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商业改革途径研讨会”观点综述_商业论文

“深化国有商业改革途径研讨会”观点综述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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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国有商业改革的目的

改革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对此作者们一致认同。但对国有商业改革的具体目的产生不同看法。不少作者回顾了20年来国有商业在改革与发展中蹒跚彳亍难以为继的“惨状”,分析了由强而弱、由盛而衰的原因。有的指出:国有商业通过改革,要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及其地位、作用,要提高在全社会中批发和零售的比重,至少要保住大型零售企业这块最后的阵地,否则就发挥不了主渠道作用。有作者指出,在工厂自销、零售自采的夹攻下,国有批发体系土崩瓦解;在全民经商、剧烈竞争的围攻中,中小零售商也无奈地走上民营之路。唯有大型国有零售企业一枝独秀,成为国有商业的最后阵地。作者认为,大型零售企业是国有商业中最活跃、最容易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部分,在体制转换中能生存下来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作者特别指出,要善待他们,主张在近期内不作大的战略性调整,要养精蓄锐,保存实力,待市场好转,形势明朗,再图发展。作者认为:这或许是目前应采取的正确策略。但有作者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国有商业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国有商业独霸天下的日子不会再来了。现在国有商业的地盘(比重)越来越小了,能生存下来就是进步,因为这种变化是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改革方向的,不必为它的“萎缩”、“衰退”而叹息。

二、关于商业的所有制结构和国有商业的职能、地位、作用问题

一是“保卫论”。就是要保守、保住国有商业。有作者说,发展国民经济也需要发挥国有商业对市场的主导作用,国有商业要保持其在城乡市场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就不能放弃国有商业这块阵地。各行业都有不少办得不错的国有企业,人家能办好,难道我们就办不好?何况我们也有一些办得好的国有商业,何必要“退出”呢?有同志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国有商业不需要存在、不能存在,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存在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国有商业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成份,虽然不是国家需要垄断的行业,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通过它们起到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在流通领域的运行作用。前述从改革目的角度提出的提高比重、保住阵地的主张也属此类观点。

二是“半退论”。即国有资本从中小国有商业企业中,通过资产重组逐步退出来,转为非国有商业,乃至非公有的个体、私营商业。绝大部分作者都赞同“半退论”观点,就是持“保卫论”观点的作者,也主张对亏、小、微、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没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国有商业企业,通过兼并、出售、转让、破产等途径,改变为集体商业或个体、私营商业。

三是“退出论”。就是国有资本从国有商业企业中通过资产重组全部或大部分退出来,一部分改变为多种形式的混合型商业,一部分变为个体、私营商业。有作者指出,商业企业几乎没有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也几乎没有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所以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完全可以敢闯、敢冒、敢试验,彻底冲破姓“公”姓“私”的认识误区,大可不必在“公”、“私”问题上纠缠不清,下决心都退出来,没什么危险,此举应持“只干事不争论”的方针。有作者指出:国有商业“要坚守阵地”、“发挥主导作用”的观念都必须扬弃,否则改革深入不了。有作者认为,在商业流通领域,国有经济要缩短战线,首先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中撤出来。这类国有商业企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没有明显的外部性,资本撤出来不会影响国有经济功能的发挥。有作者从政府和国有资本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对“退出论”作了较系统的论述。认为国有商业要明确职能定位和作用范围,缩短战线,缩小规模,提高质量,增强实力,提高商业现代化水平和竞争能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定时期内,受政府委托,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市场宏观调控发挥一定的作用。按照这个思路,根据十五大精神和中国的产业政策,作者提出,国有资本应从流通领域逐步退出。理由是:(1)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社会,而不是拿纳税人的钱自己直接去办厂、开店;对社会经济活动,政府只做“裁判员”、服务员,而不是赤膊上阵当“运动员”“战斗员”,与民争利;(2)国有经济需要进入的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就目前而言主要有:资源垄断性行为,提供最重要的公共产品的行业、重要的支柱产业、高科技产业,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等。而流通产业是高度竞争的行业,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放开的,应由民间去投资经营。竞争性很强的领域是不适宜用纳税人提供的资本进入的;(3)国有商业战线太长,遍布大中小城镇的各行各业;总体规模过大,但单体既小且散,形不成拳头优势和竞争优势;人员素质、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太低、太落后。这样的产业,投资主体只政府一家,如何管得了、管得好?仅据此也该退出来。作者还对“政企分开”、“抓大放小”中的“放小”、“分开”作了如下解释:“放小”就是把国有资本退出来,改为非国有或非公有性质的企业,投资主体让位于民间经济组织或自然人,这样就很自然地实现了政府与企业的分开。你看“民营经济”就不存在“政企不分”问题。有作者对最近国家有关部门下文制*

