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制度:一个全新的学术研究领域——关于文化产业制度研究的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产业论文,制度论文,述评论文,学术研究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07)03—0087—05
一、文化产业制度:全新的理论命题
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发展,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而文化产业又因涉及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而被赋予了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较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十分弱小,发展不充分。归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文化产业制度的长期缺位。因此,当对文化产业制度的需求在不能有效实现便不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时候,文化产业制度问题就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诉求。
文化产业制度是文化产业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文化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客观上需要文化产业制度的引导、管理、扶持。而我国的文化产业制度,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其制度制定的价值出发点、功能以及文化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较差,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步伐以及入世后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变动性要求间存在明显落差。文化产业制度又是应对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都十分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并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保护和扶植本国文化产业免受外来冲击。而我国近些年虽然将文化产业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和支持其发展的政策法规,但应对全球化的引导性、保护性的文化产业制度却处于滞后状态。面对WTO保护时限的过期和强势文化的入侵,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的“加速度”态势,我国文化产业制度是严重不足的。因此,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发展态势,及时建立一套科学、完善而且强有力的文化产业制度体系,对于文化产业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总之,文化产业制度命题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特别是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强势文化产业的挑战和国内文化需求的攀升,在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势下推进文化产业制度建设,已成为文化产业飞跃的必然诉求,也为文化产业制度这一理论命题赋予了重大理论价值。而文化产业制度由于其解放文化生产力和重建文化生产关系的要义而又具有了重大现实意义。如何完善文化产业制度,如何推动文化产业制度的持续创新,如何实现文化产业制度设计的优化等问题的解答势必成为一项现实的战略性课题。
二、文化产业制度的缘起:文化产业概念的厘清
何为文化产业制度?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文化产业概念的厘清。文化产业的概念源于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其《启蒙的辩证法》(1947)中提到的“文化工业”概念,但是这一概念是对文化产业的否定性批判。[1] 本雅明(Walter Benjamin)从艺术和技术进步为民主和解放提供机会的前提出发对文化产业持认同态度。马克拉伯(Machlup,1965)则基于信息技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提出“知识工业”的概念。日下公人(1989)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创造某种文化,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并将文化产业划分为生产与销售的文化产品的行业,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以及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产业等。[2] 1998年,英国政府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概念,特指从个体的创造性、个体技艺和才能中获取发展动力的企业,以及那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3] 霍金斯(2001)将创意产业定义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即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而且这四种工业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4] 托斯(Towse,2002)则认为,文化产业包括音乐、唱片、电视、旅游、电影等视觉形式的艺术表现,文化内容的创造、发展、保存和传播,以及为促进和推动上述各项活动而开展的相关创造性活动。[5]
我国理论界对文化产业的讨论始于90年代中期。在1996年“首都文化发展战略研讨会”上首次提到“文化产业”的概念。[6] 文化蓝皮书(张晓明、胡惠林等,2002)明确了文化产业的性质,即在产品性质上,是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在经济过程性质上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整个过程奠定在知识产权之上。[7] 而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中将文化产业界定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并将文化产业划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核心层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影、文艺表演、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文化社团等,外围层包括互联网、旅行社服务、景区文化服务、网吧、文化产品租赁和拍卖、广告、会展服务等,相关层是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8]
