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寿险潜在市场与现实市场差异的成因及变化探析_保费收入论文

我国非寿险潜在市场与现实市场差异的成因及变化探析_保费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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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国的保险市场状况或发展水平,主要有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项指标。以此衡量中国的非寿险市场,可以认为其发展水平较低,水平较低同时也意味着中国非寿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世界银行曾预测到2000年中国的保费收入将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若依照发展中国家全部业务平均4%的保险深度推算,1999 年我国的总保费收入应为3282亿元,但实际上1999年的保费收入仅为1393.2亿元,非寿险收入也仅为521.12亿元。造成非寿险潜在市场与现实市场的差异原因究竟为何?又如何使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化?本文拟对此做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非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1.我国非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的非寿险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基本保持了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但也有其特殊性。

(1)我国非寿险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正向相关。 我国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迅猛腾飞。经过二十年来的发展,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实现了翻两番的目标。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达79553亿元,是1989年16909亿元的4.7倍多, 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速度15%以上。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89年我国的非寿险保费仅为78.05亿元, 1998年则达到499.6亿元。非寿险保费近十年(1989—1998 )平均增长速度为24.36%,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基本适应。见表1。

表1 非寿险发展与国内生产总值比较表(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增幅%非寿险保费收入

同比增长%

198916909 78.05

199018547

9.7

106.7636.78

199121617

16.5 136.8328.17

199226638

23.2 147.4 7.72

199334634

30251.4 70.56

199446622

34.6 336.9 34.01

199558261

24.9 390.7 15.97

199667884

16.5 452.4915.82

199774772

10.1 485.997.4

199879553

7.8

499.6 2.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1998

造成中国非寿险业务持续较高速度发展的原因,除了与1958年后二十多年来,保险商品基本被取消,一旦保险恢复,保险隐含需求迅速膨胀释放相关外,还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相关。一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提高消费者的平均收入水平,增大用于基本消费后的剩余,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现实购买力。如果收入水平低,消费剩余少,消费者的潜在保险需要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二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增加投保人的现有财富量,由此导致风险载体增多,风险总量提高,进而使投保人增加对保险的需求。

(2)非寿险在总保费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 且近几年增长速度明显趋缓。在我国保险业恢复办理初期,非寿险业务占总保险业务的80%。但随着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寿险业务的比重不断下降,1997年占总保费的比例首次低于50%,1998年更降为40.05%。 非寿险业务与总保费比较见表2。而且,寿险近十年(1989—1998 )的平均增速为53%,非寿险则为24.36%,远低于寿险的发展速度。

(3)非寿险业务险种老化,细分市场开发不力。 自中国保险业恢复以来,非寿险市场就主要以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货运险为主,多年来一直保持90%左右的份额。即使到1998年,情况也没有多大改变。1998年传统的险种仍占有较大比重,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116.76亿元,占非寿险保费的23.37%;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收入229.35 亿元,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5.91%;货物运输险保费收入38.46亿元,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7.7%。责任保险所占比重约2.2%,农业保险约占1.6%,信用保证保险约占0.7%。

除了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和货运险三大险种外,对非寿险其他险种的开发速度十分缓慢,各种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细分市场的开发不力,使得各非寿险公司险种同构现象严重。以1998年中国最大的三家非寿险公司的三大险种保费收入为例。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90.82亿元,占其总保费的22.75%;机动车辆险保费收入222.04亿元,占其总保费的55.62%;货运险保费收入31.46亿元,占其总保费的7.8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14.09亿元,占其总保费的25.47%;机动车辆险保费收入32.24亿元,占其总保费的58.12%;货运险保费收入3.89亿元,占其总保费的7.01%。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8.81亿元,占其总保费收入的22.68%;机动车辆险保费收入21.12亿元,占其总保费的54.36%;货运险保费收入2.59亿元,占其总保费的6.67%(注:《中国保险年鉴》1999年版)。从这些数字我们也可以看出,由于非寿险细分市场的开发不力,导致各主要保险公司没有形成险种上的各自特色,在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货运险三大险种上的竞争异常激烈。

