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省 西安市 710119)
摘要:我国传统法律中的“矜老”原则是我国古代社会中一项具有代表性的原则,对各个朝代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阶段,“矜老”在这个时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的刑法和民法都对“矜老”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三个部分对“矜老”原则这个问题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是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历史考察,矜老原则经过了形成时期、儒家化时期和完备时期;第二部分是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具体表现,将从公法、私法两个角度进行具体论述;第三部分是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价值评判。
关键词:矜老原则;儒家化;历史发展
一、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历史考察
(一)矜老原则的形成时期(先秦时期)
《礼记•曲礼》记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的对于“三赦”的规定:“一赦曰幼童,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可见,西周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上规定是我国古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最早的规定。“矜老”原则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西周思想对法律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体现了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并不是盲目的加以规定,而是与犯罪动机、目的、后果相联系,与老年人自身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对老人实行恤刑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定和维护统治的立法目的,为后世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奠定了的基础。
(二)矜老原则的儒家化时期(汉朝-魏晋南北朝)
汉代关于老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前后有发生多次变化。惠帝下诏规定:“民年七十以,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后公元前141年,下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宣帝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平帝元始四年颁令:“八十岁以上,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在不同时期,统治者在诏令中规定的老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同,但较之于西周有了很大的进步,各个时期统治者都对矜老制度颁布了诏令,体现出统治者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对恤刑制度的重视,这一系列的规定使矜老原则更加完善。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倡导的法律思想。据《魏书•刑罚志》记载的规定:“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魏晋南北朝对老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基本和汉朝相同,都是八十岁,没有明显的改变。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继承了汉朝的儒家思想来制定法律,使“矜老”原则进一步儒家化。
(三)矜老原则的完备时期(隋朝-清朝)
在《唐律疏议》中,法律将老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为三个等次。第一等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等是:“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第三等是:“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更具有层次化和规范化。唐朝关于矜老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宋朝的矜老原则是对唐朝的继承,但宋朝的矜老原则更趋扩大。相较于唐律的规定范围更加宽泛,但宋朝对矜老原则的规定基本还是沿袭了唐律的规定。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在整个古代社会中经历了形成时期、儒家化时期到最后的完备时期。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矜老原则的发展趋于完善,具有一定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对中国以后的矜老原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具体表现
(一)矜老原则在公法中的表现
1、在履行国家义务方面的表现
各个朝代统治者在赋予人民一些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他们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古代规定人民要服役就是他们要承担的义务。秦朝、宋朝以及明朝都规定了六十岁以上的人免除服役。
2、在刑法方面的表现
(1)“不孝”入律
从西周开始,统治者就把不孝罪纳入罪名行列;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式将不孝罪列入“重罪十条”中,《北齐律》对此正式确定;到了隋朝时期,将不孝罪纳入“十恶”重罪中,而且“十恶”重罪正式加入《名例律》中。各个朝代对不孝行为的规制,是“矜老”原则的精神体现。体现了古代社会中统治者对孝道文化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统治者对老人的优待。
(2)王杖制度
王杖制度是在汉代的时候,皇帝出于对老年人的尊敬,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而给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授予王杖的制度。《王杖诏书令册》记载曰:“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人们都应该尊敬他们。除了犯杀人罪以外,不能对其处以刑罚,更不能够对其进行连坐。七十岁以上持有王杖的人,和六百石官吏地位差不多,进入官府不能够被驱赶出来;如果有人敢殴打、辱骂他们,则以大逆不道罪论处”。汉代制定的王杖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优待。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权益。
3、在诉讼程序方面的表现
