强的透明性也会进一步降低ILS的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个成熟的ILS市场在保持风险的可保险性上显得特别的有用。在过去的30年里,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转变为按揭风险的证券化产品有着相似的效果,证券化降低了按揭费率的水平以及不稳定性。

2.政府的参与

政府的参与能够让保险公司更容易获得保险业务。政府可以介入某些活动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不同的方式更容易更广泛地获取保险业务。在自由市场无法对某些顶级风险给予充分保险的时候,例如恐怖主义袭击,政府可以通过投资某项特殊的工具来提供再保险或者强制保险客户支付额外的附加费用来推动社会分担风险和积累资金。政府还能够以其他的间接方式来提升可保险性。合适的政府参与会解决很多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困难。很多国家为了确保一些私营企业无法承保的风险能够获得保险而采取了很多的方案,包括对灾害事件以及恐怖事件的承保。这些方案在资金结构以及运营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些涉及政府和公共机构参与的方案运用风险分担和融资机制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形成了补充。然而,政府参与的程度也是值得商榷的。有时政府的某种介入会让保险变得更难获取,当政府人为地将某种风险的保费设定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保险公司就会退出这个市场,那么就导致了短缺。公共政策同样也可以降低保险的供给,例如在美国,由政府裁定的一些巨大的、意想不到的惩罚性损失赔偿,会让保险公司对承保业务缺乏兴趣。在这种环境下,保险公司会停止责任险的承保,因而造成保费急剧上升,从而迫使一些公司关闭并且阻碍了其他公司的开展。

(二)建立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和农业保险体系

按照事件大小或者损失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风险分散的不同资金来源区分为四个方面:一是保单持有人通过购买保单提供资金;二是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出售保单产品,并在自身资本金所决定的偿付范围内提供资金;三是全球性的再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再保险产品及其衍生品的方式,在自身资本金所决定的偿付范围内提供资金;四是以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行金融工具的方式筹集提供资金。这其中,政府的支持在每个环节上都会产生作用,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向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补贴、设立巨灾准备金等方式,提高风险的可保性。另外,如果政府从国家整体战略或是行业调控的角度考虑,向再保险公司进行战略性的资本性注入会更为直接地扩大巨灾和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和承保能力。例如,2007年4月11日,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国家的出资代表,对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进行了40亿美元的注资,随着注资的完成,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实力大大加强,在业内的影响更大,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进一步加强,这也非常有利于在国内推进巨灾和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设。

随着保险损失的扩大,要求保险市场参与者也逐渐增加,较小风险而发生频率高的事件,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完成,大的损失则不同,保险公司往往只会通过设定免赔额等非比例分担风险的方式参与到保险交易中来,而需要完成这种交易,还需要再保险的参与,以超赔保险等机制来促成交易的完成。而对于巨灾或农业风险来说,政府以及资本市场的参与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商业保险已经不能够在自身的范围内提供保险产品、完成交易。从保险本身的意义上来说,保费数额以及保险条件都是不充分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改变这一机制,为这些风险寻找到更多的资金来承担。只有通过这种层级式的结构性融资方式,才能够为整个社会体系的风险提供更为充足的保障。

作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在资本融通方面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同时也是保证保险业资金循环以及资金供求平衡的主要中介。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是为了将其保险责任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分散,从而避免发生无法支付赔款的情况。如果没有再保险保障,巨额索赔将威胁到某一保险公司的生存,甚至会破坏整个保险体系。因此,再保险强有力地支持了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并稳定了保险市场。把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降低了直接保险公司的业绩的波动性。一条更加均衡的收益曲线能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同时,因为直接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降低了,所以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得到了提高。因此,再保险金融功能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解决以下矛盾:第一,可以有效缓解市场供给的结构性矛盾,满足直接保险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第二,增加直接保险公司及整体保险体系的承保能力,满足保险资本融通功能的需要;第三,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和改善偿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有效分散和防范直接保险公司风险;第四,有利于加快农业、巨灾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完善再保险多层次融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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