表2 1989—1998年非寿险保费收入与总保费收入比较表(单位:人民币亿元)

年份 非寿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总保费收入所占比重%

1989 78.05 97.6379.94

1990 106.76

36.78135.1778.98

1991 136.83

28.17178.2476.77

1992 147.47.72 211.6969.63

1993 251.470.56395.4763.57

1994 336.934.01500.3567.33

1995 390.715.97594.9 65.67

1996 452.49

15.82776.6 58.27

1997 485.99

7.4 1087.9544.67

1998 499.62.8 1247.3 40.05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1998,1999年版。

2.中外非寿险市场比较分析

我们进行完纵向比较后,再把中国的保险市场放在世界保险市场中进行横向比较,就会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非寿险市场的现状。这里所引用的数据,均来源于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1999 年第七期的统计资料。

(1)保费收入比较。1998 年世界保费收入比较情况见表三(这里仅选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表4和表5亦如此)。由表3可见, 中国大陆保费收入排17名,比1996年的第21名上升了四位,应该说保险市场还比较大,属中上水平,发展的速度也较可观。但仅占了世界保险市场的0.66%,还不足1%。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大陆的保费收入约为美国的1/52,日本的1/32,英国的1/13,德国的1/10。与南非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分别也有106亿美元和26亿美元的差距。 非寿险保费收入名列第16位,占世界非寿险市场份额的0.68%。

表3 1998年世界保费收入比较简表(单位:百万美元)

排名国家或地区保费收入增长率(%)

价额(%)

1美国 7364705.3

34.17

2日本 453093

-3.8

21.02

3英国 1810457.28.4

4德国 1366910.7

6.34

13

南非 2482024.4

1.15

15

台湾 1690112.2

0.78

17

中国 14281 6.6

0.66

(2)保险密度比较。1998年中国大陆的保险密度为11.4美元, 排名78位,其中非寿险保险密度是4.8美元。相比较,约为瑞士的1/408,日本的1/314,美国的1/241,韩国的1/91,中国台湾地区的1/68。见表4。

(3)保险深度比较。1998年中国大陆的保险深度为1.49%, 排名66位,约为南非的1/18,韩国的1/9.3,瑞干的1/8.5,中国台湾地区的1/4.4,印度的1/1.8。见表5。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 一般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为8%以上,发展中国家为4%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的保

表4 1998年保险密度比较简表 单位:美元

排名 国家/地区 全部业务 非寿险

寿险

1 瑞士 4654.31279.4 3374.9

2 日本 3584.3727.7

2856.6

3 英国 2858.9744.5

2114.4

4 美国 2722.714311291.7

20 韩国 1033.6264.6769

24 台湾 774.6 227.9546.7

45匈牙利 112.7 71.3 41.4

78 中国

11.4

4.8 6.6

65俄罗斯 29.4 20.7 8.7

险深度即使在发展中国家里也是比较低的。非寿险的保险密度为0.63%,排名更后居79位。

表5

1998年保险深度比较简表

排名 国家/地区

全部业务 非寿险% 寿险%

1 南非

20.63 3.49

17.14

2 韩国

13.87 3.55

10.32

3 瑞士

12.61 3.47

9.14

10 芬兰8.14 1.93

6.21

20奥地利

5.31 3.17

2.14

16 台湾6.46

1.9

4.56

43 印度2.61 0.711.9

66 中国1.49 0.630.86

表3、4、5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1999年第七期。

通过对中国非寿险市场的现状和中外非寿险市场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尽管自80年代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非寿险业务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我国仍然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发展水平低同时也意味着中国非寿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尤其是1997年以后,非寿险发展速度明显放慢,1997年到1999年环比增速分别为7.4%、2.8%和4.3%, 大大落后于寿险业务发展速度,也远低于当年GDP的增长速度。因此, 非寿险的潜在市场与近年来显现的现实市场之间、 分析预测的高速度与现实中的低增长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二、我国非寿险潜在市场与现实市场差异成因分析

