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九品中正制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正论文,九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一向受到史学界的重视,近年来成为瞩目的研究课题,除各种相关的通史、断代史、专史等著述多所论及外,学术期刊和论文集中的专论文章约有40余篇。兹据所见,择要综述如下。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及其含义
1.九品中正制的称谓问题。陈长琦对史学界习称的“九品中正制”这一提法持有异议。他指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置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当代我国学者多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度”。然而,当我们深入思考,就会发现“九品中正制度”这一概念的失误。现存的魏晋南朝史料,均无“九品中正制”的提法,最早的提法则是“九品官人法”。
实际上,无论是认为“九品中正制度”就是“九品官人法”,二者无需区别;或者认为九品中正制是对九品官人法的更准确的表述,都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根源,在于误解了魏晋时人对九品官人法的评价。魏晋人集中攻击的是中正制度,攻击中正对人才的不公平评价。由于中正制度是九品官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一些学者产生误解,将中正九品之制误认为就是九品官人法。其实,中正九品制或者我们所常说的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中正九品制与九品官人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中正九品制包含在九品官人法之中,不是其外,更不是可以等同或者相互取代的。为了深入开展九品官人法研究,应放弃九品中正制的错误概念,恢复其本来面貌(《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以下凡引述已注之文的观点,不复注)。
2.中正为士人评定的品级的称谓问题。陈长琦指出,九品官人法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现职官员进行品评,一是对官吏的候补人进行品评。前者完善、发展为九品官制,后者形成为中正九品制,习惯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对于九品官制的品第,人们习惯称之为“官品”,而对由中正给予官吏侯补人品评出的品第,有称之为“中正的品第”,也有称之为“乡品”的。前者易与中正自身的品第混淆,后者有“乡论”之嫌。他认为,九品中正制下,评品权力握于中正之手,品第之高低,常常系之于门第世资,一个人的宗族地位及父兄官爵,即“资”,在品评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故此,使用“资品”的概念来称谓九官人法中中正综合给予官吏侯补人的“品”,既合乎习惯,又切合事实,中正给予官吏侯补人的品第,实质上正是一种基于被品评者门资家格的任官“资格品第”(《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
3.官品与资品、官阶的关系问题。陈长琦指出,学术界的传统看法历来将魏晋南朝的官品制度视为官阶制度,使我们对很多问题的研究产生偏差。这种观点源于杜佑的《通典》。杜佑既看到了魏晋以来沿用汉代官秩制度的事实,却又从唐代官品制度的性质出发来认识魏晋南朝的官品制度。并认为,九品官人法从操作角度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官员职位进行九品区分,这种等级可称作官品或官才;二是在实践中把人才的评判区分为九品,这种等级可称作资品。官品之品与资品的本质是一致的。只是这种官才的区分,在官则为官品,在身则为资品而已。
官品制度对官员职位所采取的等级区分形式,易使人们产生误解,并将其与官阶制度混同。实际上,官阶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以等级高低区分官员职位,并据此规定官员地位的贵贱、权力的大小以及相应的秩俸待遇。而官品制度则从官才的需要出发,也对官员职位采取等级区分。就这一点而言,二者形式相同,然而,本质却不相同。但是,九品官人法所带来的官品制度及其以官才标准对官员职位的等级区分,必然产生官阶化倾向。到南梁初年,正式以九品官制取代传统的官秩制度而确定为官阶制度,使官品与官阶制度二者实现了结合,官品制度始正式演化为官阶制度。
