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效率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控制权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334(2004)05-0020
1 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我们通常是以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1]现代企业理论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观点是让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享尽可能对应起来,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实际上意味着承担风险,而享有控制权则意味着制造风险,所以这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原则又可表述为“风险承担者与风险制造者的对应”。[2]因为如果拥有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险,这种控制权就会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就无法激励与约束拥有控制权的人努力做出最优决策;同时,因为行使控制权的劳动(如经营劳动)最难观察与监督,[3]难以直接根据其努力水平来付报酬,只能根据间接的、可观察的努力成果(企业剩余)来付酬。而拥有控制权的人享有剩余索取权就可以解决这一监督难题,即让其进行自我监督,克服其道德风险。换言之,由于对经营劳动(管理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太高,只好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给经营者享有以对其进行间接定价。[4]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上述基本原则在古典企业中表现为古典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即企业股东(业主)独享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在现代企业中表现为现代企业所有权安排合约的基本框架,即企业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则安排给股东与经营者分享,既能给股东提供选择与监,督经营者的激励,又能给经营者提供努力行使好控制权的激励。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框架中,企业控制权是不可或缺的,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工具,而企业所有权的有效性则决定于企业控制权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对应。但是当企业控制权转移到企业经营者的手中,这样安排是否还具有效率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通常的观点是,由于人具有逐利性,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有可能采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所有者或股东利益的行动,从而导致企业效率的下降。但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可以防止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采取有损于所有者利益的行动,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来自经理市场的竞争约束。Fama认为经理市场可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5]如果一个经理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那么在经理市场上他的个人资本就会贬值。因此如果从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观点来看问题,即使不考虑直接报酬的作用,委托代理成本也不会很大,因为经理市场会根据他过去的表现计算出这个经理将来的价值,如果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就必须努力工作。赫姆斯特罗姆也持同样的观点,[6]在他的模型中,假设经理实际能力未知,市场只根据他过去的表现对其未知的能力作出估计,因此尽管没有任何监督,经理也有可能努力工作,因为在均衡点上市场不会被欺骗。如果经理害怕市场对他作出不利的判断,他就必须努力工作,以期获得长远的利益,因此经理努力工作完全是为了给市场留下良好的印象。
(2)来自产品市场的竞争约束。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企业的产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这种竞争也会对经理形成强大的压力。哈特对此作了解释,[7]他假定同一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其生产成本是不确定的,但统计是相关的,这样产品市场的价格便包含着其他企业成本的信息,同时相关性使得这个价格也包含了被考虑企业的成本信息。因此,在所有者不知道企业成本的情况下,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产品市场价格可以向所有者提供这一信息。现假设市场中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由企业经理控制,另一类由所有者控制。由于后者不存在两权分离问题,企业会将成本降到最低,从而压低产品市场的价格。这样,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越多,竞争就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从而对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的经理的压力越大,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
(3)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资本市场的竞争实质是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虽然每一个投资者在某一企业中的股份很小,不足以对经理实行有效的监督,但是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分散在千百万人手中的股份就可能被集中起来。如果经理经营不善,企业的股票价值下跌,有能力的企业家或其他公司就能用低价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接管企业,撤掉在任的经理,重新组织经营,获取利润。为避免被接管的可能性,在职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更加努力工作。
因此,在充分的市场经济中,即使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的竞争,经理人员还是会努力工作的,这就保证了企业效率的存在。但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具有自身的特点,控制权往往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因而控制权转移到经营者手上很“廉价”,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使得这种控制权很少受到约束,那么这种控制权的转移是否还具有效率。下面我们用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
