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经济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综述_经济学论文

法学与经济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综述_经济学论文

法律经济学研究若干问题述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法律论文,经济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新的法律学科。对此学科的研究已经引起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双重重视。人们从经济学角度探素法律的公正、公平、效益、效率等问题,为立法、执法水平的提高提供理论指导,繁荣法学研究领域。本期发表孙林同志就这门学科研究的述要,目的是希望能引起读者的注意并参与讨论,推动该学科的发展。

1.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既是研究法律经济问题的科学,也是用经济方法分析和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的边缘学科。

法律经济学既不是经济学,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学;既不是简单地把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学的研究,也不是单纯地去探讨法律的效益问题。它是法律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是通过对法律的经济问题的探讨,从而揭示法律的经济本质的一门综合性的科学。

因此,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与方法引进到法学研究的领域中来,以便对法律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能从经济的角度予以重新认识,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性的意义。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为我们重新认识和评价法律的功能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从法律的功能来看,任何一部法律,每一种法律行为,都有一个经济评价的问题。从立法动议,到制定法律,再到法律实施,都反映了某种经济需求,都充满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各种理论。无庸置疑,法律本身就是经济问题的最集中、最具体、最全面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蒂都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与要求,任何法律无不体现经济方面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法律不仅是社会现象的产物,而且也是经济现象的产物。这种联系,正是用经济学观点研究法律问题的基础。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写道:“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现象是经济关系、经济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正是法律最具有现实性、实用性的表现。法律经济学就是要通过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理研究法律问题,以便从经济这个角度探讨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科学,它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状态的要求:一方面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最活跃的经济因素,一方面是起规范、保护作用的制度因素,因此,把法律经济学视为制度经济学并不为过。当然,本学科的重点并不在于如何用制度规范经济,而是在于用研究经济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从经济角度认识法律本质,并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法律的形成,分析如何提高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揭示法律与经济的相互联系和促进的内在原因。我们会在逐步分析的过程中,越来越发觉法律制度上与经济运行规律存在着客观联系,经济学基本观点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法律学研究之中。

2.关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目的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统治阶级的社会统治的目的。因此,如何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立法效益,实现社会统治的目的,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往往忽视法律效益这一重要的方面,仅仅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只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不管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用价值以及法律功能实现的诸种因素。因此,探索法律效率与效益,探索法律实现统治阶级统治的目的和途径,不仅是立法者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是法律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律教学科研部分学者们的任务。

随着社会发展,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传统的法学理论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正面临着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的挑战。法律效益问题、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的公正与效益的价值评判以及法律在实际社会政治、经济等诸领域的运用所能产生的法律效应等,都已经成为法学家们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人们在研究法律价值过程中越来越发现法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利益机制的经济构成因素。但是从总体上看,我们的法学研究并未能摆脱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束缚和影响,对法的深层次问题缺乏更为实际的研究与探索。因而,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理论的召唤,都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本质作更深入、更广泛的探讨。

由于法律与经济存在着割不断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用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其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探索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所具有的经济原因及其法律作用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最为合理的价值条件,揭示法律规范、法律制定及其实施过程的经济性,以便提高法律的效益,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3.经济学基本观点与法律的联系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及其运作的科学①。根据国民经济的不同部门及其特点,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数十种部门经济学②。不少学者认为,经济学就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是研究如何选择和配置世界上有限资源的科学③。在这里,人被界定为“为满足自利而进行选择的合理的最大化工具”④人对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反应,通过自身的行为调节,实现自以为“满足”的目标。从经济学的研究中出发我们发现,就其本质意义上来讲,它有如下基本观点与法学研究具有共同性:

(1)供求关系论

供与求是一对矛盾。反映在价值观上,供大于求,则商品(包括服务行为)价格下降;求大于供,则价格上升。数量与价格的反比关系反映了人对外界需求最原始的体验。在法律行为方面,外界的强制性刺激会使人们对自己行为作出调整,以适应“自利”的本性,立法者不仅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越是急需的法律其价值越高,越需要立法者及时作出立法的决策。

为了保持平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供给来稳定价格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寻求代替该物品的新产品投放市场。而这种新的替代品的价格一定要低于原物才会有市场。这就是说,新的替代品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才会形成利润,制造新产品的厂商才会有积极性。前一种维持平衡的办法仅仅是量变,后一种办法则是有质的变化。在法律施行方面,人们同样可以找到量变与质变的过程,同样可以发现行为人往往会因为法律因素而寻求其他合法的替代性行为来满足自身利益的要求。例如,侵权行为在一定量之内,它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补偿、赔偿、非经济性的道歉等方法满足被害人的要求,达到物质与心理上平衡。如果到了质变,即由民事侵权转化为刑事侵权之时,则其后果就是刑罚处罚。刑事处罚的代价与刑事行为性质的一致性,使侵权行为人的“收益”与“付出”相一致。这就可以迫使行为人在做出某种决定时充分考虑寻求新的更合理的、成本更低的行为来满足要求。

