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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加入WTO之际,人民币的汇率走势格外引人关注。由于我国人民币汇率与美元挂钩,人民币兑其它货币的汇率是通过美元兑其它货币的汇率套算出来的,因此人民币汇率将随美元的波动而波动。央行货币政策小组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受"9.11"恐怖袭击事件影响,美国经济再次受到重创,今年三季度,美国经济出现了8年来首次负增长。逐步走弱的美国经济决定了美元在国际汇市上的疲软态势,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保持稳定时,人民币的“被动贬值”将难以避免,估计幅度在5%-10%之间。人民币的被动贬值,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但另一方面,汇率的波动也会给外贸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带来汇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必将再次成为自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外贸企业用来规避汇率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完善结售汇制度,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于1997年1月18日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在即期交易的基础上增加远期交易,并使商业银行拓宽业务范围,满足客户需要。1997年4月中国银行作为试点行独家开办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填补了我国人民币兑外币的远期市场空白,同时为客户提供厂规避汇率风险、固定换汇成本的有效手段,受到了广大客户的欢迎。
“管理办法”将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义为:“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这说明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汇价确定在前,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银行结售汇业务:客户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客户按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在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下,由于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和一些符合规定的中资企业可以保留最高限额15%的外汇收入以外,其余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贸企业购汇则需要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全部有效凭证。因此,银行开办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使外贸企业将未来一段时间发生的实际外汇收付资金而需向银行办理结售汇的汇率提前锁定,从而对其外汇应收款或外汇应付款起到防范汇率风险、进行货币保值的作用,甚至可以使企业通过准确预测未来的汇率走势获得收益。
以进口付汇为例,如某客户于2001年11月14日承兑在中行开立的一笔100万欧元进口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远期承兑后三个月到期。承兑日当天,中行的即期汇率为1欧元兑7.3062元人民币。客户预测美元将随着美国经济的疲软而疲软,而我国为了提升出口贸易对GDP的贡献率,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以增加出口,因此将保持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不变,使人民币对欧元等其它外币被动贬值。这样客户在三个月后向银行购付汇时将付出更多的人民币,从而不得不承担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为了规避汇率损失,客户可以向中行申请办理人民币远期售汇业务。中行三个月固定期限交易欧元对人民币的远期汇率报价为1欧元兑7.2902元人民币,客户与中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办理远期售汇的币种金额为100万欧元、期限为三个月的固定期限、汇率为1欧元兑7.2902元人民币。这样,客户在进口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当天,无论欧元对人民币的即期汇率如何,都将按合同约定的价格1欧元兑7.2902人民币从中行购汇并对外付款。这样,客户便于承兑日当天固定了其三个月后的换汇成本,从而避免了可能因人民币对欧元的被动贬值而造成的汇率损失。假如三个月后,如同客户所预测的那样人民币贬值为1欧元兑7.5902元人民币,则客户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减少了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当客户预测人民币升值、外币贬值时,同样可以运用银行的远期结汇业务,提前锁定远期结汇汇率,固定出口换汇收益,对出口应收款项进行保值,规避汇率风险造成的损失。
对银行来讲,在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远期汇率进行交割,使客户节约了30万元人民币成本的同时,是否意味着银行要承担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在我国现行的外汇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消除客户办理远期售汇业务转移给它的汇率风险。一是在卖出远期三个月100万欧元的同时,从有相反需求的客户那里买入一笔相同期限和币种金额的远期欧元,在赚取买卖差价的同时将汇率风险转移给其它客户(中行2001/11/14日三个月的欧元汇买价为1欧元兑7.2539元人民币,100万欧元的买卖差价为(7.2902-7.2539)×100万=3.63万元人民币)。二是银行在卖出远期三个月100万欧元的同时,用拆入的人民币资金即期买入100万欧元,并在外汇拆借市场上拆出,到期时用收回的欧元外汇本息,按远期合约卖给客户,同时将从客户那里买入的人民币款项归还拆借的人民币本息。由于银行在卖出远期外汇的同时,在即期市场买入等额的外汇,因此银行实际上通过远期交易与即期交易相结合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掉期交易,将来自客户的汇率风险通过即期市场转移给了交易对方。反之,如果足远期结汇业务,银行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转移其汇率风险,一是在远期买入一笔外汇的同时,向客户卖出一笔同样的远期外汇;二是银行在与客户签定远期结汇合同时,从外汇拆借市场拆入一笔等额外汇,在即期外汇市场上卖出,并将得到的人民币资金在同业市场上拆出,于交割日用收回的人民币本息买入客户的远期外汇,再用买入的外币归还从外汇市场上拆入的外币资金。
在上述远期售汇交易小,银行可以通过三个月的欧元拆借利率和三个月的人民币拆借利率计算出借入的人民币与借出的欧元资金之间的利息差额;同时又可以通过欧元三个月远期汇卖价和即期的欧元汇买价,计算出这笔掉期交易的汇价差额,两者轧差最后得出这笔远期售汇业务的实际盈亏。因此,无论是远期售汇业务还是远期结汇业务,银行均可以通过利息与汇价的比较制定出远期结售汇交易的保本远期汇率。其理论依据即是国际市场外汇交易远期汇率定价通用的利率平价原理。根据利率平价理论,高利率的货币贴水,低利率的货币升水,升贴水的数额等于两种货币利息的差额。我国银行远期结售汇的远期汇率的计算就是根据全国银行间人民币拆放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即期人民币汇率和交割期限的长短进行的。
中行试点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后,受到外贸企业的欢迎,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我国外贸企业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关注,外贸企业普遍增强厂汇率风险意识,1998年中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量增长很快。目前,中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币种共有6种:美元、日元、欧元、瑞士法郎、澳元和港币。有13个业务种类,最长交易期限为6个月,但可以办理一次展期,这样使实际交易期限可达到一年。远期结售汇交易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择期(Forward Option Transaction,在协议期内交割日可以选择的一种交易)两种形式。固定期限从7天至6个月共13种;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决定,起始日与到期日的确定应以远期固定期限为标准并与其中的任一期限档次相吻合。客户应在交割日前备足交割资金,银行在交割日当天为客户办理结售汇的转帐手续,如交割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选择固定期限交易的,在约定的交割日交割;择期交易在所择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进行交割。由于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不确定性,银行还给予客户三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客户在宽限期内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汇率交割。银行视客户为如期交割。客户预期不能如期办理交割的,可以在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展期申请。每笔业务最多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即期结售汇业务一样,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收益通过汇率的买卖差价获得。
“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保值业务。”随着中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成功,在不久的将来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这项业务一定会在其它外汇指定银行开办,使其它商业银行与中行在同等的条件下竞争。因此提前认识和学习此项业务,打有准备之仗是非常有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合同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1、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远期结汇或售汇所依据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2)远期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其中,币种为人民币对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来确定、以当日的外汇即期汇率加减升贴水的方式来表示、期限在120天以内(1999年延至180天)。2、银行应当要求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的境内机构提供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全部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境内机构不能按时提供全部有效凭证的,远期合同到期不得履行。3、远期结售汇应当依据远期合同中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境内机构不得以其它外汇收支进行充抵。4、银行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境内机构提供履约保证金。5、因下列原因使远期结售汇合同不履约的,银行叮以要求境内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境内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交全部有效凭证的(2)境内机构外汇收支期限、金额与远期结售汇合同不一致的。
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央行所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用性原则,即只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以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才能够巾清办理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客户真实的国际收支业务为基础,这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这项业务时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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