2 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效率的博弈分析
我们假设模型中存在着两个参与人,一个是企业内部经营者,另一个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即政府。由于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私人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因此,在我们的模型中内部经营者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合作型,即经营者以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以提高企业效率为目的,所有者的目标与经营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另一类是非合作型,即经营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企业控制权通过在职消费、转移支付等手段侵占所有者利益,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企业效率的下降。从人的趋利性看,我们可以认为内部经营者本质上都是非合作型的。因此,本文分析的重点是非合作类型经营者,显然合作类型经营者也在本文的范围之内,属于特殊情况,两者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因为政府行为特征属于公众信息或共同知识,它总是以自己的承诺采取行动,因此在模型中只有一种类型,即它的言行表示出一致性的特征。政府对内部经营者的控制往往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实施,其最终的控制手段为剥夺企业经营者的企业控制权,如果经营者过度侵占所有者的剩余,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政府则会通过免职、降职等惩罚措施使企业经营者丧失控制权。当企业经营者丧失控制权时,其对应的控制权收益也将化为乌有,因此理性的经营者将会采取适当的手段与政府进行多次博弈,使其在任职之内由于行使控制权而得到的收益总和达到最大。
令V表示经营者对所有者剩余的实际侵占率,即经营者对超过所规定的利润的占有率;V表示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的预期侵占率,它也可理解为政府对经营者行动的预期;U表示企业经营者如能得到升迁而产生的预期效用;α表示经营者的类型(α=0表示经营者的类型为合作型,即经营者不侵占所有者的剩余,或者说经营者的行为对企业是有效率的;α=1表示经营者的类型为非合作型,即经营者侵占所有者的剩余,经营者的行为对企业是无效率的);K表示其升迁的概率(K=0表示他得不到升迁,K=1表示他肯定得到升迁)。内部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为
U=-1/2v[2]+α(1-K)(V-V)+KU(1)
当K、α取不同值时,经营者将会有不同的行为,我们分四种情况加以讨论。
(1)若α=0、K=0,即经营者为合作型,但没有升迁的可能,则U=-1/2V[2]。从表达式看,只有y=0才能使其效用最大化,V=0意味着经营者不侵占所有者的剩余,这与我们前面的假设是一致的。既然经营者为合作型,则其行为是单一和明确的,即使不存在升迁的可能性,他也是以不侵占所有者剩余为最优选择。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经营者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他的宗旨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
(2)若α=0、K=1,即经营者为合作型,并且肯定得到升迁时,则U=-1/2V[2]+U[e],这时同样只有V=0时才能使其效用最大化,V=0意味着经营者不侵占所有者的剩余,从一般的含义上分析这也是正确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而言,升迁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大的控制权,也将获得更大的控制权收益,因此对于理性的经营者而言,在有升迁可能的情况下,不侵占所有者剩余应为其最佳选择。为增强这种升迁的可能性,经营者采取的行动最好能提高企业的效率,更何况他还是一个合作的经营者。(1)、(2)两种情况表明,只要经营者为合作型,无论是否得到升迁他都将采取有利于所有者权益的行动。
(3)若α=1、K=1,即经营者为非合作型,并且肯定得到升迁时,则U=-1/2V[2]+U[e],此种形式与第二种形式是一样的,得出的结论也是相同的。非合作型经营者虽具有侵占所有者剩余的欲望,但这种欲望是以降低升迁可能性为代价的,在控制权收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环境中,其造成的未来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作为一个理性的经营者,其采取的最优策略只能是以提高企业效率为宗旨,即将自己伪装起来,使政府误认为自己为合作经营者,从而提高自己升迁的可能性。
(4)若α=1、K=0,即经营者为非合作型,但没有升迁的可能,此时U=V-1/2V[2]-V[e]。如为单阶段博弈,求导数得
所以,当V=1时,U达到最大,此时U=-1/2,政府的预期侵占率与实际侵占率相等,这就是说,理性的非合作经营者在一次性博弈中没有合作的必要。但实际情况是只要V[e]充分小,总能保证U≥0,即如果非合作经营者选择某种合作经营策略,从政府那里获取好的声誉,就有可能使U≥0,这要比一次性博弈获取的效用U=-1/2<0好得多。所以在博弈次数足够多的情况下,非合作型经营者也有可能采取合作行为的策略,下面我们具体来讨论这个问题。
假设α=0的先验概率为P[,0],则α=1的先验概率就为1-P[,0],即在t=0时,政府认为经营者为合作型的概率为P[,0],不合作型的概率为1-P[,0]。假定博弈重复有T个阶段,设X[,t]为政府认为经营者选择合作型的概率,Y[,t]为经营者自己决定选择合作型策略的概率,在均衡的情况下有X[,t]=Y[,t]。根据贝叶斯法则,如果t阶段政府观察到经营者是合作型的概率为P[,t],则在t+1阶段认为经营者仍为合作型的后验概率为
其中,P为t阶段经营者是合作型的概率,I为合作型经营者不侵占所有者剩余的概率。反之,则有
这就是说,若经营者本阶段侵占所有者的剩余,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政府就推断出经营者是不合作型的,从而会对经营者采取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因此不到最后阶段,经营者是不会采取不合作措施的,这也就是本质上不合作的经营者有积极合作性的原因。
以上我们分析了四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应选取的最优策略,下面我们对第四种情况即非合作类型博弈的多阶段过程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存在升迁可能的情况下,无论经营者有多大的自利心,他总采取合作的策略。关键是一旦失去这种支持,他将在自己的任期内就眼前利益和未来利益进行权衡。设T为经营者的任期,在T阶段,经营者没有必要树立合作声誉,因此经营者的最优选择为V[,T]=1,政府对经营者的预期侵占率为
V[,T]=V[,T](1-P[,T])=1×(1-P[,T])=1-P[,T]此时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为
U[,T]=-1/2V[,T][2]+(V[,T]-V[,T][e])
=-1/2+[1-(1-P[,T],)]
=P[,T]-1/2(4)