4.上品的含义及其等级区分问题。张旭华认为,曹魏创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第虽有九等,然其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与下品。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中正品第中的上品和下品同属于辨别人才优劣的等级评定序列,并依此考察魏晋任官及其与乡品、官品的关系,致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偏差,事实上,上品与下品虽然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即它们都是由中正所作出的一种区分人才优劣的等级评定形式。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基本属性相同的乡品,却又具有一种新的内涵和社会属性。魏晋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形成以及士庶等级界限的严格区分,上品与下品同社会等级制度结合得愈来愈紧密,其间的差别日益明显。上品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质变,即由单纯评定人才优劣的一级乡品等级称谓蜕变为代表着士族的社会地位的身份等级的标识,成为辨别士庶分野的界标之一。魏晋时期的上品绝非是一个简单的人才等级概念,而是具有双重的含义:第一,上品是代表着门阀士族社会地位和身份等级的政治标识,是区分士庶的重要界限;第二,名列上品的门阀士族并非地位相当,而是照样存在着等级高下之别(《魏晋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二、九品中正制创立时间及原因
1.关于九品中正制的创立时间,大体有四种观点。一是延康元年陈群始建说。唐长孺认为,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时间是在曹丕未篡汉时即延康元年(220年)二月,这在《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有明文。 《晋书·李重传》所载李重语和沈约的《宋书·恩倖传序》将时间提早到曹操时,可能是出于误会。这个问题可以不必讨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
二是建安年间曹操始建说。韩国磐依据前引《宋书·恩倖传序》沈约所述和《晋书·卫瓘传》、《通典·选举典》等有关记载,认为九品中正制始于曹操时,而且是戎马倥偬时所创(《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三是魏武萌芽说。张旭华认为,因为九品中正制的关键特征就在于中正的设置,而稽诸史传,州郡中正之设是在曹丕即任魏王之后,前此绝无所见。既然此制的重要人物在曹操时尚未出现,那么,九品中正制作为一种正式的选官制度及其实施,也就不可能创始于曹操之时,此应不言自明。但是,我们如果将李重、沈约的说法视为无稽之谈,轻易加以否定,恐怕也与历史事实不符。事实上,在建安末年,曹操确已用品第之法来选拔官吏,《后汉书·刘表传》的记载其意义指以品等之法区分人物优劣,与李重和沈约所论之意正合。此外,从《三国志·吴志·鲁肃传》和《三国志·魏志·王粲传》的有关记载不难看出,九品中正制应萌芽于建安十三年曹操平定荆州之时,发展和完善于曹丕继任魏王之前,最后确立于魏初延康元年。因此,将九品中正制始行于曹操时的说法,改为曹操统治时业已有此制萌芽的出现,即改魏武始建说为魏武萌芽说。这样不仅更符合历史实际,而且还能将魏武萌芽说和陈群始建说有机统一起来(《关于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几个问题》,《郑州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四是始于寿张之战说,刘访师依据前引《晋书·李重传》、《宋书·恩倖传序》和《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等记载,认为,九品中正制开始于汉末丧乱,从建安八年上推15年,首尾计算,正是公元189 年。公元192年曹操在寿张与黄巾军作战,根据战事需要, 在军中创立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重庆师院学报》1983年第1期)。
2.九品中正制产生的原因。韩国磐认为,九品中正制的产生,是由于汉代州郡察举制度已经腐败不堪,再则汉末户口流离,即地主士人亦多侨寓他乡,州郡察举制已不适用,因此,非改不可。曹操求贤诸令,重新确立了选举的原则,也就是选举人才的标准,但怎样达到这个标准,就需要具体的办法、制度来保证执行,这个制度就是九品中正制。
唐长孺认为,就当时人的说法,九品中正制的创立,是由于经过黄巾大起义之后,人士流移,政府选举无法查考乡闾的批评,因此一方面顾及乡闾评定的旧传统,另一方面适应人士流移的新环境,就本乡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人来主持评定的任务,于是创立了九品中正制,这种理由是正确的。可是我们不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其创立原因,就可以看出,一是中正的设立有其历史渊源;二是东汉选举制度的反响也就是说继承了旧的传统,而同时又加以破坏,即曹氏三世对于汉末政治有一贯的意见,就是要抑制浮华,不让名士的清议在政治上取得优势,设立中正与此有密切关系。但曹氏政权既不能不终于和大族名士妥协,因而中正的建立正是二者妥协的重要表现。
他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又进一步予以阐述,认为九品中正制的设立,是为了使朝廷选举和名士月旦评统一、朝官保举与乡里清议统一、人士流移与核之乡闾统一,因此,九品中正制既是个创举,又是传统的大姓名士品评人物主持乡议与曹操全部选举政策的继续。
