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最新搜集和论说

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最新搜集和论说

卢增荣[1]2000年在《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最新搜集和论说》文中研究指明民间契约文书的搜集和论说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二十世纪初,尤其是五、六十年代以来,老一辈史学家们在对民间契约文书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对契约文书中所体现的社会经济诸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分析,取得了显著成果。本文通过对福建各地新近收集的民间契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分析,吸收运用前人的研究成果,对明清以来契约文书研究的若干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细部考察。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二十世纪初以来史学前辈们在民间契约文书中所体现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问题分析研究成果和研究现状作简要的回顾和概述,并介绍了契约文书资料的最新搜集情况;第二章着重就明清以来民间契约文书研究中的法权关系、地权关系、族田关系和亲邻优先权等四个方面问题进行重新思考;第三章是通过对新近收集到的大量民间契约文书的分析,同时结合其它相关资料,侧重对清代黄宗汉家族的工商业兴衰历史、清代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的民间关系、清代福建契约文书中的女性交易和清代民初晋江县契约文书中的龙眼树交易等几个问题进行细部考察,并对这些民间社会经济现象作了初步探讨;第四章则对收集到的大量契约文书中少数比较特殊的民间关系文书稍作辑述;第五章是对最新收集的2300多张福建民间

陈杰敏[2]2017年在《晚清民国时期广西罗城土地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文献学方法为基础,结合田野调查,对晚清民国时期广西罗城的土地契约进行综合研究。除了介绍其基本类型和文书结构外,深入分析罗城乡村的土地产权交易、地权转移情况,背后还牵涉到一些家族历史兴亡、经济生活和风俗习惯问题。本文试图从国家制度、地方传统和交易当事方三个层面,对晚清民国时期罗城税契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的总体趋势进行分析,初步梳理出仫佬人地区经济发展史脉络。认为罗城土地契约在整体交易程序和契约书写方面与国家制度保持一致外,也保留有不少自身特点,比如六房参与作用和影响、书写习惯、计量方法等等。土地交易类型、货币使用、价格变化等问题也反映了地方经济生活依据时代而变化的特点。从文书来观察某些家族的兴衰和风俗变化,以此来展现当时乡村社会状况,同时展现了社会史研究的路数。通过对罗城土地契约的研究,学界可以更好地认识地方历史,重视地方历史与传统文化的保存;也可以更好地认知罗城地区乡村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为全国性的比较研究和仫佬人地区契约文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黄天艺[3]2016年在《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名量词研究》文中提出《福建民间文书》和《厦门典藏契约》辑录了来自福建省各个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它们是珍贵的民间遗存文献。本文以这两部书为研究材料,对两部文书中出现的名量词进行整理、分类和考释,并且对用法相近的量词的分布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福建民间文书》和《厦门典藏契约》及其量词研究概况。第二章为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中度量衡量词研究,其中包括表长度单位的量词“丈、尺、英尺(英呎)”;表面积单位的通用量词“亩、分、厘、毫、丝、忽”和方俗量词“方丈、井、坪”;表容积单位的量词“石、斗、升、合、勺、抄、撮(拃)、圭、粟、粒”;表容器单位的通用量词“箩、斗”和方俗量词“管、桶、篮、栳”;表重量单位的通用量词“斤(觔)”和方俗量词“秤(称)、贯(头)”;表货币单位的通用量词“两、钱、分、厘、毫、元、角、文”和方俗量词“占、尖”。第三章为个体量词研究,其中包括主要用于计量田的量词“处、段、坵、号”;主要用于计量墓地的有“穴、道、墩、粒、岗”;主要用于计量山、地、园的量词“片、块、匝、坪(平)、沟、匣箱、、岭”;主要用于计量房屋的个体量词有“所、座、落、间、栋、栟、植(直)、列、进、连、溜(榴)、造、层”;用于计量房屋附属建筑物的有“孔、透、堵、围、眼、屈、带”;计量契约文书的个体量词“张、纸、胆、宗、包”;计量树状物的个体量词“株、枝、根”;以及其他个体量词“股、份、项、位、个、架、口、头、条、种、只、把、床”。其中“道、墩、匝、、匣、岭、透、溜、造、栟、植、围、胆、纸、宗”为福建民间文书中的方俗量词。第四章为集体量词研究,主要涉及用于计量住户的集体量词和计量树木的集体量词。其中用于计量住户数的有“房、户、家”;计量树木的有“宅、丛”;另有量词“对”表吊匾的多少。“房、户、家、对”都是比较通用的量词,而“宅、丛”为福建民间方俗量词。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全文进行概括总结,以及对文章的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进行说明。文书中有些量词仅在福建地区使用,如“管”“栳”,有些量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经不再使用。通过对这两部文书中量词的研究,可以研究历史上福建各地区词汇使用的差异,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刘道胜[4]2013年在《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问文书的发掘与整理》文中提出20世纪以来,不同时期的各地民间文书相继问世,发掘民间文书的地域可谓"满天星斗"。总体而言,南方多于北方,特别以安徽、福建、台湾、贵州、浙江、广东等地居多,类型上以契约文书为常见。另外,历经时间和水火兵燹的洗礼,宋明问的民间文书颇有发现,尤以清代民国时期的民间文书居多。有关民间文书的发掘与整理已取得不少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并方兴未艾。

