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分享激励的产业效应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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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6)06-0018-17

      作为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Weingast(2009)认为,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与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方法是互补的而不是竞争性的。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在福利最大化的情境中研究财政制度的最优设计问题,而没有考虑政治官员的激励问题。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吸取了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教训,将研究扩展到自利政治官员的情境中。因此,他强调财政激励方法在分析财政制度对地方政府行为及经济绩效影响的重要性。财政激励方法的基本思想是,无论地方政府官员的目标是什么,更多的财政收入可以放松预算约束,从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他们的目标。因此,不同的财政制度设计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和政策选择,进而影响了他们辖区的经济绩效。一些文献在财政激励方法下研究了财政制度设计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及其效应。Jin,Qian和Weingast(2005)利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发现财政分权改革之后以预算收入合同边际留成率为指标的强事前财政激励与非国有部门更快发展和国有部门更多改革之间存在明显关联性。Bai,Du和Tong(2004)利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研究了地方政府出于税收原因保护本地产业免遭其他地区同类企业竞争的情况,发现越是利税率高的企业,越容易受到本地政府的保护。Burnes,Neumark和Michelle(2014)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县级数据,研究了地方销售税激励与地方政府财政区划的关系,发现总的零售业就业并不显著受地方销售税率的影响,但大的购物中心和主力店的就业在销售税率上升的辖区中显著增加了,而这些辖区中的制造业就业却显著下降了。他们认为,有更高销售税率的地方官员专注于吸引大商店和购物中心,而且他们的努力挤出了制造业。Han和Kung(2015)考察了中国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成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他们发现,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留成率的下降,使得地市级政府增加了商住用地的出让面积和出让金收入,而且企业所得税分成降低也对工业增长尤其是内资企业的工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文的研究是这些研究的一个延续,基于1994年以来中国省以下增值税、营业税的税收分成改革实践,在财政激励方法指导下,深入探析税收分成激励与产业规模和结构变化的关系,试图在理论上和实证上更进一步地理解财政激励对中国经济增长结构的影响,为未来的税收分成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选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激励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几点原因:一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且两个税种的征收范围大体对应于两大产业,这便于我们将税收分成激励与对应产业的规模和结构变化联系起来。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2011年间,两税合计占地方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在50%左右,且营业税的占比大于增值税。因此,相比其他税种,地方政府对这两个税种的关注度更高,也更可能对这两个税种的激励设计做出反应。三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及分成安排,但对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并没有进行规范,这使得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呈现明显的多样性特征,其重要表现之一即是各地区显著差别的省以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分成安排,这为我们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实证基础。四是省以下的体制变化是由省级政府主导的,对地市级政府来说,这种税收分成变化具有较强的外生性,使得我们的实证研究的结论具有更好的可靠性。①

      2012年,我国从上海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并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正式从中国税制舞台上消失,但仍留下了丰富的研究遗产。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认识主要是基于两个税种的税制设计差别来论证营改增的必要性。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加值为计税依据的,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行业分工发展;而营业税是以营业总额为计税依据的,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抑制了相关行业的分工发展。这是营改增的主要理论依据。但这一认识主要是从税制设计本身的问题出发的,它忽略了不同税制设计的财政激励效应。在1994年的分税制设计中,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被设定为共享税,中央占75%,省以下仅占25%;营业税则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除特殊规定外,省以下政府总体上享有营业税收入的100%分成。在此基础上,各省又规定了省以下两税的分成安排。虽然增值税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但两者的征税范围不同:增值税是对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进行征税。总体而言,增值税主要对应于第二产业,营业税则主要对应于第三产业。直觉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分成差别及与相关产业的对应关系,会给地方政府形成不同产业的财政利益激励,从而引起地方政府对不同产业发展的政策选择差异,进而引起不同产业规模及结构的变化。依循这一直觉,在财政激励方法下,我们从理论上研究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激励的产业效应及可能实现途径,实证检验结果证实了这种税收分成差异的产业结构效应。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财政地位和作用的肯定,也对科学的财税体制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认为,科学的财税体制设计不仅要关注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分配问题,更要关注不同财税体制设计的激励效应。本文的研究是这一重要路径上的一个贡献。我们的研究结论表明,地方政府会对不同的税收分成安排做出反应,进而影响相应的产业规模和结构变化。因此,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科学的税收分成设计需要考虑到其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效应及经济绩效,而且也可以作为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工具。

