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_公众参与论文

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_公众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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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强调,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可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新时期党的重要思想。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构建和谐社会”不是相互孤立的,和谐社会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1 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是指全面系统的和谐,要求矛盾的双方或多方在运动中能达到并保持多赢或双赢的结局。具体说,就是既要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实现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共同发展。社会和谐的目标体系应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等方面。所以,和谐社会内在地包涵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是难以维持的。

2 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当前,人与自然不和谐的迹象日趋明显,突出地表现为人的无限需求与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正在深刻地侵蚀着社会和谐的基础。

2.1生态破坏直接威胁人类生存

古往今来,因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一些曾经璀璨的文明古国消失、迁都、移民的事件屡见不鲜。

生态环境恶化是一些人类文明消亡的重要原因。五六千年前的古巴比伦王国曾经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繁荣的国家,与古中国、古印度和古埃及一起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但随着人口增加,为了大量增产粮食,古巴比伦人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上游地区大量砍伐森林,引起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两河的中下游地区平原淤积,河道堵塞,洪水成灾,大面积土壤变成沙地。到公元前4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开始衰落;到公元前2世纪,变成了废墟。据考古学家证实,在丝绸之路上,深埋在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之下的楼兰王国曾经辉煌一时,楼兰古城建立在当时水系发达的孔雀河下游三角洲,其间生长着繁茂的胡杨树林。100多年来,各国考古专家对楼兰古国的消亡原因陆续进行了研究。其中,美国人亨廷顿认为,由于气候干旱,罗布泊渐渐缩小,降水量减少了30%,古楼兰人被迫大批迁移;英国人斯坦因认为,楼兰古国的消亡是高山冰川萎缩、河流水量减少所致;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的陈汝国认为,楼兰消亡的关键原因是由于河流来水日趋减少导致自然环境恶化;中国科学院兰州沙漠冻土研究所夏训诚考证认为,楼兰古国消亡是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变化的综合反映。

许多都城的兴衰存亡与生态环境变化密切相关。盘庚迁都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人为因素影响了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的破坏又反过来加重了社会矛盾,如此恶性循环迫使迁都;生态环境影响了商代都城的形成和布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殷墟文化孕育、形成、发展繁荣的基础;汉唐长安城与关中地区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正相关制约关系。

生态破坏迫使部分地区大量移民。据世界环境监测中心报告,自20世纪80年代起,作为世界四大流动沙漠之一的腾格里沙漠每年以15m的速度向南、向东推移,先后有数万亩农田被吞噬,近百个村庄被湮没,使当地群众成为“生态难民”。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宁县就有上千户回、汉人家,5000多人口迁离了原来居住的家园。内蒙古自治区将在未来10年内被迫迁移20万生活在恶劣生态环境下的贫困农牧民。山西省因大量的山庄散落在广袤而又贫瘠的干石山区和黄土高坡,干旱少雨、土地匮乏,自然条件极差,将被迫在5年内生态移民40万。

生态破坏导致洪灾加重。从1998年长江洪灾来看,水径流量、汛期降水量及雨区覆盖流域面积均未超过1954年(降雨量仅为1954年的85%左右;总入流量比1954年少350亿m[3],宜昌最大洪峰流量为6.36万m[3]/s,少于1954年的6.68万m[3]/s;螺山最大洪峰流量为6.86万m[3]/s,少于1954年的7.88万m[3]/s),但许多河段的水位却大大高于1954年。这无疑归咎于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为长江上游森林覆盖率已由建国初的30%以上减少到1998年的10%左右,已失去涵养水源的能力;植被减少导致每年流失约22.4亿t土壤,使长江不同河段的河床比50年代抬高了1~2.2m,沿江湖泊的湖底也抬高了1m以上;长江中下游大量湖泊被围垦,减少了600多亿m[3]的容积,相当于3.5个三峡水库的实际蓄洪量。涵养水源能力和泄洪能力的下降使洪灾发生的频次和危害程度大大提高。此次洪灾使2.23亿人受到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360亿美元。

生态破坏的种种危害表明,它的影响已不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之间,而是从根本上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进而严重地破坏了人类社会的和谐。