支平, 峥嵘[5]2000年在《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的民间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余年来,我们着力从事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搜集和整理工作,从中发现了少量有关闽台民间关系的契约文书。迄今为止,福建地区被发现和搜集的民间契约文书不下万件,但有关闽台民间关系的文书极为罕见,故我们所掌握的此类文书数量虽然不多,但十分珍贵。本文拟就这些契约文书作一初步的论说,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或可从另一个侧面,对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的民间关系,作一细部的考察。

徐嘉露[6]2018年在《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契约发端于先秦时期,从秦汉金石、竹木简券形态,经过南北朝、唐宋纸质契约的发展变化,到明代初期,无论材料、格式,或内容都达到了高度完善的阶段。明代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有力推动了契约制度在民间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和普及。明代民间契约习惯不仅遍及财产关系领域、家庭关系领域、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在工商贸易领域以及民间社会管理领域都普遍出现了契约现象。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从民众观念的树立到民间实践的普及、从契约格式的多样化到契约内容的高度完备,明代民间社会的契约已经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境界。明代民间财产交易契约的格式要件和契约内容设计是明代民间契约形制的代表。明代财产契约的交易对象包括不动产土地、房屋以及不动产组成部分的“田骨”、“力坌”的买卖、租佃、典当等。土地租佃形式的多样化以及“永佃权”的产生都是通过租佃契约来完成。甚至民间不良风俗的找价行为也要订立一件合法有效的契约。动产交易的对象则包括耕畜、船只以及其他小件生产生活工具的买卖、租借、典当和交换。在明代民间社会,通过对明代民间契约的内容观察,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的“典”和“当”、“租”和“赁”是有区别的。明代民间社会财产契约习惯的多样化还体现在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对财产的管理。民间财产的管理又称“合同”或者“合约”,具体包括共有财产管理合同、地界勘查合约和土地换耕契约。体现相邻权的互助、互利的“地役权文约”在明代社会已经出现。在明代,家庭财产分配和人身管理已经实现契约化。家庭财产管理分配契约习惯中的分家文书以“拈阄”的形式完成,体现了民间社会的公平理念,分家契约习惯中的“特留份”规则使明代民间社会的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有了财产保障,而财产继承契约习惯中的“过继文书”则将无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与“宗祧”承继有效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传统家庭的财产与宗法延续的统一。在限制妇女法权地位的明代,女子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实现继承权。明代民间财产赠与契约中的“遗赠抚养文约”将受赠财产权利与履行抚养义务结合起来,使无子老人的生养死葬有了保障。明代人身契约主要有人身的典卖契约、劳动力雇佣文书和男女婚姻文约。在明代民间社会,为规避政府对人口买卖的限制,买卖人口契约习惯则以“婚书”的形式出现,可见明代民间的人身买卖现象还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的劳动力雇佣契约在家庭劳役、农业生产以及城市工商业等领域多有出现。明代婚姻契约以“六礼婚书”为主要形式,特殊形式的“招亲婚书”、“入赘婚书”和“再嫁婚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明代民间社会的各个阶层。契约习惯在工商业经营领域也广泛存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使明代的工商业出现专业化的趋势。民间的“雇脚夫契”显示,明代以人力挑运为营运方式的脚夫营运已经形成专门行业。明代水上运输行业甚是发达,“雇船契”展示了明代水上运输行业已经形成了保证人、运费支付、在运货物风险承担等工商行业规则。明代加工承揽行业的“器物定做契约”将民间手工作坊对外定做器物的数量、规格、价款、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约定得十分清楚。作为商业行为,明代民间的典当行业十分发达,遍布广大城乡地区,“当票”是其签订的主要契约形式。明代商业合伙经营已经开始出现,“山林经营契约”和“同本合约”显示的共同经营、按股分利形式已经具有现代股份制企业经营合同的雏形。“会约”则显示在明代民间社会已经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存在。明代民间社会组织一般指宗族、乡、社,其在运行中形成了宗族文约、乡社文约和行业合同,宗族文约又囊括了族产管理文约、祭祀文约等。乡社文约则指以“禁约”形式出现的具有“乡规民约”性质的社会管理文约、生产管理文约。明代民间行业会、社组织的文约主要指社会慈善组织文约和文人结社形成的文约。明代民间慈善组织主要有“同善会”等,其制定的管理文约对组织的管理、善款的募集、济贫的方法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平等参与、协商管理善款、共同遵守规则的民间自治组织形态,因此也属于民间契约习惯的一种。与宋元以前相比,明代民间契约在概念上涵盖范围更加全面,在称谓上也更加精确化。契约格式趋向统一的原因主要是日用类书的引导和民间契约习惯的传承,官颁契纸的影响和民间“代书人”对同类契约文书的模仿。与前代相比,明代契约参与人呈多样化趋势,各种身份的人都有参与契约活动的机会。而“中人”也由前代的见证人、保证人扩大为引见人、介绍人、保证人、“知情信赖”人、纠纷调解人和法庭证人等。另外,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程序较之宋元有所减少,“经官给据”制度和先问亲邻的“问帐”制度被取消。明代民间契约关系广泛,在很大程度上调整着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有效运行,其重要机理在于政府的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一方面,“因俗而治”的政府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的明代官吏对民间契约的司法审判认可也是明代民间契约习惯发展的外部动因。

