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制度时期东亚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之比较——历史和文化传统角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亚论文,西方国家论文,社会保障论文,角度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4-0046-04
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东亚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在当今全球经济危机形势下,西方式的社会保障模式更是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虽然福利国家的理念首先形成于西方工业化国家,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非西方制度的移植,其成长过程和制度内涵无疑与东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本土”因素有着许多内在的逻辑联系。东亚社会保障制度前制度时期①的特点决定了东亚模式和西方模式在现有制度上的区别,也决定了东亚社会保障制度和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取向上的区别。
一、前制度时期东亚社会文化特点
东亚国家属中国文化圈,受儒家思想影响深巨。因此,在东亚地区居核心地位的文化观念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一种“家国同构”的文化模式,家庭和国家在东亚的传统社会中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因此,东亚地区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和传统观念、以强势政府为特征的权威主义政治体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具有特殊的影响。
(一)东亚地区重家庭保障的传统
在儒家文化中,家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儒家文化也是一种“孝”文化,强调尊老,老人在社会上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中国历代统治者还把尊老上升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
1.以家庭为中心的观念
东亚社会的展开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受儒家传统影响的东亚人,在面临困难时,首先寻求的是在家庭和家族内部予以解决,而很少向外寻求帮助。东亚国家和地区都有很深的家族文化的观念。
由血缘关系发展而形成的人伦关系中,孝道是传统道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孝在华夏民族中体现着一种追求稳定、和谐的文化性格。在我国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家长是一家之主,具有生产劳动的指挥权、财产的分配权。家长所具有的丰富的生产劳动经验和技能,是家庭最大的财富,家庭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家长,家长在子女的心目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古代的亲属法以家族主义为核心,十分注重族长对族众、家长对家庭的绝对权威,不仅严格确认了家长对子女的财产权、主婚权和惩戒权,而且规定了亲属之间的家规礼制。
2.尊老养老的传统
考察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可以看出,家庭养老并不仅仅是一种对老年人经济上的赡养和生活上照料的简单的家庭行为,而且也是一种建立在传统的儒家文化基础上的特定的传统文化。儒学中有许多关于孝的论述和要求,对于家庭养老起着制约和规范的作用,使养老由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演变为一种规范的社会行为,敬老、爱老、养老成为全社会公认的美德,而且家庭的养老功能被定格在一个相当的高度之上,受法律保护。
19世纪以前,日本、朝鲜等地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习俗、宗教习惯,都以中国为范本建立。由于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些国家及地区的文化习俗中都有孝敬父母长辈的传统。在当时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力的低水平,家庭生活只能维持一种简单再生产,甚至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遇到战争灾荒的袭扰,这种简单的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人民生活极其困难,根本不可能有所积蓄。因此,一旦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只有依靠自己的子女。这种反哺式养老也正适应了东亚传统的家长统治观和“孝”文化。
(二)东亚地区重国家责任的传统
在东亚社会,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承担了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家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孝道”只有经政府的大力提倡才能深入到民间社会并发扬光大。政府的作用还不止于此。郑秉文等认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谓特色纷呈,但其发生和成长过程却都带有国家中心主义的共同特征。[1]在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也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在东亚社会保障的前制度时期,国家也发挥了积极的功能。国家的作用体现在建立社会防灾救灾系统,给予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及时的救济。
1.积极的社会救济政策
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意志的直接产物,具有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主动型特征。因此,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安排握有很大的主动权,占据着主导地位。[2]在一个地区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家庭的保障功能必然部分甚至全部的丧失。这时,政府的普遍的社会救济就十分必要。政府的社会救济可以避免大规模的人口盲目流动现象的发生,从而帮助重塑家庭的地位。
以我国为例,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社会的发展属于早熟型。国家在社会发展中居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担负了重要的责任。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灾的国家,因此,我国传统的救济思想和救济措施都非常发达。早在夏代,我国就有了居安思危、积谷防饥的救灾思想和措施,通常采用储藏粮食的方式来实施。汉代设立的“常平仓”制度发展到后来就逐步开始执行了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积极的救灾思想和措施中,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治水备荒”,如夏禹治水。
