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认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10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认识上的一些障碍。这些问题不解决,则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展。
(一)关于正确评价国有企业的问题
把对国有企业的评价列为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和“基本立足点问题”,并非发生在企业改革的初始之年,而是国有企业在历经了扩权让利、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经营机制等不同的阶段之后,于最近才在一部分人中提出来的。这是因为在经过以上许多种改革尝试之后,国有企业仍然无法改变整体效益难尽人意的局面,愈来愈多的呼声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出售、兼并及破产,从而使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但在有些同志看来,似乎这样做就不是“历史地”、“全面地”和“客观地”对待国有企业。
其实,这样思考问题本身就是非历史性的。我们知道,我国国有企业从没收旧中国官僚资本开始,到不同时期国家依据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投资兴办企业,以及50、60年代“赎买”民族资本和把部分集体企业拔高为国有企业,长期沉浸在“公有化范围越大越接近共产主义”和“公有化程度越高越革命”的观念中,除了农业外,国有企业在所有的生产领域内都成了“占主导地位”(这不过是“垄断”的另外一种表述方式)的经济形式。在相同的意识形态指导下,一方面排斥、拒绝其它经济成份,另一方面把国有企业看作是最纯粹、最高级、最典型和最革命的经济成份,只能生成和增加,不准“死灭”(破产)和减少。历史已经证明,这样形成的国有企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协调的。改革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应该是调整国有企业结构。除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军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及国家社会设施等领域继续维持较高比例的国有企业外,在其他一些竞争性行业方面,国家可以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完全退出或部分地退出。国有企业总体运行差,主要还是大批中小企业长期经营不善,国家无力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如果根据不同情况和采取不同方式,尽快把这些企业推出去,就可以有效扭转当前国有企业总体效益差、国家财政和国家银行不堪负荷、通货膨胀和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局面。
即使从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来说,国家也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不断调整国有企业在不同部门的构成,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国家办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安定。在一定的发展水平和一定条件下,国家直接出资或集资兴办一些不宜由民间、或者民间无法兴办的企业。当生产力发展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提高了,原来民间无力经营的企业,现在可以由民间经营了,原来不能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现在可以由民间经营了。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有偿转让或出售的方式,使原来的一些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企业,国家再用通过交易收回的及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主要来源还是国家税收)兴办在新的条件下更高层次上不宜民间兴办但又为国家发展所必需的新企业,国民经济就会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循环和发展。所以,即使不说那些因经营不善需要拍卖和破产的企业,从正常的国民经济运行来说,部分国有企业不断地转变为非国有企业,也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的必然结果,而不涉及对其总体评价的问题。
(二)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关于公有制的理解上,仍存在不少的误解。很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是停留在改革前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以为公有制就是指“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合作制)。这些同志认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要求这两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数量上占多数。这种认识有很大的片面性。首先,过去有关公有制的概念是片面的,公有制不仅仅是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合作制。在现代企业中,除了个人的独资企业外,其他各种企业和公司都是按不同组织原则成立的不同形式的公有制。公司制就是一种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对资本主义内部产生的两种公有制都有很高的评价,一种是工人合作制,一种是股份制。我们对前一种宣传肯定的多,对后一种则很少宣传。其实马克思对股份制寄予的希望更大。我们不要以为股份制是私人性质的,其实它也是一种公有制。马克思逝世后100多年来,近现代经济运行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公有制组织形式,我们没有理由把公有制经济形式看得比马克思当年还少。其次,人们往往忽视了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概念中包括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其实这才是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的。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的所有经济行为是在国家各种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运行的,只要是合法经营,它就不仅仅是单个企业行为,而是赋有社会性质的内容;如果违法经营,则应受到法律制裁。被纳入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所有企业行为,无不具有社会主义经济过程的本质,这也是一个不依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怎样才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最根本的是两条:一是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政策。16年来的历史证明,只有改革开放才有发展;改革开放的步子愈大,发展的步子也才愈大;改革停滞,经济问题累积的就愈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愈多,国民经济和国家就都有被拖垮的危险。到那时,何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近10年来我国在法制道路上迈进很快,特别是恢复关贸协定的谈判开始以后,为了同发达国家接轨,加快了许多领域中的立法工作。但在这些立法中,一定要注意我国的特色,特别是要在各项法规中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必须认识到,我们不是通过国有企业领导其他非国有经济来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来保证社会主义方向的。
(三)关于非国有化和“私有化”问题
这是一个谈虎色变和最被人误解的问题。
先说非国有化并不一定是“私有化”。第一,我们并不赞成有些原社会主义国家把国有资产折股无偿分给公民的做法,我们主张在国有资产交流中实行等价交换和有偿转让的原则。第二,国有企业在有偿转让和出售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不一定是私人,大多数情况都是另外成份的公有制经济如大公司。即使是工人个人出资购买,往往也是许多工人合股,新的购买方也成了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第三,国有企业出让部分股权,同外商或港、澳等商合资,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不应单独地视其为私营经济,因为其中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股权,至少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公有制或“混合经济”。
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一过程的实质。为什么要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问题?哪些国有企业将转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在国有企业总体效益愈来愈低下,国家财政不堪负荷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如果国有企业有比其他非国有企业更高的经济效益,何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呢?在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过程中,其程序必然先是那些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其次是那些效益差的企业。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一般是通过合资和自身改组、改制、改造来实现改革的,更不必担心“私有化”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是,所谓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一定比例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是一系列形式逻辑推导的错误。邓小平同志及我们党历来讲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是让“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而要求国有企业维持较高比例的人则把公有制和国有资产都理解为国有企业。这里既变换了概念,又歪曲了事实。首先,“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既不等于“国有资产”,更不等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不是一回事。国有资产是比国有企业内涵和外延都要广泛得多,涵盖了国有企业的一个大概念。国有资产是包括国家所有的一切动产与不动产的资产总和,国有企业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货币表现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在经济发展中占主导作用,和维持国有企业的一定比例也不是一回事。其次,改革中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都不改变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总价值量,从而也不改变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例。相反,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救活企业,使国有企业收到较此前更高的经济效益。从而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还让国家增加了税收。再次,改革中一些国有企业破产被拍卖,即使国有企业数量减少了,但资产量并没有少。因为破产企业,并不是改革让其破产,而是企业在长期经营中早已负债累累,其资产存量比债务还少,这些企业实际上早已成为一个“空壳”。这些企业不破产,国家还必须不断注入资金以维持职工的工资和日常非经济运行的开支。这类企业只有属我们国家所有和在目前体制下还需要经过讨论、研究甚至于要经过一长串的程序来决定要不要破产,如果在其他发达国家或属任何个人所有的时候,这些国家或个人都早知道应该怎么办。最后,怎样才能做到希望的那样国家和集体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当然只有靠改革开放,因为我们绝不能用扼制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方式,不能用主观核定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为标准管理经济,更不能用垄断的手法维护国有企业的地位。在有关国有企业的数量、质量的问题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问题。国有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分布的结构,要有利于国有企业出效益,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只讲数量而不讲结构,是不全面的。只有加大改革力度,深化改革,坚定不移地和尽快地推进改革,把国有企业推到市场上,通过与非国有经济竞争的方式,让国有经济经受考验和发展,才能优化结构和维持国有经济的地位。舍此,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可能不持续下降,国有资产也很难保持应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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