2.2环境污染诱发并加剧社会矛盾

就一国内部而言,某些个体或群体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在生产和消费中过多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侵犯了其他群体的健康和生存发展的权利,从而引起群体间的社会矛盾。如2004年7月初,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和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的多家无证经营的选金企业非法排污和堆砌尾矿,造成清河口严重污染和河道堵塞,淹没农田上百亩,严重影响了清河口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8月份,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南坑村由于受无序养殖影响,地下水受污染,导致部分群众饮水困难;9月份,浙江省余杭区、绍兴市两地发生死鱼事件,等等。受害群众对这些事件频频上访,矛盾十分尖锐,部分跨流域污染甚至引起了群众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污染防治不公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矛盾。我国污染防治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t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民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威胁,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些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影响到国家之间的和谐相处。例如,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京都议定书》规定,39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之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其中欧盟国家减排指标为8%,美国为7%,日本为6%。但时至今日,作为当今世界温室气体最大排放源的美国,仍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等为借口拒绝承担减排义务。另一方面,欧盟曾将批准《京都议定书》与俄罗斯入世谈判挂钩,法国也曾将俄罗斯是否批准《京都议定书》的问题提升到影响法俄关系的高度(俄罗斯已经批准),都说明了环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

环境污染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和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表明,环境污染已深刻影响到社会和谐的诸多方面,成为国内、国际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要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就必须有效消除环境污染,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

2.3资源短缺威胁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

资源短缺,特别是水、石油短缺,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另一集中表现,它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尤为突出,已经威胁到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缺水可以引起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冲突,这些冲突可能是非暴力、非军事性的,但如果受其他因素影响,则可能扩大、升级,演变为军事冲突。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特别是北京、天津所在的海河、滦河流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有357m[3],与以色列、沙特阿拉伯这样的沙漠国家相近。资源性缺水、水资源分布严重不平衡以及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甚至可能导致迁都。

国际上,水资源短缺引起的纷争更是不胜枚举。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色列单方实施“国家输水工程”分引约旦河水,阿拉伯国家为了与之对抗,实施自己的河水改道工程,双方互不相让,导致多次破坏工程的军事冲突,最后成为第三次中东战争的主要诱因之一。叙利亚、伊拉克同土耳其之间围绕两河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冲突也非常激烈。土耳其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修建水利工程,导致流入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河水减少,引起土耳其与伊、叙两国关系紧张,为此伊拉克曾中断对土耳其的石油供应。水资源危机更会引起环境移民,1973~1974年,撒哈拉南部非洲因缺水干旱,导致10万人死亡,数以百万人背井离乡。移民活动可能导致国内地区间的冲突,如墨西哥恰帕斯州的农民因土地稀少干旱而迁移到热带雨林地区,他们与那里的伐木工人发生了冲突,农民组织武装起义,要求土地改革。

石油短缺成为中国能源安全核心。1990—2001年的10年间,中国石油消费量增长100%(从1.18亿t到2.35亿t);2004年,中国石油消耗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耗油国,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将达到4亿多t,而中国石油产量只有1.6亿~1.7亿t左右,届时中国将有2.4亿t的石油缺口,石油短缺将严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国际上,1973—1974年,第一次石油危机触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1979—1980年,第二次石油危机成为70年代末西方经济全面衰退的一个主要诱因;围绕石油资源的竞争也是愈演愈烈,它已远远超出人与资源的范畴,部分地区已上升为严重的政治矛盾和军事冲突,两次海湾战争就是争夺石油资源和争相掌控国际石油资源支配权的最好注释。

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资源短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冲击了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发展节约型循环经济,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生的规律。

3 以人与自然和谐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载体,它可以减少或消除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大力加强环境保护、正确处理人与资源的关系。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促使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繁荣和持续发展,进而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3.1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民主法治

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就必须发扬民主,鼓励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切入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公众参与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实现公众参与必须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化建设在大连市比较典型,该市为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采取了四个主要措施。(1)建立了环境新闻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市环保局每季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发布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季度及年度环境质量,发布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等;及时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阶段性重点环保工作、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污染事件等;定期发布老百姓关心的其他环境信息,如空气质量、海水浴场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等。(2)建立了环境保护公示、听证制度,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环保部门确定了新闻媒体和网站,及时公示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排污收费等内容。同时,实行环境保护听证制度,对区域建设开发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或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3)充分发挥环境信访体系的作用,保证公众参与监督渠道的畅通,维护公众的监督权。完善环境保护“12369”投诉系统,保证每一起有效投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结果、有回音,让投诉者满意。实行有奖举报,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的数量、处理情况及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并对公众投诉、举报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曝光。(4)建立组织领导机构,保证公众参与机制的顺利实施。专门成立了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上述措施的实行,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维护了公众对环保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目前,我国已有40余部环保法律法规,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首先是缺乏对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制约性法律制度,该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长期以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究GDP,以及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不全面,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认真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包庇、纵容企业的污染行为;同时,缺乏完备的环境权法律制度,该法虽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对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还是行政处罚,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还存在不少困难;此外,该法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强,目前,在关停污染企业的时候,虽然下了通知,但缺乏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污染企业很难真正被关停。由此可见,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不少缺陷,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不能完全保护人民的环境权益,亟待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3.2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公平正义

