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权政策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及美国改善人权政策的努力_美国工作论文

美国人权政策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及美国改善人权政策的努力_美国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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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是194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人权宣言。该宣言既包含了人的消极权利,又包含有人的积极权利,较全面地反映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注:消极权利指公民与政治权利;积极权利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美国人权政策与《世界人权宣言》有何相同之处,其差距何在?美国是否努力弥合这些差距?这些问题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大学术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

美国人权政策主要由联邦宪法、宪法修正案和各卅宪法组成,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相同点少,而不同点多。

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在消极人权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强调了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但是美国联邦宪法所包含的消极人权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人权相比却要狭窄得多。

例如关于思想自由权,在美国主要指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的规定如下:“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注:Tindall·Shi:America(W.W.Norton&company,Inc.1993),P.21.)但是《世界人权宣言》关于思想自由的规定则要全面得多。《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注:韩德增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8。)

但是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在消极人权上有许多不同之处。许多人权条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了规定,但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却没有规定。“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重要人权内容,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美国联邦宪法至今仍没有这一内容。詹姆斯·麦迪逊在起草美国联邦宪法时曾经注意到这一点,他写道:“一切权力由人民赋予,并来自人民。该政府的组成和运行都必须为了人民的利益。”但由于美国第1届国会反对这一条内容, 麦迪逊的这一思想未能列入美国联邦宪法。(注:R·Chafee:How Human Rights Got into the Constitution(Baton University Press,1952),P.48.)

人权中的“补救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人权,它规定如果个人受到法律伤害,应该得到补偿。例如一个人如果被判入狱数年,而却是无辜的。当真象大白时,此人已在狱中度过几年。怎样才能对这人失去的几年时间进行补偿呢?由于这涉及到人的生命权,所以必须补偿。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却作了明确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第8 条中写道:“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7)

人权中的旅行权,《世界人权宣言》在第13条第2 款作了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7。)但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却没有类似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明确宣布了人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要求各会员国承认和遵守这些人权。虽然美国宪法的序言没有这样有力的规定,但是它也谈到了这方面的问题。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众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制定本宪法。”(注:Tindall·Shi:America,C.W.W.Norton&Company,Inc,1993,P.12。)然而这一序言在美国并没有被引用来说明人有人权。1905年,在“雅各布逊诉马萨诸塞卅政府”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甚至公开判决说:“美国联邦宪法序言的精神,不能被人援引为人权的基础。”(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 UniversityPress of America.1998).P.151.)

有的消极权利,在美国人权政策中和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都有规定,但两者却有一定的差别。例如关于结社权与和平集会权这一人权,美国只是在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中有规定,并且并不完全。 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法令。 (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51.)但《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人人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非常完整和明确。(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1088。)

如果说美国联邦宪法中所载的消极人权还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消极人权有许多共同点的话,那么美国联邦宪法有关积极人权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就不能相提并论了。

美国联邦宪法在有关积极人权的规定上是非常落后的。它缺乏普遍福利和社会正义等条款,没有《世界人宣言》从22条到27条上所载的积极权利。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发展权这一重要人权,甚至连人们的吃饭问题、住房问题及其他涉及生存的基本社会经济问题都没有谈到。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这一条规定清楚地说明,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是享受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但迄今为止,美国的联邦宪法及其各种修正案都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有4条规定,都是谈人民应享有工作权。 没有工作权,就没有生存的基本保证,就更谈不上人的尊严和社会地位。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却只字不提这一至关重要的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了休息权:“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但是美国联邦宪法并没有把上述权利给予人民。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对人们的基本生存权作了具体规定。在该条第1 款中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该条第2款规定要保护妇女儿童。 特别是对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等等。《世界人权宣言》比较全面的规定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8。)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上述内容,而且连儿童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条款也没有写上。因此,在积极人权上,美国联邦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有很大差距。