1.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

(1)经济结构的影响。首先, 影响非寿险需求的重要因素还有一国的城市化水平, 但我国却是一个农业国。1999年在我国的GDP中,农业总产值仍占很大的比重,达到17.32%,然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有6亿元左右。保险深度不到0.1%,占非寿险总保费的比例只有1.2%(注:《中国保险》2000年第五期第11页谭启俭 于怀强 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大多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体制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农业保险仍处于徘徊状态。其次,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起作用日益重要,在GDP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 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分散,但规模一般较小,内部管理尤其是帐册设置不够健全,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一般不敢轻易承保,因此这部分经济成分的保险承保率较低。

更值得关注的还有国有企业效益状况持续不景气的影响。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是非寿险最重要的保源。但近几年尽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国有企业仍未走出低谷,老工业及基础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较多,使可保资源减少。同时,运行中的国有企业也有许多经营效益不好,导致了企业保费支付能力降低,脱保、拖欠保费严重,致使非寿险业务增长乏力。

(2)非寿险承保标的滞后的影响。 鉴于非寿险的保险标的多以物质为标的,而经济发展与固定资产形成又有其内在规律,因而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非寿险的发展一般还具有滞后性。近年来,我国向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电信等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这些巨额投资本该成为非寿险新的业务增长点,但与之相适应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还远未被相关行业所全面认同,承保比例较低。而这些巨额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成为被广泛认同的财产险承保标的还有时间的滞后性。

(3)企业自保成为非寿险商业保险的替代品。 企业自保替代是在比较机会成本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危险财务处理手段。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在比较危险财务处理成本上,采取自保手段是符合经济核算制原则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效益较好的大企业集团的自保替代,使得原本就有限的非寿险可保险源更趋萎缩。而且这种自保倾向有蔓延之势。中国石化、铁路、邮电等大型企业大都不同程度采用了企业自保的形式,如石化系统有安惠公司从事财产保障业务,铁路系统有自己的保价业务,邮电系统也有自己的邮包保价运输等。由于这些企业财产数额巨大,且业务大都有垄断经营的性质,它们的自保使非寿险业务发展受到一定冲击。

2.传统观念与落后保险意识的影响

亚洲国家的文化传统大都倾向于储蓄,不少国家的政府也对此予以鼓励。这一传统观念推动了以储蓄为目的的寿险需求。如,日本多年来一直占据世界寿险第一名的位次,1998年寿险业务收入占世界市场份额的28.6%,占日本国内保费总收入的79.7%;同年,寿险业务占全部业务的比重,韩国为74.4%、台湾地区为70.57%, 而中国大陆也达到了57.74%。(注: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1999年第七期。)然而,可用于保险的支出是有限的,寿险的高速度、高比例发展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寿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人们的保险意识。由于我国解放以前的千百年中,经济以自给自足为主,生产社会化和商品化程度很低。1949年以后的几十年中,又长期搞了计划经济,在“铁饭碗”、“大锅饭”经济管理体制下,人们有着时时处处依赖国家的心理,对保险这种现代化的社会经济补偿制度认识很差。虽然,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大有提高,但保险意识并没有相应提高。如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损失约上百亿,但保险赔款只有1.2亿;1998 年长江洪灾损失近2000亿,但赔款仅有33.5亿。 造成保险意识较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旧体制没有消失,许多国有企业预算并没有真正硬化,因而人们对国家的依赖心理并没有根本的转变;二是国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保险许多人还是一知半解。据北京未来之路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的调查,在被访的居民中,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此外,在被访的人群中,只有30.8 %的人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还有9.9%的人准备买, 而不打算买的人占到59.3%。(注:该调查在北京东城、 西城等六个城区进行。 参阅《中国保险》1998年4月。)

