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建设与政治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建设与政治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民主论文,模式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需求,即市场主体或者通过直接民主的各种机制,或者通过选派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其利益和要求;市场主体对起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监督;强有力的政府协调应以社会主义民主为条件。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需求,作者提出了建立市场委员会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市场经济的组织联系以及确保市场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制度建设的思路。在构建新的政治模式方面,作者指出应把焦点集中在如何发挥政治模式的民主功能的问题上,探索功能民主的路子。包括政体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模式,应将民主程序、民主权利视为一种手段或条件,而以追求民主功能为价值目标。相应,作者设计了新政治模式根本要素之间的基本联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需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即受到社会主义本质及其特征所制约的市场经济。这里的制约并非是在市场经济外部划定某种范围,从而限制市场经济的领域,而是寻找社会主义本质及特征的各种要素同市场经济要素的结合点,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政治、法律与文化的需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需求,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可能是:首先,市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要向民主主体转化。市场主体都是一定的利益主体与权利主体。它们的利益与权利不单单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实现的,而且是在既定的利益与权利的保障体系内实现的。这个保障体系就是民主和法制。当市场主体觉悟到,它们的利益与权利必须得到制度与机制的保障时,民主就会成为它们得心应手的工具。不管市场主体是社会组织(法人),还是自然人,当它们在确定的民主和法制体系内表达各自的利益和权利要求时,就转变为民主的主体。有的时候,它们可能通过直接民主的各种机制表达自己的民主要求,有的时候,也可能通过选派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来表达民主要求。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它们都将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既是市场主体,也是民主主体。这样,在充满着竞争、讨价还价的市场中,也生成了不能用来进行交易、远远高于物质财富价值的民主要求。这些民主要求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必然地要受到民主制度的保护,其中的合理要求会得到满足,不合理要求会得到妥善处理,但主体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需求首先是由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造成的特定的民主主体的民主需求,表现为要创造高效、灵敏、具有公正的权威和极强的社会功能的民主制度。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和法治的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极密切的联系,这是人们的共识。但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构,法的功能的实现,都要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发挥法律对市场经济关系与行为的规范作用中,必须强化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民主,它是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的最终根据,是法律发挥其功能的最高权威性保障,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因此,仅就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言,民主与法制也是不可割裂的。当我们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的时候,也就是在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民主。再次,民主是政府与市场经济的桥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相反,它不能离开政府的影响。在当代的一般市场经济中,尽管在不同国家,政府对市场经济影响的方式、程度、效果有所不同,但市场经济运行都要有政府的影响,例如政府的计划调节或政府的干预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完全的计划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上来,必然要经历一个过渡期,这就是市场经济发育和完善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培育和施加积极的影响将是十分重要的。在市场经济进入成熟期以后,仍然难免出现“市场失灵”这种市场经济固有的状态,更好地解决政府同市场经济的联系,这将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人们还没有把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个关键性因素来加以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学会运用民主机制,政府要通过民主的途径来影响市场经济活动。例如,在思想观念上应确立政府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价值取向;在计划与政策的制定上,应以密集的市场活动信息为基础;在发挥计划与政策的功能上,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制度加以保障;在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问题上,例如在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社会目标问题上,应努力实现经济民主,诸如调节财富的分配来实现共同富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权力的作用既是有限的,但又不是无所作为的;而政府权力的有所作为应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条件和手段的,我们把这一点看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民主需求。最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基本的市场主体。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和状况将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发生直接影响。在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将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既使从微观上说,民主同样是市场经济的一种需求。

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中看不出它对民主需求的必然性,但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中,却完全可以得出必然性的结论。市场经济自身,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包含有既定的社会目标,它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中众多的利益单元,各自依靠所拥有的经济条件,在市场交易中实现自己对利益的追求并努力使利益最大化。这一过程客观上优化了资源配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起社会主义本质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而稳定的联系,从而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端,实现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目标。这就必须把社会主义所具有的更大的自觉性加入到市场经济中去,建立起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出充分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条件,这就使市场经济的共性在社会主义的特定条件下发生作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制一样,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这种需求在实践中将表现为,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来协调市场主体的关系,来整合各种分化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来引导和调控市场。因此,在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时需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就是说要把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同市场机制、同社会主义文化与法制同等重要的因素,系统地加以考虑,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需求。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入社会主义民主的因素,建立起民主机制,发挥民主对市场的引导和监控作用,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建设。这一民主建设的任务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所提出来的,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主的需求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来说,这将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

首要的工作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机构建设。基本思路是:设立市场委员会。该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派常设机关,相对独立地履行市场经济中的民主职能,主要内容是:掌握及分析预测市场信息及变化趋势,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备选方案;监督市场经济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向有立法权限的各级人大提出新的立法及修改某项法律与法规的建议;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官员的经济行为,并就违法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监督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并有权就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通报和表达处理意见;就国家各项宏观政策的实施进行监控;依法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从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中产生,成员由各市场主体选举的代表及法律专家、市场专家、政策专家、相关的技术(如信息技术)专家等组成。各市场主体选举的代表包括企业家、消费者团体、企业、政府、非赢利性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的代表,实行代表兼职与专家专职相结合的制度,所有成员均享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地位。市场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市场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各专门委员会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但其构成、规模、工作方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联系等,都具有新的特点。设立市场委员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向社会经济生活中延伸和强化的必然趋势,表达了人民群众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愿望,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文化、民主、法制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探讨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途径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使得国家权力机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的民主法制功能更加专门化,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设立市场委员会只是为社会主义民主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奠定组织的基础,更重要的是进行市场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建设,有关的法律建设以及民主机制建设。要使市场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权能具有法律保障,要建立各级市场委员会纵向联系的制度,要建立市场运行的信息情报采集和反馈的系统和机制,要建立市场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议事规则等等。这些无疑是发挥市场委员会作用的重要制度保证。