王仲荦认为,曹丕继位为魏王,进一步就要受禅,登上皇帝的宝座。为了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做好改朝换代的工作,对世家大族就不得不作出让步。当时世家大地主尚书陈群向政府提出“九品官人”的方案,曹丕不加留难地予以通过了。经过这种方式的妥协,他才登上了皇帝的宝座(《魏晋南北朝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游为民认为,我们在寻找九品中正制产生原因时,除时地移迁、渴求人才、集权中央等原由外,应去深入考察在客观情势支配下出现的更为本质的原因。设立九品中正制的本质原因,就是缓和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矛盾,以求得世家大族对曹丕代汉称帝的支持。曹氏父子作为皇权的代表,为了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在选官制度改革问题上,采取了不少抑制、打击世族势力的措施,可是,世家大族势力不断发展的客观形势,使曹氏不得不走回头路,转而和世家大族达成妥协。设置由中央委任的中正官去掌握地方选举,由于中正官由世家大族出身的大官兼任,这样,私家操纵月旦评议变成了官家主持的品第,而官家的品第又不危害世家大族的私利,政府控制了舆论,世族渗透进选举,皇权和世族势力在选举这个问题上,矛盾有所缓和(《九品中正制创立原因辨析》,《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2期)。
石荣伦认为,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的指导思想,一是纠正世家大族及名士对人才评定及官吏选拔的垄断,因为它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政治、社会问题。二是纠正人才标准的偏差,即纠正东汉后期铨选人才的标准主要是德才、尤其重德的标准,重新规定人才的标准。三是设置九品中正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政府的统治,考虑的是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个别阶层或少数政治集团的要求。四是历史的传统在一定期限内往往具有承袭性和延续性,不能完全放弃,中正定品的政策实为“乡举里选”翻版(《九品中正制二题》,《江海学刊》1997 年第3期)。
陈长琦认为,九品官人法的出台,乃是长期以来贯穿于曹操“唯才是举”思想中的人才甄别思考的法典化。同时,汉魏时期区分人才品级的思想和具体做法,对九品官人法的实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曹操在汉末群雄割据、军阀混战之中,一反汉代的人才观念,提出唯才是举的用人思想。在曹操看来,汉代察举制中的乡论是不公平的,而他要整齐风俗,重建公平,就需要另设一掌握公平的机关,这一机关,就是后来陈群创立的中正。九品分类法,与思想、制度产生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陈群九品官人法设计的样稿,就直接来源于班固的《汉书·古今人表》,只是稍作变化。(《两晋南朝政治史稿》,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刘访师认为,在公元192年,曹操想占领兖州作基地, 在寿张与黄巾军作战中,黄巾军多而精,操初战失利,为了克服困难,他深入到士兵中,想出设立记功簿,明记功劳大小,详载功劳事迹,更为等第,有功升格,有过降格的办法,由此战斗力大增,曹操终于获得了胜利。当时战事紧急,可以说是仓促在军中权立的九品。
三、中正的设置及其职权
1.中正的设置时间、具体名称和组织结构问题。唐长孺认为,初立中正时,只限于郡。州中正的设立时间较晚,可以确定在曹芳时,并且至迟不出嘉平二年(250年),至早不出正始元年(240年)。州中正亦称大中正、州都。而县中正,在魏晋时无考。
韩国磐认为,九品中正制的选举办法,颇为完备,即州设大中正,亦称都中正,郡设小中正,亦只称中正。
刘访师认为,九品中正制的结构,是在司徒尚书领导下,各州、郡、邑设中正掌管辖区内的人才选举事务。大中正和中正,州、郡、邑都有,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州里设有小中正的记载,但州里是有小中正的,史籍未载州有小中正的原因,可能是没有必须记载的突出事迹。凡大臣兼领中正的,不论州、郡、邑,一般都称大中正。从九品中正制建立到废除,中正的名称一直没有变过,后来出现的州都、都士、大公平、大师等名,都只不过是大中正的异名。
张旭华认为,九品中正制初创之时,中正的组织只有州郡两级,而不及县。当时州级所置称为州都,而不称州中正或大中正;郡级所设也称中正,而不称小中正。州都成为州中正、大中正的别称或异名,是发生在齐王芳以后的事情。州都与州中正的设置并非同时,而与郡中正却是同时设立的。州中正的设立最早不出正始元年(240年), 至迟不出正始四年(243年)。自州中正设立之后,州、 郡中正的名称始有大中正与小中正之分,即州中正可称大中正,郡中正则相对称为小中正。州、郡中正分别称为大中正、小中正,亦应始于齐王芳时。曹魏初年,中正组织不包括县,也未设立过县中正。至于史籍中所说的“郡邑中正”,是指郡国而言,而不是指的郡县。
2.中正的职权问题。唐长孺认为,中正的任务是品第人物、以备政府用人的根据。所有官职授受,除了皇帝特权来处理之外,都必须经中正审查这一道手续。中正品第并非只是一种褒贬虚名,而是和入仕途径以及任职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的。官位必须与品第相符,降品等于免官,升了官必须同时升品。