      本文后面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描述1994年以来各省省以下增值税、营业税分成改革实践及特征;第三部分是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分成激励与产业规模及结构变化的关系进行理论解析,并提出几个待检验的假说;第四部分是实证策略与数据说明;第五部分是回归结果及途径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

      二、1994-2011年间省以下增值税、营业税分成改革实践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简单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重点进行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并明确了主要共享税的分成安排。其中,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被设定为共享税,中央占75%,省以下仅占25%;营业税则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除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属中央收入外,②其他营业税收入归属地方政府。同时,为了避免两个税种的税基重叠,1994年开始实施的两个税种的《暂行条例》对它们的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部分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虽然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两者的计税依据分别与第二、第三产业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

      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状况错综复杂,中央难以自上而下地统一构建省以下财政体制,因此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对省以下政府间的收支划分进行明确规定。为此,伴随着中央和省级财政体制的调整,各地区也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比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分税制模式,在1994年陆续调整了本省省以下财政体制,确定了省与地市级财政收入划分的办法,其重点之一即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安排。2002年中央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这一改革进一步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给省以下财政体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因此2002年后一些省份也相应调整了省以下财力分配办法,其重点之一就是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进行调整。这些丰富的体制安排,尤其是各省丰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改革实践为我们观察税收分成激励的经济效应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实证条件。

      为了尽可能完整反映1994年以来各省省以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安排,我们通过网络搜索、依申请公开、各省年鉴、财政年鉴查询等方式获取各省完整的财政体制改革文件资料,③从中提取出各省1994-2011④年间地市级政府两税分成比例的调整时间和具体数值大小。

      通过对各省地市级政府两税分成情况的比较,我们发现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各省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权在省级政府,地市级税收分成比例主要由省级政府确定,且各省内各地级市的税收分成比例基本是相同的。第二,各省财政体制改革往往是因应中央与省级财政体制改革的一种被动适应性调整,带有一定的外生性特征。在1994-2011年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发生的时间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94年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各省公布的体制改革文件中都会特别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由此可见,1994年的改革是应对中央—省级之间的分税制改革而适应性实施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2002年中央改革所得税分享办法后的财政体制调整。除体制未变的省份(如安徽、贵州、黑龙江、江西、新疆、云南、浙江等省)外,体制调整省份的时间基本集中在2002-2005年间,如2002年的福建、湖北、山西、河北、海南等,2003年的辽宁、甘肃,2004年的吉林,2005年的广西。而且在许多调整省份的文件中,会特别说明“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明显地,2002年之后部分省份的财政体制调整是应对所得税分享改革的,且与中央集中所得税收入相一致,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比例变动的基本趋势也是省级集中。第三,1994-2011年间各地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变化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除了部分省份一直未发生变化外,体制调整省份的地市级两税分成比例存在着明显差别,且基本是降低了地市级的分成比例。这些丰富的改革实践和分成差异为我们的实证研究提供了良好条件。

      三、理论分析及假说

      本部分基于财政激励方法,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激励的产业效应,得到待检验的理论假说。我们先讨论一个产业中税收分成变化对地方政府投入该产业努力水平的激励效应,再分析不同产业的税收分成差异对政府产业间努力水平配置的影响,最后讨论营业税高分成激励的可能实现途径。

      (一)税收分成激励对地区产业规模的影响

      考虑一个地区的一个产业Y(e),其中e表示地方政府发展一个产业的“努力”,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以使本文的模型涵盖地方政府为发展一个产业所做出的所有努力,如制定更有利于相关产业的政策、各种优惠措施,以及在招商引资中更偏好某些行业等。因为努力水平e是不易观测或可测量的,所以上级政府的命令或政策意愿并不能简单通过e来实现,即使上级有一个产业发展规划,但最终还是需要地方政府具体执行。假设Y(e)是e的增函数,更大的努力意味着更高的产值增加,也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另外,努力e对地方政府有一个成本C(e)。假设该产业从量税的税率为τ,地方政府得到的税收分成比例为θ。

      根据财政激励方法,我们可以设定任一政府目标函数。为简化分析,这里假设地方政府是自利的,且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一个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在一个产业的实现即是求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在Y(e)是凹的、C(e)是凸的假设下,最优努力水平

及该产业产出值

是分成比例θ的递增函数:

      

