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体制、租金机制与企业的性质——兼论中国转型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增长论文,微观论文,租金论文,中国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1)11-0020-10
一、引言
30多年来,中国转型经济增长特征(高速度、粗放式和贫富差距扩大)为众多学者所认同,然而对其理论解释却难以令人满意,究其原因,缺乏经济增长理论解释的“微观基础”是目前研究文献的缺陷。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是企业,转型经济在总量上的含义必定能够从企业这个微观个体行为中得到深入理解,这不仅需要“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支持,而且需要接受经验事实的批评性检验。由此,本文立足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实际观察,寻求中国特殊的转型背景或“初始条件”,发展出一个新的企业理论概念框架,试图为理解中国经济增长特征提供更为深刻的洞察力。
中国转型经济增长分析的文献大多集中于技术层面。进一步,钱颖一和罗兰(Qian and Roland)从技术分析转向经济机制的分析,发展出一套“分权理论”(市场保护型的“联邦主义”理论,简称MPF),强调财政分权所导致的辖区间竞争可以限制政府的掠夺行为,并帮助工商企业,从而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1]财政分权理论在解释中国的高速增长上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它在理论上却无法回答,为什么分权(特别是财政分权)必定就是一个“促好的竞争”?分权理论强调激励机制却无法将其他重要的增长特征纳入其中,因此该理论受到了诺登和罗斯—阿克曼(Rodden and Rose-Ackerman)的质疑,随后他们提出一些可能的改进或者研究方向。[2]针对钱颖一等人的分权理论只能分析分权的“收益”而不能分析分权的“成本”的缺陷,王永钦等人发展出一个“完整的”分权理论,主要偏重于经济分权所需要付出代价的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者的不足。[3]然而遗憾的是,他们没能够从中国特殊的转型背景中发现特殊的激励机制,从而发现中国企业具有的特殊性质,并从这个坚实的“微观基础”上来理解增长特征。
理解转型增长不能脱离现有的制度分析,这就需要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来源做更为深入的分析。布兰查德和施莱弗(Blanchard and Shleifer)将中俄改革绩效的显著差异归结为中国转轨体制的作用,认为中国的转轨体制对“促好的竞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钱颖一的分析缺陷。[4]周黎安和王永钦等人借用伯什尼和科斯(Besley and Case)的“标尺竞争”模型,发展出“官员晋升”的政治激励机制,用来解释为什么“高速度和粗放式”两个增长特征同时并存,对转轨体制下“非常规”的官员治理模式和地方官员选择行为的分析向真实世界推进了一步。[3][5]但必须指出,这类分析没有严格将地方官员的行为建立在“个体主义”选择基础之上,缺乏对转轨体制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全面了解,缺乏对转型经济特殊制度性背景的深刻考察,过分夸大官员晋升动机的刺激作用,增长的“微观基础”仍然需要深入到大量的经济活动的深处去寻找。
不少学者发现,寻找转型增长的“微观基础”成为理解中国经济增长三大特征的最佳途径。然而,已有关于“制度与增长”的研究文献不仅没能为我们探讨“微观基础”有所帮助,相反,因为它们之间相互矛盾的研究逻辑阻碍了我们的进一步努力。在理论上,施莱弗等人认为,权力与“掠夺之手”紧密联系,产生寻租活动,扭曲资源配置效率,从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6]在他们看来,除非寻租活动是对“制度性扭曲”进行纠正的次优选择,否则寻租活动与增长很难兼容,这一结论也得到不少经济史学家和实证研究者的支持。[7]然而,在分析中国转轨体制作用时,施莱弗却得出结论说,转轨体制有利于中央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控制地方官员的寻租活动,这一结论不可避免地遭致逻辑与事实的严重质疑。
首先,诺斯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作为成熟的“有限进入社会”(mature limited order)的中国,租金机制是主要的而不是“次要”的控制机制,因此在转轨体制下,既意味着通过干部人事制度等对地方官员的有力控制,更意味着地方官员对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介入与“寻租”、“抽租”和“分租”。