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研究_节能减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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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5)04-0061-08

       碳排放交易源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托马斯·克罗克、约翰·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实践①。本文的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或联盟为了实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对本国企业或联盟成员实行排放额度控制,同时允许其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按参与形式分可分为自愿减排交易和强制性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鼓励那些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并将额外的许可额度交易给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帮助它们实现减排目标并降低履约成本,同时达到成本效益最优的均衡点。

       在减缓气候变暖、改善全球环境的共识下,中国庞大的碳排放量已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发展。在“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等政策推动下,碳排放交易逐渐兴起。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很多领域还存在着制度上的空白,显然不利于“减少碳排放”目标的实现。因此,分析我国碳排放市场的特点、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进而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1.我国碳排放量较大,占全球碳排放总量近30%。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总量、能源消耗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处于上升期。虽然优先发展重工业、“先污染后治理”是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城市化而采取的手段,但我国的环境问题是在近30年来快速发展、集中出现的。因此,中国出现的问题具有规模性、复杂性和爆发性等特征。

       虽然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没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中国政府仍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我国政府还在2009年10月26日公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到2020年,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②。

       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我国目前环境问题非常严重,SO[,2]和CO[,2]的排放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一。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WDI)数据库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的碳排放量为34.023亿吨,占世界排放总量的13.78%;2005年升至57.9亿吨,占世界排放总量的20.84%;而2010年这两个数字更是跃升到82.869亿吨和26.41%;2005-2010年排放量年均增长7.43%,三倍于2.46%的世界平均增速,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更是连年保持着负增长的态势(见表1)。

      

       据全球碳计划(Global Carbon Project)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人类活动碳排放量达到360亿吨,其中,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为中国,占29%;其次是美国,占15%;欧洲占10%。特别注意到,在人均碳排放量方面,中国人均排放7.2吨,而欧洲人均排放6.8吨,这意味着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过欧洲③,也意味着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加大。

       2.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即清洁发展机制(CDM)交易体系④。早在2004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年11月9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2009年3月25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正式批准了中环联合(JL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经营实体的资质,CEC成为中国首批获得该资质的机构。2009年3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30号文件,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此外,国内已有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所。2008年8月,北京、上海分别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9月,天津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广州、大连、昆明、河北、武汉、杭州、安徽等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相继成立,为碳排放交易提供平台。

       我国在《“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进一步提出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随后,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七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这些碳交易试点正式启动,预计将在2015年基本形成碳交易市场雏形,“十三五”期间全面开展交易。截止到2014年10月,上述七地试点共完成交易1375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突破了5亿元人民币。2015年多个试点都在计划扩大纳入范围,增加纳入企业类别。

       在碳金融方面,包括碳汇、碳期货在内的研发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碳基金也将成为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动减排的重要方式。配额的有偿发放经过了多个试点的不同尝试,也进入部分试点的考虑中。同时,区域间碳市场合作也在部分试点的来年工作计划中。2014年底,北京与河北省承德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建设,目前已完成了首笔林业碳汇项目交易。

       在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手段方面,清洁发展机制(CDM)是目前我国唯一参与的国际碳交易机制。我国CDM项目开展于2004年7月1日,并于2005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已经稳居全球CDM项目最大供应国的地位。截至2014年12月24日,中国在UNFCCC上登记的CDM项目数量达到了3875个,占到了全球总数的51.10%(见图1)。

      

       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能源消费和需求一直保持着持续较快增长,给能源供给造成了巨大压力。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能源的独立性,制约了经济可持续发展,过量的工业排放在局部地区影响了人民健康和生活水平。同时,由于环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也因此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压力。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进入制度设计攻坚期。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尝试,我国在制定碳排放权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自2012年起的进一步深化试点过程中,仍遇到了企业、行政、法律法规、环保观念等诸多方面的阻力,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缺失。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没有企业层面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体系,因此在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中,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大多采用了主要根据各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免费发放部分配额的方式。许多企业因此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控制时,发放到自己手中的配额会相应越少。有此顾虑,企业很难有自觉实行节能减排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排污权在名义上是公共资源,实质上却为政府所管辖,成为管理部门的一种权力资源。因此,企业受到利益驱动而存在一定的寻租行为,这种政府失灵的存在导致了碳排放交易很容易受到管理部门的操纵和影响⑤。

