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评价理论研究综述_认识论论文

社会评价理论研究综述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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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论问题在社会认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研究社会评价问题是进一步深化社会认识论研究、追寻社会认识科学化途径的一个必要环节。为此,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专业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生围绕社会评价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两次研讨,现将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研究社会评价论问题的意义

欧阳康教授指出,对社会的评价之所以必要,一般说来在于人与社会之间的特殊互动关系。一方面,人与社会之间应当是互相适应、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而另一方面,人又不直接等同于社会。人有人的生命和活动规律,而社会又有其超越于人的一面,有其特殊的存在方式和运动规律。因此,既成的社会不仅有与人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制约和规范人的一面。这时,社会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起什么作用,有什么意义,便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客观上要求人反过来评价自己建构的社会。更具体地说来,在存在阶级、阶层分化的条件下,一种社会形式或社会组织,其作用不大可能对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是同等作用、同等功能的,而往往是有利于部分人而不利于甚至有害于另一部分人,是社会形式的价值非中立性,由此也要求社会各阶层、各阶级均关注和评价社会。评价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改革与发展,是为了规范社会。通过评价而规范社会,使其沿着合乎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方向去发展,这是非常重要的。

博士生李勇认为,社会评价是人类掌握世界的重要方式,它是一种在对象性关系中的对象化活动,借助于主、客间的双向过程,实现人对社会的支配和拥有。因此,论及社会评价的必要性除了从人对社会的依赖方面来看外,还要从人的主体性能动性来看。人类改造世界并不是无目的、无意识的,而是依照人的内在尺度进行的。人的内在尺度表现为人的需要结构。因而社会评价始终伴随着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博士生张理海认为,从人类历史来看,有了人,有了人的社会,也就有了人对社会的评价,社会评价的历史同人与社会的历史一样悠久。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人无时无地、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社会作这样或那样的评价,尽管人对社会进行评价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是对社会作评价还不等于社会评价论。社会评价论作为对社会评价的反思,作为论社会评价却只能是在哲学的层次上,只能是近、现代哲学转向的产物。从哲学史上看,近代哲学转向认识论之后,哲学家的发现对认识论的研究不能不关注价值问题,于是便有了价值哲学,这便是所谓意义、价值世界的发现。对价值哲学的研究,又使哲学家们发现评价是价值哲学的一个关键所在,以至于拉蒙特说,近代价值哲学研究收获不大是因为忽视了评价研究。其实,我们不妨可以这样说,评价问题研究的关键是社会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开社会评价之谜,对于评价论、价值论乃至对于认识论都无疑有重大意义。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当代社会,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社会正处在新、旧价值评价体系碰撞、转换的非常时期,因此,研究社会评价论对于促使新、旧价值评价体系的转换无疑有现实意义。

朱传启教授指出,正确地研究社会评价问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进行。社会评价的正确研究,涉及到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历史观等许多重大问题。因此,正确地研究社会评价问题,建立科学的社会评价体系,必然在理论上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对于坚持和发展唯物史观有直接意义。从我国的社会现实看,研究社会评价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评价改革开放以来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正确看待、评价市场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人经济乃至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和理论,都有积极意义。

二、关于社会评价论的理论定位

社会评价论与社会认识论是什么关系?它应定位何处?欧阳康教授强调说,我们对社会评价问题的关注是从广义的社会认识论角度提出的。认识,在狭义上叫认知,评价与认知相对应。在广义上,认识包括了评价,社会认识论涵盖了社会评价论。社会评价论是评价论与社会历史观的一个交汇点,也是认识论与评价论的一个交汇点,应当在这三者的交叉点上理解社会评价问题。

博士生吴畏认为,社会评价论的定位问题事实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评价论的理论构成。二是社会评价如何参与社会运动。一种比较完备的社会评价论需要社会本体论、社会认识论和社会价值论这三种理论成份。社会本体论决定了社会评价论的对象性框架,社会认识论解决评价所必需的工具手段,而社会价值论则为社会评价提供价值理念。社会评价作为社会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有它的社会功能定位。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形式与社会的组织形式和运动机制密切相关。大致可以列举出社会评价的两大功能:调节功能和导向功能。

