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世纪来寻找辩证逻辑_同一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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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6)01-0034-05

一、逻辑曾叫做辩证法,辩证法曾叫做逻辑。20世纪是逻辑空前发展的世纪,也是逻辑大受摧残的世纪

要回答什么是“逻辑”,可以举例说明之。在20世纪以前,可以说三段论是逻辑。在20世纪以后,可以说逻辑演算是逻辑。三段论和逻辑演算都是关于推理形式的学说,20世纪末,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逻辑是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不是哲学,不是意识形态。

逻辑不仅研究个别的推理形式,而且研究推理形式之间的关系和关于推理形式的系统理论的性质。亚里士多德曾用公理化方法研究三段论,现代逻辑则应用更严密的形式化方法研究推理形式。公理化方法、形式化方法本身也已成为逻辑研究的对象。

如果我们相信事物都是辩证的,那么简单如三段论,复杂一些如一阶逻辑,它们都是辩证的;只有人的思想、人的思想方法,可能是形而上学的。

在西方语言里一般没有“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分。“逻辑”源于古希腊语“逻各斯”,原意指世界的可理解的规律,也有语言或理性的意思。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用“分析”或“分析学”指以三段论为中心的推理学说。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的西塞罗最早使用“逻辑”一词。古罗马学者常用“辩证法”(有人曾意译为“论辩术”)指逻辑和修辞学。欧洲中世纪的学者有时用“逻辑”,有时也用“辩证法”指逻辑。近代欧洲才通用“逻辑”一词。黑格尔用“逻辑科学”(一般译为“逻辑学”,笔者认为此译不甚确切)称呼他的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黑格尔的“逻辑科学”是一个哲学范畴的体系,其中有些范畴,是借用了传统逻辑的术语,这个体系的合理内核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黑格尔的著作大小逻辑,根本不讲从什么样的前提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结论这样的推理形式方面的问题,他对这种“鸡毛蒜皮”的问题毫无兴趣。他还认为,如果把类似“一些人是幸福的”隐含着“一些人不是幸福的”(《逻辑学》下卷,第319页。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的推理当作正确推理,那就荒谬透顶了。

从历史上看,“逻辑”一词大致有四个不同含义:1.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2.研究哲学范畴的理论;3.规律,如“中国革命的逻辑”;4.谬论,如所谓“强盗逻辑”。谬论也配叫做逻辑,可叹也夫!但这是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奈何不得的。

康德认为形式逻辑到了他的时代,已经完成了,没有什么新玩意儿了。黑格尔更是看不起当时的逻辑。这两位大哲学家根本不理解其17世纪的先贤莱布尼兹关于数理逻辑的创新设想的超时代意义。

莱布尼兹后约两个世纪,到了19世纪40年代,在逻辑研究中全面采取了数学方法并着重研究了数学中的逻辑问题,从而开创了逻辑发展的全新局面。布尔建立了逻辑代数,德摩根提出了关系逻辑。1879年,弗雷格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一阶逻辑系统,实现了莱布尼兹的设想,使逻辑的发展进入了现代阶段。在20世纪里,逻辑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两个“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证明,标志着现代逻辑已经成熟,至少它已经知道,什么问题是仅凭自己不能解决的。逻辑科学在20世纪中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了以前两千多年的成果总和。

