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两种不同成因及对策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成因论文,取向论文,拉大论文,我国目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收入分配上“低、平、乱、死”的旧格局已被彻底打破,出现了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市场化的新趋势。相应地,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水平发生了令人欣喜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拉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贫富相对悬殊的现象。比如,在某些企业的内部,某些经营者年终一次奖金数万元至上百万元;在同行业的两个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差距扩大到10倍以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不同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职工收入差距也明显拉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高级中方职员等收入水平畸高,形成高收入阶层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平均主义的不满,正在转为对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疑虑,理论界对此也议论纷纷,看法不一。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搞清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现象,是我们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种不同原因所产生的两种差距,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一、与劳动的差别和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和按资
分配,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必然的合理的因素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但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实现形式会拉大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通过迂回曲折的商品交换道路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时劳动者的劳动只能先作为企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只有当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出去,企业的总劳动得到社会承认后,他们的劳动才转化成社会劳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只有在一个个企业范围内,由企业根据销售产品取得的经济效益,规定同一标准实行按劳分配。而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企业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也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资金占有和利用状况等因素。因此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在不同企业之间,不同的劳动者尽管付出了相同的劳动的质和量,但由于他们各自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占用和利用状况上的差别,他们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可能是很大的。
(2)就同一企业内部根据自身经营效益按同一标准实行按劳分配而言,它的实现形成也内在地包含着不同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按劳分配的实质就在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其取得个人收入分配量的唯一的尺度,而这一“平等”的分配尺度,是以默认个人之间体力、脑力及工作上的差别,是个人的“天然特权”为前提的。这样不同个人在体力、脑力或工作能力上的差别,必然导致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即马克思所认为的,出现诸如“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的现象。另外,劳动者劳动后取得的是一定量的货币收入,然后利用这些货币收入到市场上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这样不同地区商品价格、货币价值、市场供求关系等,也会对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发生影响,从而进一步扩大劳动者实际收入的差距。
2.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全民企业还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同企业之间在对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着客观的明显的差别。从全社会角度看,劳动者个人在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还没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劳动者个人不仅向社会提供不同的活劳动,而且也因其所有制不同或所属企业不同向社会提供不等的生产资料。这样,如前所述,劳动者个人由于劳动的差别和所在单位生产资料占有及经营的差别,会使所得到的个人收入存在明显差别。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都希望把积蓄下来的不等的个人收入存入银行、购买债券和股票,或用于投资经营,以使其增值。这就客观上产生了私人财产,客观上使劳动者个人向社会提供的生产资料进一步产生了差别,特别是在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条件下,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及其向社会提供的个人财产或生产资料的差距就更加扩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都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两者只有结合起来才能生产出产品,生产出价值,缺少任何一项,就无法进行生产,价值也就无从产生。因此,劳动者个人向社会向企业提供的活劳动的差别,必须形成社会产品的按劳分配原则,以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劳动者个人向社会提供资金,提供生产资料的差别,根据商品经济原则,也必须在个人利益上得到体现,以调动劳动者投资的积极性。但后者不是按劳分配所能做到的,社会主义现阶段还必须有另一种分配原则,体现与生产资料占有差别相适应的物质利益关系,这就是由生产资料占有差别引起的按资分配原则,它同按劳分配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缺少的分配方式。所谓按资分配,也就是凭借资金(资本)、资产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取得收益,它包括三资企业中外资所有者和私营企业主凭借其拥有的资本所有权获得的利润收入,资金(资本)或资产所有者因出租资金(资本),资产而获得的租金收入,资金(资本)或资产所有者因投资入股、购买股票和债券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差价利得和利息等收入,资金(资本)所有者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按资分配的存在及其作用的过程会在更大程度上拉大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因为资产性收入的多少,不仅取决于个人所拥有并向社会提供的资产的大小,而且会发生滚雪球效应,越滚越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具有“自行”增殖能力,它是活劳动的吸收器。比如,在我国现阶段,一些私营企业主年收入一般在五万元左右,有的私人企业注册资本达一千万元以上。
既然由劳动的差别和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引起的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分配方式,那么由这两种分配方式所产生的收入差距无论是大或是小都应视为合理的。换句话说,对于人们的合法收入,不论是诚实劳动所得还是合法投资经营所得,无论有多高,只要照章纳税,都是无可非议的,社会必须加以承认并依法给予保护。首先,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这不仅包括实现企业自主分配,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相应提高工资水平,扭转企业之间相互攀比的倾向,使效益好的地区和企业的劳动者先富起来,而且包括企业内部要使职工劳动报酬尽可能体现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特别是要打破“大锅饭”,根本扭转“脑体倒挂”等违背按劳分配的现象,建立规范合理的奖励政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企业家及其他劳动者给予重奖。只有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民族文化、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其次,对生产资料占有差别及其按资分配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社会也要依法予以保护。鼓励居民个人投资,引导居民把归自己所有的或占有和支配资本、设备、劳动力、房屋、土地等生产要素投入市场,投入生产领域,参与收益分配,并保护居民个人依此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鼓励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积极从事合法经营,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吸引外资,鼓励“三资企业”的发展,允许外商和在外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获得高收入等等。允许和保护按资分配的存在,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说由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无论其大小都是合理的和合法的,社会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两种分配方式的长期并存,共同完善和发展,但并不是说由此造成的收入差距越大越好。收入差距过小,起不到激励作用。收入政策的激励功能,正是通过合理拉开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来实现的。但收入差距如果过分悬殊,会引起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如果出现两极分化,又会引起整个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抑制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如果说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反对剥削和反对不劳而获,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的话,那么,按资分配将直接而且是大幅度地扩大着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通过强化和完善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特别是通过财税杠杆来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来消除。由于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差距是合理合法的,因而社会只能是在依法予以保护的同时,进行适当的调节,即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在宏观调控领域,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和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税收等再分配手段(包括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赠予税等)对社会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进行调节。因而我们的分配政策是在鼓励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共同发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投资经营先富起来的同时,还应对过高的收入进行适度的调节。既要拉开收入差距,体现效率,保护私人投资和合法经营的积极性,又要兼顾社会公平,不使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避免出现社会财富过分地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避免社会出现两极分化。这种分配政策有利于发展我国生产力,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