保险意识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的发展。虽说近几年,保险意识有一定变化,但离根本性改善还有较大差距。

3.市场规范缺陷的影响

(1)完善的市场信用尚在建立。 较发达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是市场具有完善的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按照市场规则行事,信用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市场信用的完善是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信用的保障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从目前社会状况看,离较完善的市场信用的确立尚有很大差距。在此情况下,以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和保证保险经营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大多不敢轻易涉足,因此,除出口信用保险以外,国内市场上的信用类型的保险仍然几乎是一片空白。市场需求较强的信贷保证保险、各种消费贷款保险等均得不到满足。

(2)法制化建设水平的制约。保险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的运行和发展对法律制度具有依赖性,责任保险尤其如此。责任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由于自身的疏忽、过失行为而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应对他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可以看出,若没有健全的法制,责任保险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目前我国开办的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有的险种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远远未达到充分发展的程度。1999年,我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不足4%,而发达国家则在20%以上。 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仍然期待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3)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进程的影响。 市场规范既包括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也包括保险市场自身的规范。在这方面,保险监管体系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由于体系建设进程存在下述局限性,对非寿险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

首先,保险专门法尚未形成完整体系。1995年10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律,为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随后,几年来仅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且相应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远未完善,也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其次,严格监管与市场培育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理顺。中国的保险监管目前还是停留在对市场行为的严格监管上,这对市场行为不够规范的中国保险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这种严格的管理也为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发展设置了一个较高的“门槛”,这样一个较高的“门槛”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保险需求水平,制约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如对险种设计、险种价格的严格限制,影响了保险公司及时根据市场需要推出适销险种的速度,使市场主体对细分市场开发缓慢,影响了非寿险业务(也包括寿险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4.保险业自身缺陷的影响

(1)保险主体数量不足。1999年底,我国的保险公司为28家, 其中全国性的非寿险公司仅为四家,而且除PICC外,下设分支公司较少,有些地区还存在独家垄断现象。而1994年美国的保险公司为4699家(非寿险公司2724家),英国672家(非寿险公司449家),芬兰170 家(非寿险公司146家),日本53家(非寿险公司24家),土耳其55 家(非寿险公司24家)。(注:《国际风险与保险》第54页(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9月)据此我们不难看出, 我国保险主体数量严重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寿险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的转化。

(2)保险商品价格(保险费率)偏高。 保险商品的价格被认为是影响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非寿险的保险费率目前还由监管机关严格控制,费率水准较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寿险市场的发展。造成费率水平较高的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的投资受到严格限制,其主要收益绝大部分来源于承保收益,如1999年中国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承保利润为14.3亿元人民币。而国外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于投资收益, 承保利润几乎为零甚至有时为负数;二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成本较高,使费率居高不下,如中国非寿险公司营业费用率一般约在17%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营业费用率仅约为7%左右。

(3)保险业人才匮乏。保险业的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 承保、理赔、精算、投资等特殊人才的需求。但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直接严重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就拿精算师这一保险业最需要的高级专业人才来说,我国在1999年进行了首次资格考核,通过者也仅有四十几人,根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然而,风险日益快速增加,这虽然引致非寿险需求的增加,但由于从业人员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或者找不到市场需求点,或者即使看到了也难以设计出适销对路的保险商品,这也制约了非寿险的发展。

(4)险种供给不足。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体制、新规则的再造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由此导致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大,且风险种类日益繁多。然而,与这一现实相比,我国非寿险公司所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目前,许多公司都集中在数量非常有限的一些险种的经营上。例如在非寿险中,各大公司的竞争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而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开发的状况。毫无疑问,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适时地开发出新险种来,非寿险业的需求转化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三、我国非寿险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化对策

在对策分析中,只有针对上述差异的产生原因来寻求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具现实性及可行性。

1.完善市场规范,培育非寿险市场

(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法制建设的完善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前提, 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法制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二是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三是法律秩序的不断完善。