然而不幸的是,在黑格尔思想的负面影响下,从20世纪 20年代开始,国际上就有一股以辩证法否定形式逻辑(实指传统逻辑,下同)的思潮掀起。到了30年代,苏联对德波林学派的政治打击导致了对形式逻辑的全盘否定。当时,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普遍认为形式逻辑是静的逻辑,是反动的形而上学,而辩证法则是动的逻辑,辩证的逻辑甚至是唯一科学的逻辑。有些马克思主义者还宣布了形式逻辑的“死刑”。毛泽东在20世纪30年代也曾把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进行批判,他曾说:“形式论理所谓错误正是正确,而所谓正确正是错误。”[1]1938年,斯大林发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他没有按当时流行的规矩办事,在阐述辩证法时居然没有批评形式逻辑的片言只语,然而这似乎并没有在中国引起足够的注意。1946年,苏共中央颁布了关于中学讲授逻辑的决议,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形式逻辑在中国仍是批判的对象。1950年,斯大林发表了《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传统逻辑在新中国才算是开禁了,但开禁之后仍有问题,当时学不学苏联教材,是作为阶级立场问题提出来的。中国必须以据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但实际上是错误百出的苏联逻辑教材为样板。消除逻辑领域的所谓资产阶级学术思想,用所谓无产阶级思想来占领逻辑学这块阵地,“修正形式逻辑”成了新中国学术界的严肃任务。没有人会问,过去据以全盘否定形式逻辑的理论来源,为什么可以原封不动地继续被主流思想奉为经典。那些经典说法摇身一变,成为“形式逻辑是初等逻辑,辩证法或辩证逻辑是高等逻辑”的理论根据,一直影响到现在。至于作为现代逻辑的数理逻辑,当时在苏联、东欧诸国和中国,则被视为帝国主义时代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伪科学。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电子计算机的威力显示后,人们才逐渐醒悟到数理逻辑也是科学,但至今仍有人不承认它是现代逻辑。讲逻辑最终总要落实到推理形式上,从黑格尔批形式逻辑批到现在,“修正”了形式逻辑哪个推理形式没有?从来没有。光阴荏苒,逻辑研究、教学中的巨大损失,由谁来埋单?

二、辩证逻辑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基本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似是而非的。异常逻辑的兴起打破了逻辑一元论的成见

要回答什么是辩证逻辑,必须看到,普天之下,正宗的辩证逻辑至今只有一个个案:黑格尔的逻辑科学。20世纪50年代之前,中国人提到辩证逻辑,与辩证法没有什么区别。50年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种种不同的辩证逻辑定义,以下是其中影响较大的若干种:1.辩证逻辑是辩证法或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李志才,1955年)。2.辩证逻辑是主观辩证法或思维辩证法(江天骥,1955年)。3.辩证逻辑是把唯物辩证法运用于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陈昌曙,1956年)。4.辩证逻辑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认识具体真理这一统一体的过程中所实际运用的一系列概念之相互联系,不断转化和发展的体系(张世英,1957年)。5.辩证逻辑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冯契,1981年)。6.辩证逻辑是思维自身矛盾运动的规律(章沛,1982年)。7.辩证逻辑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科学,即关于辩证思维证据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傅季重,1987年)。8.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的系统构成及其规律的学说(张巨青,1989年)。9.辩证逻辑是作为思维方法论的唯物辩证法(肖前,1990年)。这些定义中的“思维形式”或“思维的形式”是有歧义的。在逻辑里,“思维形式”应指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在哲学里,它常指概念、判断、推理。周礼全同志曾提出,它们可称为“思维形态”。在黑格尔哲学里,它指哲学范畴。以上这些定义较早的直接把辩证法当做逻辑,较迟的则对辩证法和逻辑作了适度的区别。根据上述那些定义设计出来的辩证逻辑事实上有以下五个不同的方向:1.辩证法(dialectics)或辩证方法(dialectical method)。2.认识论。3.哲学范畴体系(有人把范畴体系说成概念逻辑,这是很不确切的。逻辑所说概念,原则上指称一切概念。黑格尔的逻辑科学是哲学范畴的体系,这些范畴不等于一切概念)。4.科学方法论(以上4个方面实际上都是把辩证逻辑当做哲学、意识形态)。5.逻辑。关于辩证逻辑的逻辑方向,又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以20世纪50年代苏联教材中被歪曲了的传统逻辑为模式,寻求辩证的概念、辩证的判断、辩证的推理、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等等。另一种倾向是以一阶逻辑为模式,建构辩证逻辑的形式系统。很遗憾,这个方向的两种不同倾向,虽都有人做了工作,但无法取得他人的广泛认同。例如,马佩先生郑重推荐的“数理辩证逻辑”①已为张清宇先生证明“这样的辩证逻辑形式系统(指辩证命题形式公理系统 DPA——引者注)是不成功的。由于这个基础系统出了问题,显然,在此基础上构造的系统理所当然地也就难以成功了”[2]。在逻辑这一行当里,真正是细节决定成败啊!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也并没有出现过原创性的、能为逻辑学界公认的辩证逻辑。

