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供销社改革的理论困惑与探索_三农论文

我国供销社改革的理论困惑与探索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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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供销社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

中国供销社改革已走过15个年头,在恢复“三性”、为农服务中做出了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指导改革的理论,在宣传中口径不一,理论上自相矛盾,实践中茫然不知所从的现象仍然存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作社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的矛盾

在理论上,中国供销社加入了世界合作社联盟,宣称自己要实现合作制,中央有关文件也认为供销社是合作经济组织,但同时又称供销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质上有重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合作社保护社员的私有财产权利。合作社不仅强调吸收社员股金,而且十分重视社员股金量,通过一定量的社员股金使社员个人利益和合作社整体利益紧密结合。合作社的集体积累要和社员个人财产的积累相适应,二者同步增长,因此,合作社的财产、利益同时就是全体社员的财产、利益。集体所有制强调集体财产的增长,劳动者个人只有劳动所得,无个人财产的同步积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协调的一面,但更多的是不一致。集体所有制是小范围的公有制,但合作制本质上是私有制的集合。

其次,合作制还具有社团性,集体所有制企业无社团性。再次,合作制企业追求的是社员个人所得最大化,而集体企业追求的是企业赢利最大化。

理论上的矛盾导致实践中产生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

理论上要推行合作制,坚持合作原则。但一般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不要合作原则,从而造成实践中不重视社员队伍建设,合作社不知道社员在哪里?合作社与社员二层皮。

城市供销社既然定义为一般的集体企业,其发展趋势就必然是壮大企业经济实力,组建企业集团增加竞争力,也就必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企业化、股份化道路,这又和合作制原则自相矛盾。

这种矛盾导致忽视社员个人利益,不敢也不会让社员的个人资产随集体资产增长而增长,经济利益共同体无法真正确立,实践上伴随一系列“左”的做法。

合作社企业在竞争中会出现两种发展趋势:一是实力雄厚的一部分城市合作社成为垄断企业或股份公司;二是实力薄弱的基层社或部分城市供销社破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上述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两种发展是必然的结果。这二种发展趋势最终都导致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解体。

2、合作社“服务宗旨”中的矛盾

“为社员服务”是合作制企业的服务宗旨,也是世界各国都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供销社在改革中始终都强调这一宗旨。但是,有关文件又提出“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宗旨。这一种提法的矛盾在于:前者的“服务”只对社员,后者的“服务”包括非社员,如果“服务”全部都是等价交换式的服务,那么,这种“服务”是市场体制下所有企业的共同经济行为,合作社如果只提供这种服务,那就违背合作制服务宗旨。这种合作社要从合作制范畴中排除出去,如果“服务”包括非等价交换式的服务,那么,合作社不可能给全体顾客提供这种服务,否则,合作社的万贯家底也要赔光,合作社也就难以立足和发展。

理论上的矛盾在实践中也强烈表现出来,即当前大多数供销社只对农民提供名义上的“服务”,或象征性地服务,实际上是在和农民做生意,等价交换,合作社的服务宗旨没有了。

当前中国供销社改革中产生这种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矛盾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改革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的要求:

首先,理论上提出“服务宗旨”是合作制的体现,中国供销社加入世界合作社联盟,不恢复合作社的“三性”,不强调服务宗旨不行。

其次,提出为“三农”服务,是从政治上为合作社争地位、争权益。力求提出更响亮的口号以区别其他行业,尤其是农业其他部门,为中国供销社争取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生存空间,这是由供销社行业利益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各级供销社淡化服务宗旨,强调等价交换,是合作社作为一般性的集体经济的企业行为,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只要市场经济机制不变,供销社的这种经济行为就只会强化。

3、供销社的任务——“一身二任”中的矛盾

供销社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另一方面又要“一身二任”,“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

供销社“一身二任”中的矛盾在于:

供销社做为集体经济组织,只能代表集体利益,不可能,也不应该代表国家利益办事。即使是国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也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任何情况下都只是做为企业定位,不可能代表国家行使任何非经济职能。只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做为政府的附属物才能代表国家行使职能。因此,供销社不能代表政府行使非经济职能。

供销社在接受政府委托的经济任务时,是做为等价交换的一方出现的,和政府的关系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双方都维护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等价交换式的合作,因此,政府不仅要提供供销社完成任务的各种必要条件,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经济亏损,还要保证供销社获得平均赢利率。这是供销社“一身二任”的经济实质。