经济学的供求关系,从普遍意义上讲,就是价格、价值与市场的关系,就是交换,其表现形式通常是货币。但在更深层意义上,我们看到了另一种现象;即资源的重新配置。前者是价值形态,后者则是一种物质形态。这就是我们下边所要论述的经济学的第二个基本观点——资源配置的成本因素。

(2)资源配置的成本因素

经济学研究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而资源能否合理利用是受成本因素决定的。有用的资源成为商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专一性;二是使用性。当资源处于共享状态时谁也不会花钱去买。譬如,空气,每个人都有权利享用。但是你如果去医院灌一袋氧气,则要付出代价,因为,制造氧气要付出劳动,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氧气成为商品。

资源配置的成本多少,直接影响资源利用。当成本低时,利用者就越普遍;当成本高时,利用者就少。每个人都会因为考虑资源利用成本的高低而选择利用的度和量。如果资源无须付费,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资源利用主体。这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很不利的。

从行为个体来说,预期机会成本对获取某一利益的有着直接的动力。人的行为可以作为一种资源,通过自己的行为可以获得相应的费用。而这种费用起码能维持人生存所必须的生活用品的支出。如果支付给行为人的行为费用低于该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则该人就不会把资源随便付出。因此,法律要求工厂主支付工人工资不能低于某个下限,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工人付出的成本能得到补偿和有所收益。

(3)公正与效率

严格讲,经济学讲求效率但并不重视公正。经济学家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少消耗获取最大效益。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讲,经济学家又不能回避公正与效率。最明显的例子是反垄断和反托拉斯行为的合理性,即表现于此。垄断获取高额利润,侵害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资源的浪费,既不公平、公正,又没有效率。因而,从更有于合理利用世界有限资源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垄断行为予以限制,于是反垄断法便成为调节经济的手段。

在实践中,一般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都懂得效率观,都知道用提高效率的办法来满足获取利益的需要。他们甚至不须用算盘即可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是因为,在他们那里没有理论,只有实践。投入多少,收益多少,一比较即可作出决定。但是,经济学家不仅仅从微观考虑收益率,他还要站在宏观的角度考虑付出成本与收入效益的问题。对于每件事情,在个体看来,是有效益的;但在总体上看,则是无效益的;在个案方面有效率的,但在全局是没有效率的。因此,就需要公正来平衡个体之间的收益率。法律方面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法律规范即源于此。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维护社会公正,平衡关系,提高效率。

现实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一个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市场(抑或是计划分配?)交换,使权利产生位移:相对于物而言,物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相对于人的行为而言,不能再生之劳动力资源消耗掉了;相对于智力成果而言,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一切都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原则进行。没有效率,谁也不愿意白白转让自己的权利;没有公正,也难以达到转让之结果。

(4)市场及其机制

在经济学方面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市场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交换的场所,是实现某种权利的位置。这个位置既可能是地理意义上的,也可以是空间意义上的。但是市场最确切的意思应当是全方位的;存在于任何一处,甚至是超时空的。因为市场无处不在。既然市场无处不在,那么市场是靠什么机制运作的呢?

首先,市场是靠主体的活动实现调节经济之目的的。经济实质上就是资源的代名词,市场用价格等无形或有形之手,分配资源,合理调节资源,使资源处于一种有效(有时是一种浪费)利用状态之下。对于每一个主体而言,都是有效的;对于社会总体来说,则不一定是有效的。因为,通常效益是建立在一方利益失落基础上的,特别是在没有绝对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市场的自发调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市场,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价格既严重脱离价值,亦脱离需求;一方面是短缺,另一方面是短缺下过剩而形成的浪费⑤。因此,纯粹的计划是不经济的。其次,市场作为社会产品交换的场所,各种商品在市场面前就完全取决于供求规律的作用,而不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含量。而法律并不保护内在的价值是否实现,它仅仅规范或肯定现实交易的全法性,只要这种交易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第三,当市场完全发育起来之时,他的运作通常并不是完全自律性的方式。但是,越是高级市场,其规则越完善,透明度越高。政府作为市场特殊主体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无政府的自由市场并不是高效的,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因此,政府行政部门适当组织、协调市场行为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政府的行为一方面要把纷呈复杂的市场关系通过立法化活动使之有序运作,另一方面是要成为市场活动的仲裁员,协调解决纠纷争议。前者是制定规则,明确责任,后者是执行规则,落实规则。因此,当市场越是完善,越需要健全的法制,越需要有配套的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4.法律经济学研究对象