中国学者根据不同定义设计出来的辩证逻辑体系可以有极大的区别,但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辩证逻辑专家的意见高度一致。他们认为相对形式逻辑而言,辩证逻辑有以下基本特征。1.辩证逻辑是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的统一。2.形式逻辑是常数(应译为常量)的逻辑、初等逻辑;辩证逻辑是变数(应译为变量)的逻辑、高等逻辑。3.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4.形式逻辑是形式撇开内容的纯形式的逻辑;辩证逻辑是形式结合内容的逻辑。5.形式逻辑把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互相平列起来,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6.在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7.辩证逻辑是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一致的逻辑。8.逻辑即关于真理的问题。9.形式逻辑是知性(悟性、普通、抽象)思维的逻辑;辩证逻辑是理性(辩证、具体)思维的逻辑。显然,以上各点都是针对黑格尔名为“逻辑科学”的范畴体系说的,并不适合于作为形式科学的逻辑。作为形式科学的逻辑不可能与辩证法、认识论统一,不可能与历史一致,不可能是属于哲学的真理论。

上述辩证逻辑基本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似是而非的,笔者择其两点加以说明。

第一点,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认为在形式逻辑看来,下述三个判断都是同一种全称肯定判断:“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任何一个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而辩证逻辑则认为它们是不同性质的判断,即分别为个别性判断(“单称判断”的又译)、特殊性判断(“特称判断”的又译)和普遍性判断(“全称判断”的又译)[3]。这种说法是似是而非的,非形式的。传统逻辑无法细致分析它们的形式,特别是第三个例子,至少包含了三个量词。在同一语境里即使它们都是全称肯定命题,但形式也不同一。正如在barbara中,三个全称肯定命题的形式分别是 MAP,SAM,SAP。用上述三个例子来批评传统逻辑肤浅,是对传统逻辑的曲解,是没有说服力的。此外,连黑格尔都知道“一切机械运动……”不是特称判断,如果允许这种随心所欲,就可以说,barbara中的大前提是全称命题,小前提是特称命题,结论是单称命题,难道不是吗?

第二点,还有一个颇为流行的说法,那就是在“伊万是人”、“树叶是绿的”、“哈巴狗是狗”这样简单的判断中,就其主项与谓项而言,主项指称个别的、偶然的、现象的东西,谓项指称一般的、必然的、本质的东西,任何一个判断都蕴涵着辩证法的一切要素[4]。这个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它混淆了元素对集合的属于关系,子集对集合的包含于关系,集合之间的相容关系(注意:并非树叶都是绿的)。伊万是个别,人是一般等等,与其说是命题的辩证法,不如说是元素与集合的辩证法。如果这个流行说法成立,那么换位就成了问题。此外,我们必须承认假命题也是命题。“伊万不是人”,“伊万是狗”,“伊万不是狗”等命题的辩证法又是什么呢?

如前所述,辩证逻辑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不是逻辑学家提出来的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虽有“辩证逻辑”专条,但并不入逻辑这门分支学科。能不能建构一个逻辑分支,它能容忍逻辑矛盾,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是“辩证”的吗?

黑格尔批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但没有全盘否定形式逻辑。他的辩证法是被各种各样的诡辩包装起来的。后来有人发挥他的诡辩,全盘否定形式逻辑。有科学良心的逻辑学家在反对全盘否定或故意贬低形式逻辑的斗争中,很容易看不到黑格尔辩证法的重要启示作用而陷于逻辑一元论。金岳霖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事物是“同一、不二、无三”的,因之形式逻辑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5]。如果世界如黑格尔所说,也是“不一,兼二,有三”的,就应该有另一类逻辑。这种另类逻辑不就是辩证逻辑吗?这是笔者最近几年的新认识。