上述这些内容在有关文件中,在理论宣传中,有的没有提到,有的是模糊的,甚至有的被认为是错误的。

理论上的矛盾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更明显了:

有的地方政府借此仍把供销社看成是政府部门中的一员,要求其承担非经济职能,例如,无偿储备防讯器材或要求其承担各种摊派任务。

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化肥专营或农村产品专营任务时,赢利的业务由政府另组公司拿走,易亏损的业务留给供销社,供销社无谈判的余地,亏损额由供销社长期挂账,承担利息费用或从供销社赢利中核销。中央文件虽然规定“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但未规定由谁补偿及资金补偿渠道。“规定”至今未得到兑现。

各级政府直接插手供销社选举,或直接派进、调出各级供销社领导干部及职工,从人事、干部制度上仍然把供销社视同政府部门。

4、供销社组织体制中的矛盾

在理论上,多年来我们花大力气宣传“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合作社是“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宣传不力,深度不够。再加上人们普通认为农民80%都是供销社社员,更加产生误解,似乎供销社对所有农民都有一视同仁。这就模糊了社员与非社员界限。

实践中,组织体制表现出来的矛盾更加尖锐:

首先,农村中普遍模糊社员与非社员界限,社员入社费太低,又无适量的股金投入,农民利益与供销社利益严重分离,农民社员不知道社员的责任和义务,供销社也不给社员以优惠。在农资、化肥专营与收购农村产品中,所有的农民与供销社都只是买卖关系。部分地、市供销社从专营中拿出部分赢利不是返还给社员(因为不知道返还给谁),只好上交给政府,统一做为支农资金处理。

按照文件规定,理事会、监事会由社员民主选举,但各级政府不仅不把这个权力真正交给社员,甚至也不愿交给供销社系统。联合社不联合的症结就在于联社的干部由地方政府任命。整个供销社系统名义上是个从上而下的大系统,实质上早就被各级政府横向分割,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块块。联合社的职能早已名不符实,各级供销社蜕化成各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近几年,各级联社普通挂上了“商社、公司”的招牌就是这个矛盾的现实表现。

二、当前合作经济理论界若干思维定式的批判

由于供销社理论和实践中的深层次矛盾,产生了一系列似是而非的理论思维定式,弄清这些思维方式的模糊之处,澄清思路,是推动供销社深化改革的理论前提。

第一种思维定式:“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说法应理解为“是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据说当前农村80%农民都是社员,所以,模糊提法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提法的优点在于:鼓舞人心,说明农村供销社基础雄厚,地位重要;有利于争取中央对供销社的支持;有利于和其它经济组织竞争农村市场;指明了供销社的政策方向一让绝大多数农民都成为社员。

但这种提法给当前实践带来以下困难:

①农民并不都是社员,这种提法模糊了社员与非社员界限,使供销社为社员服务变成为全体农民服务,从而使各级供销社组织无力履行服务宗旨。由此,普遍产生了否定服务宗旨,提倡“企业化”、“赢利第一”倾向。

②由于历史原因,80%的农民社员是名存实亡,名义上是社员,实际上不成为社员,供销社不给社员服务的优惠,也不真正地给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权利,社员没有向合作社交售农村产品的义务,也没有真正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供销社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也只是“吃一餐饭,举一次手,划一个圈”,走过场而已。这种情况在改革中有好转,但至今没有实质性变化。由此产生“供销社和农民社员二层皮”现象。越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现象越严重。

上述两种现象根源在于社员和非社员界限模糊,以至于恢复“三性”成为“四不象”。

第二种思维定式:“供销社为三农服务,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正因为第一种思维定式在实践中有误解,所以这种提法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误解和偏差,不少人把这种服务和赢利对立起来。服务有二大类,一是等价交换下的服务,二是非赢利性服务。供销社为三农服务和为农民社员服务应是不同性质的服务,为三农服务必须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服务和赢利统一。为农民社员服务可以有赢利性服务但也应有非赢利性的一面。全部赢利最终都要为农民社员所有。因此,供销社为三农服务,由此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由国家承担,不能由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给社员的各种优惠服务,或按交易额给予的利润返还只能由供销社承担。为“三农”服务和“为农民社员服务”不完全是一回事。