       2.交易体系的法律保障不健全。法律保障的健全与否关系到能否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而我国目前依然缺少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2005年国家四部委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2012年后相继出台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也未对排放权交易的关键问题——如规则、交易方式、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授权等——给出法律认定。目前试点中,只有深圳通过了地方人大立法,北京通过了人大决定,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它试点基本以政府令的规章进行规制,惩罚力度受到局限,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个别试点甚至只以红头文件为依据。

       3.政府已有行政手段逐渐失灵、缺乏足够的监管和惩罚力度。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由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的自愿市场行为,其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物的审核、分配、履约监督和处罚等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必要的参与和指导。而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及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对环境监督标准的制定、监测设施的技术开发和相关惩处手段的建立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当前各试点虽然在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中有所涉及,但内容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4.碳排放交易市场流动性差。实际上,在2008年前后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就已先后成立,随后国内也出现了一些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它们都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其交易也不具有规模性。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例,它在2009年就设立了自愿减排标准,但第一笔交易完成时已是2011年。而在新近成立的七地试点中,除北京碳市场相对较活跃外,近期天津、广州、上海等地碳市场成交金额及成交量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跌,而重庆碳市场更是常常处于无交易状态。

       5.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理论,价格是商品真实价值的表征方式,真实的价格是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存在定价困难的问题,未形成自己的定价机制,往往不能反映出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同时,由于政府规定了初始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容易在行政体系的干扰下发生人为扭曲,导致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真实价格。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产生问题的制度原因

       我国碳排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学角度看,碳排放是一种外部性问题。所以,碳排放失控,既有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仍处于高速增长期、能源结构陈旧等客观原因,也有由于我国现有经济制度、市场结构、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原因。

       (一)市场竞争机制仍处于建设期

       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市场的价格体系、竞争体系都还没有完全建立。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的重点减排行业市场化的程度普遍偏低。我国电力、能源、水利等重点行业高度垄断的形式不利于这些企业参与到正常的市场竞争和交易中,同时也会影响整个市场覆盖的全面性和竞争的公平性。而如果不将其纳入碳交易体系,我国的减排也就成了“抓小放大”,沦为空谈。

       2.各级政府主要掌管经济资源流向,同时监管和内控体制设计不当。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掌管着各种资源(包括碳排放权)的分配,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会使企业为了追寻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寻租”的手段;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常常在实际上和被监管部门处于共同行政领导之下,因此更易萌生造假、包庇、眼光片面等问题,并最终导致监管的无效化。

       (二)有关碳排放权的产权归属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1.碳排放权取得和分配的制度不明确。我国宪法总纲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并有权将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或团体。资源获得的收益由国家或集体在全体所有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资源均不能随意买卖⑥。这意味着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排污权归国家所有。

       从表面上看,似乎我国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是明晰的。然而,从环境资源产权分配的角度看,在我国,除了取得少数土地、矿产等的开发利用权时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大部分自然资源和生存资源的使用权(如碳排放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如果我国今后对碳排放权的取得仍保持无偿的规定,则理论上配额的初始分配也必须采用无偿分配的方式。但这种分配方式可能会导致企业忽视对环境的责任,不会主动通过技术进步和转变生产方式达到减排效果。因此,如果我国想要实现更大力度的减排,就必须对碳排放权的取得代价做出明确的产权规定,进而制定相应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2.碳排放交易权的制度不完善。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环境资源产权的交易附加了复杂的交易限制,而环境权与污染权等的交易安排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碳排放交易所建立的困难和之后交易的无序。在市场经济迫切需要较强资源流动性的背景下,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流动方式随之产生,破坏了环境资源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和环境质量的急速下滑。

       对于具有公共品特征的碳排放权,如果坚持由政府进行“安排”而非允许企业在市场中自行交易,碳排放市场的运行就只能处于“计划经济”阶段,并将面临显而易见的效率损失。此外,单纯的“命令—控制”手段容易引发企业强烈的规避行为,并最终通过寻租等手段逃避减排责任。

       三、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及经验启示

       一个完整的总量控制与交易类型的排放交易体系应包括总量限制制度、许可分配制度、交易制度、柔性或灵活机制(如抵消机制、储备机制、借贷机制、安全阀触发机制等)、监测报告核证制度、处罚制度等⑦。而制度改进可以更好地建立基于国情的碳排放交易制度,最终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我国目前碳排放交易制度尚未建立完全,而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在这些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

