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的发展,促进建筑工程项目逐渐增多。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能力与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问题分析与对策展开探讨。
关键词:政府;建筑安全;监管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规模不断扩大,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但是,在建筑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筑行业的整体伤亡事故在整个生产性行业中高居不下,每年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愈百亿元。这不仅给伤亡者自身及家庭幸福带来损害,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筑施工安全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政府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1.1安全监管法规不完善,执行不力
当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政府建筑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提升了建筑行业的安全性。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且实际执行的力度不够,导致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安全问题依然无法可依或执法不严。具体如下:(1)政府建筑安全监管的法律标准不够严格,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标准较为宽容,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较低,部分企业对建筑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导致政府安全监管法规无法产生相应的震慑效果。(2)目前的建筑安全监管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安全问题或违反安全标准的行为往往是以责令限期整改为主,经济处罚为辅,但是相应的处罚条款在执行细则上不够完善具体,导致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较低,无法很好地满足政府建筑安全监管的需要。(3)部分政府建筑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实际的安全监管工作中执法力度不够,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追责繁衍了事,导致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建筑企业忽视安全的歪风。
1.2安全监管机构职责与授权不统一
建筑安全监管的职责应是上级政府部门授权的对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和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并反馈,以及政策的协助制定,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对政府所授权进行履职。建筑安全监管应该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职责体系。安全监管机构职责体系应是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政策进行组织宣贯、实施和落实,并根据组织的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后进行实施监督检查,对各方主体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最后将总结控制的结果反馈给上级,进行政策修订后进一步落实,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但实际的安全监管中,安全监督机构一方面要应付日常检查、各种专项大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执法检查,陷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反馈和再检查的死循环中,在政策的协助制定、修订和总结性的反馈的职责未履职到位。监督检查中过于注重实体细节检查,将自身的监管职责与现场安全员的职责混淆,忽视了各方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监督机构在承担建筑安全监管的同时,又承担了过多的非建筑安全监管的事项。如部分地区的安全监督机构还得负责施工扬尘治理,施工维稳工作(劳务纠纷、农民工工资等),卫生管理,有些甚至承担工地的灭蚊防虫、艾滋病防治等许多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过多地承担了非授权的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职责不清,与授权不一致,必然导致监管落实不到位和效能低下。
2政府建筑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2.1健全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只有建立并健全政府建筑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执行细则,才能有效地约束建筑施工企业,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建筑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应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一旦发现企业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就要及时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企业违反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则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兼并,从根本杜绝企业对安全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加强对建筑安全的重视度。其次,应细化安全监管法规的细则与处罚条款,有效提升法律法规的涵盖面及可操作性,避免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再度发生。
2.2建立责权统一的安全监管方式
明确建筑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职责,在委托权限内除了做好日常监管检查,更需要注重政策的落实和合理修订。制定合理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总结和反馈,不断修正适合实际运用的高效合理的监管方式,形成良性循环。明确建筑安全监管的职责权限,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良性循环中不断创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构建先进合理的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监管的三个转变。定性监管转向量化监管,不能对建筑工程进行简单的好、中、差定性,必须要有量化考核,以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对工程的评判或管理标准。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不能以“工程保姆”式的安全员管理方式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管,重点是监管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事后管理转向事前管理,不能在发现或出现问题后才去进行监督检查,而是应该建立预警机制,对出现的安全问题能及时预判,问题出现时能及时解决。如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权委托给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时,双方应签订《监督执法委托书》,并以绩效考核方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安全生产目标、问责内容等,使得监督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做到执法有据、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以督促监管方式的改变和效能的提高。
2.3坚持科技兴安,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科技进步是推动安全生产的重大推动力,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技术的研发机构,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理论上的系统研究,对先进技术进行推广,对重大难题进行科研攻关,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等,这些机构在建筑安全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建筑生产的科技水平,是提升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要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推广应用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实用性强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用品的定型化、标准化,要充分利用高校的专业知识和科研力量,借助科技项目的合作,寻求实用性强的新工艺和方法,要进行大胆创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深化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管改革,促进安全科技的进步。
结语
综上,安全监督机构通过有效授权明职履责,在与时俱进的完善法律法规作用下,采用合理高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方可促成各方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从而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陈宝春.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浙江大学2015.09
[2]付京辉.试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安全.2017(08).
论文作者:朱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5
标签:安全监管论文; 建筑论文; 职责论文; 政府论文; 机构论文; 安全生产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