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机制探究论文_牛祖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机制探究论文_牛祖国

东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山东省 274500

摘要:农村土地征收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认真、妥善处理,尤其应制定最佳的土地征收方案,避免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土地征收中,征收人员不当甚至违法行为,极易激怒广大农民,引发群体性事件,引起农民的激烈对抗,导致土地征收工作停滞,因此,职能部门应引起重视,立足当地农村实际,积极研究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为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

一、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类型

1、土地用途界限纠纷。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对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做了相关说明,即,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土地,并给与相关补偿。但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政府拥有很大的自由解释权,结果无论是为国家公共利益还是经营性建设需要,均在“公共利益”的掩饰下,征收农村土地,导致土地征收纠纷的发生。

2、补偿标准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未得到应得的土地收益,容易引发纠纷,尤其地方职能部门以廉价的价格征收土地,高价转入市场,形成巨大增值,而政府则给与农民较低的补偿费用,这一行为引发广大农民的不满,引发纠纷。

3、征地程序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需依法依规进行公告,农民拥有参与权与知情权。但实际操作中,征地程序透明性不足,并未认真听取农民意见,而是由政府单方面做主,有着明显的垄断及强制特点,多数农民甚至不清楚征地费数额,农民因自身权益受到极大侵害,而产生纠纷。

4、费用分配纠纷。农村土地征收费用分配也容易引发纠纷,一方面,村集体认为补偿款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怎样分由村集体决定,而农民却认为自己拥有承包经营权,有权分得补偿款。另一方面,农村情况比较复杂,尤其近年来人口流动较大,户口未迁出、迁入,但在承包地短期或长期居住等。另外,“出嫁女”如何分配补偿款等,并未统一。上述情况的存在导致土地征收纠纷情况时有发生。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成因

1、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地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基础。我国土地征收泛滥的根源就在于现行立法体制中缺乏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以至于在征地实践中出现公共利益泛化的情况。因此,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是维护土地征收合法性,防止土地征收权滥用的关键。然而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市场化趋向上,我国的土地征收仍处于非均衡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往往抓住相关法律漏洞,利用公共利益的模糊性为商业开发滥用征地权,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不合理

2、土地征用程序执行不当。尽管在法律上国家有出台必须公告安置方案,听取农民意见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部分地区出现直接越过村集体和村民,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安置补偿的情况。地方政府也有意忽略征地中本应有的民主协商和讨论程序,剥夺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话语权。政府还在公告被征土地的范围和面积上存在明显纰漏,未能将相关征地信息以及补偿情况直接告知农民,甚至有地方从未与被征地农民有过沟通。通过分析网络媒体报道的各地多起征地纠纷案例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征地冲突爆发的直接原因都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循征地程序,而是超额行使权利,并选择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征强拆。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存在不依照民主程序,在村民未知的情况下,村委会、村干部私下进行土地交易,隐瞒征地具体情况等违法行为。

3、征地补偿分配混乱。征地补偿与土地出让价格和潜在收益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导致政府违规征地现象相当普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着暗箱操作与寻租行为,有的无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各种名义截获、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其次,尽管《土地管理法》与村务公开制度都对征地补偿的收支公开情况有所规定,要求做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监督,但在实际补偿落实上却不容乐观。一些村委会甚至强取豪夺,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这极易造成征地纠纷的出现。此外,从社会习俗方面发现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更容易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村大量妇女存在没有承包地的情况,部分妇女在征地补偿分配上受到严重不公正待遇,村委会或宗族亲人甚至剥夺其征地补偿。

三、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

1、构建有效纠纷调解机制。土地征收纠纷发生后,应积极调解,引导纠纷双方理智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恶化,因此,职能部门应做好土地征收纠纷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构建纠纷调解机制。一方面,提高行政部门调解意识,鼓励其充分发挥调解职能。行政部门应增加土地征收调解力度,认真学习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以及疏导、协商、教育等手段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领导负责制,督促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本着对广大农民、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另一方面,明确行政调解效力。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调解工作,应在保证调解机构公正、专业、独立的基础上,赋予调解协议相关法律效力,即,一旦纠纷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接受调解结果,需认真执行,不得反悔,否则可通过法院对反悔一方采取强制措施。

2、认真落实行政救济机制。行政救济机制在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上作用显著,因此,职能部门应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首先,积极推广行政裁决制度。

2.1对行政裁决的范围作进一步的明确,并注重适当扩充裁决范围。职能部门应总结所处省份有关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行政裁决经验,明确申请行政裁决内容、适用情况。例如,征地补偿的裁决主要对补偿费用进行裁决,并且要求申请人为征地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另一方面,成立专业的行政裁决机构。构建社会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相关社会团体等参与的行政裁决机构。

2.2完善选任制度,即,制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求必须通过专业考试,获得一定资质才能从事行政裁决工作。同时,规范行政裁决程序,确保其和司法、行政良好结合,尤其可考虑将司法一些内容引入进来,提高裁决质量与效率。其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一方面,完善行政复议体制。认真研究现有行政复议机构,对其进行有机整合,组建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3明确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间的关系,即,上级可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而非领导关系。各级复议委员会复议权的行使依法、独立,如当事人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土地征收行为,行政复议后及时做出赔偿、变更、撤销决定,积极解决土地征收纠纷问题。另一方面,构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积极为当事人创造和解条件,尤其通过调查,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优先使用调解手段解决土地征收纠纷,增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

结束语

总之,为避免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进一步恶化,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应构建解决纠纷调解机制,使纠纷当事人理性分析、解决纠纷问题。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救济机制,积极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为纠纷当事人提供行政、司法帮助,引导其采用正确途径解决纠纷。另外,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及时掌握纠纷当事人诉求,给与针对性帮助,努力提高土地征收纠纷解决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高宏恩.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燕山大学,2018(10):75-77.

[2]任中强.我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8(25):372-374..

[3]宋文生.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纠纷解决的法律探讨[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6):172-173.

论文作者:牛祖国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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