      式(2)意味着,一个产业税收分成比例的增长,会激励地方政府增加该产业的努力水平,从而增加该产业的产出水平。

      上述结论只是从一般的税收分成激励角度来考察一个税种分成比例的变化对其对应产业规模的影响,而具体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地市政府从两个税种中得到的分成比例存在着明显差别,它们对相应产业的激励效应可能存在着显著差别。

      不同于营业税主要由地方政府分享或仅与省级政府分成的情形,增值税是在中央政府分享75%之后,剩余的25%在省以下政府间进行划分。由表1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地区的营业税分成比例都远高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因此,相比营业税的高分成,增值税低分成安排对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激励效应会弱化得多。更为重要的,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阶段,工业发展对地方政府的GDP增长和税基建设仍然是重中之重,从而增值税的低分成比例对地方政府发展工业的努力水平影响较小。由此,我们得到以下待检验的假说:

      假说1:增值税的分成变化对相应产业的激励效应较小,而营业税的分成变化则会对相应产业规模产生较大的激励效应。

      (二)税收分成差异对地区产业结构的影响

      由于一定时期内总可用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地方政府需要在不同产业间进行优化配置。

      假设

分别表示地方政府投入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应产业中的努力水平,且e=

+

。不同产业的努力投入会增加相应产业的产值。另外,由于产业结构的演进和升级呈现出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的规律性(陈佳贵、黄群慧,2005),这意味着第二产业的发展所衍生出来的供给和需求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一般认为第二产业的发展会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⑤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假设

分别表示增值税与营业税对应的产业产值,其中营业税对应产业的产值增加不仅受到营业税对应产业的努力水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增值税对应产业的努力水平的影响,即产业溢出效应。假设增值税、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

,⑥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分别为α和β。因为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和分成比例是由上级政府事先确定的,因此

是确定的常数,且α<β。

      在上述假设下,一个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问题就是求解以下最优化问题:

      

      在Y(e)是凹的、C(e)是凸的假设下,最优努力水平

由以下一阶条件决定:

      

      在式(4)、(5)中,为了简化表述,我们以

表示增值税对应产业的努力投入对相关产业的边际产出;

表示营业税对应产业的努力投入对相关产业的边际产出;

则表示增值税对应产业的努力投入对营业税相关产业的边际溢出效应。MC是努力的边际成本。

      由式(4)和式(5)可得:

      

      根据边际产出递减规律,式(7)意味着过多的努力被投入营业税对应的产业中。

      由此我们可得假说2:

      假说2:由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高分成激励,地方政府会将过多的努力投入到营业税对应的产业中,从而引起两大产业的结构变化。

      根据假说2,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推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分成差异越大,营业税对应产业与增值税对应产业的结构变化的效应会更明显。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后文的实证检验中将利用两个税种的分成差来观察其对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

      (三)营业税分成激励的产业效应的可能途径分析

      上述分析表明,相比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第一大税种且分成比例更高的营业税对地方政府的产业努力配置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面对营业税的高分成激励,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途径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产业政策、信贷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优惠、招商引资偏向等。地方政府可以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来促进营业税对应产业的发展。但与假说2对应,营业税对应产业也存在着大量的行业,地方政府也存在着在这些行业间配置努力水平的问题。这也是地方政府实现营业税高分成利益的可能途径。我们认为,地方政府选择重点发展的行业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第一,该税源能够带来足够多的营业税收入,即地方政府付出同等的努力,能够从该行业获得更多的营业税收入;第二,目标途径的可操作性,即地方政府拥有发展该行业的足够可控的工具或手段;第三,该行业具备发展的良好条件。

      直觉告诉我们,符合这些因素的可能行业是土地财政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与建筑业。首先,土地财政行业是营业税税目,其发展壮大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相应的营业税收入。其次,相比其他工具或手段,土地是土地财政行业的核心要素且是地方政府可控的工具。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赋予了地方政府管制农地转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特殊地位(蒋省三等,2007;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07),土地成为地方政府影响土地财政行业供给的最重要工具。第三,现阶段的土地财政行业具备很好的发展条件:1998年以来,国家一方面大规模地投资于基础设施以推动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启动住房消费信贷,将消费者与城市化进程对接,作为城市化最重要标志的房地产业成为支撑经济的重要因素(经济增长前沿课题组,2003)。除了这些因素之外,相比其他行业,土地财政行业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特征优势:一是土地的区域固定性使得土地财政行业具有较强的区域局部垄断性(陶然等,2009),其横向竞争性较弱,也使得地方政府更易获取该行业发展的财政利益;二是土地财政行业的发展还迎合了地方政府面临财政压力下获得短期财政利益的需要,即通过高价出让商住用地获取土地出让金收入。