陈进国[7]2002年在《事生事死:风水与福建社会文化变迁》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采用区域研究的取向,从文化史和社会史的视角,力图较全面地讨论风水习俗与福建传统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剖析风水习俗所蕴含着的社会文化意义。研究时段以明清时期为主,更重视区域的历时性分析,而非急剧变迁中的现状的考察。全文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对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作一简要的回顾和反思,并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分析框架。本部分还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方法及所搜集的地方史料作出说明。 第二部分试图将早期风水术放在福建开发进程的社会大背景中来考察,藉以管窥中原汉文化如何随着社会变迁而有效地渗入闽中,并影响地区早期的各种开发活动。唐以前,避乱迁徙是北方士民入闽的主要因素。畏难怀居、以求安堵的北方士民在闽的风水活动尚未蔚为风气。唐五代以降,福建早期家族的开发活动已跟风水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唐宋以来风水两大流派在福建的形成、传播,以及从对抗走向相容的历程。该部分并非专门针对风水流派的理论特质之流变,即风水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作线性的描述,而更侧重从外缘的因素(社会史和数术史相结合)探讨两大流派在社会与文化变迁中的区域历史表现形态。两派风水术的传布带有强烈的文化整合意义,参与了福建地域文化的改造和民间道德秩序的建构。外在的社会变迁因素很大程度影响着两派风水术的整合及其区域扩展程度。 第四部分主要以渗入风水观念的民间通书、灵签、安镇符咒、竖造及丧葬祝文、乩示文等为例,来探寻风水信仰走入福建民间社会的文化过程,是如何和为何发展的。从文化变迁的角度来看,风水术为民间社会所承认、接受并转变为民俗信仰的过程,乃是种价值转换及意义再生的过程。借助于各类反复再现的宗教仪式活动,传统风水观念已逐步“内敛化”为一种社会记忆,从而影响着福建不同民系的文化认同抉择。伴随着宗教信仰的本土化、民俗化进程,风水观念广泛渗入了福建各种民俗活动当中,成为民间社会文化生活的一部分。 第五部分主要考察风水与福建士绅的人文空间建构的关系问题,藉以更深入反思风水信仰在民间长期存在的原因,以及士绅对待风水的复杂文化心态。富有儒学教养的士绅阶层,通常会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风水这种意义图式来营造、改变或恢复区域性的人文空间秩序。士绅阶层的这种活动意图,既可能是外显的,如旨在提升特定区域之尚人文、重科名的文化氛围,因而对发展地方的文教事业常有正功能;亦可能是潜在的,如意在维持和控制地方社会、经济秩序,因而也间接地加速或阻滞着地方社会经济 中文提要的变迁。 第六部分主要剖析风水信仰影响近世福建家族的社会变迁问题。随着风水信仰在福建民间的传播与扩散,家族组织或乡族势力也常利用这个文化幽灵的强势魔力,参与对家族发展历史及社会地位的想象与建构,参与对地方权威的塑造与社会文化的整合。风水既是提升家族组织和乡族势力向心力的强心剂,也是诱发家族内部或乡族间离心力的迷魂药。在当代家族复兴过程中,祖墓风水及相关的传说故事仍是复活和再造家族文化传统的象征资源的一部分。风水其实为家族的社会变迁提供了一套圆融自足的文化解释机制。 第七部分是结语,对前述第二到六部分的内容作一总结。