[8][9]其次,中国目前还没有摆脱“官本位”的经济社会关系特征,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之间的代理关系意味着寻租活动得到的大量租金可能会以层级结构的方式传递,形成“层级租金”,这无疑极大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寻租活动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缺失”的现实条件下,权力的潜在价值非常大,面对市场转型的利益诱惑,权力寻租的规模和形式全面展开,过去的“双轨制”与“政府办企业”,现在的“层层转包”、“吃回扣”等都是典型注解,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权力在“法律缺失”的条件下会有利于对“权力寻租”活动的控制,它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寻租。张军等学者发现,中国官员的腐败或者受贿行为并不一定与政府的作为相悖,他们的寻租活动似乎具有激励地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投资活动中得到有力的经验验证。[10]进一步,黄少安将寻租视角从公共部门扩展到私人部门,对经验证据进行初步的理论化,建立了一个体制转型失衡下的厂商寻租模型,随后将其作为“微观基础”,分析了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体制协调问题,并证明“在宪政秩序不变的经济体制转轨下,虽然创造了大量的寻租机会,却也短期内刺激了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想要进行生产必须付出一定比例的租金,寻租行为与生产行为之间出现了不可思议的互补关系”。[11]这一认识有力地批判了传统寻租理论的基本观点,强调中国特殊的“转型约束”对厂商寻租行为的性质和生产性所产生的正面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揭示了增量改革对寻租的性质有决定性影响,即厂商向官员购买“获得更多生产资源的使用权”从而有利于企业的产出扩张。从企业寻租行为这个“微观基础”来理解转型增长,并得出寻租有利于促进企业产出扩张的结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贡献。
然而,黄少安等人的着重点在厂商寻租而不是官员寻租,官员是企业的寻租对象。在通常意义上,拥有权力的官员既是寻租主体,又是寻租对象,更常见的是官企“共谋分租”,虽然黄少安等人也承认,中国的市场并不是自由市场,而是一种发育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嵌入式市场,政府权力不是市场制度的外在力量,而是配置于市场之中。[11]但是,他们还不能发现,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更为重要的价值是转移成本的能力,而不一定是制造市场垄断,这对企业的性质和企业的产出扩张也有重要影响。同时,转型增长的特征是“高速度、粗放式和贫富差距扩大”三个特征的逻辑统一体,而黄少安等人的寻租模型只是部分解释了“高增长和贫富差距扩大”这两个特征,而对于“粗放式”这个特征的解释却无能为力。因为按照他们的逻辑,厂商向官员购买“获得更多生产资源的使用权”后,企业将恢复它的自由企业性质,企业“有效率”的产出无助于我们理解“粗放式”这个总量含义。因此,黄少安等人提出的寻租模型还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而且理论模型的“微观基础”也不够牢固。
本文拟克服现有文献研究之不足,将转轨体制下形成的租金机制作用于企业这个微观主体,试图为解释转型增长的三大特征建立一个逻辑统一的理论框架。
二、转轨体制、潜产权与租金机制
无疑,理解官员行为需要政治理论、组织理论和国家理论作为基础背景,然而它们都远未成熟,对官员行为的复杂性的理解无法提供完整框架,较为有力的理解是兰德瑞(Landry)提到的中国“分权的转轨体制”(decentralized authoritarianism),而且“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政治官员”与“事务官员”的行为又存在差异,这无形中为理论抽象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新古典模型以西方政治民主框架和成熟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性背景;而转型的中国在这两个基础性背景上都与之迥然不同,中国面临着“转轨体制”和“法律缺失”这两个重要背景,在这些背景下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是相当不同的,这些背景对于从微观主体行为来理解宏观经济特征具有决定性的价值。
1.“潜产权”。毫无疑问,产权是非常重要的,因而谁拥有界定产权的权利(力)就更为重要,权力表现为一种界定产权的产权集中形式,笔者称之为“元产权”。与西方民主政治结构相比,这种元产权相对集中于上级领导者或本单位的少数领导者手中,而不是以民主形式分散于选民手中,比如官员升迁或官员任免,重大项目的决策权,以及形式多样的公共财政支出选择权等。根据产权学派的基本观点,不同制度背景表现为不同的产权结构,在此之下产生的激励结构是不同的,最终导致的生产绩效也不同,故而要真正揭示中国转型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从中国转型经济自身的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更为基本的概念、范畴和逻辑关系,为研究“微观基础”准备一些新的分析性工具,并以此来理解以上三大增长特征。