出售国有小企业“表示茫然和不理解”。作者说:前一段确有“刮风”的倾向,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出售往往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企业是不能自己卖自己的。作者指出,“出售”是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步伐所列举应采取的7种形式之一,是置换企业国有资产的一种方式,不要随意去否定十五大肯定的东西。作者说,关键在于如何进行规范,可以提规范出售,不要简单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

三、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途径、形式问题

应征文章中,专题或综合性文章中谈及这个问题的最多。涉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的主要有:兼并、收购、拍卖、出售(让售)、转让(出让、“实心转让”)、破产等;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有:租赁、承包(经营承包、资产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等)、国有民营、集有个营、托管等;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联合、合并、合作、合营、合伙等,如发生在同一所有制的,不会涉及产权关系的变动;如发生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则会涉及产权关系的变化。战略性改组、改造、改革后的企业组织形式有:股份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商社、商业集团、商业集团公司、商业总公司、城市消费合作社、“连锁经营+股份合作”等。上述途径、形式,除对所有制问题有若干不同看法外,基本观点大致相近,具体做法稍有不同,有不少文章对当地的实践经验作了概要介绍。上述途径、形式中,“实心转让”、“连锁经营+股份合作”、城市消费合作社还只在局部地方试行,现简介如下:

“实心转让”。还只在上海市各区属商业系统小型商业企业改革中试行。上海市在推行小型商业企业改革中,对商业网点的经营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公开招标形式向原企业内职工实施转让,经过招标取得转让权的受让人须带转指定数量的原企业本网点或原企业本网点以外的职工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与受让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并以法律形式保障转让方、受让方和受让方带转的职工权益。经若干年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上海市商业领导部门的肯定和支持。据此,上海市各区积极推行,十五大后至今年上半年已有230家小企业实施了转让,另有20家在组织实施中。为什么这种形式干部、职工乐意接受、易于推行、受到“青睐”?作者认为,从宏观上看,符合实现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和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从企业微观经济效益看,有利于调动企业干部和职工两个积极性,止住企业“出血点”。从社会效益看,有利于企业职工岗位的连续性、稳定性,符合国家“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因为转让的对象首先是本企业(店)的职工,然后是本行业职工,最后才面对全社会,在面对全社会时,有的还规定,本企业职工的配偶、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均视为本企业职工并同时处于“转让”中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这种“近水楼台先得月”、“肥水不外流”的规定,就是“实心转让”的“实心”体现。即使原企业职工有不愿跟随转让或自愿下岗的,受让方也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方案给其支付一定量的安置费,并在合同中载明。从实施过程看,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比股份合作制等更简便、更易于推广,在评估、组织程序等方面,不必那么严格、严密;涉及了产权制度的深层改革,但又留有余地,富于灵活性,如转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权归受让人所有,这比租赁、承包的改革力度大;但又比单纯的出售更灵活,可以附加一些限制条件,如带多少职工。转让,可以是一次性的产权转让,又不必一定是产权转让,实践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网点经营使用权的转让,有的规定了使用权转让年限,留有余地,不致于一次性决策定终身,避免出现“覆水难收”的局面,还可避免改组、联合、兼并等改革形式需有银行挂账停息等配套政策才能施行的难处。所以,“实心转让”特别适宜于小企业中推行,越小越易于推广。

连锁经营+股份合作。作者说,“公司+农户”的双层经营模式,深受农民欢迎,得到中央肯定。他们在小型商业企业改革中引进农村双层经营模式的精神,采取“连锁经营+股份合作”的模式,作了试验,使企业发展,职工也得到了实惠。作者论述了这种模式的可行性、互补性、优越性,提出了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强化资本营运与交易,不断完善流通领域的这种双层经营模式。作者说,小型商业企业的多层经营与农村的双层经营具有相似性,如国有民营改革时实施的“六自一定”原则与农村双层承包经营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近年小企业进行租赁、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等项改革,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调运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实现了股份合作制与连锁经营的辩证统一。近年实行的连锁经营,大多是大店带小店式的,实际是甩包袱,大小店利益相左,大多合不好,连的又大多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未变,权责利不明,职工与企业关系不密,企业仍然无活力。作者说,他们分析股份合作制在小型商业企业的运行特点和操作方式以及连锁经营的运行情况时发现,把两者联系起来,能起到互补长短的作用,形成构造企业多层经营模式的最佳统一。股份合作制的合资、合劳本质也与农村双层经营相似,但它毕竟不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还难用“股绳”将职工与企业捆紧。而连锁经营的标准化、专业化、统一化、单纯化等特征,可以强化“股绳”的捆紧作用。作者认为,小型商业企业通过连锁和股份合作的有机结合,使企业挖掘了潜力,扩大了规模,发挥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与职工两者统一起来,实现了宏观调控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

城市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50年代就有,不是新生事物,但近年再次在上海等城市出现,不是原有基础上的简单重复和原有模式的机械翻版,而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人民大众的消费需求在新形势下的创新,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赋予了新的内容,有新意,使城市供销合作社找到了一条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使自身发展壮大的新路。比如上海杨浦区供销社的做法和经验就可以借鉴。