苏亮[8]2015年在《近代书局与小说》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围绕对近代书局小说出版活动的论述,揭橥19世纪70年代到清末40年间,书局的产生、发展和小说变迁之间的相互联系,重在突出书局这一不同于传统书坊的出版实体在近代小说史上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论文主体板块以时间为纵线,共划分四个阶段。通过把握每个阶段的不同特征,分别从编辑、印刷、发行等方面,对以上海为中心,分布全国各地的300余家近代书局出版千余种单行本小说的情况作宏观描述,并以数家有代表性的书局为典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力图做到点、面、线三位一体的结合。以下是构成本论文的几大部分:绪论部分从对本论文命题立意出发,引出“书局”一词的历史来源和对近代书局的概念界定。在了解本论题研究现状的前提下,明确基本研究思路,初步呈现写作构想。进而对书局产生之前的坊刻小说时代尤其是近代前30年间,书坊刊行小说的情况予以总体回顾,为论文主体部分展开论述作好铺垫。第一章讲述同治十一年至光绪二十年(1872—1894)间,处在起步阶段的书局率先应用以活版铅印和照相石印为主的机器印刷技术,进入仍囿于传统观念的小说市场。特别突出英商美查开办的上海申报馆和点石斋石印书局的首开风气之功。同时,就新兴而起的书局如何扩大侠义公案小说的传播予以阐释。第二章从甲午战后讲起,讫止于梁启超发起“小说界革命”。这是晚清小说走向繁荣的转折阶段,也是书局在出版理念和经营模式上突破传统的关键期。本章在客观陈述当时通俗小说出版量持续增长的状况后,着重论述改良派主导下的书局是怎样完成转型,又是如何对翻译小说进行成功推介的。第三章首先把多家以小说出版为特色的书局作为研究点,以点带面论述晚清小说尤其是翻译小说最繁荣的6年里小说市场的格局。接着从书局在小说出版活动中同各方的合作与竞争两个层面,分别对本阶段小说的编译、发行情况进行阐述,其中涉及小说版权的保护、稿酬制度的建立、小说营销手段的多样化等问题。第四章讲述宣统朝小说市场全面回落,本土小说出版尚有复苏迹象。尤以改良小说社和小说进步社的小说出版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兼论易代之际的几家书局与本阶段时事小说陡增的关系。最后,通过分析打小说社旗号的“皮包编辑部”现象和考论“古盐补留生”的小说出版个案,阐明小说市场的出版乱象是清末书局遗留至民初尚待解决的痼疾。结语部分打破阶段划分的界限,重新归纳近代书局在小说编辑、印刷、发行三个出版环节发挥的作用和带来的变化,进一步提出本文论题对当下出版实体的文学生产、传播活动的研究意义。附录部分是本论文研究的根基,涵盖近代70年间,全国400余家出版机构的1266种单行本小说出版情况,包括出版机构个体与整体在不同阶段的各种小说出版信息的罗列和统计。