(4)式说明,非合作型经营者最后阶段的效用是声誉的增函数,也就是说P[,T]越大,该经营者在最终阶段侵占所有者剩余带来的效用也越大。因此,如果没有相应制度约束的话,在最后的任期内,经营者可以不顾以往的良好声誉,最大限度地侵占所有者的剩余,这也是国有企业“59岁”现象存在的原因。
现在分析T-1阶段不合作经营者的选择。假设T-1阶段之前不合作经营者一直选择合作的策略,则T-1阶段,政府认为其侵占所有者剩余的预期侵占率为
V[e][,T-1]=V[e][,T-1](1-P[,T-1])(1-X[,T-1])
=1×(1-P[,T-1])(1-X[,T-1])
=(1-P[,T-1])(1-X[,T-1])(5)
其中,V[e][,T-1],为T-1阶段的最优侵占率;(1-P[,T-1])为经营者在T-1阶段不合作的概率;(1-X[,T-1])为政府认为不合作经营者侵占所有者剩余的概率。令δ为企业经营者预期效用的贴现因子,现假设Y[,T-1]=0或1,即只考虑经营者的纯战略,下面对两种纯战略下经营者的效用水平进行比较。
(1)若非合作经营者在T-1阶段选择侵占策略,即Y[,T-1]=0,V[e][,T-1]=0,则P[,T]=0,即在T-1阶段,政府观测到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效益下降后,就认为该经营者不可能是合作类型的。这时,V[e][,T-1]=1-P[,T],V[,T]=1,而P[,T]=0,则V[e][,T]=V[,T]=1。设政府在T-1阶段的预期侵占率为V[e][,T]-1,那么非合作型经营者总效用为
其中,V[e][,T-1]由(5)式得。
(2)若非合作经营者在T-1阶段选择不侵占所有者剩余,即Y[,T-1]=1,且V[e][,T-1]=0,α=1,非合作型经营者总效用为
因此,如果(6)式大于(7)式,则经营者将选择侵占策略;如果(6)式小于(7)式,则经营者将选择合作策略,后者等价于
在均衡情况下,X[,T-1]=Y[,T-1]=1,那么P[,T-1]=P[,T],所以(δ)式变为
P[,T-1]≥1/2δ
因此,如果在T-1阶段政府认为经营者是合作型的概率不小于1/2δ,非合作型经营者选择合作要优于不合作,所以该博弈纳什均衡战略必为在T-1阶段选择合作,在下期选择不合作,从而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如果继续推之,只要P[,T-1]充分大,非合作型经营者的最优选择必是T-1阶段以前都合作,最后阶段侵占所有者剩余,从而实现自己的长期效用最大化。
现在我们来讨论δ的概念。我们知道该博弈纳什均衡战略解的存在必须取决于P[,T-1]是否大于1/2δ。当然,如果δ足够大,P[,T-1]≥1/2δ总能够成立。δ表示经营者升迁的欲望及耐心程度,就非合作型经营者而言,出于理性的考虑,要想获取长期效用最大化,就必须有足够的耐心从第一阶段到升迁之前或从第一阶段到了-1阶段都选择合作行为,即必须努力使δ充分大,否则只能获得短期的效用。
一般而言这种条件总能满足,因为在国有企业中,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就意味着拥有许多无法比拟的效用,若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企业经营者具有足够的耐心是很显然的。因此无论经营者从本质上来说是否合作,他总会在自己的任期结束以前一直采取合作行为的对策,即不侵占所有者剩余,从而使得企业的效益变得更好。如若存在升迁的可能,则这种效果会变得更为明显。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国有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效率的。
现代主流企业理论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对应视作企业有效率安排的一种形式,任何一种偏离都将导致企业向偏离效率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而我们的研究结果却与这个结论相左,控制权向企业经营者的转移并未导致企业效率一定下降,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这个结论。
在西方经济学中,对效率的理解实际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帕累托有效率”,二是“希克斯有效率”。当一项交易(或一种变革)使一部分人的境况更好而又不使其他任何人的境况变坏时,人们就称这种交易(或变革)是“帕累托有效率”的。当一项交易(或一种变革)导致“赢家赢得比输家输得更多”时,或者用更通俗的话说,当一项交易(或一种变革)带来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人们就称其为“希克斯有效率”。显然,在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作出某种新的制度安排时,追求“帕累托有效率”是十分困难的,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用“希克斯有效率”来作为判断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安排是否有效的标准,即这种安排只要使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总和大于受损者损失的利益总和,我们就认为这项新的制度安排总体是有效率的,尽管这种转移有可能带来某些企业的效率下滑。
因此,企业追求效率最大化并非必然要求实现两权的对应,只要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带来的总收益超过其产生的总代理成本,则这种变化也是有效率的。Jefferson、Lo、邢俊玲等人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个结论,[8-10]即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对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比非国有企业更具有竞争性,全要素生产率也总是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如果我们深入研究企业内部经营者的行为将会发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拥有一定控制权的经理人员并不总是滥用这种权利,因为随着经理人员人力资本价值的增加和人才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人力资本本身也具有了一定的抵押功能。这就是说,一个理性的经理考虑的是其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利益,而不是一时的利益。由于企业的赢利能力、股票市场的价格等方面的变化都会引起经理人员的声誉变化,进而影响到经理的未来收益,所以在一个经理信誉显示机制比较完善的社会里,即使单纯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赢得经理市场的激烈竞争,经理同样会十分注重自己的声誉。尽管经理努力工作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并没有为经理所独享,从索取剩余的角度降低了对经理的激励,但我们认为,经理声誉的提高及由此带来的潜在收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股东索取超额剩余而带来的对经理激励的减弱。所以从总体上讲,企业经理人员还是有可能尽最大能力提高企业效率的。
因此,从“希克斯有效率”而非“帕累托有效率”标准的角度而言,我们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有一定合理之处的,而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与“国有企业是有效率的”含义是一致的。
3 几点启示