直觉主义逻辑是不承认排中律普遍有效的逻辑。圆周率是一无穷小数,不可能把整个表达式完全展开,因此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否证“圆周率的小数表达式中有7个连接的7。”数学家只能说这个命题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直觉主义逻辑实际上是从反面来容忍逻辑矛盾的一种逻辑。

一阶逻辑不容忍逻辑矛盾,因为从逻辑矛盾可推出一切,而推出一切是无意义的。但事实上许多意见、学说、理论(例如,中国古代邓析的“两可之说”、微积分理论、直观集合论)是包含着逻辑矛盾的,又是不能推出一切的。因此,有必要容忍逻辑矛盾(这不等于承认任何逻辑矛盾都是真理),但又不能从逻辑矛盾推出一切,把逻辑矛盾局限起来使之不在系统中扩散开来,这样的逻辑就是弗协调逻辑。弗协调逻辑的创建,应该说是受了黑格尔对矛盾的态度的启发的。

大家知道多值逻辑中的矛盾律、排中律就与一阶逻辑不一样。各种异常逻辑(包括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弗协调逻辑等等)的兴起,各有它自身的科学、哲学背景。异常逻辑开阔了我们观察世界的眼界,打破了逻辑一元论的成见。某些异常逻辑应该就是某种辩证逻辑。这正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世界是复杂的,排斥任何逻辑矛盾都是不明智的,主张任何逻辑矛盾都是真理更为荒唐。逻辑学家要发展逻辑,应该有一种像莱布尼兹、黑格尔那样高屋建瓴的创新精神,又必须有一种像弗雷格、罗素、哥德尔那样注重细节的科学态度,两者结合自然会出成果。

三、与马佩先生商榷两点

进入21世纪,中国辩证逻辑研究事实上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马佩先生年年撰文为建构“是逻辑的辩证逻辑”而奋斗,精神可嘉!现仅对马先生大作《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6]提出两点意见,就教于马先生和《河南社会科学》的广大读者。

(一)“辩证思维”究竟是不是一个逻辑上明确清晰的概念?

把思维分为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实则有一定问题。这种区分的目的在于再进一步认定普通思维的逻辑是普通逻辑、初等逻辑;辩证思维的逻辑是辩证逻辑、高等逻辑(先要说明一个小节:这里所谓普通逻辑,实际上是以传统逻辑为体,以现代逻辑为用的拼盘。“普通逻辑”在国际上仅仅是一门课程的名称,从来不是一门逻辑分支的名称)。把思维分为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否认现代逻辑是“普通思维”的逻辑。

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区分是否合理,关键在于何谓辩证思维。这事实上是意识形态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Ⅰ说,辩证思维是“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客观事物的辩证发展过程的正确反映”[7]。马佩先生说:“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6]辩证思维既要正确,又要完全自觉,门坎够高的。黑格尔的大小逻辑应该说是辩证思维的典型吧,它是挺自觉,却包含了不少错误。

假设存在着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笔者的问题是:包含了辩证概念、辩证命题的推理,是不是就是辩证推理?有了辩证概念、辩证命题或辩证推理的思维是不是就是辩证思维?这个问题有点像问:有了马克思主义的词句,是不是就是马克思主义?没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的推理是不是就是普通思维的推理?没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或辩证推理的思维是不是就是普通思维?辩证命题有没有假的?辩证推理有没有不正确的?包含了假的辩证命题或不正确的辩证推理的思维还是不是辩证思维?如本文前面所述,逻辑研究的思维形式并不是概念、命题、推理,而是命题形式、推理形式。有没有是逻辑的辩证逻辑,关键恐怕并不在于有没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而在于有没有不同于一般命题形式的特殊的命题形式和不同于一般推理形式的特殊的推理形式(特别是后者)。所谓不同于一般命题形式的特殊的命题形式,所谓不同于一般推理形式的特殊的推理形式,是不是首先要有能代表“辩证性”的“辩证常项”,好像有了模态词才可能有模态命题形式?笔者认为所谓辩证思维,其意识形态色彩太浓。某一时空条件下人们认为是辩证思维的实例(如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时过境迁,人们会发现原来是诡辩的实例,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马先生说:“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6]请问:以一阶逻辑为基础的现代逻辑是不是从根本上也是辩证思维的科学?