王仲荦认为,中正掌搜荐,以帮助吏部来铨选士人。中正依据管内人物的品行,定为上上至下下九品,中正有权进退,“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以五退六,或以六退七”,吏部的选用,就是根据中正的“品状”来定的。
万绳楠认为,九品官人法在曹魏,已由“先举性行而后言才”,向但问“伦辈”演进。但当时还不太可能完全排斥曹操的重才。虽然如此,魏时选举还是存在着两种矛盾,一是品(性行)和状(才能)的矛盾,二是吏部与中正的矛盾。在九品中正制下,“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戾”。到了西晋,所谓“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九品访人,唯问中正”,选举权从此完全落入中正手中,吏部只有使用权。吏部与中正的矛盾解决了。中正选举完全依据伦辈、门第,门第、官资成为选举的唯一标准,品状相妨,性行与才能相妨的矛盾也解决了(《魏晋南北朝史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汪征鲁认为,中正不直接官人,而是参与评定士人之品第,供政府有关部门官吏官人时参考。当然,不能否认,两晋时的中正,尤其是西晋的中正是具有某些参与选官的特定权力的。中正的最基本职责与权力为“定品”,即依“九品”之制来评定士人的品第,以此作为选官的依据。定品又包括确定士人的品第、升品、降品。定品以簿世、行状为依据。然此种品状不限于中正,类似的“品状”,高门士族、达官显宦可为之,乡论清议、上层社会之舆论亦可为之。因此,中正对士人品第变动的权力是不完全的。西晋入东晋,随着门阀士族力量的日益膨胀,资品日益凝固,对资品变动几乎不可能,中正的权力日蹙。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过分夸大了“中正”在当时选官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且看不到入东晋后就日益衰亡的情形,这与当时实际状况是不相符合的(《略论“九品中正制”在西晋选官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 《学术月刊》1985年第6期)。
四、中正评定士人的品级与起家官官品的关系
陈长琦认为,特定的资品与起家官品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有着大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最初是二者之间相差三品,而不是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提出的“乡品与官品相差四品”。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资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差距,发生了变化。
曹魏时期,九品官人法创置之初,某个既定资品的起家官品,与其对应是相差三个品级。资品虽有九级,而被中正评为下等人才,获下品七、八、九品级者,是没有希望入仕为官的。因一品被视为圣人之品,不轻易授人,成为虚品。实际上能够起家入仕的资品,只有上品与中品的六个品级。所以,这个对应关系可以列示如下:
起家官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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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西晋以后,资品二、三、四品与起家官品由相差三品变为相差四品,资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与资品相差三品到四品间浮动,而资品六品的起家官品则仍然保持着相差三品的距离。这种对应关系可以列示如下:
起家官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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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
张旭华认为,魏晋时乡品在三品以下者,其乡品与起家官品的关系大体如陈长琦文中所示。然就上品二品与起家官品间的对应关系来说,却并非是曹魏时相差三品,入晋后则扩大为四品,而是表现多层次的,在起家官品的高低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一般说来,同列上品,起家官品有高有低,主要是依据门阀士族内部的等级差别来决定的。门阀等第的高卑决定着起家官品高下,这就是上品与起家家品间存在的一条基本规律。
具体言之,上品与起家官品的对应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且有着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曹魏时期,上品任官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与上品对应的起家官品大致稳定在五、六、七品这三个品级上。入晋以后,高级士族子弟的起家官品渐次分化为二,中级、低级士族子弟的起家官品也依次下移,从而形成了上品任官的四个层次,与上品对应的起家官品大致稳定在五、六、七、八品这四个品级上。