       1.美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主义兴起,美国环保署(EPA)和部分州曾设计了带有限制性的排放交易计划,包括净额、抵消、气泡和储备等,因过高的交易成本未能坚持下来。之后美国虽然没有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它一直在探索建立适用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2003年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北美唯一的、自愿的、独立的、第三方的、可核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它推出的企业“自愿加入、强制减排”的减排与交易模式,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是对运用市场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有益尝试。根据CCX的统计数据,自2003年交易开始以来,其成员共减少4.5亿吨碳排放。通过价格透明、减排量独立核证的交易平台,CCX为减排提供了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的、成本有效的机制手段;这种价格体系的建立同时促进了市场向低碳技术开发研究、清洁能源利用等领域的资本聚集,并且帮助企业建立了管理气候危机所必需的能力与制度2010年10月CCX宣布终止交易。

       2009年美国启动了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气候储备行动(CAR),它发布基于项目而产生的碳排放额,制定可量化、可开发、可核查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透明地监测全程的碳交易过程,其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北美的交易体系。

       2.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建立,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跨国排放交易体系,也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领头羊,其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简单的“配额—贸易”体系。它要求所有成员国制定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每年的碳许可排放量,并由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企业分发配额。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没有用完的配额,而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额度,也必须购买相应的超标额。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注重实干,在推行时采用了“快速行动、不求完美、‘干中学’”的方式,较快地将理论转化为实际行动。为避免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推行可能对一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影响,在发放配额时考虑到了受管制企业的国际竞争水平和生产过程中直接、间接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例如,铝业的国际竞争比较激烈,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也高,就获得了最高达100%的免费配额;而国际竞争水平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又高的电力行业则管制相对最为严格。欧盟碳市场快速金融化,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并释放强烈的碳价格信号,增强企业投资低碳技术的信心⑧。

       3.《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三种交易机制: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及排放贸易(ET)⑨。它不是全球总量减排体制,而是注重降低全球碳排放增长的速率,在边际上进行改变。这种“边际”思想可使一国在达成环境目标的同时尽可能地保证经济的正常发展。此外,它设置的进程时间表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广泛冲击,在实际上促进了各国主动的减排行为。一些暂时没有加入缔约方的国家(如美国)和暂时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如中国)由于存在一个加入强制减排的进程时间表,使之提前采取了减排行动。

       (二)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1.重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配额的初次分配。上述四种典型的碳排放交易体系都非常注重许可(或配额)的初次分配问题。许可或配额初次分配的数量和比例关系到能否在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的同时不妨碍企业乃至国家正常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欧盟采用的对于不同行业应用不同分配政策的方式很值得借鉴。

       2.在交易的许可或配额的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优化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3.要尽早起步,快速将理论的研究应用到试点城市,使用“干中学”的方式提高我国建设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速度和质量。

       4.在减排范围的划定上,应在了解我国不同地区能源结构、经济结构的前提下,安排部分地区或部分行业强制减排,而对其他地区或行业设置一个强制减排的时间表,并鼓励其提早行动。

       5.在总体控制上,我国减排初期应更为关注碳排放增长速率的减缓而非总量上的绝对减少。

       四、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议

       未来五年,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将从进行准备阶段进入到运行完善阶段(2016-2020)⑩,碳排放交易制度设计至关重要。这套交易制度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兼顾长期激励有效性。

       (一)促使垄断行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垄断程度较高、碳排放量也较高的集中在能源、电力等行业。对此类行业应加大力度,探索国有经济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手段和形式。我国减排的覆盖范围可遵循从七个碳交易试点区域到全国、从电力部门到所有经济部门的路径。特别是,应该在不妨碍其正常生产、不影响国民经济稳定、不影响市场竞争公平性的情况下鼓励其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电力行业由于具有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排放核算简易的特点,往往是国际市场碳交易政策的第一纳入行业。但在我国,电力由于垄断程度较高、并未完全市场化,导致发电量无法自己确定,发电价格也无法由市场决定,如果强制施加碳约束成本,可能导致其成本升高,无法推动其进行减排。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一方面,碳排放指标的分配应考虑与电量指标相结合;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研究设立销售电价与碳市场价格的传导机制,以达到通过将碳成本传递给用户来促进节能减排的目的。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正在逐步推进,碳市场建设也应与电力市场建设及电价改革进程协调推进,更好地推动两个市场建设和发展。

       (二)加强政府监管和内控体系的建设

       相关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碳排放权管理机构——如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的建设,以建立严格的监测考核体系,改进技术条件,核定实际减排量。同时,应借鉴以欧盟、美国为首的成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在交易的许可或配额的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优化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方面,应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弄虚作假、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等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例如,在政府内控方面,可以建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独立监察部门,对政府管理机构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定期披露,同时请公众监督。

