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思考_美国选举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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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政治领导人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我国各级人大选举担负着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使命。选举制度的优劣,不仅直接决定着人大选举的质量和成败,而且会对国家的政治治理产生一系列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贿选”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反响日益强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人大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人大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选举的民主程度还不高,甚至存在民主选举走过场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不够民主,更多地体现的是少数领导者的意图;差额选举特别是正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没有得到落实,选举缺乏竞争性,选举人选择余地太小;党组织对候选人的介绍过于简单,候选人没有自我展示的舞台,代表无从鉴别,投票变成一种盲目服从组织意图的例行公事;选举结果得不到应有尊重,刚当选便被调离、长期任命“代理”、落选者通过组织任命官复原职等被称为“群众不要党要”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另一方面,随着选举中民主因素的逐渐增加,又出现了大量新的问题。一是选举中的所谓“非组织活动”越来越频繁。有的为进入组织的“人事安排方案”大“跑”领导;有的在民主推荐和选举前拉着一帮子人四处活动、串联,利用各种关系搞联名或拉票。有的还组织了正式的工作班子来进行这种活动。二是贿选之风愈演愈烈。从面上看,贿选问题此起彼伏。从个案看,在某些地方,贿选已成腐败“重灾区”。例如,某市换届选举中,参选人员向市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送钱、物、卡、券的多达28人,共送钱物折款70多万元,有9人被立案查处。至于请吃请玩,更成了选举中一道独特的风景。有的代表说一天就接受了七次洗脚按摩,抱怨“胃吃坏了,腰按疼了,脚洗烂了”。非组织活动和贿选具有极强的交叉感染性。只要有一点风吹草动,其他人就会因担心落选纷纷起而“自卫”。如此你攀我比,结果必然把选举搞得乌烟瘴气。而那些洁身自好者多半会成为牺牲品。三是出现了利用正式组织助选和操纵选举的苗头。例如某省一位部门的负责人为达到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目的,调动整个系统的资源为其竞选服务。某县的国土局长为当副县长,组织全县乡镇国土所为其拉选票。四是社会上的一些势力开始介入领导干部的选举。一些个体老板和私营企业主主动出钱出力为领导干部拉选票;一些领导干部平时热衷于“傍大款”,选举中借重“大款”的财势助选,个别地方已出现“金权政治”的苗头。此外,一些地方的“地头蛇”甚至黑恶势力介入领导干部选举的情况也偶有所闻。总之,西方选举政治中的许多不良现象在我国都已经有所表现,而且来势很猛。

二、问题的本质和根源

如何看待选举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的确,如果选举中没有民主因素,像“非组织活动”、贿选、国家组织和社会力量介入选举等问题就不会发生,但这样认识问题无异于说现阶段中国不能搞民主。另有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目前我国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是选举不“民主”的产物:是因为没有给予公开竞选的机会,所以才搞“非组织活动”和贿选;因为选票缺乏意义,所以才被“贱卖”,等等。认为只要搞公开竞选,让候选人光明正大地拉选票,让选举人自主选择,选举中的问题就可以避免。这种看法也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实际上,民主选举是极其复杂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包含了人的全部复杂性,政治的全部复杂性。在选举存在真正竞争的情况下,参选者有一种将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投入竞选,以及千方百计“讨好”投票人的自然倾向,就像在委任制下,谋求升迁的官员会千方百计“讨好”上司一样,而且不会以合法的手段为满足;选举人的投票也容易受到利益因素的干扰,他们往往愿意将选票投给那些能为自己带来直接或潜在好处的人;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强势群体,为了眼前或未来的利益,总是会想方设法介入和影响选举,以便得到一个对已有利的权力格局。这是基本的规律,它扎根于人和政治的本性之中。由于这些复杂的因素,民主选举有它的绝对好处,但也带有某种与生俱来的破坏性和危险性。它的生长需要适宜的土壤,它的野性需要健全的法制才能驾驭。19世纪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经对当时美国的民主选举做过深入的观察。他说,选举制度对野心家具有非常吸引人的诱惑力,十分强烈地激发野心家去不择手段地争权夺利,选举职位的权力越大,诱惑力就越大,觊觎者的野心就越强烈,也就越有二流的野心家来支持他;在选举制度下,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团体,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一临近选举,甚至在选举前的一段时间,政府的车轮就仿佛自行停止,社会进入一种激动不已的状态,这在某些情况下足以把国家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中;选举使国家政策多变,使全体官员的命运每隔几年处于悬而未决之中,并把社会分成互相对立的阵容。托克维尔还深入研究了美国为避免选举的负面影响而在选举方法、选举制度上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托克维尔看到的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民主选举的情况,但他观察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之道,不能不说带有某种普遍性和规律性。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比较民主、比较完善的程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预防消极现象的制度创新,与民主的逐步扩大是同步推进的。我国当前人大选举中出现的新问题,其具体表现形式的确带有选举还不够民主这种特定情况下的烙印和特点,但却不可以简单地通过扩大民主来解决,而必须坚持扩大民主和完善制度并举。在实践中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选举制度。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都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照和借鉴。