当然,在美国一些卅的宪法中,包含了一些美国联邦宪法中所没有的人权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美国联邦宪法的不足。但是这些卅宪法所包括的人权内容也是不完全的。

二、美国各卅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异

美国各卅宪法的人权政策是不一致的。各卅宪法包含着不同的人权内容。从总体上说,美国各卅的宪法,在人权内容上要比美国联邦宪法丰富。但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则仍有很大差距。

首先在消极人权上,美国各卅宪法在不同内容上与《世界人权宣言》存在差距。“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是消极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第3 款第一点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自诩为民主政体,但美国各卅宪法并不都有这条规定。有的卅虽有这一规定,但使用的语言程度却不相同。在美国各卅宪法中,只有纽约、迈阿密、衣阿华、弗吉尼亚、佐治亚、德克萨斯、亚利桑那、内华达、加尼福尼亚、华盛顿、阿肯色和夏威夷等卅,包含有“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内容。但他们使用的语言十分模糊,让人难于感到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例如纽约卅宪法承认人民制定宪法,组织“有效的地方自治政府是本卅人民的目标”。但约纽卅宪法却没有明确地宣布“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又如加利福尼亚卅宪法宣布:“人民有权指示他们的代表,向政府请愿,表达他们的不满,为了共同利益而自由集会进行协商。”这些用词十分无力,不足以表达“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观点。(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

又如在“补救权”上,《世界人权宣言》在第8 条中规定“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注: Joseph

Wronka: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在美国各卅宪法中,只有缅因卅、 新罕布什尔卅、纽约卅、衣阿华卅、弗吉尼亚卅、佐治亚卅、德克萨斯卅、亚利桑那卅、内华达卅、加利福尼亚卅、华盛顿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等13卅含有“补救权”这一内容,其余38卅都没有这个内容。在上述各卅宪法中,关于对“补救权”的描述也不相同,其中只有缅因卅宪法和新罕布什尔卅的宪法比较合乎《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补救权”的内容。

缅因卅宪法第1条第19段规定:“对任何人的名誉、 财产或豁免权等方面造成伤害,都应按法律程序予以补救。权利与正义应自由而不能出售地,完全而不能否定地,不能拖延地立即执行。”(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60.)新罕布什尔卅宪法第一部分第14条写道:“每个人都有通过求助法庭,获得权利与正义,使其所受的损害,如财产和名誉受到的损害,能完全地不受否认地、不能交换地和不能拖延地立即得到补偿,以合乎法律。 ”(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61.)

再如在“平等保护权”上,只有14个卅有类似规定。这14个卅是马萨诸塞卅、康涅狄格卅、纽约卅、伊利诺斯卅、弗吉尼亚卅、北卡罗来那卅、佛罗里达卅、怀俄明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卅等。

在一些极其重要的消极人权上,令人吃惊的是许多卅宪法都没有作出规定。如关于人人“平等”这一基本人权,只有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密苏里、阿肯色、路易斯安那、德克萨斯、怀俄明和俄勒岗等少数几个卅有这一内容。在“肤色”平等上,有几个卅的宪法作了规定。这11个卅是:马萨诸塞卅、康涅狄格卅、弗吉尼亚卅、伊利诺斯卅、罗德岛、路易斯安那卅、德克萨斯卅、蒙大拿卅、怀俄明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卅。在“祖籍”平等上,有马萨诸塞、康涅狄格、迈阿密、弗吉尼亚、路易斯安那、北卡罗来那、德克萨斯卅、蒙大拿卅、怀俄明卅、阿肯色卅和夏威夷卅等。至于“残疾人平等”这种权利,只有康涅狄格、罗德岛、佛罗里达和路易斯安那等卅作了规定。政治言论自由是消极人权中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一,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只有蒙大拿与路易斯安那两个卅有相应规定。在社会出身和社会地位平等上,只有蒙大拿卅一个卅有规定。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这一重要的人权上,只有路易斯安那一个卅作了规定。而对“外国人”平等这一人权,也只有迈阿密一卅有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的实现。”但在美国各卅宪法中,都没有这些内容。