从内涵界定来看,国内外对文化产业的理解未形成统一、权威的认同。其内涵和外延因研究主体偏好不同而异,如各国历史传统与文化背景不同,文化产业实际状况不同以及各国对文化产业重要性认识的不同等都会导致对文化产业概念理解的差异性。特别是文化产业自身的快速发展使其概念外延由文学艺术、广播影视、音乐与舞蹈等表演业而扩展到教育、设计、网络游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等等。实际上,文化产业作为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是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为目标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属性的统一体。其产业性是指文化产品和服务是通过对文化符号的大量复制而生产出来,并通过市场营销来进行文化传播;而文化属性是指文化产业要担负文化传播和文化发展的功能。
三、文化产业制度研究的国内视野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内大批知名专家和学者对文化产业理论进行了潜心研究。从当前研究状况看,文化产业理论研究分为两种研究路线,即一是哲学、文化、艺术方面的文化研究路线,二是由文化产业经营人员和经济管理类研究人员组成的经济研究路线。但有关文化产业制度方面系统专题的研究还很少,而且主要是探讨或者在文章内提及到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等内容体系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等制度安排。
(一)文化产业制度层面的有限研究
叶南客(2003)在研究创新文化产业政策中提到“文化产业制度”问题,指出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必然有一个产权的问题,即产业制度创新的基础是产权变革。作者列举了国家全资企业的“单一的国家所有,无法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建立起实质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强调必须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区分开来,进行产权制度变革,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文化产业部门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的必要步骤。[9] 胡惠林(2006)对文化产业制度论题做了较详细的探讨:一是关于文化产业制度概念,即文化产业制度是文化制度的一种构成形态与组织形态,是关于文化产业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形成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内生需求。二是文化产业制度与政策创新。他指出,文化产业制度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是一国和地区文化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强调我国之所以没有建立文化产业制度,重要原因是在交易方式选择中选择了以计划而不是市场的方式来发展文化,导致制度交易费用的高成本。三是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制度建构。他指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是一次全面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利益关系的全面改革和创新”,主张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类不同性质的文化发展形态,建立新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实现文化制度理论、文化法治理论和文化政策理论创新是我国文化产业制度建设的重要选择。四是意识形态管理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建设。文化产业制度的缺失导致长期以来文化建设途径和工具单一。而意识形态是一项正规的制度安排,建立起对意识形态管理理念的全新认识,将直接决定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程度。[10]
(二)文化产业制度的内容体系: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首先,文化产业政策的界定和内容研究。叶南客(2003)认为,文化产业政策是各级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目标,弥补修正市场机制缺陷而制定的带有特定导向性的文化生产、流通、消费等规章条款系统。[9] 刘吉发(2005)将文化产业政策定义为: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维护文化产业运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达到对社会文化资源的最优配置,重新调整文化产业经济活动的一种政策导向。[11] 胡惠林(2006)指出,文化产业政策是政府根据文化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以及一定时期内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变动趋势,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规划、引导和干预文化产业形成和发展的文化主张体系。[10] 陈家泽(2006)、杨吉华(2007)等提出文化产业政策大类上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具体包含文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的政策、规范文化市场的政策、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的政策、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创造宽松金融环境的政策等。
