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词“步、石、豆、生、沈”的意义辨析--以出土文学为新材料_出土文献论文

量词“步、石、斗、升、参”意义辨正——以出土文献为新材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量词论文,新材料论文,文献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限于文献资料,量词“步、石、斗、升、参”的传统训释有误,其集中反映在大型辞书的收词和释义上(如《汉语大词典》[1]、《汉语大字典》[2]、《辞源》[3]、《辞海》[4]等)。虽然有人曾涉及相关问题,但是辨析不够深入,也不系统。本文以出土文献为新材料,对量词“步、石、斗、升、参”进行全面梳理。我们认为,“步”除了是长度单位量词外,还是面积单位量词,为“亩”的下一级单位,义为“平方步”,该意义从先秦一直使用至近代;表示容量单位的量词“石、斗、升”至少在汉代有“大石”与“小石”、“大斗”与“小斗”、“大升”与“小升”之分,且同级单位的大小比率均为5∶3;“参”在秦汉时期除了是重量单位量词外,还是容量单位量词,1参为

小斗。下面逐一进行辨正。

      一、“步”意义辨正

      《说文·步部》:“步,行也。”常用作长度单位量词,一直使用至今。从现有包括出土新材料等文献来看,“步”还可以用作面积单位量词,并且历代都在使用。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这一用法,如代表当前词汇意义训释最高水平的大型辞书《汉语大词典·止部》(卷五P.332)、《汉语大字典·止部》(P.1541)、《辞海》(P.207)、《辞源·止部》(P.1820)的词条“步”都没有这一义项。

      从出土文献来看,“步”至少在秦汉、三国及隋唐时期,都可既用作长度单位量词,又用作面积单位量词。以下举例说明: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数书》是秦代数学文献,其中面积单位量词“步”的用例多达近两百例,在此仅举两例:①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是西汉的数学文献,“步”用作面积单位量词的用例多达数十例,以下仅举两例:

      (3)《算数书》68:“税田廿四

,八

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

一斗。”[6]141

      简文意为:要交税的田的面积为24平方步,每8平方步交税1斗,共需交租3斗。现在凭据误写作共交3斗1升。问:(这样算成了)多少平方步收租1斗?

      (4)《算数书》96-97:“田一亩租之十

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

数,问益耎几何?曰:九

五分步三而一斗。”[6]145

      简文意为:有1亩田,10平方步收租1斗,共租2石4斗。现在凭据误写作共租2石5斗,如果缩减(收租1斗的)步数,问:应缩减为多少平方步?答:

平方步1斗。(1亩=240平方步,1石=10斗,数据计算刚好相符。)

      除以上的简帛数学文献以外,简帛其它文献中的面积单位“步”也有不少,为节省篇幅,以下仅举几例其它汉简的用例。《居延汉简》和《居延新简》是两汉文献,其中的面积单位“步”用例如:

      (5)《居延汉简》303.17:“守望亭北平第九十三町,广三步,长七步,积廿一

。”[7]第七册229

      (6)《居延新简》57.78:“广七千一步,从(纵)二千七十步,积十四万七千

。”[7]第十一册87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河堤简》属东汉简,其中面积单位量词“步”的用例也很多,如:

      (7)《河堤简》200:“南乡南坸堤,凡十八里百七十步,积五万五千六百五十

(率)广十步,积五万五千七百

,畸多,实五十。”[8]86

      “里”是古代长度单位,1里=300步;率,即规格、标准,此处指河堤的宽度标准。没有着重号的“步”为长度单位,有着重号的“步”是面积单位,即“平方步”。“实”是古代数学术语,在此指由于有畸地而实际多出的面积。简文意为:堤的长度为18里170步(折合5570步),实际面积为55650平方步,按宽10步的标准计算,应得面积为55700平方步(即5570×10),由于多畸地,应得面积比实际面积多50平方步(即55700-55650)。

      (8)《河堤简》205:“莫阳乡彻丘堤,凡八里百廿步,积七千五百六十

(率)广三步,积七千五百六十

。”[8]88

      简文意为:堤的长度为8里120步(折合2520步),实际面积为7560平方步,按宽3步的标准计算,应得面积为7560平方步(2520×3)。

      在例(1)—(4)中,“步”作为田的面积的计量单位,无疑是面积单位。例(5)—(8)中,长(纵)乘以宽(广)的结果为面积,与简中的“积”的数据计算相符。可见,“积”为“面积”无疑。“步”作为“面积”的单位,当然具有“平方步”之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是三国吴地简牍,面积单位量词“步”的用例也很多,在此仅举一例:

      (9)《嘉禾吏民田家莂》5.335:“伻丘县吏朱客,佃田卅八町,凡一顷九亩百五十步。”[9]204

      从以上可知,面积单位量词“步”从秦至三国时期都在使用。其实,后世也在使用。《吐鲁番出土文书》是西晋至唐代期间的文书,其中“步”用作面积单位量词的用例多达数百例,如:

      (10)《阿斯塔那八八号墓文书·高昌高乾秀等按亩入供帐》:“文孝入,其一亩六十

,巷中除。”[10]第二册184

      (11)《阿斯塔那三二○号墓文书·高昌张武顺等葡萄亩数及租酒帐》:“法贞师桃(萄)叁亩陆拾

,储酒伍斛。”[10]第三册50

      (12)《阿斯塔那五○六号墓文书·唐大历六年某寺田园出租及租粮破用帐》:“杜渠菜园一亩八十

,得麦粟肆硕。”[10]第十册296

      在例(9)—(12)中,“步”都作为“亩”的下一级单位,当然是面积单位,具有“平方步”之义无疑。

      以上是我们从上古至中古的出土文献中举的例证。其实,面积单位“步”在传世文献中也有用例,只是原来我们没有怎么注意到罢了。

      早期的传世文献中,有关对先秦土地面积制度描述的语言,常常涉及面积单位量词“步”。如《周礼·地官·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郑玄注引《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说文·田部》:“畮,六尺为步,步百为畮。”清段玉裁注:“司马法如是。……秦田二百四十步为畮。秦孝公之制也。商鞅开阡陌封疆。则邓展曰。古百步为畮。汉时二百四十步为畮。按汉因秦制也。”“畮”同“亩”。《汉书·食货志上》:“理民之道,地着为本。故必建步立畮,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畮。”颜师古注:“畮,古亩字也。”由这些材料可知,在先秦两汉的田制中,“步”都是“亩”的下级单位,与“亩”的进位因时代不同分别为一百或二百四十。

      “步”在历代传世文献中也一直有用作面积单位量词的文例,例如:

      (13)《礼记·王制》:“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

。”

      (14)汉桓宽《盐铁论·未通》:“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

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15)《九章算术·方田》:“今有邪田,一头广三十步,一头广四十二步,正从六十四步。问为田几何?荅曰:九亩一百四十四

。”

      (16)《晋书·傅玄传》:“其四曰,古以

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

为一亩,所觉过倍。”

      (17)唐杜佑《通典·食货一》:“顺帝建康元年,定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九十四

。”

      (18)《宋史·食货志上二》:“(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

,为一方。”

      (19)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

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

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

为一亩,再酌之于三百六十

、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

      (20)清俞正燮《癸巳存稿·亩制》:“江南亩制又异,徽州平畴水田,亩积百九十

,斛水田积二百十

,高原田积二百六十

。”

      由此可见,历代田亩制在不断演变,从早期井田制的“步百为亩”,到商鞅变法经两汉直至近代的“二百四十步为亩”,以及明清以来部分地区实行的特殊的“四百八十步”、“七百二十步”、“百九十步”、“二百十步”等为一亩,“步”与“亩”的具体标准都是不同的。但是,不管中国历代具体的田亩制怎么演变,作为基本面积单位的“步”都是“亩”的下一级单位。因此,量词“步”当然具有“平方步”之义。如果忽略这一义项,则不仅容易造成阅读古文献的很多误解,也不符合社会历史和语言发展的客观事实。

      二、“石、斗、升”意义辨正

      “石、斗、升”可用作容量单位量词,传统观点都以为,十斗为一石,十升为一斗,《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辞海》等大型辞书都按此来训释。这本来不错,但是,这一训释还不够准确,也不全面,不符合容量单位量词的历史事实,因为今从出土文献来看,“石、斗、升”至少在汉代有“大石”与“小石”、“大斗”与“小斗”、“大升”与“小升”之分,且同一级单位的大、小比率均为5:3。