胡宝国认为,九品之品与具体官职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阎克奇赞同胡宝国提出的“乡品与具体官职联系说”,认为“官品乡品相差四品说”不确,而且乡品与官品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乡品所直接联系的是具体官职而非官品(《从任官及乡品看魏晋秀孝察举之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五、中正品第与入仕途径的关系
唐长孺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清浊分流,并不等于选举制度的全部,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的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入仕道路。南北朝门阀贵族的出身固然“皆由门庆”,但大体上也还继承两汉以来察举、辟举、征召的道路(《南北朝后期科举制的萌芽》,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罗新本认为,九品中正制只是一种考察士人和官员的制度,中正对已仕未仕之人均予以品评,品状是吏部授官的主要依据,但他并不直接官人,任命之权归吏部。并且士人经品评后仍需由各种仕途方能为官。同被中正评品者,其入仕道路不一,可见中正非仕途。他通过对入仕道路可考者864人的入仕道路的分类归纳, 说明两晋南朝入仕道路非一。包括直接入仕、察举秀孝、州郡县佐吏积功升迁入仕、国子太学生考试入仕、公府掾属升迁入仕(《两晋南朝入仕道路研究之一——两晋南朝的“直接入仕”》,《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
陈琳国认为,两晋时期的选官方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是吏部铨选和公府辟召,二是州刺史辟召和举秀才,三是郡太守辟召和察举等。这三个层次恰好与统治阶级中高级士族、中级士族、低级士族三个层次相适应。两晋的选官层次与当时社会结构中的阶层之间存在密切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就是九品中正制。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选官制度的基础。中正之职在于品第士人,中正的品第乃是士人入仕的前提条件,士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入仕,都必须经过中正的评定,以获得一定的品第,舍此则无资格入仕(《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
陈长琦认为,九品官人法,是魏晋时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唯一的形式。因为九品官人法给每个官员职位都规定了任职者的人才品级资格,即官品,那么任何人如果没有资品,就没有入仕的资格。但魏晋时代士人之品级的获得,即资品的获得却非只中正评价一种,而是多渠道、多途径的,九品中正制只是其中的一种。士人获得资品的途径,除九品中正制外,还有下列几种:一是察举制,秀才、孝廉、贤良方正等科目察举而被推荐于中央的士人,他们的人才优劣评判及其资品授予,并不是由中正作出,而是经过考试,由主持察举的国家机关决定的。二是试经,国子生、太学生以及州郡学生,可以通过试经的途径而获得入仕所需的资品。三是赐官。在九品官人法下,由于官员职位本身已标明了官品,那么,某人只要获得赐官,他也就同时获得了担任该项官职所要求的资品,因官而得品。四是赐爵与袭爵。曹魏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爵位与官位一样,亦被赋予了品级。由于官品(爵品)与资品间具有统一性,因此有爵者即有资品,并可以以其已有资品,根据九品官人法的规则入仕。
六、九品中正制的历史作用及其与门阀制的关系
刘访师认为,从公元220年到280年的60年间,因九品中正制破除了察举制的束缚,在选用人才上出现了一派新气象,这是它的隆盛时期。在这段时间里,魏及西晋人才济济,使动荡的北方安定,经济繁荣,完全了统一全国的大业。文化方面,经学、哲学、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都有很大的进展。可是,九品中正制就在这鼎盛时期已开始衰变,并逐渐成为阻碍社会前进的拦路虎。
吴霓认为,九品中正制是历史上选举制度继两汉察举、征辟后的又一变迁。作为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九品中正制对私学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又是很直接的、很明显的。九品中正制在客观上促进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学的兴盛。家学是私学的一种类型,其特点是在家庭内部世代家传某一种知识或技艺。由于当时朝廷以门第品第取士,才学则在其次,因此读经就显得不很重要。故而家学盛行。家学中,除了儒学传授外,其他如书学、医学等知识技能的传授则较有特色。九品中正制对魏晋时期的“家诫”、“家训”这类家庭教育形式的发展也起了促进作用。九品中正制还促进了儒经私学的兴盛(《论魏晋九品中正制与私学的关系》,《华东师大学报〈教育科学版〉》1996年第1 期)。