朱传启教授认为,社会评价论不能仅局限于社会认识论范畴内,因为社会评价论是社会历史观、价值观和发展观的集中体现,还应该是属于历史唯物论范畴之内,或者作为历史哲学的一个方面去研究。社会评价既是涉及某一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也涉及生存于其中的人(个人的、群体的)生存方式、实践活动、文化建设等等的合理性,所以把社会评价论局限于社会认识论范畴内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博士生张理海认为, 一门学科或者一个分支学科至少应具有:(1)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2)一套比较独特的研究方法;(3)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一门学科或一个分支学科的定位不仅要考虑它所涉及的问题、领域,而且更重要地是考虑它与别的理论、学科的联带关系及其紧密程度。在宽泛意义上讲,社会认识论主要包含两大内容:社会认知和社会评价。因此,社会评价论无疑是属于社会认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从一个侧面,以特有的方式、方法和功能体现着社会认识的本质,强化着社会认识的功能。社会认识论研究当中的诸多难题,如社会认识系统中主体与客体自我涉及、自我相关问题;社会价值多元性问题;个人对社会对象认识与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问题;社会观念与社会现实内在交织问题以及社会交往中社会规范的通约与转换问题,等等,实属与社会评价的特殊机理密切相关。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评价性认识。准确地讲,社会评价论是社会认识论理论整体结构的一个“横切面”。这就是说,社会评价实际上是渗透于社会观测、社会发现、社会预测、社会理解、社会决策等社会认识各个分支理论之中,并且自始至终给予社会认识各个理论方面以强有力的推动、制约和规范。正是这种深层关系决定社会评价论既属于社会认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研究领域。据此,我们可以把社会评价论进一步定位在社会认知与社会实践之间且更靠近社会实践的位置,是以社会认知为基础并且高于社会认知的认识活动。说它处于认知与实践之间更靠近实践,是因为价值意识是一种实践意识(马克思语),而且社会评价比社会认知更能直接影响到社会实践;说它高于社会认知是因为实践高于理论,实践意识高于认知理论。

三、关于社会评价论研究的对象

欧阳康教授认为,社会评价论研究的对象性基础是社会的价值特点及其对社会评价正常进行的影响。社会客体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造成一种特殊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公、婆都有理”的现象,我们将其叫做“合理性并存”。合理性并存的现象值得研究,要求我们对评价进行再评价,这可以不断地在不同层次之间跃迁和递归。当然,社会评价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对方方面面的社会现象的具体评价得以展开的,经济评价、政治评价、历史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宗教评价、文化评价等等,又各有其特点,社会评价论研究应当建立在对各种具体评价活动与方法的特点与共性的准确把握和概括上。

姜锡润副教授认为,关于社会评价论的对象,还不能与社会评价的对象完全等同。即使社会评价这个概念,也不能仅仅从对象上来考虑,如不能单纯地说以社会为对象的评价就是社会评价,对社会的评价不完全等同于社会评价,这正如社会意识不能对等社会的意识一样。因此,社会评价论的研究,不应该把重点放在描述、解释社会评价上,而应该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为什么评价、怎样评价、怎样规范评价等问题上。

博士生张理海主张,社会评价论研究的对象,具体来说涉及两大类价值的评价,一是社会对人的价值,二是人对社会的价值,或者说是社会的价值和人的价值。社会评价论对这两类价值的评价固然应该辩证地评价。但是,社会评价最终要落实在人的价值之上。这里实际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是以人的价值为目的,还是以社会的价值为目的?以往,我们总是把社会看作是人的价值归宿,这是大可置疑的。社会评价是为人的,人是社会评价的主体,人的价值是最高价值。马克思的确强调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价值评价论角度来看,马克思的话应该理解为人的价值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得到确证、才能实现。马克思批评黑格尔、费尔巴哈离开社会、社会实践谈人、谈人的价值,但这丝毫不意味着社会的价值就是人的价值,或者是人的唯一、最高价值。人过社会生活,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没有别的。人通过社会生活、实践推进社会发展,也是最终为人的。社会只有对人的价值实现有价值才算是有价值的社会,社会的价值说到底是对人的价值的价值。所以,评价社会最终要看它对人的价值实现的价值。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严厉地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并号召革命推翻它,资本主义社会对人、对人的价值是压抑的,这种压抑不仅是对工人阶级,而且对于资产阶级作为人也同样是压抑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设想共产主义社会,在那里人是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个性、价值得以实现。从共产主义社会来看,社会主义也是片面的。这都说明人的价值是社会的价值的归宿。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即人的物质利益与人的价值关系问题。从价值评价论角度看,物质利益诚然是人的价值实现的基础,但不是人的价值本身。马克思强调人的物质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价值追求的根本目标是物质利益。当然没有物质利益作基础,社会、人的价值便没有了根基,但利益只有与人的价值实现一致才是有价值的。利益可以在人之间进行分配、再分配,但人的价值不能分配;人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但绝不牺牲自己的价值。利益是为人的价值的,而不是相反。否则,我们没有足够理由在道德评价中提倡大公无私、先人后己、集体主义等原则。