如果作为“元产权”集中的表现形式,权力能够以一种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基础来运作,则权力本身就无大碍,微观市场也会运转如常。然而迪克西特指出,处于转型中的中国,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法律基础薄弱的市场远非传统经济理论描述的那样,“法律缺失”(lawlessness)表现得十分明显,但经济活动显然不会因为法律缺失而停顿,必然会衍生出替代性规则以实现其潜在价值。[12]转型国家或第三世界国家的腐败、贿赂和类似黑手党的掠夺,趋于成为日常的秩序,这使得对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难以研究,也没有模型能够很好地解释政治体制结构,但政治体制绩效的巨大差异使得政治体制这个主题成为改善我们对经济增长(变迁)过程理解的一个关键问题。[7]的确,政治市场不像经济市场那样运行,为政府官员的行为设定合适的假设是比较困难的事情,但我们仍然能够发现,在转轨体制和法律缺失的条件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某种组合能够提高经济绩效,这诚如诺斯所说:(政治官员)这些行为假设比我们在经济模型中设定的要复杂得多,它们反映了道德、伦理规范和“非理性的”行为反应。由于意识和意向性的本质,政治决策对人的认识有更复杂的需要。经济运行中的正式规则是由政治体制来定义和保证实施的,因此政治体制是决定经济绩效的基本因素……尽管合意的制度结构能够避免恶性循环,但是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样的制度结构才能产生合意的福利结果。值得一提的是,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某种组合能够提高经济绩效,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找到哪种组合能够在一个时点上或在不同时期产生合意的结果。[7]
为了有助于理论分析并深刻地触及问题的本质,笔者抽象掉了官员行为背景的复杂性,引入一个新的概念“潜规则”(hidden rules)来代替失效的法律规则,相应的,拥有通过潜规则而获得收益的权利就是“潜产权”(hidden property rights),其价值就是“租金”。“潜产权”虽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它是一种实质性权利,在现实政治经济运作规则中被绝大多数行为人所认可,可以理解为诺斯所说的“非正式制度”,也可以理解为哈耶克、青木昌彦等所说的“习俗”。在法律规则不能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潜产权”会大量产生,并深刻地影响人的行为,对于长期生活在中国的人群,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潜规则”实际上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概括,其间权力滋生强化,但中央却由于信息成本或交易费用的原因监控不力,地方官员无不拥有着自由裁量的权力,实际的政策严格地按照官员的私人差序被调整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后推出去的,才是国民社会的利益。因此,无论是“潜规则”,还是“潜产权”,实际上对应的是一种个体权力强化的情形。“潜产权”概念的提出,抓住了转轨体制与法律缺失两个重大的转型背景,使之变得具有分析价值,因为从中产生的“潜产权”成为研究地方官员行为的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使他们的行为变得容易分析。
2.强势地位的“潜产权”。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性质不同的是,转轨体制下地方官员具有强势地位,因而“潜产权”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并且为了实现自身巨大的价值,一方面,寻租者运用自己作为界定产权的“裁判员”权利,避开游戏规则或曲解游戏规则来寻租。因此,租金机制深刻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潜产权”的租金收益通过成本转移来实现,其价值大小由成本转移能力来决定,地方官员在获得租金收益的同时,也相应承担此类租金所引起的私人成本。这里必须注意,“潜产权”的租金收益与它的私人成本相对应,而不与他的社会成本相对应,“潜产权”具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分离的“外部性”,这一性质对于解释高速增长与高社会福利损失的粗放式特征是极为有用的。
从这里可以推导出一个重要含义:在转轨体制下,租金机制是地方官员调配资源的重要机制,因为权力在整体上取得全面调配各类资源权利的巨大优势,因此转移成本的能力极强,民众很难对其施加给自身的成本再转移给寻租者或其他人,寻租者造成的社会成本无法“内在化”。而在分权政治中,由于政治竞争使民众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对寻租者转移而来的成本较为容易再转移给寻租者,让其“内在化”其成本,这与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的性质和功能完全相同。
