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困境下的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农产品论文,困境论文,集体论文,质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15)04-0070-08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链接分散农户与市场的一种有效载体,也是推动农业技术进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平台。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带动能力建设。 之前基于案例分析的研究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成员间互相监督、建立内部追溯制度有效保障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1-3]。然而合作社是一种在合作原则下建立的集体经济形式,奥尔森(Olson)[4]、奥斯特罗姆(Ostrom)[5]等关于集体行动理论的分析表明,成员共同利益并非集体行动的充要条件,集体在解决公共物品供给时往往面临困境,旨在解决公共物品供给困境的内部治理制度供给也面临诸多困境。对处在农产品供应链源头的合作社而言,保留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意味着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具有隐蔽性,如果合作社进行控制监管成本偏高,加之农产品优质优价尚未实现,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就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而且我国农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明显、治理结构尚不完善[6],更增加了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难度,使合作社很有可能由于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而面临质量安全控制不力的困境。 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安全已经成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的生命线。相对于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集体产权的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上似乎具有天然劣势。当前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究竟是高是低?在不断强调合作社带动能力建设的今天,随着带动人数增加合作社如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本文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视角来分析当前农民合作社在治理结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对健全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合作社运行的规范性,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1.文献综述 胡定寰等[7](2006)、汪普庆等[8](2009)、华红娟和常向阳[9](2011)、张会[10](2012)等从产业链的视角,论证了“合作社+农户”这种纵向合作模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意义。此外,还有学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合作组织内部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与机制进行了归纳。如卫龙宝和卢光明[1](2004)以浙江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总结了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和信息提供、农产品检验和分类包装等等。赵建欣和王俊阁[11](2010)认为合作社基地负责人与社员间互相监督所形成的监管机制、内部追溯机制、检验检测机制、信息传递机制等是保障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所在。高锁平和裴红罗[12](2011)认为合作社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基础是提升社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生产能力。概括起来,以上研究普遍认为具有紧密利益联接的合作社成员能够实现互相监督,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从而克服搭便车的问题,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然而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收益不明确以及分配困难,为社员提供了搭便车的动机,容易使合作社陷入农产品质量供给低效率的困境。佩纳斯托弗和维斯[13](Pennerstorfer and Weiss)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合作社的调查发现,由于无法获得质量安全控制的收益,社员普遍选择提供低质量产品。很多研究证明集体产权下搭便车的问题仍旧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关键问题[14-15]。蔡荣和王学渊[16](2013)对山东47家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发现,社员搭便车现象非常普遍。他认为合作社集体产权特征是社员搭便车的重要制度诱因,同时合作社规模越大、成员异质性越高,合作社内部搭便车的问题越严重。 从当前研究来看,一部分研究认为合作社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另一部分研究则认为搭便车是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自动解决的问题,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面临诸多天然劣势。本文认为研究方法的差异是得出两种截然不同观点的重要原因。肯定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积极意义的研究都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但案例分析法不可避免地面临样本选择偏差问题,无法解释合作社之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差异,也不能解释哪些因素影响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则的建立。而由于缺乏对我国农产品生产、销售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特殊性的分析,当前关于合作社搭便车问题的一般性理论分析也不适用于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分析。本研究基于合作社集体行动的特征,尝试将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视为合作社集体行动的结果,即假设高水平的质量安全控制意味着合作社能够解决搭便车问题克服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低水平的控制则意味着合作社没能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在此假设下采用一个扩展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探索合作社规模、结构、治理规则与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关系。 