(二)要不要按逻辑的“游戏规则”建构“是逻辑的辩证逻辑”?

笔者认为,要想在21世纪建构一个逻辑分支,不能以已经过时了的传统逻辑为模式,必须按照现代逻辑的“游戏规则”办事,更不能依照意识形态的“游戏规则”办事。

逻辑总是应形式化的。作为哲学概念的“辩证矛盾”是不能像数学概念那样用严格的公式表述的,更不可能用形式语言来表达。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在现代逻辑中只是定理,一般不把它们当作公理。因之,从纯逻辑的角度看,很难说它们是基本规律。苏联逻辑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曾死咬住它们是基本规律,目的在于把它们与辩证法的三条规律相对立。马先生把同一律与“对立统一思维律”相对比,并把后者“逻辑化”了,走的还是苏联的老路。这使笔者想起毛泽东在《矛盾论》正式发表时所删去的一节的标题:“形式论理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8]。

且不说“A(思想)是A(思想)”既不是传统逻辑又不是现代逻辑关于同一律的表述,马先生给出的辩证思维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的公式笔者实在看不懂。它是:“A是”。按马先生的解释,“第一个A”代表辩证思想,“第二个 A”代表“第一个A”中矛盾的主要方面[6]。用同一个符号“A”表示两个不同的东西,合适吗?后面的“”是一个符号吗?其中的“A”与“第一个A”、“第二个A”是同一个符号“A”的不同出现吗?公式中的“是”是不是现代汉语中的系词?它代表属于关系、包含于关系、还是等于关系?符号“”是以图形暗示对立统一,这是使用符号的大忌,因为逻辑符号不是象形文字。

马先生给出的辩证联言命题形式“S是”,笔者同样看不懂。合取词在哪里?量词在哪里?“”是什么?这里的“”好像与“A是”中的“”有区别,失去了“矛盾次要方面”的含义。这又是一个符号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的表现。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问:你在批评命题形式“S是”时问为什么没有合取词、量词,而在批评公式“A是”时为什么不问?笔者这样做的理由有两点。第一点,马先生没有说他所说的辩证思维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是辩证复合命题,而且,对比着马先生所说的普通思维律基本规律同一律的公式“A(思想)是A(思想)”,它也不见得是复合命题,因之可以不问“A是”为什么没有联结词。

第二点,记得在20世纪30年代,全盘否定形式逻辑的“理论”对同一律有过这样的批判:形式逻辑本身就不按同一律“A是A”的模式说“青年是青年”、“店员是店员”这样的废话。形式逻辑里讲的任何命题“S是P”的主项和谓项都是不同一的,所以才不是废话连篇。其实,这种批判根本不对。传统逻辑里基本的命题形式有4个:“所有S是P”、“有S是 P”、“没有S是P”、“有S不是P”。命题形式无真假。对各种形式的命题而言,“S是S”、“P是P”总是真的。“S是S”,就不仅是一个形式,而且是一个常真的命题,这犹如代数里的“x=x”总是真的一样。这就是同一律的本意。它不是只承认“A是A”一个形式,而是说对任何A而言,“A是A”总是真的。所谓“S是P”是对直言命题的一个通俗说法,传统逻辑里没有这样一个命题形式。直言命题必须有量项,因之必须问:“S是”的量词在哪里?可是“A是A”有什么样的命题形式呢?传统逻辑的确浅陋,没有深入探究过。“A是A”即“A=A”,也就是“x=x”,只是写法不同。在代数里,“x=x”是常真命题,事实上它是说“任一数自身同一”。可以不必在其前说“对任何数x而言”,即可以没有量词。命题逻辑里的同一律“p→p”也是说:任一命题自身同一,可以不必在前面说“对任何命题p而言”,即可以没有量词。在现代逻辑里,有了“x=x”,运用推演规则全称量词引入律,马上就有(x)(x=x)。( x)(x=x)是一个二元关系命题:对论域中任何个体x而言,x与自身同一。“=”叫做等词,是一个二元常谓词。“A是A”不仅是一个二元关系命题的形式,而且是一个常真的二元关系命题。“A是A”与“S是P”似乎差不多,其实是很不一样的。

