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需要澄清的基本理论问题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需要澄清的基本理论问题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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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16)03-0050-06

       从“三个倡导”框架的提出《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以下简称“24字”)基本内容的确定,再到《人民日报》对“24字”基本内容的正式公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似乎已经凝练到位了。但不能否认,两年多来学界对其理论解读仍然存在着分歧,也给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当前之所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涵认识不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对其内部子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需要从理论上一一厘清。

       一、是“价值”,还是“价值观”?

       尽管正式文件中已明确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12个范畴表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视作价值观的范畴。但是,还是有不少学者提出它们本质上属于价值的范畴,而对它们的定义和解释才属于价值观的范畴。那么,“24字”表述究竟是价值还是价值观?对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从认清价值和价值观的实质以及两者内在关系入手。

       (一)价值与价值观的实质

       价值(value)源自拉丁词valere,原意是值得的、有力量的,主要在经济学中使用。近代以来,经过康德等哲学家的扩展使用,价值超越经济学领域而成为表述人自身及其生活意义的哲学概念。关于何为价值?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客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寓于客体内部的属性,不存在于观察它的人之中,如:摩尔的直觉主义价值论、舍勒的现象学价值论等。二是“主观主义价值论”,从主体的需要、欲望、兴趣、情感等主观因素出发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存在于人们对客体的反应当中,如:文德尔班的情感决定论、艾伦菲尔斯的欲望对象论、詹姆士的满足需要论、培里的兴趣价值论等。三是“主客体关系论”,即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去规定价值,认为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相较而言,“关系说”由于克服了前两种观点的明显局限性而在国内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学界也一直在反思这种认识论框架下以人为中心的“关系说”的解释力和合理性,比如:吴向东认为这一框架存在着“不能全面反映复杂的价值关系,特别是主体间的价值关系”以及“不能说明作为目的的价值本身”的局限性①;张曙光则对这种框架下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进行了质疑,认为“在传统社会,人的价值取向与自然秩序是适应的”,而近代以来产生的种种价值问题正是由于突破了这种“适应”②;甚至有学者质疑,国内盛行的主客体关系论事实上是一种“满足需要论”,虽然试图坚持价值的客观性,但实质上却是唯主体论的主观主义价值论③。上述质疑表明了价值问题的复杂性,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究价值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创造和对价值的意识自觉是相伴相生的,因此与价值一样,价值观也是一个在理论领域和现实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概念。关于价值观的实质,多数学者把它界定为“关于价值问题的主观观念”。应该说,从主观的“观念”入手去界定价值观,无疑是抓住了价值观与价值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尝试区分价值观和价值观念,试图从价值观的一般抽象性与价值观念的具体可感性的不同出发,进一步把握价值观的深刻内涵。

       (二)价值与价值观的关系

       价值与价值观相伴相生,关于两者的关系,广为认同的是“区别—联系说”:一方面,价值和价值观是相互区别的,其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客观的价值关系,一个是对这种客观价值关系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价值和价值观又是紧密联系的,价值是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区别—联系说”无疑是对价值和价值观关系比较辩证和较有说服力的说明,但是在具体把握两者关系时,不少人对两者的某些特性理解模糊混淆,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亟需从理论上进行澄清。第一,价值的主体性不等于价值的主观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三个著名的论断④,这三个论断说明了价值产生离不开主体,价值具有主体性;但是价值对于主体的依赖并不等于其产生是主观随意的,事实上价值关系的产生是有客观基础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言“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⑤。第二,价值的主体性不同于价值观的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指的是价值不能脱离主体的欲望需要和感知判断而产生,它与过度强调价值依赖客体属性的观点相对;而价值观的主体性指的则是价值观是不同主体对于价值关系的主观认识和观念,它常常暗含了多元化的主体会有多元化的价值观之意,这正是西方为什么常用“value”表示“价值”而用“values”表示“价值观”的原因所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内在统一

       如前所述,“区别—联系说”无疑是对于两者关系比较辩证的说明,但是一个需要注意的倾向是:很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偏向了对于两者区别的把握,常常把两者对立起来,而忽视了两者的统一和联系。而事实上,价值与价值观始终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离开对方两者都不能得到有效的解释。甚至可以往前进一步,“价值观实际上就是被意识到了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把价值与价值观等同”⑥。带着对价值和价值观内在统一关系的重新思考去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表述,我们可以得到两点认识:第一,从词面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12个范畴确实是人们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价值实体内涵,但是当把它们而非别的价值范畴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时,这里面更蕴含着一种价值评价和判断,实际上这就是价值观念的体现,因此简单地区分“24字”是价值还是价值观显得极其困难,说它们是价值和价值观的内在统一更为合适;第二,在特定的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中华民族文化语境以及现代化时代语境之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12个范畴是有其特定所指的,这种特定所指也体现着价值范畴背后的价值观内涵。