      “石”在汉代有“大石”与“小石”之别。经遍查当前所见简帛文献,“大石”共出现206次,“小石”共出现263次,且“大石”和“小石”有127次作为互相换算的单位出现在同一处,主要见于《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敦煌汉简》、《居延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汉简》等汉简。通过推算,“大石”与“小石”的比率为5:3,即1小石=0.6大石,如:

      (21)《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3:“平禀

三石,为

五石,二月、三月食。”[8]58

      (22)《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4背:“告寿禀年[家]二月、三月食,用粟大石九石,为小石十五石。”[8]59

      (23)《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9正:“便主禀

十二石,为

廿石。”[8]66

      (24)《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40正:“便主□禀

六石,为

十石。”[8]67

      (25)《居延汉简》148.15:“凡出谷

十五石,为

九石。”[7]第六册113

      以上5例,用“小石”的石数乘以0.6,恰好可以换算为相应“大石”的石数。

      “大石”和“小石”源于粟米比例。《说文·禾部》:“

,百二十斤也,稻一

为粟二十斗,禾黍一为粟十六斗大半斗。”(依段注改订)又《米部》:“粝,粟重一

为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

,即量词“石”。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粮食的重量与容量的关系,即稻重120斤合容量20斗,禾黍重120斤合容量

斗。二是原粮(粟)与米的比率关系,即

斗的原粮舂成米后为10斗(一斛),两者的比率刚好为5∶3。又《九章算术·粟米》:“粟率五十,米率三十。”粟米比率亦为5:3。据陈梦家先生推测,因米实重而谷皮轻,10斗米的重量并不是120斤粟的十分之六。1石重的粟,去了皮以后所得的米实,稍轻于120斤粟的重量,仍由一人担起,所以有小石之名。此小石之米实,不是大石粟的重量的十分之六,而是大石粟容量的十分之六,故“大石”和“小石”之称起于粟米的比率。[11]149在当前所见简文中,“大石”和“小石”共有127处作为互相换算的单位,通过核算所有数据,两者均可按5:3的比率准确换算,证实了陈梦家先生的推测。由此可见,“石”至少在汉代有“大石”和“小石”之别,且大、小之间的换算比率为5:3。

      “斗”是“石”的下一级单位。从出土文献来看,“斗”也有“大斗”和“小斗”之别。如:

      

      由出土文献可知,“大斗”配合“大石”使用,“小斗”配合“小石”使用。一般来说,由于“大石”或“小石”的具体所指已经明确,其后若有下一容量单位便只写作“斗”,不再写作“大斗”或“小斗”,如下文所举(35)—(39)。经推算,1大石=10大斗,1小石=10小斗,“大斗”和“小斗”之间的换算比率也是5:3,即1小斗=0.6大斗。如:

      (35)《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1正:“用粟大石四石五

,为小石七石五斗,九月食。”[8]54

      可换算如下:1大石=10大斗,4大石=40大斗,则“大石四石五斗”=40大斗+5大斗=45大斗。1小石=0.6大石=6大斗,7小石=7×6=42大斗;若1小斗=0.6大斗,则5小斗=0.6×5=3大斗,则“小石七石五斗”=42大斗+3大斗=45大斗。前后换算结果相符。

      (36)《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5正:“服禀予哉粟大石一石五

,为小石二石五

,四月食,少一石。”[8]61

      可换算如下:“大石一石五斗”=10+5=15大斗,“小石二石五斗”=2×6+5×0.6=15大斗。

      (37)《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5背:“七月用粟大石七石五

,为小石十二石五

。”[8]61

      可换算如下:“大石七石五斗”=7×10+5=75大斗,“小石十二石五斗”=12×6+5×0.6=75大斗。

      (38)《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61:“十月食,用粟大石十石五

,为小石十七石五

。”[8]76

      可换算如下:“大石十石五斗”=10×10+5=105大斗,“小石十七石五斗”=17×6+5×0.6=105大斗。

      (39)《居延汉简》275.21:“入糜大石八石七

,为小石十四石五

。”[7]第七册179

      可换算如下:“大石八石七斗”=8×10+7=87大斗,“小石十四石五斗”=14×6+5×0.6=87大斗。

      可见,上述例(35)—(39)中,“大石”和“小石”之后的“斗”分别对应了其下一级单位,即“大斗”和“小斗”,且换算比率也为5:3。在目前所见的出土文献中,共有101处可以进行换算(相应的数据完整),主要出自《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和《居延汉简》。通过对所有数据进行核算,结果证实了“大斗”和“小斗”的比率确为5:3(极少数不符的数据可能是释文的误释或原书写的笔误,在经过据图版和上下文勘误后,这些数据亦符合该比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简文中“大斗”和“小斗”与原来从传世文献所载有关材料中得来的意义是不同的。如《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以