2.理论分析 奥尔森[4](Olson)指出共同利益并非集体行动的充要条件。随着集体中成员的数量增加,个体对集体行动的贡献减少,识别个体对集体行动贡献的成本却不断增加,搭便车的激励由此产生。奥尔森[4](Olson)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总结了集体行动能否成功的三个关键因素:集体规模、结构(成员异质性)与治理规则(强制与选择性激励)。在充分肯定奥尔森(Olson)将“经济人”这一经济学基本行为假设带入集体行动决策研究的基础上,众多学者从博弈模型、公共产品细分等方面对集体行动理论进行了修正与拓展。尤其是在促进集体行动的治理规则制定方面,贝茨[17](Bates)、奥斯特罗姆[5](Ostrom)都认为规则供给正如集体内部公共物品供给一样,存在着行动困境,即规则不会自发产生。埃尔斯特[18](Elster)认为,如果激励是通过互相监督的方式提供,那么就会产生二阶搭便车问题(如果没有针对监督的选择性激励,理性人不会自己去监督规则的执行)。综合以上研究,我们在奥尔森[4](Olson)集体行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产品属性、集体运作时间两个变量,提出一个扩展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如图l所示。 图1 扩展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 基于以上分析框架,以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作为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集体行动的结果,尝试分析探讨合作社规模、结构以及内部治理结构对其质量安全控制的影响。 (1)合作社规模。奥尔森[4](Olson)对比了小集团与大集团在集体行动上的差别,认为小集团在集体行动方面存在优势,原因是小集团中每位成员对公共品的相对贡献容易被识别,成员相互间便于直接监督,也便于提供选择性激励;在大集团中,强制则是更为有效地促进集体行动的手段。然而也有学者认为集体规模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并非如此简单。奥利弗[19]等(Oliver,et al.)指出,规模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取决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当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随集体规模改变不大时,大规模集体由于拥有更多的资源反而有助于集体产品的供给。此外,他还认为规模对于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作用会随着集体内部成员的异质性和非随机社会关系的增加而增强。 (2)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不仅集体规模对集体行动具有直接影响,集体成员的异质性也是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早期的研究,如奥尔森[4](Olson)、哈丁[20](Hardin)、奥利弗等[19](Oliver,et al.)大多认为集体成员的异质性有助于促成集体行动。奥尔森对异质性的界定主要依据集体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海克索恩[21](Heckathorn)首次将异质性拓展到集体成员对公共产品的兴趣以及成员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差异,在这一拓展的概念下,他发现异质性、集体行动以及管理规则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在当前的中国合作社中,社员间、社员与带动农户间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彼此利益诉求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将社员的异质性扩展为集体内部权力、利益分配上的异质性与成员生产经营上的异质性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3)合作社运作时间。奥尔森(Olson)的分析和囚徒困境的最大缺陷是分析的静态性质,阿克塞尔罗德[22](Axelrod)将其改为S人D次性模型,证实当D很大时,总得分最高的是一种被称为“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只要博弈的一方有理性的学习能力,双方逐渐在博弈中采取合作策略[22]。 (4)合作社内部治理与监督。成熟规范的内部治理规则是合作质量安全控制行动得以实现的保障,其中社员大会制度与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两项至关重要的基础制度。除此之外,林毅夫[23](1992)指出灵活的退出机制是社员参与合作社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合作得以执行的关键因素。除了基础制度之外,如果合作社能够制定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规则,以成文的规定明确界定社员与合作社具体职责,必将有助于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5)产品属性。按照奥斯特罗姆[5](Ostrom)的划分,收费产品与公共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可排他。如果产品是可排他的,集体能够降低搭便车的程度。合作社是否对“质量安全控制”进行排他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制行为的结果——安全农产品能否额外增加收益,即如果合作社能够以品牌或者其他特定销售渠道来实现优质优价的话,那么就会有动力去进行排他,使“质量安全控制”成为一种收费产品;反之无法实现额外收益,也就没有动力进行排他。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择的调查地区为浙江省,调查对象主要从事蔬菜、水果销售加工(蔬菜与水果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较为集中的农产品品类)。浙江省作为国内最早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本文问卷发放采取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首先,依据《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与浙江省各县市蔬菜、水果产量统计数据,确定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丽水市莲都区,湖州市长兴县,台州市黄岩区、玉环县,嘉兴市嘉善县、平湖区,宁波慈溪市、象山县等6市10县区作为调查地区。然后,从每个县区蔬菜水果合作社名单中随机抽取20个合作社进行调查(不限定水果、蔬菜合作社比例),合计发放问卷200份,由于当前合作社治理尚不完善导致回收问卷中股权结构相关问题信息缺失较多,剔除关键信息缺失问卷共获得有效问卷76份。 2.变量设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被认为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举措,本文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发生原因分析刘畅等[25],从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与生产过程控制、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检测等四个方面对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进行评价。