现代逻辑的研究表明,命题逻辑比谓词逻辑更基本,但从马先生对辩证思维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和辩证联言命题形式的论述中,我们看不出辩证逻辑有没有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两个层次。

马先生说过:“如果局限于普通逻辑的规律,辩证逻辑的规律却是讲不通的。”(《马佩文集》第533页)“如果局限于普通逻辑的‘眼界’,就会认为辩证逻辑的一切概念、命题、推理也都是荒谬的。”(《马佩文集》第534页)笔者上面指出了马先生一些不按逻辑的“游戏规则”建构辩证逻辑的例子。也许,马先生可以这样为自己辩解:不能以“普通逻辑”、初等逻辑的“眼界”来看待作为高等逻辑的辩证逻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的讨论就缺少了共同语言,那将是“道不同不相与谋”了。可是笔者记得,马先生也还说过这样的话:“凡是违背普通逻辑的,也一定违背辩证逻辑,凡是符合辩证逻辑的,也一定符合普通逻辑。”(《马佩文集》第533页)这又做何解释呢?

不按“游戏规则”讲逻辑是难以让人折服的。我们看到,马先生在讲传统逻辑时,已不断违反“游戏规则”。比如他要“修正”三段论规则,但他给出的欧拉图解,却是残缺不全的 (《马佩文集》代序部分第16页,第59~70页;1962年~2003年)。比如他说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可以周延(《马佩文集》代序部分第15页,第71~75页;1963~2003年)。比如他“否定了把演绎推论和必然性推论等同起来的观点”,混淆“必然地推出”与“必然判断的结论”,即混淆“必然地推理”与“必然性结论”的原则区别,从根本上模糊了演绎推理的本质(《马佩文集》“代序”部分第16页,第59~70页,第81~82页;1962年~2003年)。

20世纪50年代中国主流思想为形式逻辑平反后,依据苏联的提法,把形式逻辑的作用限制于思维(或初级思维、普通思维),并画下了一条底线:如果把形式逻辑规律说成事物规律,就是形而上学。此后,中国许多逻辑学家把同一律等局限为思维规律,而讳言在传统逻辑里思维规律也是事物规律,讳言事物的同一决定了思维的同一,思维的同一反映了事物的同一。进一步,不少人煞费苦心地原创出一个“客观基础”论来,说同一律等是有客观基础的,以免陷入形而上学或唯心主义的两难境地。至于什么是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真是天下本无事,何必自扰之啊!当时,周谷城先生意识到了中国主流思想给自己制造了一个陷阱:客观世界是辩证的,思维(或初级思维、普通思维)却是形式逻辑的;而服从形式逻辑的思维可以正确反映辩证的客观世界[9]。笔者估计马佩先生至今也不愿承认同一律等思维规律也是事物规律,这就是他为什么要把传统逻辑同一律的公式“A是A”“修正”为“A(思想)是A(思想)”的内在原因。今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申明:逻辑规律是事物规律的反映,在这个意义上说,逻辑规律也是事物规律。如果我们坚持唯物主义,应该承认逻辑规律首先是事物规律,然后才是思维规律。当然,这里所谓“思维规律”,是指推理形式的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与barbara一样,都是关于推理形式的规律。至于“充足理由律”,笔者认为是一句伟大的废话。因为它没用,故不为现代逻辑所取。

在本文结束之际,笔者想赘言几句的是:本文对金顺福先生主编的《辩证逻辑》同样提出了批评,明眼人一看便知。马先生不断挑战逻辑的“游戏规则”,金先生则极力回避逻辑的“游戏规则”。马先生的辩证逻辑、金先生的辩证逻辑,走的是不同的路,但殊途同归,归于那些在笔者看来根本有问题的、似是而非的“道”。

收稿日期:2005-11-17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注释:

①关于马先生对于“数理辩证逻辑”的论述内容,可详见《马佩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序”第33-34页,第529-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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