四、关于批发企业的改革问题。

有作者对批发企业改革提出了“定位再认识”和“关系再造”、“功能再造”的观点。作者指出,流通体制改革后,一方面打破了“三固定”、“四级流转”的格局,另一方面又出现商品进入市场和流出市场的“两头活跃”、“中间(批发)萎缩”的现象,作者认为这是“制造商自销”、“零售商自采”造成的。作者指出,改革后流通渠道缩短的格局仍不能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大量生产资本进入流通,形成新的批发机构,是重复建设;零售涉足批发,在采、储、运、送等环节必然要加大投入,造成资源的分散浪费,流通成本上升,将导致再一次社会大分工,不合算。由批发萎缩引出了“批发无用论”不符合社会分工理论,也不符合美国、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取得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制造商和零售商对批发商的依存度已越来越高。批发环节并非可有可无,它对一个国家流通规模化、现代化、高效化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最大的问题是批发功能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各环节的组织再造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再造。作者在论述关系再造时提出了产权维系一体化、契约维系一体化、管理维系一体化三种基本形式;在论述功能再造时提出了五种转化方式:一是向多功能型转化;二是向经济型转化;三是向总代理、总经销转化;四是向物流中心转化;五是向综合商社转化。作者指出:无论向哪种方式转化,都必须以现代科技为基础,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武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是现代批发商最基本的要求。

五、关于县级国有商业改革问题。

有作者经两年时间对20个县的国有商业情况作了调查分析研究后指出,县级国有商业的出路在于实施战略改组。作者说,目前我们国家还难以实行西方那种完全意义的市场经济,只能是市场调节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要由感性走向理性,用动态的观点、辩证的观点,按“抓大放小”的原则,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作者认为,中央的重点是“抓大”,地方的重点是“放小”,因为按原内贸部定的标准,县级商业企业基本上都是小企业,属于“放”的对象。作者认为,在县一级“放小”的形式有两类:一是不涉及产权变更的,如联合、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二是涉及产权变更的,如收购、出售、兼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作者说,所谓改制要有新突破,主要是指产权变更。根据当地实际必须对县级国有商业实行活一批、死一批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盘活存量资产为重点,以“三个有利于”为判断标准,对县级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据此,作者提出了国有商业的几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一是股份合作制;二是兼并破产,并对其条件、原则、意义作了阐述;三是实施“买断”,并对买断的两种办法作了介绍;四是母体保留,子体重组;五是出售(或拍卖)国有小门点;六是对不涉及产权变更、过去已在实行的改革,如抽资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联合经营、委托代管、组建集团等,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职工愿意,可以继续下去,不必急于改变;七是要进行人员流动,减人增效,降低人工成本。还提出了需要注意把握的若干问题。

六、关于政企分开问题

有作者认为政企“分而不开”主要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清,经营责任不明上。作者说,不能把“政企分开”理解为仅仅是“政府向企业放权”或“政府不管企业”。作者指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是有条件的:一是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宏观调控,达到“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二是企业摆脱政府附属物地位,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三是必须改变“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利益分配格局。作者在分析“政企分开”难到位的原因时指出:一是政府职能转变滞缓;二是企业对“政企分开”还存在疑虑,他们一方面不喜欢“婆婆”的干预,但遇到困难时又希望得到“婆婆”的帮助;三是利益调整的障碍;四是配套措施跟不上;五是法制不完善,不少法律、法规“刚性不足,弹性有余。”作者认为,政企难分开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因此,政府应是推进“政企分开”的行为主体,关键是明晰政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和明确盈亏责任,确定营运体系,建立稽查监管制度,并强化法制建设。有作者提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立“经济舞台意识”,转变观念,转换“角色”,将过去无所不包的管理职能转变为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信息引导、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并协同政府各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商业企业行为。因此,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商业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舞台。作者指出,商业主管部门应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逐步形成参与不干预、调控不强制、引导不包办的新型政企关系,商业行政部门作为“政企分开”的行为主体,要主动更新观念,自我革命,克服“怕失权、怕失位”的权利观,不“唯书”,不“唯上”,走换脑筋、清规章、放权利(管大不管小、管原则不管具体)、转职能(做到横向不交叉、纵向放权利,上下休对口、宏观搞调控、微观多服务)、撤(不必要的)机构之路。有作者指出,政企分不开,关键是产权关系捆绑着,分不清,“政企不分”的现象只发生在国有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就不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可见,只要将国有资本从国有企业中退出来,主管部门就自然“消亡”,“政企不分”的现象也就自然消失。

七、关于商业优质服务中的“不满意就退货”问题。有作者对商业营销策略和服务项目中的“不满意就退货”提出异议,认为“应慎重考虑,切勿轻以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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