      由此,我们认为,面对营业税的高分成激励,地方政府有强动机和条件利用土地来发展土地财政行业,从而产生营业税对应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变化,即土地财政行业的占比会更大。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假说:

      假说3:营业税的高分成激励与土地财政行业的特征相结合,诱使地方政府选择重点发展土地财政行业,进而引起营业税对应产业内的结构变化。

      四、实证策略与数据说明

      (一)实证策略

      我们首先利用各地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规模进行回归,如模型(8)所示:

      

      其中,

为i地区t年度的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规模,

为地区增值税分成比例,

为营业税分成比例。同时模型加入了GDP规模、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人口规模、受教育水平和城市化率等控制变量,以控制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劳动力和劳动技能等可能影响产业变化的因素。

为地区固定效应,

为时间固定效应,分别控制个体不随时间变化及不随个体变化的不可观测变量因素,

为误差项。

      模型(8)考察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对对应产业发展的实证效应,但其结果往往容易受到内生性的挑战,这是因为一个产业的发展可能并不仅仅由税收分成和以上控制变量决定,因此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成状态可能捕获了其他因素对产业规模的影响,为此,我们根据1994-2011年间各省税收分成的变化设计了DID(Difference-In-Difference)模型:遵循DID设计的基本思路,利用税收分成发生变化的地区作为处理组,未发生变化的地区作为控制组,以观察各地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变化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规模的影响,具体如模型(9):

      

      为进一步观察两个税种的相对分成变化对地区产业结构的影响,与模型(8)、(9)对应,我们分别利用两个税种分成差的水平值和差分值来实证研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对分成差异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具体实证模型如下:

      

      (二)数据说明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包括各地市人均第二产业产值、人均第三产业产值、第三产业对第二产业的产值比所表示的产业结构。其中,人均第二产业产值、人均第三产业产值为剔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对数。两大产业产值和人口数据均来自CEIC数据库。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难以获取各行业的产值数据,本文选择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分别作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对应的税基产业,但从两个税种的实际征收范围来看,这种对应关系并不严格: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则征收增值税。⑦但我们认为,这里的简便处理并不会对实证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根据《中国税务年鉴》历年的统计数据,2004-2011年间,全国批发零售业的增值税收入占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与建筑业的营业税收入占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的差距在1%~4%之间,这表明批发零售业和建筑业对两大税种的贡献度大体相当,因此,税收激励对两大行业的影响可能大体抵消了;另一方面,我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了全国1978-2011年间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业产值大小,发现两者之差分别占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均值为5.2%和6.9%,明显地,这两个数值很接近。根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目,可知

      

       因此,直接选择两大产业作为两大税种的对应税基是可行且合理的。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及变化。根据第二部分的体制描述,我们提取了1994-2011年间地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比例数据,并根据各地区变化情况设计了两个税种的差分变量。

      控制变量中的GDP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人口规模、受教育水平和城市化率等变量均来自CEIC数据库。其中,GDP规模为剔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对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各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当年GDP的比重,受教育水平采取地市高等学校在校生数与人口比,城市化率采取非农业人口与人口规模比,人口规模取对数处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五、回归结果及途径分析

      本部分报告模型(8)~(11)的回归结果及相关稳健性检验,并对地方政府面临营业税分成激励时的可能实现途径进行回归分析。此外,由于税收分成激励的产业效应可能需要一定的时期,所以我们在实际回归中分别考察了当期、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的关键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

      (一)税收分成激励与产业规模变化

      表2、表3⑧分别报告了税收分成激励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规模的实证效应。

      

      表2第(1)~(4)列报告了模型(8)的回归结果,(5)~(8)列为模型(9)的回归结果。其中(1)~(3)列和(5)~(7)列分别为当期、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的回归结果,第(4)、(8)列是将各期变量放在同一模型中进行回归的实证结果(下同)。从(1)~(4)列可以看出,增值税分成比例变化对第二产业的规模并不存在显著的影响,说明地方政府对增值税的分成变化存在较弱的敏感度。然而,营业税的分成状态对地区第二产业有所影响:具体来看,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增加1%显著降低0.09%~0.13%的人均第二产业产值。(5)~(8)列的DID回归结果也得到了相同的结论:尽管混合回归时滞后一期的增值税分成变化对第二产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一回归结果在单独回归时并不显著,不具有稳健性,且混合回归时显著性较弱,而滞后一期营业税税收分成变化具有稳健的强显著性,因此可以认为,增值税分成下降没有对第二产业产生显著影响,而营业税分成下降显著提高了第二产业产值:营业税分成下降1%,将增加0.08%~0.10%的人均第二产业产值。这些结论与假说1的预期是一致的,说明营业税的高分成激励诱使地方政府的产业努力水平更多地转向第三产业,相对减少了第二产业的努力水平,从而间接影响了第二产业的产值。