(1)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最初是魏晋南北朝《北魏律》中提出的,明朝时期沿用这一制度。魏晋南北朝提出的存留养亲制度与优待老人相结合,是我国古代“矜老”原则的具体体现。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对于犯了除“十恶”死罪或者应该判处流刑、徒刑的罪犯,如果祖父母的年龄达到七十岁以上,而且身边也没有其他成年子孙可以侍奉、赡养、照料他们的生活,法律规定允许罪犯向政府反映这个情况,暂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允许其侍奉、赡养老人,直至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死刑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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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相隐不为罪制度
唐朝时期提出的同居相隐不为罪制度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的进一步规范化,相较于汉代该制度更加完备、健全,明朝时期一直沿用这一制度。同居相隐不为罪制度规定:状告祖父母,无论所状告的情况是否属实,告发的人均要处以死刑。状告外祖父母同状告祖父母一样,无论情况是否属实,均要处徒刑二年。同居相隐不为罪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统治者对“家长制社会”中老年人的优待,树立了老年人在家庭宗族中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
4、在行政法方面的表现
我国古代社会的“矜老”原则在行政法方面主要表现为致仕制度。唐朝提出了这一制度,到了宋朝进一步加以完善。致仕制度即为官员退休制度。退休以后国家会在升职、加衔、领取俸禄以及对子孙后代都给予一定的照顾和优待,体现了统治者对老年人的优待。
(二)矜老原则在私法中的表现
1、在民法方面的表现
在民法中,对“矜老”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在家庭中,老人占据一定的地位。所以从各个方面规定了要关爱、体恤老人。在家庭中,首先要做到孝敬、尊敬、爱护老人。对于孝敬老人这一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古代是直接将“不孝”入律,体现了古代统治者对老人的优待,对孝道文化的重视,除了规定要孝敬老人外,《唐律》还对家庭生活中的财产权作了具体规定。祖父母、父母还在世的时候,子孙如果别籍异户的,要判处徒刑三年,如果未经家长的许可私自动用家庭财产的,也要依据数量的多少处以一定的刑罚。明朝沿用了此规定。
2、在经济方面的表现
汉朝规定了具体的纳税制度。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要交纳人口税。未成年人也要交纳口赋,但是老年人不需要纳税。唐朝对于纳税制度也进一步作了规定,二十二岁为成年人,成年人要开始交纳赋税,而其余人不需要交纳,意思是老年人不需要纳税。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具体表现从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处处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优待,符合古代社会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的价值评判
(一)积极方面
1、有利于维持社会安定,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矜老”原则体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具有人道精神的重要内容。“礼”“仁”思想、明德慎罚、孝道文化、儒家化思想等都与“矜老”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一种比较仁厚的统治原则,所以很容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接受和认可,从而有利于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在古代社会中,如果仅仅依靠法律、刑罚去约束老百姓,能够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是老百姓不会有羞耻感,这样只是能约束老百姓而做不到预防犯罪。如果用道德,礼仪去感化老百姓,不仅能够控制老百姓犯罪而且能够使老百姓形成羞耻感,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而使社会安定团结。
2、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家长型社会”,老人在家里拥有一定的权威,“亲亲、尊尊”思想就体现了儒家化下家庭中家长、族长的地位。“矜老”原则的存在体现了统治者对老年人的优待和保护,树立了老年人的威信,有利于形成尊卑有序的等级关系,从而促进家庭的和谐。
3、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
“矜老”原则是我国传统法律中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原则,体现的是一种仁政思想。法律的儒家化避免了法律仅仅是冰冷、机械的国家制裁工具。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制裁罪犯,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使老百姓真正了解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感化犯罪,从而做到减少犯罪的发生。矜老原则之所以能够长久地保存下来,就表明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对刑罚目的有深刻的认识,符合刑罚的谦抑性。他们希望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从而能够构建和谐社会。
(二)消极方面
在古代社会中,统治者制定了“矜老”原则,标榜统治者的仁厚,对老人的优待,关爱和保护老年人。但是,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由于统治者对官员的监督不够,权限划分不明确,而且普通老百姓由于地位低下,没有任何权力,不会影响官员的仕途发展,所以官员有时候任意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矜老原则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性,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维持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符合我国传统法律中的思想道德精神。但该原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统治者任意违反规定。但是,总体来讲,在我国传统法律中,矜老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作用,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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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金艳,(1992年10月8日—),女,汉族,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论文作者:金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4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