历代王朝不仅有救灾的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而且上升到了规范的理论高度,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中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这就决定了社会救济制度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今,几千年来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制度已经成为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制度基础。
2.对特定社会阶层的社会优抚政策
重国家责任的东亚国家属于中央集权体制,它的社会政策的一个特点是十分强调特定阶层的地位。政府对特定阶层的优抚,如对官员、老人以及病人和儿童的优抚,也可以达到教化风俗的目的。文官集团、武将、外戚和宦官作为政策传播的工具,由于其专业知识而成为在政策制定和变革方面影响力巨大的技术专家。官僚机构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团,通过增加政府在养老社会保障和其他形式社会福利计划方面的支出,在社会福利立法中分享特殊的利益。[3]然而,虽然对官吏的优抚有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但是考虑到历来中国的官吏往往都由知识分子和外戚充任,特别是自隋唐以来绝大部分都是由参加科举考试而取得功名的知识分子担任各级官职,因此,对官吏的优抚也有鼓励读书的作用。
二、前制度时期西方社会文化特点
西方国家最初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和宗教密切联系的,这也是西方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上的一个普遍现象。
(一)宗教的影响
1.宗教传统的理论根据和意识形态
西方宗教的一个重要的观点认为,人是有罪的,即所谓“原罪”。人必须通过布施、帮助别人来达到赎罪的目的。因此,古埃及的宗教经典文献《死人书》中,就有“我给所有的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的神谕。犹太教传授的福利观念也是“给予即责任”,而“接受”则被看做是接受者拥有的“权利”。成书于前11世纪的《旧约全书》也有“严禁让穷人空手而归”和向不幸者(老、弱、病、穷)行善的说教。据犹太法的传统汇集称,假如有人感到饥饿,他就应该得到食品;如果他需要衣服,他就应当有衣服穿;如果他缺少家庭用具,就该得到家庭用具。应当根据每一个人的需求向他提供帮助。[4]原天主教也认为,乞丐是上帝偏爱的孩子,富有的人必须通过捐助来减轻自己的罪恶,布施的义捐是值得赞扬的。
从罗马后期到中世纪晚期,作为欧洲意识形态中心的基督教在欧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成为行使国家权力的“超国家”机器。它也是这一时期事实上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控制的机构。慈善救济是基督教教义的基本内容之一,基督教徒不仅不倦地向世人灌输,现世慷慨解囊的人们将来在天堂可以得到丰厚的报酬,而且把救世济人作为他们的基本操守之一。基督教早期的教义也认为“贫困”不是罪恶,社会其他成员应当承担对不幸者的照顾责任。教会甚至规定,救济穷人是教徒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在整个中世纪,基督教会都承担了救助贫民、赡养老人和儿童、进行结婚登记和解决财产纠纷的责任。[5]
2.教会的经济地位
随着教会成为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管辖权由精神领域延伸到世俗领域,教廷除了继承权利,还继承了一切责任,粮食救济给予无产者就是其中一项,这种措施一直持续了几百年。[6]与教会的职能相对应的是教会的经济地位。“在宗教改革的时候,天主教会是英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直到圈地运动,王室才开始“对修道院的压迫,把住在里面的相当大一部分的人抛进了无产阶级行列。很大一部分教会地产送给了贪得无厌的国王宠臣,或者非常便宜地卖给了投机的租地农场主和市民,这些人把旧的世袭佃户大批地赶走,把他们耕种的土地合并过来。法律保证贫苦农民对一部分教会什一税的所有权,也被暗中取消了”,但是即使如此,直到19世纪中期,教会依然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实行大规模的社会救济责任,“1834年济贫法实行以前,英国手工纺织业同机器织布业间的竞争之所以拖延下去,是由于远远低于最低限额的工资得到了教会救济金的补充”[7]。
(二)西方社会崇尚个人主义并注重团体互助
1.个人主义盛行,家庭观念淡薄
在西方社会,基督教文化是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基督教文化宣扬上帝创造万物,人是上帝而非父母创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思想造成了西欧国家普遍盛行个人主义。由于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西欧社会个人主义盛行,亲子关系淡漠,甚至在工业革命前,核心家庭就大量存在,而且还可能是居主导地位的家庭模式。最新研究表明,始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并延续到基督教时代的欧洲文明,成年子女照顾老年人的社会责任并未得到文化发展中的普遍认同,亦未成为家庭成员的基本责任。西方社会家庭观念的发展,侧重于家庭生活中对子女哺育、成长给予充分的关注。而子女成年并自立门户之后,普遍开始新的家庭生活周期,即按代际接力F1→F2→F3→F4模式演进。每一代人的家庭责任主要体现在上一代对下一代的传承与接力,尚未形成文化发展中完整意义上的家庭反馈模式。[8]老年人只有通过转移私有产权或遗产给子女,换取子女签署的退休合同和获得有限的退休保障。
2.“团体互助格局”
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西方人家庭关系淡漠,面临困难时,往往得向家庭、家族之外,即向一个特定的团体寻求帮助、解决,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团体互助格局”。
行会作为团体互助的一种形式是中世纪重要的保障组织,早期的行会,无论是商人行会还是手工业行会,组织内具有明显的民主精神,互相保障和保证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在中世纪的最后100年里,城市工人阶级建立了自己的行会。这些组织有的发展成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些成为近代工会的前身。在西方国家发展历史上,养老通常还需要通过团体间的互助来解决。早期的基尔特制度和友爱社就是典型的团体互助形式。到16世纪,英国基尔特的力量已经很大,以至于政府视其为威胁和影响政府规则效力的组织,试图取代或限制其迅猛发展的势头。近代的友爱社也是作为特殊历史背景下工人阶级的自愿互助组织迅速发展起来的,在满足其成员社会经济需要、承保疾病及死亡风险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9]友爱社已经具备了近代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如风险分散的集合组织、保险金给付结构、财务机制等,它的迅猛发展,为近代人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基尔特和友爱社制度是西方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遵循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和团体内的平等互助精神。