所以,分权政治中地方官员调配资源的机制仍然是价格机制,而转轨体制中地方官员调配资源的机制是租金机制,这一重大区别是理解中国的地方官员对地方经济发展投入“过分”热情的关键,地方经济发展与租金机制产生的激励效应紧密相连。蔡和特瑞士曼(Cai and Treisman)在为地方政府之间“吸引外资”竞争建模时将政府的性质看做是“部分自利的”(partially self-interested):一部分是关心经济增长,另一部分是关心自己的消费。[13]其实关心经济增长仍然是自利的,因为增长中含有租金,给定地方各级政府尚控制着大量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的事实,在现有的政治架构下对地方官员提供适当的租金激励,让他们直接分享发展地方经济的收益,将有利于他们追求经济增长,也就是说,对政府官员进行租金激励,才是“把激励搞对”了。因此,可以得到一个可检验的含义:租金越多的领域,政府官员的积极性越高,比如征地、基础设施建设、煤矿开采等。
但是,租金机制对经济增长的正面激励并不阻碍人们从意识形态上对它所造成的社会不公的严重不满,这类情形与改革之初的价格“双轨制”所产生的效果类似,尽管“双轨制”是帕累托改进,但它仍然因为拥有特权的人获益而被强烈谴责。这也是许多经济学者拒绝“把激励搞对”了的租金机制作为转型经济中的资源调配的重要机制的原因,而只是将其看做是经济增长的“负”效应而已,这是方法论上相当重要的失误。如果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大量未加利用的机会”将出现,那么理性的行为个体将会在转轨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并逐渐演化出资源流动的制度规则,形成一种激励结构。所以,客观地说,租金机制并非政治经济活动主体有意识的设计安排,而是在转轨经济活动当中演化而来,是转轨体制和法律缺失条件下的人们实践的特殊产物。因此,仅仅从意识形态上反对租金机制不符合社会正义对我们理解转型增长是远远不够的。退一步说,如果我们仍然不能对寻租的“负”效应深层次诠释,看不见寻租对经济增长的正面效果,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不是“把激励搞对”了,而是过去的政策太糟糕了,这诚如哈耶克所说:“就此而言,我们也许还应当讨论一下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国家未加利用的机会越多越广,它得到发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有些不可思议,但是在很多情形中,高增长率不过是一种证明人们在过去无视或忽视这些机会的证据而已。因此,高增长率有时候只能证明人们在过去采纳了糟糕的政策,而不能够证明他们现在执行的政策很英明。”[14]
三、租金机制融入企业:企业的性质
市场是在社会制度下运行的。转轨体制框架下的转型经济内生出一个租金机制,它与市场机制共存于转型经济当中,相互融合,相互依存,使得转型经济呈现奇特的运行特征和激励结构。如果我们能够对转型经济中企业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理解,那么转轨体制下租金机制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也会从“微观角度”得到解释,从而为深入理解转型经济的运行机制提供一个方法上的提示,这是与传统研究增长特征的文献与众不同之处。
1.一个通病。传统企业理论是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和法律规则有效率运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企业是纯粹“市场合约”性质,简单地说,企业是各种生产性要素的“纽接”,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合约”。[15]在此认识上,威廉姆森、哈特和霍姆斯特姆、詹森和麦克林、克莱因等新制度经济学家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市场合约的“不完全性质”,提出“资产专用性”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敲竹杠”理论等,这些理论关注的是企业的治理结构,揭示了成熟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核心特征,这一范式可以统称“哈特—格罗斯曼—莫尔”范式,试图发展和应用企业理论的学者无不以此为底蕴。
自从“哈特—格罗斯曼—莫尔”范式出现以后,对企业进行产权分析的研究者不再抽象地谈论产权了,而是关注企业的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和实现。特别地,将产权看成是合约过程中当事人的谈判和再谈判的过程及其对效率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的框架已经包含了寻租的含义。因为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只要不是完全竞争的阿罗—德布鲁的完美世界(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竞争等)都会存在“租金”,并且伴随着经济主体“寻租”的过程会出现“租金耗散”现象。如果这个范式用于分析市场规则运行良好的企业则无可厚非,但极为不幸的是,这个分析范式却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研究者对转型经济中企业的理解。①事实上,这是对转型经济中企业性质的曲解,因为这种解释没有给“潜产权”以足够的重视。因此,建立在传统企业理论之上的宏观经济增长无法从中得到逻辑统一的解释。