      

      表3为两税分成对第三产业规模的影响,从(1)~(4)列可以看出,直接利用分成状态进行回归的显著性不强,仅单独回归的当期和混合回归的滞后一期显著,但整体上仍表现出营业税分成比例的提高对第三产业规模的扩大有正效应;而从(5)~(8)列看出,营业税分成比例的变化在滞后二期时显著地影响了第三产业的规模,营业税分成降低1%将显著降低0.13%左右的第三产业规模。

      从表2和表3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两大主体税种的税收分成激励效应存在明显差别,其中营业税的税收分成激励作用较为明显,无论在对第二产业的抑制还是对第三产业的促进上,而增值税的税收分成激励效应则相对不明显。此外,比较营业税分成变化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规模的影响可知,当营业税分成改变时,地方政府在当期就减少了第二产业的努力水平,而着重培养第三产业,但其发展可能在政策启动两年之后才表现出明显的规模变化来。

      (二)税收分成激励与产业结构变化

      表4报告了税收分成激励对两大产业结构变化的实证效应。

      

      表4的(1)~(4)列报告了模型(10)的回归结果,(5)~(8)列为模型(11)的回归结果。第(1)~(4)列的结果显示,两税分成差越大时,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的比值越大,这一效应在各期均显著,表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距越大,地市的产业结构越倾向于第三产业。⑨第(5)~(8)列的DID回归结果显示,两税分成差的降低显著降低了产业比值,这一负效应无论是单独回归还是各期混合回归时均表现出较强的稳健性。表4的实证结果表明,相对于增值税,一个地市面临的营业税分成激励越大时,发展第三产业的动机越强,产业结构也更倾向于第三产业;当这种分成激励差异有所弱化时,那么地方产业结构对第三产业的倾向性也越弱。

      综合以上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地市的营业税分成激励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而增值税分成激励对第二产业的激励作用不太明显;第二,尽管营业税分成对当期的第三产业并没有显著影响,但能够显著影响第二产业发展,进而影响到产业结构变化。因此,总体来看,当作为地方政府第一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发生变化时,将引起地方政府对两大产业的努力水平进行更大的调整,从而引起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的相应变化。这些结论与我们的理论预期是一致的。

      (三)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虽然地市税收分成安排由省级政府确定,具有较强的外生性,但仍然存在反向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第三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省级政府可能更倾向于加大对地市政府的营业税分成激励。这一可能性的存在会导致本文的实证结果表现出营业税分成对第三产业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的实证结果受制于反向因果的内生性影响。由于省财政体制的政策规划和设定需要提前一至两年,因此我们使用模型(8)中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及二期作为关键解释变量,原模型中关键解释变量为被解释变量,观察产业规模对两税分成的影响。实证结果为表5第(1)~(2)列,其中第(1)列检验第二产业规模对增值税分成设定的影响,第(2)列为第三产业规模对营业税分成设定的影响。

      

      同时,一般认为财政体制应适应地方财政基本需求的发展,财政体制的选择应该以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为目标(李齐云,2009),这可能使税收分成的变化与地方财力状态密切相关,导致税收分成捕获了地方财力状态对经济发展的实际影响。为此,我们在表5第(3)、(4)列也考察了财政压力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成设定的影响,其中财政压力为地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比。

      从表5的(1)、(2)列可以发现,第三产业的规模对地市的营业税分成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各省级政府在确定营业税分成比例时,并不会受到第三产业规模的影响;尽管增值税的设定可能受到滞后一期第二产业规模的负向影响,但由于增值税的税收分成激励效应不明显,因此并不会对本文的营业税分成激励的主要实证结论造成很大冲击。同时,从第(3)、(4)列看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并不受地方财政压力影响,说明税收分成的产业引导作用并不是来自地市自身的财力状态。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本文的实证结果并没有受到反向因果内生性的干扰,税收分成激励效应并不是由自选择效应而产生的。