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执法,严肃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损害他人的环境利益、经济利益和生存利益来获取少数人的不法利益。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他们的利益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环境就是维护环境权益,打击违法排污,特别是2004年4月至11月底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31万人次,检查企业60万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7万起,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6462家,责令停产治理3861家,限期治理6755家,处理有关责任人155名,为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及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来促使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进行利益补偿。应考虑区域生态补偿,对生态脆弱地区实行特殊税收政策。应运用市场手段促使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生态补偿,如富裕人群消费的环境容量多,应做出更多的补偿;占用空间大的高档住宅、排气量大的汽车应付环境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多的应该多付费,特困户在生存用水范围内应给予补贴。应使污染大户向污染受害者进行生态补偿。应建立国家产业补偿制度,实现末端产业对源头产业的利益补偿,实现二、三产业对第一产业的利益补偿;实现成品产业对资源产业的利益补偿。此外,还应建立全球生态补偿机制,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应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付费。因此,生态补偿是使发达国家、发达地区和高收入阶层拿出更多的资金改善环境,让落后国家、地区和低收入阶层享受更多的环境权益,这本身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3.3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和谐

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和谐。循环经济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其基本特征是物质和能量的反馈式利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倡导经济要与环境协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它遵循“3R”(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主要有清洁生产、生态工业、持续农业、绿色消费、废物处理五个工作层面。发展循环经济不但有利于保护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或消除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循环经济的运行原理强调经济内部运行的有序性,无论是“3R”原则还是五个工作层面,都必须规范运行,并接受严格的绩效评估。目前通行的评估形式有两种:一是清洁生产审计;二是生命周期评估。尤其是后者,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式的评价,这种评价一旦全面实施,就可以确保经济运行的每个环节良性循环,使经济建设协调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和谐已经得到国内外实践的反复证明。在以色列,国土面积狭小、土地贫瘠、水资源缺乏,沙漠占国土总面积的60%以上,以色列人的生存面临严重挑战。但以色列人通过制订科学的法规,坚持开发与生态保护并举,注重可持续发展和长远规划,在年降雨量仅100mm、蒸发量却高达3000mm的沙漠区,建造了3个森林区,绿化面积达1.2万hm[2],大大改善了当地的气候和生态环境;通过开发推广沙漠现代农业技术,特别是滴灌技术,形成电脑化的全国灌溉网,取代了沟渠漫灌,极大地减少了渗漏和蒸发,水、肥利用率高达80%~90%,节省用水1/3;以色列人还因地制宜地开发地下盐碱水灌溉、沙漠温室大棚、沙漠养鱼、地表水径流利用、花卉及废水灌溉技术。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色列的沙漠改造和现代农业实现了腾飞,今天的内格夫沙漠生机勃勃,现代化城镇、农庄和工厂掩映在沙漠森林、果园、温室和农田之中,沙漠开发和现代农业使以色列可耕地面积由立国之初的10万hm[2]增加到44万hm[2],灌溉面积从3万hm[2]扩大到26万hm[2],农业产值增长了16倍。

在我国河西走廊甘肃省张掖地区,已建立了13个沙产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在不毛的戈壁滩上建成了235座大棚。1997年建的雨水汇流工程,利用暴雨径流发展沙产业,建成半地下温室300座,变戈壁为绿洲。一系列包括全自动化温室、脱水蔬菜厂、现代化猪厂、节水农业设施等在内的沙产业示范基地,已在甘肃、内蒙古、新疆等西部地区发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鄂尔多斯的沙柳种植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成规模推广,现有成林面积43.5万hm[2]。东达蒙古王集团投资21亿元建设年产50万t沙柳纸浆项目,首期10万t生产线试产成功,沙柳“变废为宝”。

理论和实践证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经济就会协调发展,社会就会充满活力,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综上所述,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集中表现,它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冲击了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就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这两项举措都能够有效地促进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促使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繁荣和持续发展。所以,和谐社会不会出现在风沙肆掠、污水横流、暴力纷争的世界里,只会诞生于青山绿水之间,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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