四、关于社会评价论的难点所在及其原因

欧阳康教授认为,评价论研究的难点是评价的合理性问题,而合理性是相对的,是相对合理性。承认合理性的相对性又不能走向相对主义;反对相对主义又要防止绝对主义和独断论,这是评价论研究的关键。对社会评价来说,由于合理性并存是必然的,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必要的。因此,合理性的相对性更加明显和突出。我曾提出了“合理度”的概念,希望能对合理性做一种量度方面的考察,这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

博士生李勇就造成社会评价的复杂性和困难的成因做了详细分析。他认为社会评价的复杂性是相对于对自然评价而言的。社会评价的极端复杂性,首先是因为社会现象的目的性和意识参与特征。自然现象独立于人的活动之外,而社会现象则是产生和内在于人的活动之中,而人的活动又受整个社会系统发展的制约。自然现象是无意识参与的,盲目的力量。社会历史是一个客观必然的过程,但这一必然过程却是由人参与并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的。其次,社会现象的价值非中立性导致社会评价困难。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都是有价值的。但是,自然现象只是价值现象,是人类价值趋向所指,而它本身则不是由某种固有的价值目标的指引所产生的,它的起源和发展、它的结构与特征都不需要某种价值因素来说明;而且,自然认识中主客体是异质的,不同的认识主体都能够而且必然以同一价值尺度去衡量他们所面对的客体,从而在自然科学领域往往能够产生具有人类共享性的普遍原则。社会认识领域中则完全不同。人们在评价社会事件中难免考虑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任何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都内在地与某种文化背景中所滋生的价值因素相联系着,它不仅是人类价值趋向所指,而且它本身就是某种价值目标的指引所致,价值是社会现象的一个内在固有的因素。再次,社会现象的难测量性使得社会评价的事实前提难以确认,增加了社会评价的难度。自然现象一般具有可重复性,具有明显的再生特征,这使人对其进行精确研究提供了可能。但社会现象却没有明显的重复性,而且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很难通过某一种仪器予以精确度量。由于缺乏观察社会现象的实证手段,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把握往往是定性的,而缺乏定量的精确描述,从而使一些社会因素和变项之间的关系往往不能用严格的数量模式描述。

五、关于社会评价的客观性、合理性

博士生王炳书认为,人们怀疑、甚至否定社会评价的客观性,主要针对是对同一对象的价值不同人会作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评价而来的。其实,如果站在辩证法的立场上以绝对与相对辩证统一的观点看问题是不难对社会评价的客观性作肯定的回答的。社会评价是评价者依据一定的尺度衡量客体意义的认识活动,它要求评价者必须具有能够判定客体意义的标准。社会评价的客观性所以受到怀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以判定客体意义的标准极其复杂,具有相对性、多元性与变动性。但是,有一点是绝对的、共同的,即这一标准是在可以同评价对象相比较的参照客体集中抽象出来的,而参照客体是社会实践所提供而又被评价者所感知到的,它本身就具有客观性,因此社会评价也具有客观性。

朱传启教授认为,社会评价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问题,是和社会评价的目的性相联系着的。社会评价的主体虽然受制于自身利益原则所制约,但仍能显示其评价的客观性。客观性的表现就在于这种社会评价是否对社会制度的完善、对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起促进作用。这正如恩格斯关于衡量和评价道德的客观性标准的观点一样,就是看它对社会的发展有无积极作用。