      2.子样本回归

      从以上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营业税对第三产业和产业结构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而增值税的税收分成激励作用较弱。为了观察这一实证结果是否确实来自营业税的激励作用,而与增值税的变化无关,我们进行如下子样本回归:在回归中,我们删去了增值税变化的样本,从而回归样本中仅保留了增值税分成与上一年度不变的样本,然后直接利用营业税的分成变化来观察其对第三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的影响,实证结果为表5第(5)~(6)列所示。

      从回归结果来看,在保持增值税不发生变化的样本中,营业税分成滞后二期对第三产业以及营业税分成滞后一期和二期对产业结构的回归系数仍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在增值税分成不发生变化时,营业税分成变化能够给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财政激励以发展第三产业。

      3.自相关问题⑩

      本文的主要被解释变量为产业结构比,这一变量可能存在一定的自相关性,即当期的产业结构比与上一期有关,这一因素也有可能影响本文的主要实证结论。为此,本文在模型(11)中加入

并利用系统GMM方法进行动态面板回归。表5第(7)列报告了核心解释变量dbv及滞后两期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考虑了自相关问题后,两税分成差的降低在当期和滞后一期都显著降低了第三产业对第二产业的比值。这一结果与表4第(5)~(8)列的回归结果基本是一致的,表明我们的回归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4.途径分析——税收分成激励与土地财政行业变化

      在理论分析部分,我们探讨了地方政府面对营业税高分成激励时,如何利用自身可控的工具,选择最有利和有效的途径,以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假说3的结论认为土地财政行业是地方政府在营业税高分成激励下所选择的重点行业。这里我们对假说3进行实证检验。

      由于无法获得地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产值数据,我们这里使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就业人数来衡量土地财政行业的发展水平。为此,我们选择土地财政行业的就业人数占营业税对应税目行业的就业人数之比(land)、土地财政行业的就业人数与营业税对应税目中非土地财政行业的就业人数之比(land/nonland)作为被解释变量。各就业人口数据来自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我们利用模型(9)来观察税收分成变化(11)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结果如表6所示。

      

      根据表6第(1)~(4)列,尽管当期营业税的分成下降对土地财政行业就业人数占比没有显著影响,但在滞后一期和二期均表现出稳健的显著负向效应。具体来看,营业税分成每下降1%,土地财政行业占营业税对应税目行业的就业人数占比下降0.04%~0.07%。第(5)~(8)列的实证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营业税分成比例的降低显著降低了土地财政行业就业人数占非土地财政行业就业人数的比重。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地方政府面对营业税高分成激励时,会利用手中可控的土地要素来重点发展土地财政行业,更有效地扩大营业税税源。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增值税分成变化对第三产业的规模没有显著影响,但增值税分成降低却对土地财政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这说明增值税分成减少时,地方政府有强动机发展土地财政行业来弥补财政损失。(12)

      虽然理论界识别出经济激励尤其是财政激励是“中国经济增长之谜”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甚至有学者(乔宝云等,2014)认为财政分成激励机制优于以GDP为纲的政治晋升激励机制,但对于财政分成激励的具体效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还很少,本文正是在这一路径上的一个努力。基于1994-2011年间省以下丰富的税收分成改革实践,我们研究了中国式税收分成激励的产业效应,它有助于深化我们对财政分成激励效应的认识,有利于推动中国式分税制的科学制度设计。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及分成安排,但对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并没有进行规范,这使得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呈现明显的多样性特征。其重要表现之一即是各地区显著差别的省以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分成安排。2002年中央与地方的所得税分享改革又一次引起省以下税收分成比例的调整。这些丰富的省际和跨期税收分成改革实践为我们研究税收分成激励效应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现实中,地市级政府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存在很大差别:受到中央分成75%的限制,地市级政府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小于等于25%;一般的营业税仅在省以下政府间分享,地市级政府往往享有较高的分成比例。与此同时,两个流转税种的征税范围存在明显差别,其中增值税对应于第二产业,营业税则对应于第三产业。