2.企业性质的改变。然而转型经济中“潜产权”的盛行,使得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无效,因为转型经济中的企业性质已经改变。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性要素产权可以通过“市场合约”纽接而形成企业的组织形式,通过寻找有效率的治理结构来实现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然而在转型经济中,在生产性要素产权之外产生了一个特殊性质的“潜产权”,“潜产权”和生产性要素产权一样,都力图最大化自身价值。“潜产权”是如何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呢?显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将“潜产权”在市场中出售,这种方式由于非法性存在极高的交易成本而较少出现;第二种则是常见的方式,它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特征强行介入企业。
这样,“潜产权”的大量介入,改变了整个转型经济中企业的“市场合约”性质,使得企业带有相当程度的租金色彩,此时企业的产权结构不同于完全市场化的企业的产权结构,此时的企业,既不是周其仁所说的计划时代的完全非市场合约性质,也不是张五常所说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合约性质,而是二者的混合,即“潜产权”与生产性要素产权的“纽接”,也就是说,企业是租金机制和价格机制的“混合体”。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转型经济中企业的这种混合性质在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种企业类型中都普遍存在,比如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恰恰是两种机制共同推动的结果,钱颖一、温加斯特、罗兰和许成钢只是把乡镇企业看成一个经济利益体而忽略了它的寻租性质,没有从乡镇企业“产权模糊”的现象中发现其混合性质,他们只是将乡镇企业看做是中国缺乏法制环境下对国家不承诺不掠夺私有企业的一种组织上的创新反应。[1][16]
3.乡镇企业:一个演化论观点。如果仔细考察“乡镇企业”的起源与发展历程,发现它的“产权模糊性”本质在于它是一个“政治经济的混合体”,是从传统计划经济当中演化而来的,因此理解它的性质需要一个演化观点。借助于演化经济学的基本工具,笔者发现,乡镇企业从它产生之日(1978年)起,就是一个“政治经济混合体”,而非科斯意义上的纯粹的经济组织(否则我们很难理解为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现象)。
从企业的契约观来看,真正的问题实际上是,究竟谁可以成为一系列合约中的“中心签约人”?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中国的法律尚未涉及商业信用领域,更没有基于商业互动所产生的企业信用,银企之间无法形成信用合作关系,因此必须借助一个“中心签约人”。这个“中心签约人”必须有信用并能够承担风险,而地方政府官员其实是唯一的选择。乡镇企业的兴起,或许可以看做中央权力沿着传统体制下行的最末梢其自发性所驱动的一种自发的体制构造。它是政府官员和某些技术能手利用改革开放产生的“大量未加利用的机会”建立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市场的扩大而开始演化,在这个过程中,官员的政治因素渐渐淡出企业,而经济因素渐渐深入企业,即使到今天,我们仍然能够发现它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不同形式的联系。
与此同时,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参与到寻找市场机会的行列中,形成规模庞大的增量经济体(乡镇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异军突起”)。由于中国经济增长过程是增量体制推进的,因而官员在其中是可以分得“蛋糕”的。也就是说,在后来的行政性分权和财政分权的框架下,地方官员获得更大的经济调配权利之时,市场早已存在且包含着地方政府的市场利益,市场就成为其实现权利价值的重要出口。而在实施“大爆炸”的俄罗斯,地方政府的寻租价值与市场是同时出现的,要想让地方政府通过极短的时间培育市场(市场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人为设计出来的,而是在较长时间内演化出来的),从而实现寻租价值,显然不如掠夺经济体来得快,因此俄罗斯的官员更容易掠夺经济而不是扶助经济。运用演化论观点,笔者发现,在中国转型经济中,寻租活动与市场培育逻辑上是相融的而不是冲突的,这就为理论上解决中国与俄罗斯、印度等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寻租悖论”开辟了一条道路,这一“寻租悖论”是:为何在中国与俄罗斯寻租都相当盛行,然而增长的绩效却迥然不同呢?