综上所述,美国各卅的宪法对消极人权的规定,没有达到《世界人权宣言》的要求。美国各卅的宪法也没有规定需要一个正义的社会和国际环境实现这些人权。

而美国各卅宪法在积极人权的内容方面,比《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差距更大。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但在美国,只有佐治亚卅和爱达荷卅宪法有这方面的内容。(注:Joseph Wroo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

对于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有极少数卅了这方面的内容,而绝大多数卅则根本不提。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强调了个人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权利,但美国只有伊利诺斯卅和路易斯安那卅宪法有类似内容,其他各卅宪法都没有这些权利。而且即使在这两个卅的宪法中,也没有把人民的这些权利表达清楚。如在伊利诺斯卅宪法前言中,在表达经济、社会权利时是这样写的:“我们人民,为了人民的健康、安全的福利……为消灭贫困和不平等,保证法律、社会和经济正义给个人提供最充分发展的机会, 故制定和确立本宪法。”(注:Joseph Wrom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174.)这一规定,并没有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那样明确。《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有权享有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国家要努力来实现人民的这些权利。

工作权、休息权和娱乐权是人民最重要的经济与社会权利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中都有规定。美国只有少数卅宪法规定了工作权,但没有一个卅的宪法承认有休息和娱乐权。而且美国这几个少数卅宪法所规定的工作权也不完全,没有那一卅的宪法包含有关于工作权的肯定内容:其中没有就业自由和国家保证就业权的内容,更没有公平劳动得到公平工资,以及没有为了保证人的基本尊严和生存而给予基本工资等条文。

应当指出,美国有的卅宪法在有关积极人权上的规定还是比较进步的。如美国伊利诺斯卅和路易斯安那卅的宪法包含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内容,即“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的家属的健康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注: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08页。)然而虽然美国有的卅宪法涉及到了人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但轻描淡写、模糊带过。这些卅宪法不明确政府的职责,写清人民的权利,而是说政府应“怀有”这些想法,或“鼓励”去实现这些权利。如衣阿华卅宪法在谈到人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时,使用了看来与《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的内容相似的语言,但其程度远远不够。例如夏威夷宪法说:“政府有权提供”健康条件,而不是说“政府有权充分保证人民的健康权。”美国没有一个卅的宪法宣布要给予“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与协助”这一条文。只有少数卅提到母亲与儿童的部分人权。如纽约卅宪法第6条第30 段规定:“至于安全领养监护儿童,他们应被送到一个与这些儿童有同样信仰的人 和机构手中。”这一条文规定了儿童一定程度人权。密执安卅宪法第25条和第28条宣布给予母亲与儿童医疗保护权。上述两条规定没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所包括的内容完整。(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 st Century ( University press ofAmerica.1998.)9.172.)

美国各卅宪法都没有考虑到人民的公共健康问题。极少数卅的宪法提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但却不全面,而且有的提法存在问题。例如密执安卅宪法第4条和阿拉斯加宪法第7条都谈到了公共健康问题。但密执安卅宪法却说:“本卅人民的公共健康与福利主要是私人的事”,立法机关的作用是通过适当的法令, 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 (注: Joseph Wronka: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 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9.172.)这样, 密执安卅宪法就把公共健康与福利看成主要是私人的事,从而忽视了政府的重要作用。

美国一些卅的宪法也考虑到了穷人的权利,但其对穷人关心的程度是不够的。例如加利福尼亚卅宪法节14条第2 段规定:“立法机关有权立法资助贫困的盲人”;该宪法第16条第2 段又规定“立法机关有权立法资助贫困的残废人。”此外还有一些类似规定。但这些立法,都只规定了卅政府“有权”为穷人做什么,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去保证这些条款的实行,没有明确政府“应该”做些什么。(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 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72.)美国各卅宪法也没有要求建立一个良好的人权环境,以保证人权的实施。