赵楠楠[9]2010年在《清代田宅典契初步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田宅典契”是指契约实质内容反映正典法律关系的一类契约。这类契约名称多样,形式相对稳定,完全符合典制转让典业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获得典价,并可以回赎的性质。典契与反映借贷担保性质的抵押类契约、动产质押的当票有着根本的不同。为了完成对“典契”这一中国特有现象的初步研究,本文首先对典制产生后各个时期的典制法律规范和契约文本进行简要阐述,重点地对清代典制相关法律和典契文本进行了分析梳理,希望从实质和形式上均能描绘出清代田宅典契的概貌。本文通过对清代以前的田宅典制法律规范及契约文本进行简要梳理,发现典契于发展时期即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形式,达到了一定的成熟度,后世典契是在其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将清代典制法律规范分为五方面进行阐述,即典的概念、典期、风险负担和房屋修缮、契税和相关双方权利义务五个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田宅典当一类民间细故的规范持宽松态度,立契人订立契约时可以根据民间习惯进行约定。本文重点对清代田宅典契文本进行考察,从形式、典业种类、标的等方面对其进行分类,并且将文本信息统一归纳总结,概括出契约文本所显示的立契双方权利义务、典期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最后,对与清代田宅典契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亲邻优先权、契约中的受典人权利义务保障机制、重复朦胧典卖、出典人租回出典土地、当契及赋税交割的问题,以期更全面地反映其原貌。