四、转型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
实际上,解决“寻租悖论”涉及租金机制的功能问题:它对整个转型经济增长是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与粗放式增长特征的产生有何联系?是否对贫富差距的扩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理解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寻找到转型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作为资源调配中心的微观企业,必然承载着这些奇特的运行特征和激励结构,展现出与众不同的企业性质,从而对经济增长的“异常”特征作出解释。
1.寻租与企业产出。“潜产权”介入企业改变了企业的性质,对企业产出带来了与众不同的影响。传统寻租理论认为寻租和税收一样,会降低企业的产出,在整体上会妨碍经济增长,其理由是,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它会减少人们对生产和投资的激励。[6]然而布鲁纳指出,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企业的生产函数的特性敏感地依赖于社会政治环境,它实际上是行为主体对这些条件作出最优反应的结果。[17]转轨体制下的微观企业无法排斥“潜产权”的存在,当“潜产权”和其他生产性要素产权结合在一起时,它的最优反应可能是“合谋分租”而不一定是“强行抽租”。
传统寻租理论认为,寻租会降低产出,因为当政治体制的运行绩效很低时,有人将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性活动而进行寻租活动,使产出降低。同时,面对他人的寻租掠夺,拥有生产性资源的生产者不得不耗费一定的资源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也降低了产出,所以保护私人产权能够提高产出。仔细审视这种观点,就会发现,它暗含着一个重要的假设前提,即所有的潜在资源都可以在市场中实现其价值,这就要求市场是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这个条件对成熟市场经济来说并不苛刻,但对于转型经济而言,却是不合理的要求。演化论的市场观点认为,对于转型国家而言,市场是一个自生自发的渐进扩散过程,并非所有潜在生产要素都能够在市场中实现其价值,不是本已在市场中的生产性资源因寻租而转移到非生产性活动中,而是相当多的资源根本就没有进入市场。令人惊讶的是,通过寻租动机形成租金机制来弥补功能并不健全的价格机制从而将潜在资源吸入生产性领域,这是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就是说,没有租金机制,许多资源将得不到利用。一旦通过租金机制将新的资源吸入生产性领域,租金的价值体现为分租形式或抽租形式,这类似于张五常在《佃农理论》当中的分租合约形式,也就是寻租者做大“蛋糕”而后分“蛋糕”。与此对应,传统寻租理论是寻租者不做“蛋糕”而只是去瓜分别人已经做好的“蛋糕”。
如果一个企业在做“蛋糕”或者“蛋糕”做好之后,寻租者强行切去一块,于是企业理性的选择是将“蛋糕”做小,有寻租者介入的企业“蛋糕”比没有寻租者介入的企业“蛋糕”更小,这就是施莱弗等学者描述的情形。在经济转型的中国,受租金激励的寻租者和受利润激励的企业都会发现,可以利用“潜产权”的强势地位和转移成本的能力来做大“蛋糕”,从而两者都能够分得更多的份额。此时寻租者和企业就都有激励来做大“蛋糕”,这在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和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中是十分典型的情形。在这里必须注意,寻租会降低而不是增加企业的成本,因为寻租者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成本转移能力,将企业本来应该承担的成本转移到企业之外,从而得到一个租金。前述已强调,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增量推进”为特征的,从微观角度看是租金机制和价格机制“双重激励”的结果,这就从企业这个“微观角度”解释了中国转型经济的高速增长。
本文的难点是,如果租金是一种激励机制,寻租者为何就不能积极地参与做大“蛋糕”而只是想着去瓜分别人的“蛋糕”呢?为何在中国与俄罗斯,寻租都相当盛行,然而增长绩效却迥然不同呢?这种强烈对比,造成了理论上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只有充分解决这一理论障碍,才能将租金机制引入企业理论当中,这必须再次将注意力集中在中国与众不同的转型背景上。
理论上必须说明,为何租金机制的运行与中国经济增长特征在逻辑上是一致的而不是矛盾的。就寻租与增长的关系而言,传统的“寻租理论”只在很小的领域承认寻租对经济活动有利,仅限于纠正制度性“扭曲”的领域;如果寻租全面盛行,则对经济增长极为不利,是“掠夺之手”而不是“扶助之手”,俄罗斯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揭示,中国经济中的寻租活动更多的是在寻“增量租金”而不是寻“存量租金”,前者更接近于“寻利”活动,后者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寻租”活动。