市场委员会制度建立以后,以此为核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体系,诸如培育市场经济中的民主主体,确立市场委员会同企业中民主管理组织、消费者组织、企业家组织等等各种群体的稳定联系,使市场委员会具有广泛而畅通的民主渠道,一方面,它通过这些渠道来获得重要的市场信息和了解市场主体的动态,另一方面,又通过这些渠道积极引导人们的社会心理,协调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矛盾,推进市场经济中法制的实施与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根本目标就在于增强市场经济运行的自觉性,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起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同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有机联系,努力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的弊端以及政府调节可能出现的失灵状态,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模式的思考

这里的政治模式是指政治体制,但是更加强调制度性与程式化。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来分析传统社会主义政治模式并从理论上建构新的政治模式,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课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指令是根本的政治机制与经济机制,国家的行政权力成为核心的政治权力。执政党保持自己领导核心的地位,自然只能直接掌管行政权力,否则,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出来。由此,党政不分,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就成为传统政治模式的首要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使传统政治模式失去存在的基础。首先是由于经济机制的变化和政治机制与经济机制的分化,国家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方式必然要做出改变,这就促使政治模式做出相应变革;其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利益群体的发展,它们必将表现为界限日益分明,群体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原有的比较笼统模糊的利益群体将通过分化而变得明晰化,行政区划已不能分割不同地域相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联系,全社会的利益整合仅仅靠行政的、政策的和思想的方式已经远远不够了,客观上要求强化国家的民主与法制,这就必然要求政治模式做出相应的反应。总之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加速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即强大的执政党,充分发展的民主和廉洁高效的政府,这就要通过改变传统政治模式来加强党的领导、来发展民主、来实现政府的高效廉洁。所以,经济体制的革命性变革,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加大力度,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模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和目标。

依据必要性与可能性相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来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应把焦点集中在如何发挥政治模式的民主功能的问题上,探索功能民主的路子。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而是包括政体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模式,通过这个政治模式来表达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即人民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并以此为后盾,人民能够充分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公民享有得到根本保障的合法权利;社会人(如法人、社团等)享有合法权益。这些民主功能通过一定政治模式来实现,就称其为功能民主,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不是仅仅强调民主制度或民主程序、民主权利,而是将这些内容视为一种手段或条件,以追求政治模式的民主功能为价值目标。功能民主的实现体现着共产党运用社会主义民主来实现自己对人民和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

在我国,以下一些要素是构成政治模式的根本要素,即宪法、共产党、中国各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检察院、法院、人民政协,此外,还应有“宪法与法律监督院”(目前还没有,但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实践中看出,应该设立这一国家机构,形成“一府三院”的结构)。这些要素各按其功能而有机联系起来,并且使这些联系通过确定的程序、法律和制度使其定型化,便形成了政治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所建构的政治模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一些基本的联系:

第一,宪法,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做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国家的准则,也是在国家范围内所有的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规则,因此,具有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但是,宪法不是自生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它的建立过程正是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实施自己领导功能的体现,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宪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便产生了根本大法的效力。这时,共产党同其他各种政治组织一样,必须遵守宪法来开展领导活动。所不同的是,所有的共产党的组织、领导者和党员,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因为宪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通过宪法并监督宪法执行功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集中着国家的一切权力,表达着社会主义民主,体现着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具有的国家权力的威信和形象,集中反映国家的人民性。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合理性是以宪法为根据的,它的所有的权力及其功能都是由宪法所赋予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与人民负责集中表现为对宪法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而且,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因此,它依照“议行合一”的原则而同时成为国家政权机关。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即领导国家政权。所以,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富有领导责任。但是,领导不是直接去行使由被领导者所行使的权力,如果这样,那么就会党政不分,就会关系不清,功能紊乱,实质是削弱了执政党的功能,降低了党的领导地位。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在遵守宪法精神和原则之下,通过制定政治、思想、组织的各种路线与方针政策来实现。同时,党对人大具有监督制约功能,这种功能通过人大中的党组织来实现。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检察院、法院、宪法与法律监督院之间的关系。“一府三院”都是从人大中产生的。它们分别被人大赋予相应的国家权力,以便通过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来实现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不同功能。可以说,人大与“一府三院”的关系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关系。“一府三院”从人大中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由于人大是国家权力统一性的体现者,而其他国家机关都是从人大中派出具体行使国家部分权力的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无论在法律地位上,还是在政治地位上,都应高于其他任何国家机关,这一点必须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扬民主和发挥人大的监督制约功能。

第三,宪法与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之间的关系。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一政党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应受到宪法或政党活动的专门法律的保障。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同时也应该是党派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机关,这对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建构出以宪法、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框架的政治模式,用图示表示如下:

该图示没有将全部国家机关标示出来,但基本政治关系已标示清楚。这一政治模式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以强化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为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走向。

标签:;  ;  ;  ;  ;  ;  ;  ;  ;  ;  ;  ;  ;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主建设与政治模式_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