三、东亚与西方差异比较
通过对东亚和西方前社会保障制度特征和相关传统对各自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看,东亚国家和地区在社会保障前制度时期起主要作用的是家庭以及扩大的家庭——家族,即家庭中心主义,而国家的社会救济以及对于特定阶层的社会优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西方社会,由于受基督教教义和中世纪时代的影响,在社会保障前制度时期教会、社区以及特定的行会组织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西方社会是团体主义的,国家的作用只是在中世纪后期,神权逐渐衰落,王权日益扩张的时候,才日益凸现出来。
(一)文化信仰差异
东亚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宣扬人性本善,敬鬼神而远之,从而相信人,相信统治者,进而形成了中央集权的现象;而西方是宗教占领着精神世界,基督教认为人性本恶,人是有原罪的,需要赎罪,因此亲情冷漠、个人主义盛行,人们互不信任,需要契约、法律来约束人,约束政府,导致契约的产生,团队互助的形成。费孝通追究西方社会“团体格局”产生的原因,认为“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的”;“宗教的虔诚和依赖不但是他们道德观念的来源,而且还是他们支持行为规范的力量,是团体的象征。”[10]
(二)家庭观念差异
东亚社会的展开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而西方社会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受儒家传统影响的东亚人,受“家庭中心”主义的制约,以团体互助为重要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无法生成。在今天的东亚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家庭保障依然是其重要特色。而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寻求家庭之外的社区、教会以及民间慈善机构。
西方国家则个人主义盛行,以团体互助为特征。个人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上帝造人,而非中国儒家思想所宣扬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此,亲子之间个别的私人的联系被否决了,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自然也就降低了。在西方家庭制度中,单一家庭观念很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也近乎是单一家庭。年轻夫妇一般一结婚就自立门户单独生活。在西方的家庭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夫妻关系,而不是东亚社会的亲子关系。
(三)法律文化差异
东亚国家和西方国家的差别不仅体现在家庭观念、国家传统及统治者力量对比上的差别,也体现在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律文化上的差别。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古代的法律是“以礼入法”,注重维护血缘、亲情、家庭、家族的利益,而又以“集团本位”、“义务本位”为特点。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个人从属于家庭、家族,既没有单独的财产权,也没有独立的向外订立契约的权力。个人的福利需求也只能是在家庭、家族内部予以解决。
西方社会发展的特点是日益个人化,即“个人本位”化,个人的财产权以及签订契约的权利是得到法律保证的,而这也正是最初的私人保险制度产生所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而后西方产生的最初的私人保险制度,如基尔特、友爱社等组织,也都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体现的是个人和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个人的财产权以及签订契约的权利是得到法律保证的,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最终,西方社会就孕育生成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四)行业发展路径差异
一般来讲,行业首先从城市发展,城市是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中心,汇集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然而,由于东亚国家实行国家中心主义、中央集权,因此东亚城市是统治者力量最为强大的地方;而西方由于中央集权从未达到东亚国家的水平,西方国家的城市是封建贵族统治的薄弱环节。这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使得西方的行会制度没有能够在东亚发展起来。西方的行会是商业保险得以萌芽的载体,这一载体的缺乏使得东亚社会不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出现原生性的商业保险制度。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和社会观念的束缚,在东亚社会虽然也拥有庞大的商业资本以及为数众多的大商人,但都没有能够相应地转化为产业资本和资本家。因此,在东亚历史上也不可能自发地出现西方式的产业革命和社会结构大变迁。
正是前制度时期的这种差别决定了东亚模式和西方模式在现有制度上的区别,也将决定东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向与西方社会必然有所区别。社会结构的大变迁,并没有影响家庭的养老功能,家庭依然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这使得东亚政府没有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控制社会和稳定社会。东亚地区要发挥东亚社会的传统美德,尊重老人,重视家庭,应该在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优势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模式寻找出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而中国则应该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强化社会救济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能够涵盖全国城乡、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注释:
①这里的前制度时期是指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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