法律经济学研究实质上可以看作为实证研究,因为它是通过分析具体法律经济合理性而提出改进立法基础和方法的建议,以便为完善法律体系而积累经验和提供理论指导。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把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它是研究法律的经济性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的经济性质和规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它涉及到法律学的诸领域和经济学的各个分支。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课题。单纯的法律研究,它只会告诉我们权利和义务这样一些基本概念,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仅是要弄清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要弄清法律对社会、对国家、对每个公民所能带来的经济后果。通过对经济后果的分析,在宏观范围内探索法律的本质。它将把我们带入一个新研究领域;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基础是什么?法律是怎样实现它的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法律的经济根源及其经济诸因素对法律价值实现程度的影响以及法律的经济效益的社会形态和哲学基础等是如何形成的。法律问题不再是单纯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且同时又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形态下如何充分发挥其效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问题。

经济理论和实践给予的启示表明:利益的驱动总是希望以较少的付出来获取较大的利益。这在经济学上称之为投入产出的观点。不讲投入产出,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工作,抑或是法学教育工作都将陷于被动的局面。我们寄希望于立法学的繁荣、司法学的更新,需要从法律自身的内在的本质入手,揭示其内在的规律性,以便于在提高法律的公平正义观的同时提高法律的效益。把公平正义与法律效率结合起来,使立法者能在立法时多考虑一些经济动因,司法者在执法时多考虑一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这就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之一。

5.法律和经济的辩证关系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宗教、哲学、文化等上层建筑一样,既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要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对而言,法律更直接一些。法律规则虽然也反映了宗教、文化、政治等方面的要求,但仍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和所要求的。追溯社会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看到,与奴隶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奴隶制法,体现了奴隶主的利益要求,形成了以奴隶制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是以资产阶级民主为基础的,反映了资本主义经济特点。而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反映更多的是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在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之时,法律更多的作用于经济领域,经济法的诞生和发展,正是这种世界经济潮流的结果。利益主体多元化,主体利益观念的增强,促使立法机关要更多地考虑个体的利益,反映个体的要求。越来越多地重视绝大多数人的需求。现代立法技术的重大变化就是全民讨论法案,正是这一历史趋势的必然结果。

法律和经济关系的相互融通,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学研究的前提。法律越是有效率,越能维护经济关系,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越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现代经济是国际化的经济,国际市场一体化打破了各国的封闭状态,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任何一国都不可能把自己关在世界市场范围之外,也没有任何一国经济不与世界经济相沟通。现代科技把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正是这种经济的大融合,要求市场交换的规则必须国际化、统一化和明晰化。打开国门和打出国门,都对本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都需要有法律导向。因此,立法国际化倾向越来越普遍。一国立法必须参照他国立法,参照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充分满足本国经济走上国际经济大舞台的要求。

在这种形势面前,法律不仅要符合现实,而且要更具效率。一个法律规范如何更有效地作用于社会,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是立法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实践中,法律规范既可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可能阻滞经济发展;既可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不安;既可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也可能破坏有限的社会资源。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如何趋利避害,最有效、最便利运用法律,完成立法意图。因此,既定法,特别是若干年实践经验基础上综合分析制定的法,往往会成为各国立法的范本。例如,法国1804年制定的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民事立法的范本,各国都参照、临摹。无论是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还是日本等东方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参照和引用了该法。我国清末的沈家本主持的立法活动,也曾经以此为蓝本制定了一部大清民律。参照他国立法是为了保证本国法更能发挥作用,走了捷径,避免走弯路。

中国正在为跨入世界经济圈而努力。要进入这个经济圈,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若干法律文件透明度的审查。同时要把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国内立法,使我国法制走向世界。复关要求市场开放,要求政策法规健全,这就促使政府要充分考虑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以适应复关的需要⑥。只有高效的法律,才能满足复关的要求。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仅要遵循立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原则,而且要讲究立法的经济性,使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一点,正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6.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意义

法律经济学是法律科学与经济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学的研究,也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科学研究。它的研究目的是要揭示法律作为经济基础的;作为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是如何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职能的。因此,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于认识法律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认识法律的本质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可以使我们充分认识法律形成的经济原因,保证法律的实施有良好、可靠的社会经济基础。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制约。一方面,它要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它又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制约。一方面,它要反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它又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如不能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不能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则法律就很难将合理的经济性概括进去,很难做到公平合理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当然也就难以正确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取向,使社会在法律的调控之下健康地发展。