(1)建立一个能充分显示企业经营者能力的内外部竞争市场。在以上博弈模型中,假设经营者具有较高的经营才能,即经营者始终具有保持其人力资本的竞争优势,否则来自控制权的激励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两极分化,这就是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同样具有控制权的国有企业有些效益好而有些效益差的原因。因此,建立一个能充分显示企业经营者能力的内外部竞争市场就显得相当重要。林毅夫曾说过,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都会存在天然的激励不相容的问题。[11]因此,创造有效率的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不是选择哪种具体的所有制形式,而在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各项改革政策的制定者,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创造出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环境与氛围,使企业各项指标能够真正成为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与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只有这样,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政府才能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有效地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2)建立合适的补偿机制。在以上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经营者补偿机制实际上只有升迁这样一条途径,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失去这种支持就会出现各种腐败现象,如过度在职消费、59岁现象等。为尽量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对经营者建立合适的补偿机制,这种补偿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两个方面的含义,即这种机制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报酬补偿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是一个能对控制权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理论界的分析似乎只注重第一个方面,而忽略了第二个方面。例如,传统产权理论认为,资产的排他性私人拥有、剩余利润的私人占有会激励拥有者最大程度地关心资产、追求效益,但是国有企业却不存在类似的情况,因此设计一个多元化的报酬补偿机制、解决国有企业家的报酬构成及激励行为便成为必然。在这种分析中,控制权的调整被放在了一个次要的地位,超产权理论则干脆将控制权收益隐含在上岗激励中,完全忽略了企业家控制权的动态调整对企业家行为约束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上面的分析,控制权的调整实际上就是控制权收益的调整,在货币收益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这种调整就构成了对企业经营者强烈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而这种激励与约束作用对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有效激励的角度分析,应将这两种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报酬补偿机制作为一种显性激励机制,动态调整机制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共同发挥对国有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3)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现行的约束机制基本上是从报酬方面理解的,与人的有效需求并没有有效的结合起来。由于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仅仅依靠报酬进行激励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必须依靠报酬机制、声誉机制、控制权机制以及竞争机制的有机组合,才能有效解决企业家的激励约束问题。目前控制权转移问题的严重性恰恰就在于这是一种不规范的控制权机制,而没有建立四类机制的有效组合。因此,建立多元化的报酬制度必须注意这四类机制的匹配和组合关系,从法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激励市场、经营者产生制度等多个方面实现对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的目的。
(4)解决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侵害问题。在以上模型中假设国有资产的代表(即政府)始终是遵守职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个条件总是不大可能得到满足,常常表现为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侵害。因为以公有法人身份出现的政府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与私有法人的区别在于,它既不是以社员权利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不是以提供一定目的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因此政府在行使国有产权时更为关注的可能不是盈利目标,而是诸如实现充分就业、抑制通货膨胀、维护政府权威和社会稳定等社会政治问题,这就有可能产生以下结果:一是政府常常凭借所有者身份,为企业设置体现社会偏好的激励约束规则,甚至不惜牺牲企业效率来实现政府目标;二是当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不一致时,为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政府期望实现的目标一致,政府常常借助行政权来约束企业行为,即行政干预不可避免;三是由于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成本和利润就不能确切地反映企业的努力程度。因此当企业的经营状况陷入困境时,企业就可以找到种种理由推卸责任,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而会给予外部援助,这样做的结果就有可能使企业经营者丧失向上的动力,从而直接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率。
4 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颇具争论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一个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控制权的转移及重新构造是一种有效率的组织演化形式。因此必须坚持这种改革方向,同时对这种结构模式在塑造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做深入的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这样才能将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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