第三种思维定式:“供销社要‘一身二任’,承担国家交给的为三农服务,行使某些政府授权的职能”。这种“一身二任”的提法只能限于接受政府的代理、委托,完成政府交给的各种任务。但是,在代理、委托的过程中,供销社和政府之间是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二任”的含义并不意味着供销社接受政府的代理,完成委托任务时就变成了政府的组成部分,成为“二政府”或“二国营”,这是由供销社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变成了供销社既是民办,又是官办和“二任”。供销社在接受委托时,如果预期出现政策性亏损,必须由政府和供销社事先签订合同。由各级政府承担或采取法定形式补偿。补偿形式、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种思维定式:供销社和农民社员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是在改革过程中,基于供销社官办的历史和农民社员和供销社利益已经分离的前提下提出的。从改革的发展来看,这种提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供销社自身的性质看,供销社的利益就是农民社员的利益,二者本来就是一体。不能因为这个提法形成一种误解,似乎供销社利益和农民社员的利益是两个不同的东西,然后再来结合成一个整体。更不能因此长期分割供销社利益和农民社员利益。

第五种思维定式:供销社的产权属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产权关系是明晰的。

首先,要弄清产权关系明晰的基本内涵。某项财产的归属在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称之为产权归属明确,但并不等于产权关系明晰。后者是西方经济学中产权学派独有用语,是指财产权利要明确归属到自然法人,有明确的自然法人对财产负责。这个范畴是和私有制密切相连的,只有私有制下,产权关系才是真正明晰的,除此之外,任何公有制产权关系都是不明晰的。因此,按照产权理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合作制企业,产权关系都是不明晰的。

马列主义并不否认公有制下产权关系不明确,马列主义推翻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恰恰要的就是要消灭私有产权下的那种明晰,建立不明晰的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的不明晰造成无自然法人对公有财产真正负责,导致效率低下,但优点在于为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为共同富裕奠定了财产关系基础。私有产权关系有明晰的责任人,效率高,但必然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这种“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公有制经济的内在矛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本质上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中寻找一最佳结合点,既要消灭剥削和二极分化,又要基本“公平”。合作制经济的改革同样是这个方向。

基于上述分析,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应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中央文件规定,供销社的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在理论上明确了供销社和国家之间的财产归属。这个问题在理论上虽有争议,但看来解决的难度不大。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平调、侵犯供销社财产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因此,不能说供销社和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从理论到实践都不存在问题了。还需要建立合作社法,进一步从法律和实践上建立双重保障以维护供销社的财产权利。

从供销社与社员的财产关系来看,产权关系不明晰,社员作为产权主体缺位表现在方方面面。现实生活中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二层皮”现象就是这种财产关系不明晰、产权主体缺位的真实写照。

三、关于城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的几个热点问题

1、关于城市供销社性质问题

1989年前后,就开始讨论城市供销社性质问题。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在所有制性质、办社宗旨、合作社原则、组织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和所有的供销社都是一致的”(叶振声),“是农民在城市的代表”(赵伟涛)”,“具有一般供销合作社的共性”(唐兆其、许永友),“虽身在城市,但仍然扎根农村”(刘玉明、陈彦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力度加大,城市供销社在市场竞争中日益发展艰难。同时,由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是一个“过程”,不可避免会产生理论和实践脱节,从而造成中央对供销社改革的要求和供销社自身改革的现状有较大差距。因此,种种疑问、种种糊涂的理论提法大量出现,城市供销社的性质(定位)问题日益突出。

关于城市供销社性质问题的突出争议在于:城市供销社是否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还要为“三农”服务?为三农服务是否限制了“城市供销社”的发展?城市供销社有着庞大的职工队伍,自身都难以养活自己,是否还谈得上为“三农”服务?如果定位于“企业”,为什么不能“赢利第一”?

上述这些问题实质上是现实改革中的种种矛盾的反映,这关系到合作社生存的基本价值,涉及到合作社的基本性质。

合作社不能笼统地定位于“企业”。全面地说,它是社员合作自救的一种特殊的企业,一种社会团体。它兼具企业经济功能和社会团体的社团功能,兼有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身份。合作社和一般企业不同,具有多方面的“特殊”,主要体现在合作社和社员关系特殊,合作社只为社员服务。合作社原则都是改革对社员有效,对非社员无效,明确这一点,对中国供销社的改革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

第一,不能把合作社的所有制关系定性为集体所有制,只能定性为“合作社所有制”。它是社员个人财产和合作社集体财产相结合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强调合作社财产关系中的私有因素对合作社改革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二,不能把合作社简单定性为“企业”,应明确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双重身份,确定为“特殊的企业”。