博士生吴畏认为,社会评价的客观性是不能从评价对象的客观性中得到充分说明的。因为针对同一对象而言,评价理念和评价方法是多样性的。但是既不能认为客观性是与社会评价相分离的,也没有理由认为不同的社会评价的客观性程度是相同的。对社会评价具有怎样的客观性问题要由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形式来回答。以共同体作为主体的社会评价还有一种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这种主体间性是共同体成为社会运动主体的必要条件。

博士生张理海认为,“客观性”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和用法,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就指出过“客观性”的三种含义。我们谈论的社会评价的客观性,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客观性?在社会评价中有着一种主观成份起作用,这一因素肯定限制了主体所希望的客观性,这一点并不是评价本身必然要加以否定的。因此,我把社会评价的客观性称之为不断生成的客观性。每一社会评价都是根据某种观点、出于某种动机作出的,并且只有根据那种观点、动机才有意义。这样似乎不允许我们提出有关不同观点的评价和哪一种评价更真实、更客观的问题。即使如此,真实性、客观性这些概念在社会评价里仍保持着对于评价者的重要意义。因为既然每一评价都是以它自己的前提在进行,那么必须是根据这些前提而受到质询、批评,即使在任何给定的前提之内,社会评价仍然有好一些,差一些,客观一些,比较客观一些之分别。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评价的客观性只在一种弱化了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评价的客观性并不满足于多元的客观性之上,因为任何社会评价都根本无法脱离社会、历史是否进步这一客观事实的评判、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评价的客观性又具有明显的事后思维的特征。

关于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问题,博士生吴畏认为,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问题产生于对社会评价进行评价性的理性反思。由于价值论在社会评价中的核心地位,使得合理性问题成为社会评价论中的中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它构成了社会评价最实质性的问题。探讨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应当依评价主体中个人和共同体的区分而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个是个人合理性,另一个是共同体合理性。无论个人还是共同体作为评价主体,社会评价的合理性总是相对于“非理性”和“不合理性”而言的,就是说它本身是一个评价范畴。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是一些抽象而又客观存在的规则和“渴望之物”(desiderata,C·G亨普尔用语)。我们可以总结出个人作为评价主体的社会评价的合理性的基本要求:(1 )评价的动机和目的都是“善”的;(2 )评价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各种条件努力达到理智、经验和知识与评价对象最优化地结合;(3 )评价的结果对任何置身同种境遇的人来说具有共同性。一个评价行为满足了这三个基本要求,便可以被断定是合理的。社会共同体作为评价主体的社会评价之合理性的基本要求。(1)应当根据人道名义来确定评价理论;(2)评价得以可能的认识论条件为共同体的成员所认同和遵守,共同社会规范能保证评价的整体性;(3 )评价的结果能够有效地参与社会运动过程,提高社会运动自觉性的质量和水平。

博士生张理海认为,“合理性”概念在国外有不同用法,国内实际上也是有歧义的。麦金太尔写了一本颇具影响的书——《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仅从这个书名看应该对讨论合理性问题是一个提醒:我们是在何种意义上谈论什么样的合理性?“合理性”概念是西方哲学在克服自身极端理性化与非理性化甚至反理性化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因此,合理性是与非理性相对应,与反理性相对立的概念,需要在与它们的比较中得到澄清和研究。从合理性概念的内涵、含义来讲,它主要含义是合乎理性,即科学合理性,这是西方文化的典型特征;它还有一个含义是合乎人性,即价值合理性;因此,合理性应该是合乎情理。从合理性概念的使用看,它本身被当作一个评价概念。但是,它针对不同的对象类型的合理性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把合理性大体分为科学合理性,价值评价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三大类型)对于科学合理性而言,合理性主要要求的是合人性的一面,而对于价值、评价合理性则主要要求合乎理性,对于实践合理性则要求既合理性又合人性。这并不是说科学合理性只要求有合人性而不须合乎理性,而是因为科学本身就是理性的,故而合乎理性的要求并不成为问题;价值、评价合理性也是同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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