应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完善保险法规体系。《保险法》仅仅是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基本法,不可能穷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它需要有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等。现阶段,期待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固然重要,但一个行业的行业法律完善的速度应更快,也更切合实际。

(2)保险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 目前最重要的应是尽快制定保险业的(含非寿险业)产业政策,特别是应对全面加入WTO 民族保险业的培育发展政策。以产业政策来引导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方向应是今后的重点。在现阶段,由于现实的保险市场与潜在的保险市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过高地估计市场规模,追求过快的发展速度,特别是非寿险业务更是如此。应引导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走向集约经营,由跑马占荒走向细分市场,使之发展成在细分市场上各具特色的公司。这样,保险监管的模式及重点,也应及早转向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后监管模式上,这是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的趋势,也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现实要求。适宜的产业政策,适度宽松的监管模式,将会促进非寿险公司在新险种开发上的积极性,也会使非寿险的细分市场尽早得到较快开发。

(3)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机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 一方面,保险的补偿功能保障了人们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减少了保户的经营风险和社会财产损失。保险业越发达,保险的补偿功能和社会贡献越大。为此,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把推动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自身的工作职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使之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驾护航。现阶段,尤其是应解决好农业等政策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等法定保险以及关系到公众利益、消费者利益和不同群体利益的各类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还要解决好各类建设性项目保险费列支渠道等政策性问题。

(4)在社会保险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大力普及保险知识, 提高国民保险意识,是将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的有效途径。通过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手段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服务性商品的特殊性,树立健康的保险消费意识和消费心理。

2.改善非寿险供给状况,转化潜在市场

供给与需求是矛盾的统一体,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只要非寿险主体供给充足、险种多样、价格合理、渠道畅通,就会满足经培育完善的市场需求,使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化。

(1)保险主体不足是我国保险业的较大缺陷。目前的28 家保险公司,7家保险中介机构,不仅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且不利于市场竞争条件下主体自我完善,也不利于满足日益增长的非寿险市场需求。为此,主管部门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时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特别对目前还处于市场垄断经营状况的地区,更应采取多种方式增加供给。如:若设立保险公司困难,可设立中介机构;可打破承保的区域限制,或者某些险种的区域限制。此外,加入WTO为期不远, 开放保险市场已是大势所趋,引入国外保险公司也是增加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

(2)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变化, 新的保险需求不断产生,适应这种需求,国外开发推出了大量新险种,如美国80年代推出的“国际卫星发射保险”,到1996年保费收入超过10亿元美元;1995年针对“疯牛病”,英国推出的“人类疯牛病(克雅氏病,CJD )保单”也大受欢迎(注:《高新科技进步在保险领域中所引发的变革》刘茂山著《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保险》第148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然而,在我国虽说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险种单一、技术落后的局面,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为此,产品创新方向应是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险种,并加大技术含量,不仅要有适应各种层次需要的险种数量上的积累,更要有反映社会集中需求的精品险种。目前情况下,责任险、信用险、工程险等险种都属于亟待开发的新领域。

(3)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 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受到多方面挑战,传统的保险员工直销、佣金制代理的人海战术将会面临着变革,这在寿险业尤显突出。现阶段,非寿险公司也必须针对变化了情况精研产品销售渠道对策,通过银行、邮政等代理及网络销售,是推售家财险等非寿险分散险种的重要渠道。而且,这些渠道又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

(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来逐步降低保险商品价格,扩大保险需求。我国的非寿险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着保险费率、经营成本、承保利润都相对偏高的现象,这与我国保险监管较严、竞争不充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等密切相关。但这种现象绝不会持久,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批涌入, 这种现象会很快改变。为此,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来降低保险费率,不仅可以提高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可以扩大非寿险需求,转化潜在市场。此外,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虽然在1999年底得到拓展,但与国外公司相比差之甚远,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应考虑适时、适度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保险公司须研究在现有法规及资本市场条件下,保险资金的进一步保值、增值渠道,而不仅仅停留在购买国债和储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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