因变量与自变量详见表1。 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由于当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农产品认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都包括了对产地环境和产品的检测,因此本文选择将是否取得以上一种认证作为评价合作社是否实现产地环境和产品安全控制的主要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三种认证对产地环境、产品要求存在很大差别,但本研究仅仅关注质量安全这一基础属性,因此未对三种认证做分级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现还有赖于投入品的规范合理使用,如果合作社能够对投入品实行统购将有助于杜绝违禁农药流入,结合不定期的投入品使用技术培训,能够极大降低农产品安全风险,因此本文将投入品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作为评价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第二个衡量指标。追溯体系要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等方面的信息可追溯,因此将生产档案建设作为评价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第三个衡量指标。结合当前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产与管并重”,以产品控制为重点的基本思路,考虑产品控制和过程控制实现的难易程度,将未通过任何认证作为基准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质量安全控制水平1);将至少通过一种认证但未能实现投入品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归为第二层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质量安全控制水平2);在第二层的基础上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并能保证产品可追溯作为最高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质量安全控制水平3)。 3.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表1所示,总体来看,样本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较高,合作社在控制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从调查数据来看,7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16家合作社(21.05%)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处在水平1上,即产品未取得任何认证,也未对社员的投入品使用进行管理,产品无法追溯到个人;23家(30.26%)合作社处在质量安全控制水平2上;37家合作社(48.69%)达到了质量安全控制水平3。虽然样本合作社整体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处在较高的水平,但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的差异也是十分显著。 从样本合作社的规模来看,76家合作社平均规模约为121人,但规模最小的合作社仅有5名正式社员,规模最大的合作社有1 036名社员,规模差异非常明显。从合作社带动人数来看,76家合作社平均带动农户数为604户,最少带动农户数为10户,最多为12635户,同样差别巨大。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与辐射总人数之比均值在6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超过正式社员数量。 从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来看,76家合作社中55家合作社(72.37%)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低于40%,仅有6家合作社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超过80%。从前十大股东所占股份来看,76家合作社中前十大股东所占股份均值为70%,60家合作社(78.95%)前十大股东所占比重超过60%。综合来看,可以认为样本合作社治理采取的是正式社员或合作社核心群体集体决策的方式。而从合作社社员大会召开次数和财务信息公开次数来看,仅有1家合作社在2013年未召开过社员大会,未公开过财务信息,80.26%的合作社社员大会召开次数在4次以下(每季度一次),75%的合作社财务信息公开次数在4次以下。在针对社员与带动农户实施质量安全控制的奖惩制度方面,样本合作社还存在很大不足①,虽然合作社要求社员记录生产档案,也会不定期抽查生产档案记录情况,但没有一家合作社对不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行为进行经济惩罚,也不会对规范记录的社员进行奖励。综合来看,样本合作社虽然初步建立了内部治理与监管机制,但仍有待完善。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由于因变量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为有序变量,故本文采用有序logit模型,回归方程为: (1)式中,y为样本合作社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是影响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的规模、结构等变量的集合;为估计参数向量。 本文使用SPSS18对样本数据进行处理。为了验证是否适合使用有序回归,首先进行了平行线检验,检验结果显示P=0.707(P>0.05),说明可以使用有序回归进行分析。模型拟合信息检验(P<0.001)说明模型中至少有一个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不为0,模型是有意义的。具体模型检验与参数估计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显示: (1)合作社运作时间与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在5%水平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这意味合作社成立时间越长,其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越高。证明合作社长时间的存在使得集体成员倾向于采取合作的策略来促进集体行动的实现。 (2)合作社正式社员人数与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合作社成员规模增加并不必然导致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下降。而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越多,其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越低,这与正式社员规模、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间的正相关形成鲜明对比,显示出合作社社员与带动农户两类群体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不同影响。这恰好印证了奥利弗等[19](Oliver,et al.)提出的“关键群体”(Critical Mass)理论,即关键群体成员的增加能够为集体行动提供更多的信息、知识、资本等资源,能够为集体行动提供更多的启动成本,从而促进集体行动的达成;而在关键群体之外,普通成员的增加虽然未必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增加,却不可避免地导致集体内部识别成员贡献与监督决策执行成本的提升,从而对集体行动产生消极影响。