上述比较充分说明,仅管美国的人权政策经历了200多年的变化, 但与联合国制定的人权政策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三、美国改善人权政策的努力

美国统治阶级中的一些开明人物,已经看到了美国存在的人权政策上的问题,并且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图改进美国的人权政策。

马萨诸塞卅于1997年7月制定了一个法令, 称为《关于保护工作和生活在尊严之中的普遍人权法令》。该法令提出了一些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而被称为可与美国《权利法案》媲美的里程碑似的人权法令。这个法令把《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至28条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引伸出来,要求在该卅规定人民的休息权、娱乐权、食物权、住房权、医疗权、和公平合理的工作酬劳权。 (注: 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21 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297.)马萨诸塞卅的这个法令,可能是美国修改人权政策的一个起点。这一法令促进了美国修改宪法运动的开展。

在美国历史上,联邦宪法从1789年制定以来,从来没有改动过。美国人民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不断改变宪法的内容。自1789年以来,美国各卅已提出了5000多个宪法修正案,但截至1989年,只有26个宪法修正案被采用。(注:R.Toner.Spirit of 89:The Uproar Over What America Owes Its First Allegiance.The New YorkTimes,July 2.1989.54.P1.)由于修改联邦宪法十分困难,而修改各卅宪法容易,因此各卅人民首先修改其所在卅的宪法,通过修改卅宪法,来改进人权政策。

马萨诸塞卅《关于保护工作的生活在尊严之中的普遍人权法令》通过后,促进了美国修宪运动的开展。这一法令使越来越多的美国有认之士认识到美国人权政策的缺点,提出了对修改美国联邦宪法的意见。这些意见归纳起来有下几点:

第一,美国宪法关于人权的语言太一般化,既不清楚,也不具体,所以需要对宪法作司法解释。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引起争论与问题。所以应该写明白什么是人权,要把《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写入美国宪法,使之在美国实现。

第二,应该把《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人的尊严”和“兄弟精神”等,写入美国联邦宪法和卅宪法。

第三,在美国宪法中,个人自由太多,而共同利益太少。因此美国宪法应增加一般福利和建立正义社会的内容。

第四,美国宪法虽然很重视人的消极权利,特别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美国宪法却没有最关键、最基本的一条原则,即“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在美国大多数卅宪法中也没有这一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也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一原则。因此应该把这一原则写入美国联邦宪法和各卅宪法。同时,在“平等保护”条款中,应清楚写明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及其他各种权利,都应得到平等保护,其中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被否定。(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P.187.)

第五,应该大量补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积极权利,要把《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其他人权补充到美国人权政策中去。

除了上述意见,美国一些学者还建议改动美国各卅宪法的用词,如把“可能提供”住房、医疗和安全给老年人,改为“应该提供”住房、医疗和安全给老年人等。美国人权政策应该写明白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例如人民有言论自由,政府就应有听取人民言论的责任;人民对食物有要求,政府有组织生产,增加食物供应的责任;个人有自由,但个人对社会也有义务等等内容。

为了把修改美国宪法的工作做好,美国学者建议对人民进行人权教育。从少年儿童抓起,在学校开设人权课程,向在校学生灌输建立一个平等、正义社会的思想。(注:Joseph Wronka:Human Rights and Social Policy in the 21st Century.(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8).PP.187.285.)在美国人民努力下, 美国的人权政策正朝着积极方向发展。

但是因为美国人权政策深受西方古典人权文化影响,并且美国统治阶级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以人权为政策工具,为其国内外政策服务。因此面向21世纪的美国人权政策能有多大改变,能在多大程度上弥合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差距,仍是一个未知数。

四、结论

美国人权政策来源于西方传统,其特点是个人主义,强调人的消极权利而忽视了人的积极权利。因此美国人权政策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虽然在美国人民的斗争和世界人民的批评下,美国政府采纳了一些《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但是其程度远远不够,美国的人权政策仍亟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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