出贷,以

收。”《汉书·货殖传》:“荅布皮革千石,黍千

。”颜师古注:“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今俗犹有大量。”可见,传世文献中原来所谓的“大斗”和“小斗”分别是表示“容量大于标准量的斗”和“容量小于标准量的斗”,而简文中的“大斗”和“小斗”则是表示容量单位的量词。前者是词组,后者是词,这是需要区别的。

      “升”是“石”和“斗”的再下一级单位。《说文·斗部》:“斗,十升也。”两汉时期,石有大小石之分,斗也有大小斗之分,则升亦当有大小升之分,如:

      (40)《敦煌汉简》283:“麦,

五十六石二斗五

。”[7]第三册38

      (41)《肩水金关汉简》73EJT10:117:“余谷

六百卅八石四

。”[12]256

      (42)《居延汉简》88.10:“

一石七斗四

,以食吏一人。”[五]第五册254

      (43)《居延汉简》495.11:“出麦

三石四斗八

,闰月己丑,食驿马二匹,尽丁酉□。”[7]第八册110

      虽然目前暂未见到“大升”和“小升”,但是从上文可知,在“大石”和“小石”已经明确具体所指的情况下,其后下一级单位“大斗”和“小斗”简称为“斗”。以此类推,其后再下一级单位“升”也应该是相应“大升”和“小升”的简称。因此,上述例(40)-(43)中,“大石”之后的“升”当为“大升”,“小石”之后的“升”当为“小升”。此外,通过数据推算也可证明“升”有大小之别,例如:

      (44)《居延新简》56.30:“戍、田卒七十人,用食百五十九

六斗九

③,为

二百六十六石一斗五升。”[7]第十一册21

      从作为换算结果的“小石”来看,第一个“石”显然为“大石”,此处当为简写。经推算,如果把前后两个“升”的所指等同起来,其换算结果不相符。而如果前后两个“升”按5:3的比率进行换算(1小升=0.6大升=0.06大斗),前后的计算结果就恰好相符了。如下:

      (大石)百五十九石六斗九升=159×10+6+0.9=1596.9大斗

      小石二百六十六石一斗五升=266×6+1×0.6+5×0.06=1596.9大斗

      再从语言系统来看,词义具有极强的系统性,“石、斗、升”属同一词义聚合(是以10为进制的容量单位,1石=10斗,1斗=10升),当“石”和“斗”都区分“大、小”之义时,“升”也当区分“大、小”。因此,“升”至少在汉代也有“大升”和“小升”之别,且大、小的换算比率也是5:3。

      由此可见,虽然在传世文献中没有关于容量单位大小之制的记载,但是,从出土的新材料来看,容量单位“石、斗、升”的大小之别大量出现在《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敦煌汉简》、《居延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汉简》等汉代简文中,并且数据推算也证实了这几个容量单位量词的具体关系,即:1大石=10大斗,1小石=10小斗;1大斗=10大升,1小斗=10小升。其同级大小单位之间的比率均为5:3。因此,从现有文献可知,容量单位量词“石、斗、升”至少曾在汉代普遍存在大小之别。

      三、“参”的意义辨正

      量词“参”在传世文献中大多用作重量单位。例如,《礼记·檀弓上》:“请班诸兄弟之贫者。”唐孔颖达疏:“凡十黍为一参,一参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故钱边作五铢字也。”宋沈括《梦溪笔谈·辩证二》:“《唐书》‘开元钱重二铢四参’。今蜀郡亦以十参为一铢。”古今辞书大多按此一说,如现代大型辞书《汉语大词典·厶部》(卷二P.839),“参[3]”。而《汉语大字典·厶部》(P.421)、《辞源·厶部》(P.487)、《辞海》(P.218)的条目“参”,则连量制单位的义项都未设。从出土文献来看,“参”还可用作容量单位量词,传统训释均忽略了这一义项。量词“参”用作容量单位主要见于秦汉简帛文献,如:

      (45)《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56:“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13]33

      上引简整理小组注:“半,量制单位,《史记·项羽本纪》集解引徐广云:‘五升器也。’参,量制单位,见《墨子·备穴》等篇及《急就篇》,三分之一斗。古时两餐,旦半夕参即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13]33

      (46)《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181:“以水一斗煮胶一

、米一升,孰(熟)而啜之,夕毋食。”[14]7

      (47)《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1正:“用粟大石五石五斗五升,为小石九石二斗一

。”[8]54

      (48)《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2正:“禀大石五石,为小石八石三斗一

,十月食。”[8]57

      (49)《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4背:“寿后入粟大石九石一斗,为小石十五石一斗二

。”[8]60

      以上(46)—(49)例中,“参”与“石、斗、升”出现在同一语境中,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量词——容量单位量词。最典型的是,在《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中,“参”与它们同时出现了124处④,且都作为相互换算、补充的单位。“石、斗、升”用作容量单位是无疑的,如果“参”在这些地方用作重量单位,则显然不符合情理,更无法进行换算。故“参”在此当视为容量单位量词。

      传世文献中也有“参”用作容量单位的记载,除上引《睡虎地秦简》例整理者所言外,再如《急就篇》第十二章:“蠡斗参升半卮觛。”颜师古注:“参升以其受多少为名。半者受五升之半,谓二升五合也。此二者皆罃壶之类也。”显然,“参”至少在秦时就已经是固定的容量单位。汉承秦制,“参”一直沿用至汉代。

      “参”本有“三”之义,先秦时期往往可以用作分数,指“三分之一”,如《左传·隐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故推测是有意选用此字来表示三分之一。通过对相应数据的换算,《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中的“斗”当为“小斗”,即1参为

小斗。而这一特殊容量单位的运用,恰好可以解决单位转换时的尾数麻烦,实现精确计量。下面仅以上面(47)—(49)为例,按该比率进行验算。为了便于计算,在此统一转换为小斗(大斗:小斗=5:3,则1大斗=

小斗),结果如下:

      

      经过推算,上引例(47)—(49)如果按1参为

小斗的比率,则“大石”与“小石”均可准确地进行换算。在《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中,共有80处可以进行换算(相应数据完整)。通过核算所有数据,证实了1参确为

小斗。⑤

      以上进一步证明,“参”在秦朝时就已经是固定的容量单位,如秦律中规定的“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等;汉承秦制,结合目前所见出土材料,“参”至少使用至两汉。1参相当于1/3小斗,从使用效果来看,恰好可以有效解决秦汉时期常规容量单位在某些领域无法精确计量的难题,如药物比例的准确计量、粮食在不同容量单位之间的准确换算等,故“参”很有可能是对当时主要容量单位的补充。

      出土文献是真实性极强的新材料,因此,应高度重视其语料价值和史料价值。通过对出土新材料的初步清理,说明量词“步、石、斗、升、参”的传统训释应该予以订正,作为度量衡单位的“步、石、斗、升、参”在中国古代制度史中的具体所指应该重新认识:“步”从先秦开始一直到近代都是田亩制的基本单位,作为“亩”的下级单位,具有“平方步”之义。表示容量单位量词的“石、斗、升”,至少在两汉时期普遍有“大石”与“小石”、“大斗”与“小斗”、“大升”与“小升”之分,且同级单位的大、小之比均为5∶3。“参”除了能够用作重量单位量词外,至少在秦汉时期均可用作容量单位量词;1参相当于

小斗,从其使用效果来看,很可能是作为主要容量单位的补充。

      ①本文引例中的着重号均为笔者所加。简帛整理报告多为图版与释文分别标注页码,本文引用这类文献时所标页码均指释文页码。

      ②“三斗”,原文作“三斗三斗”,衍“三斗”,今删。

      ③原简“九升”后衍“少”字,今删。

      ④这批简中的“参”,陈松长(2001)时隶为“参”时隶为“彖”,不妥,细察图版,当统一隶为“参”。

      ⑤其中有71处可直接进行换算且符合该比率,其它各处在据图版和上下文勘误后,亦符合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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