       除了理论上的反思,我们还需关注现实中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把“24字”视作价值,将会加剧现实中其他问题的争论,比如:人们对于这“24字”最大的争议在于太长、太多、难以深入人心,“24字”尚且如此,如果再把它们一一阐释,从所谓的“价值”上升成“价值观”的话,只会更加冗长繁杂、难入人心。从现实的实践层面来看,当前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取得认同和实现大众化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应走的理论路径是“简化”而非“繁化”。

       因此,关于“‘24字’到底是价值还是价值观”的争论,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价值与价值观的关系事实出发,还是从实践层面减少分歧、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践行的现实考量出发,都应该更加强调价值与价值观的紧密联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归于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有机统一。

       二、是“社会主义”价值观,还是“普世价值”观?

       2014年2月12日《人民日报》公布了“24字”的基本内容后,国内外有些学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与西方所推崇的“普世价值”观混为一谈,鼓吹中国“第一次提出了肯定普世价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⑦。面对这样的声音,我们必须从理论上说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及其与普世价值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规定

       从语言逻辑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多定语修饰的偏正结构短语,其中“社会主义”就是描述其内在隶属关系的领属性定语。那么,“社会主义”何以发挥其领属作用?法国精神分析学家拉康曾提出过“主人能指”(master signifier)的概念,认为“主人能指”是一个“没有所指的能指”,它“使主体获得了暂时稳定的同一性身份,为主体在象征秩序中确立了一个主导位置”⑧。齐泽克进一步指出“主人能指”是“符号性权威的空洞能指”、是“符号性虚构”,在意识形态中能发挥“纽结点”和“缝合点”的作用、赋予意识形态以一致性,而“意识形态斗争的关键在于,由哪个‘纽结点’、‘缝合点’把那些自由漂浮的因素整合在一起,把哪个‘纽结点’、‘缝合点’嵌入它的一系列等价物”⑨。

       “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占据着‘纽结点’、“缝合点”和“主人能指”的崇高主体位置。意识形态空间常常漂浮着众多的“空洞能指”,诸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等,对于这种“没有所指的能指”,任何社会都能通过一定的基准点把它们排列组合,分别加以阐释,使之成为社会的理想化价值。而“社会主义”这个统领性的象征符号,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发挥了齐泽克所言的“缝合功能”,它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空洞能指”缝合并固定起来,使其获得了内在一致性,从而由“空洞能指”上升为有具体内涵的“社会主义所指”。从这层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规定。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性呢?首先,“社会主义”这一本质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概念内部所有价值范畴在制度形态和价值取向上的“内在规定性”。其次,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社会主义”这个“主人能指”的连接(articulation),也标注了自身与其他价值形态的差异性。再次,“社会主义”这个缝合点能让“事物自动地指涉它”,同时它也能对那些难以融合的“所指”进行自动排除,从而保持自身的同一性。总之,“社会主义”本质规定性,就表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后的价值立场及其价值范畴的具体内涵所指之上。从这个角度出发,社会主义的“富强”并非国强民穷或国弱民富,也非少数人富裕、多数人贫穷,而是追求国强民富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民主”并非金钱民主、权力民主或形式民主,而是追求实质意义上的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的“文明”并非唯我独尊、强制霸权,而是强调交流互鉴、融会贯通;社会主义的“和谐”并非“机械团结”(涂尔干语)状态下的静态和谐,而是强调多元价值主体的“和而不同”,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动态和谐等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空限定

       “社会主义”从来都不是抽象的,它是一定的思想体系、实践运动、制度规范和一定的价值观念的统一。它的具体性,既表现为时间上的历史流变,也表现为空间上的差异多样。从时间上的历史流变来看,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展开的运动,几百年间经历了从空想社会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民主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而社会主义价值观也基本经历了相应的发展过程。以圣西门等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平等、博爱、和谐、普遍幸福等价值理念有着“乌托邦式”的、原始朴素的追求和理解;以马克思等人为代表的科学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从空想改造为科学,在价值追求上尤为强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攸关人类解放的最高价值;与科学社会主义相对的还有19世纪末由新康德主义者柯亨等人提出的伦理社会主义,主张实现脱离阶级和现实的“道德完美”,这一倾向表现在后来的民主社会主义政党那里,虽然表述不一,但他们基本上都强调自由、平等、民主、公正、互助等价值。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不仅存在着历史的变迁,还存在着空间的差异。拿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为例,马恩以西方发达国家为蓝本描绘出来的社会主义价值构想与后来社会主义在东方世界的价值追求和实现模式事实上是不尽一致的,同样的,科学社会主义在苏联和中国这样不同的国家里的价值定位和实现模式也是不尽一致的;另外,当前在整个社会主义谱系里,且不论科学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上较为明显的分歧,但就不同国家的社会民主党而言,其具体价值主张也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差异。