       (三)加快对于碳排放权产权归属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立法

       一个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囊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以及相应的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各种处罚;第二,专有性,它使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能直接与权力所有者相联系;第三,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交易给其他更能发挥其价值的所有者;第四,可操作性,即界定产权的操作是可行的。产权制度也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严格界定的私有产权将有利于合作和交易。

       政府和相关学者应继续推进碳排放权的产权理论研究和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将碳排放交易的进行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进而完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定价。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初始配额分配应采用市场定价、企业竞价购买的方式,初始配额的部分免费分配是必要的。配额的免费分配可以降低企业对碳排放交易的抵触,比较适用于我国目前社会普遍环保意识不高的情况。具体来讲,政府可以预先制定阶段内减排的理想目标和基础目标,类似“优秀线”和“及格线”,并按照“优秀线”的水平向各企业和部门发放免费的配额;企业若需要额外配额则可竞价购买,但购买总数不得超过“及格线”设定的标准。

       在碳交易体系市场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区域市场如何联结成全国性市场,国内市场如何联结到国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结要求国内市场也应与国际市场具有相似严格的减排目标、充分的核证机制以及有效的抵偿、拍卖、成本控制储量、存储、借支等政策,这样才能实现碳交易市场流动性(11)。

       在碳排放价格问题上,单纯的政府定价和单纯的市场定价都是不可行的。前者过于僵化,不能体现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后者则波动性可能较大,贸然放开风险较大。因此,政府可以制定一个碳价的指导范围,并允许市场价格在该范围内自由波动,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等完善逐步放宽甚至取消这个指导范围。

       (四)实行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并行、注重增长速率减缓的机制

       由于我国的各省市间经济结构差异巨大,发展程度、能源消耗模式有很大不同,在碳排放交易实践初期就强制要求所有地区和行业加入是不现实且不必要的。因此,在减排范围的划定问题上,应在了解不同地区能源结构、经济结构的前提下,安排部分地区或部分行业强制减排,而对其他地区或行业设置一个强制减排的时间表,并鼓励其提早行动。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经济仍处在高速增长期,一味要求碳排放量绝对数量的减少——即采用总量控制机制——会极大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因此,建议在初期暂时着重关注碳排放增长速率的相对减缓,或者仅对一个基准年限之前的“碳排放存量”实施总量控制。

       因此,借鉴《京都议定书》和EU ETS的减排模式,应在实践初期按地域或行业实行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并行,注重增长速率减缓而非总量控制的机制。

       (五)鼓励节能减排相关产业的技术研究与发展

       为了达成减少碳排放的目标,政府应采用各项经济、行政手段鼓励相关产业理论和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比如在大学教育中对相关专业予以扶持、为研究生产减排设备的企业减免税赋、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

       在技术研发方面,我国目前已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首次成功打破国外公司在此领域的技术垄断,开发的百万千瓦超临界汽轮机节能增效技术可使每台机组每年节省标煤11.6万多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7.5万吨。该项目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国家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并给予了财政补贴。

       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更应该落实到实际应用中,杜绝“纸上谈兵”的现象。我国各地“十二五”计划建成投运的污染减排项目仍有部分减排项目未开工或进展缓慢。这种情况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国家可考虑将节能减排项目的落实情况与政府政绩及官员考核挂钩,通过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实行问责制等履行监管职责,让技术快速有效地演变成生产力。

       总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只有体现出效率、成本、公平等相结合的原则,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日臻完善,我国的碳排放量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注释:

       ①曹洪军等著:《环境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页。

       ②《中国承诺:到2020年碳减排40%~45%》,http://old.nbd.com.cn/newshtml/20091127/20091127042543471.html.2013-4-6。

       ③《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过欧洲》,http://finance.huanqiu.com/view/2014-09/5146643.html。

       ④周文波、陈燕:《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⑤周文波、陈燕:《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⑥郝俊英、黄桐城:《环境资源产权理论综述》,《经济问题》2004年第6期。

       ⑦王毅刚、葛兴安等:《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

       ⑧Nazifi.Fatemeh.The Price Impacts of Linking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to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Policy Studies.2010(12).164~186。

       ⑨张晓涛、李雪:《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3期。

       ⑩《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进度安排时间表》,中国碳排放交易官网http://www.tanpaifang.com/tanguihua/2015/0303/42785.html。

       (11)王遥:《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十点建议》,《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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