在我国,亲缘等关系是合作社建立的基础[26],这些关系以及因这些关系而形成的信任是社员在质量安全控制上相互合作与监督的关键。而带动农户间却可能缺乏这样稳定的关系网络,因此难以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这就意味着合作社内部监督要在很大程度上由社员来承担。因此,更多的正式社员能够带来更多的监管资源,有助于保障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而更多的带动农户则意味着更高的监管成本,且这种成本会随着带动农户生产经营异质性的增强而不断上升,两类群体的不同影响也印证了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影响。 (3)合作社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与前十大股东所占比例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与当前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有关。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与前十大股东所占比例能够反映合作社内部权力分配的异质性,按照奥尔森的结论这种集体成员权力的异质性应该是有助于促成集体行动的。但此处一个关键前提是权力大小与获取收益多少是相匹配的,而样本合作社在利益分配上却较少采取按股分配的方式,而主要采取按交易额(量)分配或者按交易额(量)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这就意味着社员权力与利益分配可能并非匹配,股份较多的农户未必能够获得更多的安全农产品收益。 (4)合作社社员大会的召开次数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的影响并不显著,而财务信息公开次数却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有着显著影响,这意味着通过财务信息这一途径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收支进行监督比综合性的社员大会更有意义。社员退出权与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间呈现显著负相关,意味着社员退出越自由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反而越低。这是因为当前多数合作社尚未针对社员质量安全控制行为建立针对性奖惩制度,如记录生产档案会有奖励,出现不合格产品会进行经济惩罚等,导致社员违规的成本低。在这种情况下,退出越自由,搭便车的激励越高,合作社监管难度增加,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降低。 (5)没有自主品牌与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之间在1%上存在显著负向关系。在没有形成自主品牌的情况下,合作社缺乏进行排他的经济动力,因此质量安全控制更接近于公共物品而不是收费物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难以保障。产品质量作为品牌的基础,一旦合作社建立品牌,合作社为了获取品牌溢价以及长期运行,就有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激励,而品牌溢价的实现也反过来可以补贴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成本,使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成为一种收费物品。 五、总结与讨论 本文依托扩展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通过对浙江省76家农业合作社规模、结构、治理规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虽然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普遍较高,但并非所有合作社都能有效克服搭便车问题而有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与其规模、成员异质性密切相关。具体来讲,合作社运作时间长、正式社员数量多、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建立自主品牌能促进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提升,而带动农户比例高、社员退出自由度较高则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产生不利的影响。 受到样本量的限制,本文并未对规模、结构与治理规则等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但从奥斯特罗姆[5](Ostrom)“要素间可能的关联会对集体行动产生影响”的基本论断出发,将每个变量回归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还是能对当前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的差异作出一个初步解读: 在当前合作社的社员大会、财务信息披露等基础治理制度尚不健全,针对质量安全控制的奖惩制度也未建立的背景下,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这一具有明显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属性的“集体行动成果”主要依赖于合作社内部关键群体的推动与监督。在这一阶段,关键群体的规模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具有积极的影响,原因在于更多的正式成员能够提供更多的集体行动启动资源,也能为质量安全控制执行所需要的监督人力资源,从而有助于质量安全控制的推行。但从长远来看,完善的内部治理规则才是保障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根本,若不能逐步完善内部治理规则,“以人治事”的成本必将随着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的增加,合作社成员关系与利益诉求的异质性增强而迅速提升,最终变得不可持续,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将无法保证。这就意味着合作社带动能力建设不是简单的提升带动人数,而是应该把重点放在内部治理规则的完善上,真正实现规范治理。 同时,合作社治理规则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合作社成员通过彼此模仿与学习最终选择合作策略更需要时间,保障合作社运行的稳定就变得非常必要。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内部运营尚不够规范的情况下,适当限制社员退出自由有助于保证合作社稳定。但要实现长远发展,除了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社资质审查,并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建设扶持之外,更多的需要合作社走品牌建设之路。以品牌为契机强化质量安全控制,以品牌产品的标准推进生产标准化,以产品质量塑造产品差异以实现产品溢价,同时以品牌的收益反补质量安全控制的成本,确保合作社能够逐步发展完善治理机制。 ①有鉴于此,在进行回归处理时,没有将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奖惩制度这一专门治理规则纳入到模型中。标签: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异质性论文; 质量监督论文; 三农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搭便车论文; 奥尔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