       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主义”也不是抽象的、一般的社会主义,而是有其具体时空限定的。从时间上来说,它是当代的社会主义,需要应对当代的价值困境和危机,在世界现代化的语境中不断生成建构;从空间上说,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填补中国传统与现代的价值沟壑。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的当代中国形态,因此可以说,“中国特色”既是“社会主义”的空间限定、又是其时间限定。对这层限定的理解,现实中我们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是反映了当前条件下“社会主义”普遍性要求与“中国特色”时空特殊性的统一,它既不能完全代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价值原则,也不能固化为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在中国的亘古不变;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特色”的价值观,无疑需要从中国传统价值观中汲取养分,尤其是儒学价值观中诸如“仁爱、信义、民本、和谐”等精华成分,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基因、又是其获得认同的根基,但由于传统价值观中精华糟粕并存,加上时代变迁和制度本质的不同,对传统价值观应该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人类共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一般

       关于普世价值的讨论由来已久,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推进,普世价值在中国的争论又被赋予了很多新的内容,但从争论问题的实质来看,基本上仍未超出原有的范围,比如:有无普世价值?何为普世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的关系等等。

       “有无普世价值”和“何为普世价值”的问题是紧密相连的,换句话说,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第二个问题的理解。当我们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把普世价值理解为人们“普遍追求的某些目标”或“普遍遵循的某些规范”时,我们是很难否定普世价值的。众所周知,基于价值多元化的现实,价值相对主义一度非常盛行而且至今仍有市场,但“价值多元论”一定能推出“价值相对论”吗?细究之下,“多元”是与“一元”相对的概念,一元论者相信诸多价值可以构成一个和谐的体系,而多元论者则认为诸多价值处于“祛魅(disenchantment)后的诸神不和”(韦伯语)的状态。但是常被人们忽视的是,价值多元论并不主张所有的价值信念都只有相对的效力,更不同意是非善恶美丑毫无分判的可能。从现实来看,社会道德的衰退也动摇了相对主义的支配地位,从20世纪90年代品格教育学派代替价值澄清学派在西方的复兴到21世纪中国相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说明了价值虽然具有个体多元性,但仍有其超越个人界限的社会普遍性;同样的,既然价值能超越一国内的个体和群体多元性,那么价值就能超越诸如国家、民族、阶级等更大群体的多元性,有普世价值的存在。

       上述所有的论证都是基于把普世价值看做人们“普遍追求的某些目标”或“普遍遵循的某些规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另外一种常见的逻辑,即把普世价值等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就此产生了要么一味反对、谈“普世价值”色变,要么鼓吹中国接受“普世价值”才有前途的争论。这事实上已经超越了一般的学理之争,涉及了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问题,这也正是世纪之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何中止起草《全人类普遍价值宣言》并转而发表《人类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原因所在。但即便如此,对于西方别有用心的“普世价值”输出,单纯说“不”也并非高明应对,而应该以更为开放和严谨的态度,在肯定人类共享某些普遍价值的前提下,说清楚这些普遍价值从何而来、去往何处。首先,普遍价值源自全人类共同的价值向往和追求,诸如自由、民主、公平等现代价值并非西方专利,习近平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⑩;其次,普遍价值作为差异多样(即“多”)基础上的普遍共享(即“一”),它是寓于“多”之中、并体现着“多”的“一”,而并非统摄和抹杀“多”的“一”,因此在普遍价值的实现模式上会体现出“多”的特性。

       无论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看做容纳了西方“普世价值”的价值观,抑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看做一种普世价值观,都是有失偏颇的。但是,作为人类价值体系中的一部分,它除了具备自身的本质属性和时空特性之外,也蕴含着人类普遍共享的共性成分。如果说“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这个时空限定的本质一般的话,那么“人类共性”则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一般,制度本质、时空特性和人类共性统一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

       三、何为核心?够不够核心?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的理解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这里的“核心”?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表述是否足够核心?