李晓兰[10]2011年在《审视与批判:《晨钟报》视域中的民初社会》文中认为《晨钟报》,1916年8月创刊于北京,先后为进步党、宪法研究会机关报,以“商榷时政得失,宣究民群疾苦”为立言标旨,以批判的眼光、反抗权势的勇气和普遍关怀的情结,审视和关注国计民生,试图自觉扮演政局稳定建言人、经济问题监督者、国家利益维护者、民生疾苦查究者的角色。对于《晨钟报》的研究,学术界鲜有涉及。从稳定政局出发,《晨钟报》对政治家形象、政治之正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指出政治家应以道德为体,才智为用,以为民谋福利为己任;欲达政治之正轨,应以稳定为基础,调和为手段,平息党争,固本治标为当前之要务。“固本之案,则制定宪法是;治标之案,则整理财政是。”制宪过程中出现的议员能否兼任国务员之争,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关注的重点;《晨钟报》高调报道涉及财政总长陈锦涛在内的财政部贿赂案,在其中扮演了案情揭发者、推动者直至促使立案审查的角色,鞭挞政府官员涉嫌贿赂之丑闻,高扬正义之利剑。竭蹶不振的财政困境,开源节流乏术的现状,使北京政府不得不以经常性的对外借款勉强维系。《晨钟报》强调涉外借款乃饮鸩止渴之举,然基于中国的现状,又认为此乃不得以而为之,默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并对政府的借款行为提出三点原则性建议:防止日本包办借款,以维护国家利权为前提,严格限制地方借债行为。对于关涉财政金融命脉的币制改革问题,在报道日人的中国币制观时,重点推出了张仲琅的《中国币制改革论》,抨击现有混乱币制,赞同在中国实行金本位。《晨钟报》是典型的国家利益至上论鼓吹者,倡言息内讧,御外侮,同心协力,捍卫主权,呼吁国民外交。在郑家屯交涉中,追踪报道中日双方为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展开的博弈,亦将民众维护国权的舆情及时刊登报端,通过舆论导向的力量,试图在政府处理外交事务中扮演监督与建言角色。主张参加一战是《晨钟报》的基本立场,以德美断交为转折点,从断交前后的迟疑审慎到统一步调、力主参战,报方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借参战之契机改变中国孤立的外交地位,走上自主外交道路的愿望。关注民生是《晨钟报》的办刊宗旨之一。大到1917年夏秋之交爆发的天津大水灾,在对官方、民间、灾区自身展开的耗时长久、工程浩大的灾后赈济如实报道的同时,也披露了赈济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小到常年生活在北京城乡、收入微薄、生活贫困的下层民众,亦给予较多的同情和关注。《晨钟报》还编排了颇能体现刊物主题的特色专栏——“警语”和“大鸣小鸣”。“警语”,以短小精悍、颇富寓意的文字诉求方式,以儒家的礼义廉耻为处世的基本准则,以西学作为救国之良策,青年作为挽救国家危亡的主力军,倡导通过思想层面上的道德重建、制度层面上向西方寻求良药双轨并行的方式挽救民族危亡。“大鸣小鸣”,以格言体的方式、短小精悍的篇幅、工整对仗的格式、幽默辛辣的语句,有针对性地发表对时人时局的牢骚话、个人点评,尤其集中于对政局、政治家、政治事件等的关注,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关怀情结、是非好恶观和济世关怀意识。作为进步党中汤化龙派及研究系的机关报,《晨钟报》较为忠实地执行了进步党、研究系的政治理念,对执掌政权的段祺瑞政府一度保持合作姿态。《晨钟报》也是进步党、研究系知识学人民主理念的宣传主阵地,主张渐进的共和,即赞成共和,反对帝制和君主立宪;倡导中心人物领导下实践共和,主张在中国实施贤人政治;以调和新旧势力之间的矛盾冲突为突破口,通过温和非暴力的渐进方式逐步向民主社会过渡。他们抨击对手,宣扬政见,对政府的诸多政治行为发表评论,进行商榷;他们渴望政局稳定,上下齐心,共建共和,但这些商榷、呼吁和监督,都只是在一个缺乏足够权威的政府有限度的、暂时容忍的范围之内进行,一旦触及到专制的武人政权的核心利益时,也就意味着这一局面的终结。只能说,《晨钟报》扮演了一个弱势监督者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最新搜集和论说[D]. 卢增荣. 厦门大学. 2000

[2]. 晚清民国时期广西罗城土地契约研究[D]. 陈杰敏. 广西民族大学. 2017

[3]. 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名量词研究[D]. 黄天艺. 湘潭大学. 2016

[4]. 遗存的宋代以降民问文书的发掘与整理[J]. 刘道胜. 徽学. 2013

[5]. 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的民间关系[J]. 支平, 峥嵘. 台湾研究集刊. 2000

[6]. 明代民间契约习惯研究[D]. 徐嘉露. 郑州大学. 2018

[7]. 事生事死:风水与福建社会文化变迁[D]. 陈进国. 厦门大学. 2002

[8]. 近代书局与小说[D]. 苏亮. 华东师范大学. 2015

[9]. 清代田宅典契初步研究[D]. 赵楠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10]. 审视与批判:《晨钟报》视域中的民初社会[D]. 李晓兰. 上海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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