合作社的性质同样是城市供销社的性质,只要是合作社(不是冒牌合作社)都只能这样定性。

城市供销社性质仍然是城乡广大社员的,主要是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基层社在城市的联合社。理由如下:

第一,城市供销社仍应是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这不应有分歧。不能把“城供”仅仅看作是一般的商社、总公司。

第二,市联合社的社员是县、区、基层社。而县、区、基层供销社是农民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城市联合社的性质只能由社员决定。

第三,虽然城市联合社有市民社员、职工社员,将来有第三产业的各类合作社作为自己的社员社,但就其社员主体来说,仍是农民社员。在城乡一体化未完成之前,城市供销社的这种性质定位都适用。

第四,有的同志提出,城市供销社没有农民社员股金,因此,不能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城市供销社有县、区、基层社上交的各种基金构成市联合社的资金来源。而上交的各种基金本身是农民社员的集体积累,所以“城供”仍然有农民社员财产。至于不少城市供销社得不到下属社员社上交的基金,这恰恰是改革中要解决的问题。

2、关于城市供销社的特殊功能

城市供销社的特殊功能取决于“城供”的特殊的地位,即依据城市的地位产生出来的特殊功能和连接城市、农村市场的特殊功能。从城市供销社联结城市、农村市场的特殊联结点地位出发,“城供”还应具有如下功能:

①组织城乡物资交流的枢纽功能;

②对农副产品梳理的导向功能;

③经济横向联合的主导功能;

④对下级社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等功能;

从“城供”具有社团性质出发,还应具有教育功能、精神文明建设功能等。

3、城市供销社发展的总体思路

当前,城市供销社的发展也和农村供销社一样,正处在大动荡的变革时期,历史的积淀和现实的市场竞争压力迫使城市供销社面临重大抉择。

第一种发展可能是用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取代合作制;第二种可能是继续维持目前的“四不象”格局,延缓生产关系变革,致力于生产力发展,等待以后变化;第三种可能是加大制度转轨力度,尽早过渡到“合作制”。

由于供销社改革所存在的四个深层次矛盾,不同利益主体对城市供销社改革将选择不同的道路,分歧非常大。第一种可能属制度创新。迫于城市供销社生存的压力,供销社职工(包括领导)有着强大的利益冲动要选择第一种路。但是,这条路实际上是断送了供销社,这种决策要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供销社总社和政府不可能做这种选择。在当前,任何制度创新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引导,都不可能实现。第二、三条路是总社、政府一直在倡导的变革方向,但是,供销社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它要和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步发展,供销社改革的要害在于“恢复三性”,但是,干部、人事制度在没有真正形成市场机制之前,供销社不可能真正恢复“三性”,由“官办”向“民办”的过渡就不能尽早完成,只能审时度势、有步骤地进行。因此,从现实看,选择第二条道路就成为必然。走第二条道路是各种利益主体力量相平衡的结果,是妥协的选择。

我认为,城市供销社改革必须坚持合作制道路,要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坚持原有改革方向。农村、农民需要合作社,城市居民也需要合作社。不能另起炉灶,这是资源的极大浪费。真正沿着合作制道路走下去,必须要上、下一心,系统一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解放思想,破除来自“左”、右两方面的干扰。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改造城市供销合作社。

发展生产力、改革生产关系,当前尤其要注意抓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立足城市、乡村两个市场,开拓国际市场。不能丢掉农村市场。

加大资产营运力度。抓住大、中型企业,放开搞活基层门点、网点,兼并、撤消、增设的步子要大。基层社资不抵债要依法破产,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重建。少数地(市)级合作联社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也可进行破产试点。

“城供”所属企业要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把这些企业完全推向市场。

城市供销社可大力举办第三产业合作社及消费合作社,增加内部积累,消化部分职工。

要重新整顿社员队伍,提高社员股金,向社会发行内部股票,吸收社会投资股金。入社股金要足够大,借此做为社员和合作社经济利益纽带,提高社员的责任心和义务感。明确划分社员与非社员界限。规定联合社的职责、义务,使联合社真正成为社员社的合作社。

供销社真正退出政府序列,干部真正推行由下而上的选举制,联社干部山社员选举。做为过渡措施,干部由地方党委任命改由联社党委任命。

合作社系统内进一步用资产和服务做纽带,结成社员和合作社的紧密利益共同体。这又包括:用存量资产做为集体积累,单独进行资金运作核算,用来清偿历史包袱及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新增资产按每个社员的工龄、职务、实绩等标准划分到每个人头上,享受资产分红权,无处置权;对社员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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