唐长孺认为,关于九品中正制与门阀制度的关系,一般认为九品中正制有巩固、促进门阀制度的作用,它说明了士族势力的强大。这种说法当然是不错的。但根据九品中正制度的规定,当中正的一定是现任朝廷的大官。中正亦由朝廷委任,这样就把原来跟朝廷相对立的乡里清议纳入朝廷选举的轨道,也就是把东汉时地方大姓控制的乡论转由朝廷控制,从而使原来与政府不无矛盾的大姓名士与政府取得协调,他们对乡里清议的私家操纵也由此取得合法地位。它诚然是曹魏中央集权对地方大族势力的某种妥协,但更体现了中央集权对地方大族势力的强有力控制。尽管创立九品中正制的初衷在于将选举权收归中央,但却无法逆转门阀专政的历史倾向,九品中正制最终还是巩固了门阀的统治。
韩国磐认为,九品官人的办法在开始时还收到一定的效果。按照“唯才是举”的原则,选拔了一些人才,斥退了一些不才之人。不过,实行不久,弊端丛生。本来九品中正制是要按才能品选人物,却演变成由中正来决定人才的高下。中正又都是本州郡的世家名门贵族官僚来担任,因而所定为上品者,无非世族名门。九品中正制成为士族把持选举,操纵政治的工具,由此而形成了以后的门阀政治。这一选举制度在当时曾经起过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张旭华认为,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从陈群创建到司马懿设立州中正,为九品中正制的初创阶段。这一阶段,由于门第不是定品的唯一标准,德才尚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故中正选举比较注重考察乡论,此制在选贤任能方面确曾起到积极作用。第二,自司马懿设立州中正到西晋建立,是九品中正制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逐渐把持政柄,中正的威权日益加重,无论中正的选任,还是选举标准的确定,都已日益呈现出门阀化倾向。进入西晋,九品中正制终于完成了向门阀化转变的历史过程,成为巩固门阀统治的政治支柱。
陈琳国认为,有的论者主张士族门阀制度确立于魏晋之际,其标志是曹魏九品中正制的建立。这种看法是不全面、不准确的。九品中正制颁行之初,门地不是唯一标准,才能还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重视。但是不能否认,由于九品中正制把选举大权交给了朝廷权贵和地方大族,由于这个制度规定门地作为定品的条件,而给予高门子弟以优先入仕的特权,还由于它抛弃了汉代选官中的推荐、考察、试用等好传统,因此不可避免地逐渐变成高门大族的工具,促进和加速了门阀制度的确立。
陈清泉、郑天禄认为,九品中正制是封建社会中一项腐朽的选人、任官制度。魏晋南北朝三四百年间,政治上纷乱不已,阶级矛盾尖锐,道德风尚败坏,这一切同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是有密切关系的。九品中正制的弊病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家世,轻才德,堵塞了任用贤才的道路;二是高级士族把持选举,徇私枉法,扰乱吏治;三是人人望品,不择手段。九品中正制度巩固了门阀特权,加剧了社会矛盾。门阀士族的兴起产生了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度又巩固和发展了门阀制度(《略论“九品中正”制度的弊病及其影响》,《学术月刊》1980年第9期)。
胡宝国认为,以往的研究者认为,九品中正制在客观上保证了世家大族的世袭特权,东晋南朝后,流于形式。实际上,西晋时,它仅仅是保证了当时的高官显贵,即那些当涂者的世袭特权,从而在势族的形成以及势族向世族(或称士族)的演变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只是这样泛泛而论是不够的,因为单从保障某些高级官吏的世袭特权这一点看,九品中正制并非创举。大家熟知汉代的任子制也具有同样的作用。过去人们在研究九品中正制时,大都将其与汉代的察举制联系起来考虑,但是中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既然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转化成一种特权制度,它就不再是仅仅与察举制相联系了,而更多地则是与汉代的任子制存在某种继承关系。只有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才可以更清楚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任子制与九品中正制虽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某些差异。首先,在人数上,任子制有严格限制。九品中正制建立时并不是一项特权制度,因此不可能规定高官子弟可以获得上品的人数。没有人数限制而在实际执行中又确实成为特权制度,这就构成了九品中正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此种情况下,高官子弟大都可以获得上品,步入清途,“坐致公卿”。其次,汉代的任子制不具有垄断性,而在九品中正制度下,广大庶族地主以及一般的低等世族很难进入上品之列,步入清途。没有人数限制、封闭性是九品中正制别于任子制的关键所在。在此制度下,高门世族的政治力量必然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毫无疑问,在不断扩大基础上的世袭特权具有更稳固的特征,因为某一分支的衰落不会影响整个宗族政治权力的继续传袭。南朝一些高门世族的家世,往往可以追溯到晋代,其原因必定是复杂多样的,但九品中正制度的实行显然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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