三、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目标定位

民主选举从本质上看是一个制度工具,要评价和改进这个工具,关键看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人大选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清楚的,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我们不搞西方那一套多党竞选。但是,我们具体究竟希望人大选举制度发挥一个什么样的功用,希望得到民主的哪些好处,避免可能出现的哪些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对我们改进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人大选举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绝不应该只是有象征性的意义,实际上他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对于改善国家的治理至关重要。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而言,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寄望于人大选举制度的,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真正提高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的程度。如果人民群众对国家机构领导人的产生没有丝毫发言权和选择权,就谈不上真正的当家作主。二是更好地选准用好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之所以对人大选举寄予这样的希望,是因为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单纯自上而下、“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甚至会产生严重的用人腐败。只有把自上而下的选拔任用与自下而上的选举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选人用人。三是使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更加负责。领导干部的权力实际上而不是理论上由谁赋予,就对谁负责,这是政治学的常识。单纯自上而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的结果必然是干部帷上,难以做到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四是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总是有欠缺的。实行有实质意义的选举,就会对领导干部形成一种巨大的约束。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归根结底,只有人人起来监督政府,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

在追求上述价值目标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哪些问题呢?一是要防止削弱党的领导和中央政府的权威。自下而上的影响力增强,自上而下的影响力就可能削弱,这是一个基本规律。要防止这方面出问题,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宪法所规定的党对重要领导职位的提名权。同时,选举竞争必须限制在坚持党的组织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政令这个范围内,而绝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民主要讲,人可以换,但不能另搞一套,党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延续性不能破坏。二是选举竞争应以更好地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导向,绝不能让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支配选举。要坚决防止选举中的交易。否则,“人民代表”的身份就会变味,整个选举的基础就会变质。三是在稳步扩大民主的同时,要防止政治生活中的无序竞争。一方面,应该明确,竞选在实质上只是一种择优机制,本身并没有什么阶级属性,应该允许和提倡竞选。另一方面,竞选必须尽量限定在个人竞争的范围内,而不能搞成集团和派别竞争,否则就会在政治体系内,甚至在整个社会制造出难以愈合的矛盾和裂缝。动用的资源只能限于干部的个人声誉、德才素质、政治抱负等,竞争的手段、方式必须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国家正式组织、社会力量、金钱因素必须隔离在选举竞争之外。否则,国家机构的正常机能就会受到影响,社会就会被引入亢奋和动荡状态,国家权力就有可能被强势集团控制和操纵。一句话,民主必须按照我们的现实政治需要加以制度化和法制化。

这就是我们的目标。选举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必须以其为归依。如果只是针对选举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会顾此失彼。如果脱离中国的现实条件和实际需要,沉醉于西方选举的热闹场面,就会把人大选举制度改革引入歧途,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与我们的良好愿望与真正目标南辕北辙。

四、改进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基本思路

根据前面的分析,改进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应以稳步扩大民主为宗旨,以改进选举方式、选举程序、规范选举行为即完善制度为主要内容。首先,要提高候选人提名的民主程度。党的干部担任公职主要由党内推荐,这一点必须坚持,但应提高党内推荐的民主程度。目前情况下可采用民主推荐、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公布考察人选基本情况、全委会票决等程序。将来,应逐步过渡到党内竞选。第二,要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为了增强选举的民主性和竞争性,应尽可能多提一些候选人。首先应该扩大副职的差额。条件成熟时,正职也应搞差额选举。第三,进行适度竞选。大会期间会议秘书处应当允许并负责候选人向代表印发“自我推销”的材料,候选人可以在大会上作演讲,向代表面对面地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政绩,宣传自己的未来施政纲领。党委应当向代表公布对候选人的考察意见。这样有利于代表对照和印证,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选择。第四,仍然要制订一个《防止选举舞弊条例》,对贿选等舞弊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任何防范措施都不可能是万无一失的。即使采取了上述的预防措施,仍然不能保证贿选等舞弊行为就绝对不会发生。比如,不能排除有的人不会通过舞弊行为从票箱中跳出。但这类行为成功的可能性小,败露的风险大,只要严肃查处,就能得到遏制。第五,维护和尊重选举结果。对当选官员,在其任期内只要不犯错误,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就不应随意调整。对落选的官员,不能通过组织任命官复原职甚至提拔使用。最后,还要改进和完善代表制度。其基本目标,应是各阶层公民都能平等得到自己的代表。强势集团代表过多,弱势群体代表过少的状况应予改变。

可以看到,在上述方案中,对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任用,党的常委会的影响力(差额考察人选的确定),党的全委会的影响力(票决产生候选人),党的各级干部的影响力(民主推荐),人民群众(通过其代表)的影响力(逐步扩大的差额选举)等,实现了比较完美的结合和平衡,而其他各种干扰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则能得到有效排除。可以说,按照这样的思路发展民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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