我们通常讲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所谓法律环境,归概结底,就是经济环境。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生存于大千世界,各自都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而各自的权利义务又总是相对的。法律给予我们的行为所作出的界定的,正是社会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的需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法律成为人们进行活动的准则,我们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既不容许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权利,也不容许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所侵害。在这样一个利益互动的群体中,法律是维系各方的纽带,其作用是十分突出的。因此,如果法律做不到这一点,则其功能就很难发挥,法律的效益就无从谈起,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正是要揭示在这种利益互动的群体中法律是怎样运作的规律性,弄清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使法律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实际,提高法治的效益和效率。

(2)有利于提高法律运作的经济效益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将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成本投入与效益比例的情况,为立法、执法提供良好的基础。从而使我们在法律创制和实施过程中,能够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减少不必要的劳动消耗,提高立法效益与司法效益,实现法律经济化。法律经济化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的基础目标。它是指法律的经济职能,即法律自身的作用或者功能所体现出来的经济特征。

我们认为,法律不单纯是统治、管理的工具,而且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法律主要由两个部分所构成的,一是法律的权威性,即法的权威,表现在它的国家性上,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法律实施的效能;二是它的经济性,即经济利益,表现在它的经济效用和效率上。国家性和经济性是一部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属性。单讲国家性而忽视它的经济性是不全面的,单讲它的经济性而不管国家性也是不全面的。国家性和经济性是法律的共同特征,任何法律概莫能外。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将从经济角度拓宽我们的视野,从而有效地在提高法律价值和实施效果。

(3)有利促进法律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当今世界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而法律研究的方法相对落后,是法律学研究不能适应现代化要求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将促使法律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当前法学研究正处于一个向纵深化发展的新时期。然而,由于社会主义法学是一个全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对于其中的若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作新的探索与尝试。

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要求法律研究工作者不要拘泥于法学自身的发展,而是把法学放到一个更为广阔的环境里,从更广泛、更全面的角度探讨法学发展的有关问题,更加深刻地认识法律的本质,自觉地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的经济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的价值问题,如果我们把法律价值视为隐而不露的神秘怪物,那么就无法弄清法律的真谛。只有加强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才能促进法学研究方法向现代化方向发展,从而更进一步地了解法的本质。如果我们把法学比作一座大厦,那么法律经济学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础。不建好这个基础,整个法学研究工作就将倾斜。有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基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观点忽略了法学发展自身的规律与社会发展关系。我们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及其法律现象的科学,它首先触及问题就是法律的价值,即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作那样规定?它的价值取向如何?它的经济合理性和目的性何在?等等。说到底,就是法律所作的规定是如何反映和适应社会需求价值的。所有这些,都是法律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领域。它为我们深入认识法律的内在的本质提供了一个新研究方法和新领域。

(4)有利于进一步认识经济学的本质

法律经济学研究还为我们认识经济学的本质创造了条件。法律经济学是法律学与经济学的结合。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运动规律的科学;法学则是研究法律运动规律的科学。将法律与经济两门科学结合起来研究,对经济学本质再认识的重要意义在于:经济学不单纯是简单的经济理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而是将“规范”的强制性引进了经济学研究的领域,从而为经济管理手段的法制化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可靠的依据。法律经济学是多学科大融合的必然结果,它已经客观地摆在我们的面前,正成为深入研究法律学与经济学的前导。

(5)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益

法律经济学虽然不完全就是法律效益学,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是研究法律的经济效益问题。通过对法律的经济效益问题的研究,使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指导我们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的经济效益。在计算机日趋普及的时候,现代科技成果的实际运用对法学研究的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一点也正是法律经济学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运用电脑量刑的实践。将种种可比的数据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作出综合判断,不但提高了司法效益,而且还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审理案件的准确性。智能机的研究与应用,将会出现一批“智能法官”,这些“智能法官”不仅能减轻劳动者的负担,而且还提高办案速度和效率,提高办案的准确性。

法律经济学研究不仅是方法论的更新,而且也是新的思维方式的再生。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活动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致力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仅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的结果。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法律学科,必将以其全新姿态自立于法学之林。

注释:

①关于经济学的定义和观点有数十种之多,这里仅从经济运作规律一般性而言。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3-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

②《当代新学科手册》,第17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③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非自然人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等社会实践主体。

④关于经济学的定义和观点有数十种之多,这里仅从经济运作规律一般性而言。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3-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

⑤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命题:短缺与过剩本来是一对矛盾,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却成为一体:大量存在的浪费使资源利用率低下,社会不得不经受短缺的痛苦。

⑥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立法方面越来越多参照国际立法的经验,一部海商法,参阅了100多部国际公约、条约和惯例。

标签:;  ;  ;  ;  ;  ;  ;  ;  ;  ;  ;  ;  ;  

法学与经济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综述_经济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