      直觉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分成差别及与相关产业的对应关系,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同产业的财政利益差异,从而引起地方政府对不同产业发展的政策选择差别,进而引起不同产业规模及结构的变化。我们在理论和实证上分析和检验了这一直觉。我们的研究发现,地市级政府的营业税分成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而增值税分成对第二产业的激励作用不太明显;尽管营业税分成对第三产业的影响存在着滞后效应,但当期就显著影响了第二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产业结构变化。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大的分成差会引起第三产业与第二产业产值比的更大变化。总体来看,当作为地方政府第一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的分成比例发生变化时,将引起地方政府对两大产业的努力水平进行更大的调整,从而引起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的相应变化。

      面对营业税高分成激励,地方政府有强动机选择重点发展的行业,而土地财政行业的特殊性,典型如地方政府对土地要素供给的强可控性以及房地产业良好的发展条件,引导地方政府选择重点发展土地财政行业,以更有效地扩大营业税税源,进而引起营业税对应产业内的结构变化。我们的实证检验也证实了这种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发展土地财政行业以实现营业税高分成收益的可能途径,结果显示,营业税的分成降低会显著降低滞后一期和二期的土地财政行业就业人数占比。

      我们的研究结果是对乔宝云等(2014)的研究结论的补充和深化,对具体制度设计具有更为现实的指导价值。他们认为,从政策设计的角度看,如果中央政府弱化官员晋升考核中经济增长的权重,并不用由此担心地方官员失去努力的动力,因为财政分成的制度同样可以激励地方政府,而且效率更高。我们的研究则往前推进一步,即合理的财政分成制设计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研究表明,不同的税收分成设计会引起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产业效应。这些结论意味着,我们在重新调整主体税种的分成比例时需要考虑到这种经济效应的影响,而不应仅仅考虑短期财政利益变化及税制设计问题。从这一研究结论出发,我们认为,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完成,增值税的税收分成比例调整将进一步影响不同产业规模和结构变化,典型如,统一的增值税分成安排将弱化第三产业的激励效应,进而减弱偏向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变化趋势。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研究表明,为了实现一定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目标,有差别的税收分成设定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重要制度工具。

      作者感谢汤玉刚、左翔、梁若冰、邓明的评论性意见和两位匿名审稿人的审稿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①当然,对于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我们在稳健性检验中进行探讨,结果表明它不会对我们的实证结果产生重要冲击。

      ②除了这一规定外,199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提出: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所以也有观点认为营业税也是一种共享税,只不过不是按照税收收入分成,而是按照税目分享。

      ③为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我们通过多种途径比对资料,如向部分省财政厅申请公开材料、前后改革文件的比对、各省《年鉴》及《财政年鉴》对财政体制改革的说明资料以及与《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进行核对等。总体上,我们基本收集到了各省1994-2011年间省以下财政体制安排的文件资料,保证了研究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④鉴于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为减少这一改革对本文研究的冲击,我们仅整理出2011年之前的体制变化内容。相应地,后面的实证分析也截至2011年。由于无法找到1994年西藏自治区财政体制改革资料,所以这里没有考虑西藏的情况;四川省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资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指出,增值税“按分税制前的原预算缴库级次不变”,由于无法获取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资料,因此做缺省处理。另外,由于特殊的行政级别和财政体制安排,我们还剔除了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收分成情况。

      ⑤当然,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可能对第二产业形成溢出效应,但这一点不在本文考察的范围内,因为它不会影响本文的基本结论。即使考虑这一因素,只会更加强化本文的结论,即营业税的高分成激励诱使地方政府将更多的努力投入到相应产业中。

      ⑥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难以简单比较两者税率的高低。但从目前“营改增”执行情况来看,两者税负差异与具体行业有关。因此,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两大产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相等并不会完全与事实不符。

      ⑦随着产业发展的交叉性,现实中,除了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业外,第二、三产业中部分行业也存在着交叉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情形,但相对规模都极小。如根据《中国税务年鉴》,我们计算了2011年全国增值税中来自第三产业中非批发零售业的税额占比仅为1.65%,2011年营业税中来自第二产业非建筑业的税额占比也仅为1.67%。因此,我们这里不考虑这种交叉性的影响。

      ⑧限于篇幅约束,从表3起所有的回归结果都不报告控制变量的结果,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向作者索取。

      ⑨各期混合回归时,分成差的状态变量的滞后二期显著为负,这与单独回归的回归系数符号相反,可能由共线性引起。

      ⑩感谢匿名审稿人提醒作者注意这一问题。

      (11)利用水平值的实证结果支持相同结论,出于篇幅考虑未列出。

      (12)由于这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所以这里不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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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分享激励的产业效应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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