       (一)核心:“核心主体”的价值观与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统一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主体”的价值观。无可否认,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多元的价值主体,这些多元主体的价值观常常不尽一致,但多元主体构成的社会要想健康和谐地发展,必须在多元主体多样化的价值观之上形成一个占据统治地位的主导价值观。关于主导价值观的确定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11),就社会主义社会而言,人民群众处于当家做主的统治地位,因此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可以说,“核心主体”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性质和基本方向,是其内在的最高价值追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学者不满足于“人民主体论”的笼统性,认为社会主义虽是人民当家做主,但共产党却是领导力量,是主体的核心,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实上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这种理解割裂了价值观的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事实上是混淆了价值观的“核心主体”和“主体核心”的区别。另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于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观,也会限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培育和表达空间,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广大人民中的弘扬传播和认同践行。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的核心内容。核心价值观不仅有主体限定,也有内容限定,换句话说,即使是对于“核心主体”人民而言,其价值观念体系也是立体多层的,其中有些是一般的、非核心的价值,而有些则是基本的、核心性的价值。那么,划分核心价值与非核心价值的标准是什么呢?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用“更高的”与“更低的”价值对价值“级序”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区分价值层次高低的五个标准:持久性(价值越是延续就越高)、可分性(可分性越少就越高)、基础性(“被奠基得”越少就越高)、满足的程度(满足越深就越高)、相对性(相对性越少就越高)(12);美国哲学家培里提出了“一般价值”与“比较价值”的问题,并从兴趣价值论的角度,提出了比较价值测量的三个标准:兴趣强度、偏爱和包容性(13);琼·克克斯对“主要价值”和“次要价值”进行了区分,认为“主要价值是直接关于生活的好坏,而次要价值是主要价值派生出来的,是主要价值的变化形式”(14)。国内学者中,更多则是从“地位作用”或“结构内涵”的不同来区分核心价值观和非核心价值观,多把处于价值体系深层、起主导决定作用的价值观视为核心价值观。

       笔者认为,从内在本质上讲,核心价值观反映的应是人们对“善”“正当”的最高的、决定性的理念,而这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的也应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最高价值的决定性理念。从外在特征上讲,核心价值观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高主导性,即核心价值观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能够决定和影响一般价值观;二是高包容性,即核心价值观可以包容一般价值观,并通过一般价值观表现出来;三是高认可性,即核心价值观必须为社会成员广泛认知和深度认同;四是高稳定性,即相对较易改变的一般价值观而言,核心价值观更具内在本质和不易改变。

       (二)“核心之核心”:进一步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要求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概括够不够核心呢?诚然,寻求多元群体中多元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并非易事,而最终选出的12个范畴也相对符合高主导性、高包容性、高认可性和高稳定性等外在特征。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凝练问题并没有随着“24字”基本内容的正式提出而完全解决,公众和学界对“12个词是否太多、24个字是否太长”的一致质疑使探寻“核心之核心”成为必然和热点。

       在这种探寻中,有人侧重“原有选择”,即从现有的12个词中选出最核心、最能表征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或几个词来;有人则是“重新建构”,即在现有的12个词之外去寻找更能表征当代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表述来。整体而言,“重新建构”比“原有选择”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原有的“三个倡导”表述中,12个词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机理,是一个整体体系,每一个词都有在这个完整体系中的具体所指,简单地从中抽取一二无疑是断章取义甚至是曲解原义。因此,跳出原有的“三个倡导”框架之外去探寻“核心之核心”成为更多学者的努力方向,而对于“核心之核心”的继续探寻本身就是对“够不够核心”问题的一种侧面回应,同时也表明:不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培育是一个在社会主义实践当中不断自我建构的过程,而且对其提炼概括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

       综上所述,实践层面的弘扬践行需要理论层面的准确把握,针对上述理论争论,我们既要正视价值和价值观在理论实质上的差异,又要看到两者在现实中的紧密关联,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内在统一;既要看到“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规定,又要看到其“中国特色”的时空限定与“人类共性”的价值一般;既要看到“核心”是“核心主体”的价值观与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统一,又要认识到进一步凝练“核心之核心”的必要。同时,在理解上述理论争论时也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从争论的内容来看,虽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上述三个基本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争论,事实上,诸如“主要是个人道德价值观还是社会政治价值观”等争论也是普遍存在的,但这些争论基本上可以涵盖于上述三个基本问题之下,这里不再一一深入探讨;第二,从争论的效果和趋势来看,虽然争论存在,但“真理越辩越明”,正是通过学界的广泛讨论和深入思考,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清晰,共识不断形成和扩大;第三,从学理争论与现实实践的关系来看,目前的理论争论是基于廓清其学术形态的考量,但从其政治形态和大众形态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提升社会凝聚力和规范公众生活的旗帜,应该把理论进展和实践推动结合起来,通过弘扬和践行的实践过程,不断阐明和丰富其理论内涵。

       注释:

       ①吴向东:《存在论的变革与价值概念的解释》,载于《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

       ②张曙光:《论现代价值与价值观的问题》,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1期。

       ③王玉樑:《从理论价值哲学到实践价值哲学》,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5页。

       ④⑤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2-83、82页。

       ⑥吴向东:《重构现代性:当代社会主义价值观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⑦转引自姜胜洪:《不甘寂寞的西方“普世价值”观》,《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03月24日。

       ⑧严泽胜:《领导权与缝合的逻辑——拉克劳、墨菲对“领导权”概念的拉康式重构》,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1期。

       ⑨[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页。

       ⑩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5年09月29日。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页。

       (12)[德]马克思·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6-164页。

       (13)转引自冯平:《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3-465页。

       (14)John Kekes,The Morality of Plur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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