令人惊讶的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转轨体制和法律缺失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寻“存量租金”的规模会很小;相反,大量证据表明,虽然中国没有像俄罗斯那样将国有资产私有化,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财富的转移对经济增长效应是什么呢?从静态效率上看,这种寻租活动只是纯粹的财富再分配,但从动态效率上看,由于拥有进行这种财富转移的“潜产权”是少数人或集团,转型的中国没有仿效俄罗斯将大量国有企业私有化,保持了国有资产的整体性,这就为掌握资源调配权利的寻租者通过隐性方式转移国有资产创造了条件,客观上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②,迅速积累起来的资本需要市场来实现其利润,因此,寻租者不会阻碍市场而是积极培育市场,这是其理性选择。也就是说,流失的“国有资产”作为存量租金需要市场出口,客观上不仅促进了增量租金的形成,而且改善了存量租金本身的动态效率,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而不是阻碍经济增长,这是极其特殊的作用机制。“存量租金”与“增量租金”的区分,为解决以上的理论障碍提供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思路。
2.寻租与粗放式增长。如果企业是价格机制与租金机制的混合,则企业的生产在这双重激励下高速度扩张,但这种扩张是粗放式而非集约式的,为什么呢?如果企业完全以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则产出是有效率的和社会福利最大的(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第二定理);而其中的租金机制要求资源流动以“租金最大化”为目标,它是对企业产出效率的偏离,对社会福利而言也是一种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成本转移功能,使得私人成本向社会成本转移,造成社会福利的更大损失。因此,从微观基础角度上看,企业产出扩张越快,租金价值越大,其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越大,增长的代价也就越大。
经济增长的粗放式或数量式特征有着制度和历史根源,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和技术问题,其中存在着重要的租金机制。目前,认识到转型经济增长的数量特征的学者不少,然而进行理论分析的文献不多,刘海英和张纯洪指出,中国经济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并没有带来经济增长质量的同比提高,而且近年来这种差距有明显增大的趋势;[18]杨培鸿对“重复建设”进行了政治经济学分析,并指出寻租使“重复建设完全可以在总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发生”;[19]贺振华运用寻租理论工具对“过度投资与地方保护”现象进行了分析,发现寻租活动可以使企业出现过度投资,从而引起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20]这些文献对我们认识粗放式增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从逻辑上看,粗放式增长也是寻租者理性选择的结果:由于寻租者获得租金不是市场对其“潜产权”所产生的社会性产出定价,而仅仅是因为其强势地位,所以对寻租者来说,寻租资格是重要的,对社会的产出贡献是次要的。寻租者与市场中的竞争主体生存方式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同一个公共投资项目,前者关注的是获得投资项目资格和金额大小及其租金价值,而后者关注的是投资项目的效率。一个有寻租倾向的杂志主编更关注杂志一年有几期,论文字体大小,封面上有多少广告,而少有关注论文的质量,所以现在大学的博士论文数量剧增而“垃圾”成堆。可以看出,寻租性质的企业(组织)产生大量的诸如文凭、论文、“豆腐渣”工程等符号价值的物品,却不能带来多大的社会福利的增加,也就是说,寻租企业产生大量具有收入分配功能的产品,而不是生产性的产品,经济增长的粗放式特征就十分明白地显示出来。当然,必须意识到,分权产生竞争可能有两个效应:一个是加剧粗放式效应,产生“租金竞争”;另一个是提高效应,产生质量竞争或价格竞争。显然,转型中的中国经济,前者占了优势。
3.“潜产权”的强势地位与贫富差距的异常扩大。本文的特殊贡献可能是:在对“高速度和粗放式”增长进行解释之后,仍然能够将“贫富差异扩大”这一特征用同一个基础性逻辑框架来解释,保持了比前面所提到的“分权”理论、“官员晋升”模型和“标尺竞争”模型更多的解释力。蔡和特瑞士曼(Cai and Treisman)运用“吸引外资竞争”模型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地区差异进行解释,[13]然而和前面所有的相关文献一样,该论文仍没有解释即使对“地区差异”变量进行控制之后,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仍然在不断扩大的原因。
从分配角度来看,如前面讨论“存量租金”所述,在转轨体制和法律缺失的条件下,由于拥有进行这种财富转移的“潜产权”是少数人或集团,搜寻“存量租金”的规模相当大。大量证据表明,虽然中国没有像俄罗斯那样将国有资产私有化,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寻租者因为寻“存量租金”所体现出来的收入分配的差异,是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极其重要的政治来源。