其次,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现状与战略研究。陈卫平(2004)、范建华(2005)等研究了文化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文化产业政策执行强力不够、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文化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加剧了文化政策法规体系的不平等。周亮(2005)、杨长春(2005)等侧重法规问题,认为文化产业领域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立法盲点多,缺少高层立法,基本法规又落后于形势发展。在战略层面,周斌(2005)等侧重政策制定的原则,即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遵循市场机制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将文化产业纳入国家宏观调控、实施文化产业人才工程、引导高新技术进入文化领域以及健全文化中介组织的原则等。[12] 朱喆(2005)侧重战略层面,指出要科学地对文化企业及产品进行分类统计,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政策,制定扶植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投融资政策和财税政策以及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度等。[13] 钱正武(2007)等构建了文化产业政策的实施机制,即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主体横向协调机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主体纵向协调机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宣传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客体的动态调适机制以及利益诱导机制。[14]
(三)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的一项制度安排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经历了初步探索、系统展开和纵深发展三阶段,其特征是体制内改革快于体制外,外层制度改革快于核心制度改革,基层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快于文化行政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之源。[15] 而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因是文化市场的需求压力、改革协调发展压力以及计划体制“瓶颈”压力;外因则是世界综合国力竞争方向的转变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的影响。但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使其弊端也显现出来:一是文化管理和文化投资层面,政府与文化经营单位间的责权尚未理清,文化建设投资又存在文化事业经费统包制和非法制化[16]。二是存在两个“不明确”,即政府职责和市场作用划分不明确以及公益性与文化产业经营性的关系不明确。三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形成。[17] 四是传统体制模式的后遗症导致政府管理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手段管文化、办文化、统包统揽。五是文化体制改革观念上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目的认识不足,而组建文化集团后仍将面临第二次分离。[18]
针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难题,众多研究认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文化发展的根本出路,即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政企和管办分开,实行文化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管理和扶持,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加快文化立法。[19] 而傅才武(2005)把行业特点视为制定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战略的逻辑出发点,即找准差异、发现优势、在宣传文化战线布局结构调整中对文化部门的改革方向目标准确定位,实现管办分离、业务重组和分途发展。实际上,文化体制改革走了一条由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渐进发展的路径。[20] 范建华(2005)把文化产业政策改善作为突破口,强调文化产业政策调整、文化投融资体制创新、文化市场准入条件放宽等都将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的推动力。[21] 而当增量改革把文化产业能量积蓄到一定程度需启动文化体制的存量改革,实现宏观制度和体制安排方面有效、规范、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养起来”和对经营性文化产业“放开手”同行,并建立与完善文化产业的相关配套政策,培养文化领域的人才,实现文化体制的闯关。[22]
此外,诸多研究将文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联系起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把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创新作为突破口,但前提要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做到分类管理。[23] 而文化体制改革中的制度创新应从三个层面同时进行,即宏观上国家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业政策的创新与法律制度建设,中观上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制度创新以及微观上文化事业和企业单位内部的组织与管理制度的创新。[24] 文化体制改革还需改革理论的创新,建立新文化建设与文化管理理论,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为全面推进国家文化制度建设创造新的政治文明架构以及建立国家文化管理的有效的文化法律制度和体系。[25] 此外,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则需构建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文化大市场,构建适应文化发展的运行机制,进行文化生产单位企业化改造;改革投融资政策以及人事分配制度,大力进行文化外贸体制改革。[26]
四、文化产业制度研究的国际视角
国外有关研究涉及的文化产业制度也聚焦于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层面,基本是文化政策的延伸,并将文化管理体制纳入进来。而对此研究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是加汉姆(1983)在《文化的概念:公共政策与文化产业》开宗明义将文化产业作为文化行为和公共文化政策分析的中心,显示与传统文化研究者立场的不同,为文化政策的制订提供了参考。A.Girard和G.Gentil(1983)认为,文化政策反应的事实是:“人类面临的两难抉择,一是怀疑中寻求绝望而愚钝的逃避,一是坚决的面对未来。”从而说明文化政策存在的难题。[27] 文化产业制度,一方面是根据本国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原则制定总方针政策;另一方面是具有规章条款详细的行业专项政策法规,并由行政组织进行操作和监督实施。如美、英等国的电影分级制、法国的文化市场经纪人制度等。而UNESCO对文化产业政策的研究表明文化产业制度是有意识且谨慎的作法、行为来进行国家整体考量,其目的是有限时间内将可利用的物质与人力资源整合,以满足社会对文化的需求。