差距拉大的不合理的因素
1.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个人收入总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产生的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是合理的,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和市场经济原则。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条件下,不同企业、特别是不同行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距不会太大,不会导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是因为,根据马克思平均利润率理论,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由于生产经营条件不同而产生的利润率的差别,必然会引起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其结果不仅会使社会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而且会形成平均利润率,使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大体上都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缩小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别。目前,我国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生产要素还不能按市场机制自由流动,因而形成了某些行业和职业的垄断,这些垄断企业可以凭借自己占有或拥有的有利的生产经营条件取得垄断高额利润,从而造成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的若乐不均和职工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
2.在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有健全和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企业有权招聘和解雇职工,职工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劳动力可以在全社会范围自由流动,这必然会形成市场均衡工资率,缩小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刚刚起步,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力能进不能出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地区障碍、所有制障碍、城乡障碍等仍然限制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甚至还出现许多歧视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因而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工资还不能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形成和调节,更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大体均衡的工资水平,致使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悬殊。
3.在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一方面,追求盈利的内在动力促使企业在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不得不注意降低工资成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企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又不能任意降低工资,必须参考市场平均工资来确定职工收入分配的数量,以吸引劳动力,吸引人才。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转换机制,还没有形成真正的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企业效益提高工资猛增,效益下降工资不减,企业亏损工资照发,用贷款发工资的事也屡见不鲜,企业内部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差距任意规定,缺乏科学依据,致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和工资外收入双失控,并使职工收入差距不合理拉大。
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管理机制不健全,使有些人、有些企业利用种种空隙变卖、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其少数人的暴富。据权威部门统计,1982—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达6000—8000亿元,大部分直接间接流入个人手中。
5.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健全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可以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悬殊。我国现阶段,宏观调控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地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环境,不能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比如,不同企业职工收入差距与国家在税收、信贷、价格以至到产品销售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政策差异和过度倾斜有一定关系;税收制度不健全,征管不严;一些社会成员利用当前我国法制及其他体制上的不健全、不完善而牟取暴利,通过种种违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利用种种权力或通过权钱交易牟取各种非法收入等等。
6.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重要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比如,有些扭亏无望的企业不能破产,最低工资标准虽已在大多数地区制定,但实施困难。
这种由市场经济体制及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引起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尽管是在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无论其差距是大还是小都是不合理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原则的扭曲。实际上,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过分悬殊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此产生的,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最大不满也主要是由此引起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机制,使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尽快缩小和消除这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具体讲:
第一,要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入手,转换企业机制,逐步造就企业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实现企业自主分配。必须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用独立法人制度和破产制度使企业在初次分配中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权利关系,正确处理上交国家、企业发展和增加职工收入三者的关系。
第二,改革劳动人事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把工资水平的决定推向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一个既能反映价值规律,又能体制按劳分配原则,使劳动力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市场工资率。
第三,完善各种要素市场,打破各种垄断、部门封锁和地区分割的现象,建立竞争的开放的统一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与自由流动,尽早形成市场机制下的平均利润率,使各部门、各企业的产品价格都能以生产价格为轴心上下波动。
第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对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使国有资产的代表及其经营者能够真正代表国有资产的利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
第五,健全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体系:(1)通过制定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同时,规范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秩序和企业分配行为,明确劳动者、经营者、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公平竞争。对非法牟取暴利者,应严肃法纪,坚决加以取缔。(2)用宏观经济政策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引导全社会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的增长。(3)加快税收、价格、财政、信贷、金融等制度和体制的改革,使各种经济杠杆既能反映市场规则的要求,又能综合配套,从而有效地调节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消除各种垄断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促使企业之间公平竞争。
第六,建立和健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会保障事业纳入市场经济运行轨道,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方式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应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使失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老职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生活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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