同时,微观企业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分配单位,既然企业的性质是租金机制与价格机制的融合,承载着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这些产权主体主要有寻租者、资本家和劳动者,相对应的产权为潜产权、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如果没有“潜产权”,企业产出的“蛋糕”将在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分配,分配比例既可以用马克思的观点来理解,也可以用“博弈论”的观点来理解,总之,分配比例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势力”。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谈判势力”又取决于市场竞争条件,因此在二者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资本与劳动力在市场中的边际产出贡献率差距,这个差距的时间趋势可以用库兹涅茨的“倒U”型曲线来表达。然而,“潜产权”的介入,大大改变了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地位,分配比例将在三方中展开,取决于各自的“谈判势力”。寻租者可以超越市场条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成本转移的“创租能力”,在谈判中占尽优势,分得“蛋糕”中较大的份额,资本家集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稀缺性的市场条件优势,分得剩余部分中的较大份额,劳动者仅能得到十分有限的小的份额。
就静态来看,企业的分配差距就比较大;从动态来看,这个差距会越来越大。因为寻租者随着时间的变化,他不仅能够获得“潜产权”所带来的租金,而且可以将租金转化为企业的财务资本,从而获得“双重”利益。在国家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中寻租者又掌握着大量资源调配权利,自然又会占尽优势,由此造成的寻租成本转移给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社会财富的分配会呈现畸形发展趋势,只要转轨体制的条件不变,这种趋势很难扭转。如果说收入差距“异常”扩大是转轨体制的必然逻辑,那么转轨体制在利用租金机制激励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让社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些代价是:经济的粗放式增长和贫富悬殊。
五、结论
本文引入“潜产权”概念和租金机制来构造转型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通过企业这个微观主体来揭示转轨体制对经济发生作用的内在逻辑,为“透视”转型期中国经济的“异常”特征提供了一个基本理论解释。
显然,本文建立的框架是粗线条的,文中所概括的三个“异常的”增长特征(高速度、粗放式和贫富差距)都可以放在单独的题下加以详细讨论,现有的文献也是这么做的,但它们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有时候保持逻辑框架的统一性并非易事。本文为了保持理论框架的统一性而放弃了研究纵深性,是想告诉读者,研究中国经济的增长特征需要对政治权力进行高度关注。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的经济增长全部可以从权力角度得到解释,而是说,权力对“异常”部分有相当深刻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框架与其他相关理论框架在许多方面是互补的而非竞争的。
[收稿日期]2011-08-15
注释:
①林毅夫教授是一个例外。他正确地指出,研究中国的转型经济及转型战略,必须区分企业有无“自生能力”这一重要的事实,这是对“哈特—格罗斯曼—莫尔”范式的间接批评。但他同样没有意识到,无“自生能力”的企业作为一个寻租体,它们的价值是租金而不是利润,这就是它们的生存理由。
②“资本原始积累”对发展国家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如果中国完全依赖于农业剩余来“自然地”积累资本,这个过程是相当缓慢的,这也是当年实行计划经济的重要原因。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将国有资产私有化后同样可以较快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因为私有化后分散的资产(现金或证券)可以通过金融中介重新聚集在一起形成同等规模的“原始资本”。在这里,有两点批评意见:其一,如果资产变现形成收入,根据边际储蓄倾向递增原理,同样价值的资产集中于一个人手中比分散化于多人手中更容易形成资本积累;其二,必须注意,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低效率是有目共睹的,私有企业的融资结构绝大部分是自有资金,没有理由认为,私有化后的银行机构会为增量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因此,逻辑上,资产流入少数寻租者手中比资产分散化更容易形成“资本原始积累”,虽然从意识形态上难以让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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