(一)文化产业制度体系下的文化产业政策分类与举措
Frith.S(1991)将文化产业政策分为三类:一是产业型文化政策,适用于文化产品的生产供应;二是旅游型文化政策,特指体验每个城市独特“气氛”的文化产品;三是装饰性文化政策;四是文化民主型政策,强调公共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的重要性。[28] 而Kong.L(2000)研究了英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指出其政策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增加对文化生产所需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二是促进各种标志性开发的政策;三是投资公共艺术和雕塑建设的政策;四是加强商业与公共部门合作的政策。从制度措施来看:一是完善文化产业法规制度。如美国为加强对黄色文化产品泛滥的控制,除电影业的电影法和分级制度外,还制定了电视制作放映的审查定级制度。[29] 如Joseph R.Dominick(1976)研究了电影的分级系统,即G级(General)、PG级(Parental Guidance)、R级(Restricted)、X级(禁止17岁以下观看),并指出在1984年又在PG级和R级间增加了PG—13级(13岁以下不宜观看);二是加大对高雅艺术的支持力度,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如英国提出政府和社会对艺术事业的支持。苏格兰则在《为苏格兰喝彩:一套民族文化策略》中展示了对图书馆事业、信息协会以及其他能够满足公众的需求、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资助和支持。[30]
(二)文化产业制度体系下的政策多元化
文化产业政策如何能够发挥文化创造力、实现文化产业的集聚发展等问题以及区域文化产业政策问题在此研究里都有所体现,而文化产业政策的实现还需要文化组织的保障(参见下表)。1982年,UNESCO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使得相关文化政策研究纷纷涌现。如西蒙·欧多特(Simone,1984)分析了法国独特的文化政策对法国的经济发展的影响。William提出要开发文化研究网络增强文化管理的基础,为文化管理者提供全国性跨领域的信息和合作平台。[31] 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各国陆续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发展战略:1993年,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先后推出官方文化政策文件,欧盟各国也相继出台文化政策的框架性文件。其中,Andrew.Taylor研究了英国的文化政策,认为政党竞争会使得文化政策成为政策领域中比较重要的一环。[32] 而澳大利亚的《创造之国度:澳大利亚联邦文化政策》(1994)和《澳大利亚的文化:政策、公众和纲领》(David,2001)反映出澳大利亚文化政策的特点:一是重视传统产业、特别重视保护文化遗产,并专门设立了遗产委员会和专项法律;二是鼓励创新,鼓励在原有艺术品种基础上创新,鼓励引进新的艺术品活跃文化市场。[33] 而日本文化政策推进会通过的《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1995),论述了文化政策的重要性,并确立了日本在未来2l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此外,Marie-Pierre Le Hir(2000)对法国文化保护政策的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法国的文化政策宣称文化是国家形象的重要因素,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关注和资金投入很大。而英国出台《文化与创意10年规划》,[34] 芬兰颁布《内容创造启动方案:2000—2004》,美国州立法会议出台咨询性政策文件《文化投资:州的政策创新》……这些政策法规性方案的出台表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而在文化产业政策方面作出的努力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异军突起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五、结论
从国外相关研究来看,西方的文化产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文化产业政策,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文化产业结构进行调控。其所采取的文化产业政策具有共性,一方面,专项政策一般都比较具体,如美、英等国的电影分级制度,法国的文化市场经纪人制度等;且规章条款比较详细,便于实施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对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和对文化产业的管理是一致的,即按不同的文化艺术门类行业和综合业务分工组建机构、划分职能,“放手”任其发展。国内关于文化产业理论研究的进展与研究成果以及学者们对文化产业的认识逐渐加深、研究主题拓展,但关于文化产业制度的专门研究是严重不足的,而现有的对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论述也未深入,导致理论上存在许多误区和盲点,实践和政策层面表现为许多禁区和障碍,客观上影响了文化产业全面健康地发展。但综合国内外研究,其致命的缺点是,无论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都尚未形成一个权威而统一的文化产业概念,而文化产业的外延又不断拓宽,若对文化产业涵盖的行业和领域达不成共识,那就无法量身制定有利于文化产业现在及未来发展的相应制度,这就决定了文化产业制度统一概念的形成还需一段漫长的道路要走。
总之,文化产业制度可以说是文化制度的一种构成形态与组织形态,是关于文化产业层面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而文化产业政策、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建构和文化行政组织的完善都是文化产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文化产业制度作为全新的研究领域,其深入研究还应将涉及文化产业诸要素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文化产业制度设计的优化以及制度安排的法制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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