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相关主体行为分析_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中国社会论文,过程中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其相关主体行为共同选择的结果。这一制度一经形成,便会约束各方主体的行为。各方主体也会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做出必要的反应,并通过行为变化促使这一制度不断调整。

国内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多从宏观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而对于这一制度的微观效应,即相关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的研究则没有进行。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有价值的研究(下文将详细介绍),值得我们借鉴。但是,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所造就的行为理念差异,使这些模型在具体到中国的问题时,缺乏解释力。

本文以养老保障为例,建立反映中国社会保障政策变量与个人行为选择之间关系的数学模型,论证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比例变动以及遗产动机的广泛存在时个人的理性行为反应,并分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供款与受益变化过程中的个人消费行为、积累行为、劳动供给(退休)行为,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与提供补充保险行为,以及政府承担转型成本、因势利导、利用政策工具,实现社会目的的行为。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模式选择与政策方案设计提供必要线索与支持。

养老保障中可供选择的政策变量很多,本文中我们只考虑筹资方式、供款率、受益,以及退休年龄的确定四个方面。

二、相关利益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关利益的主体基本有三:政府、企业和个人。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社会保障的直接组织者和提供者,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安定、保障基本生活又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同时又不过分加重财政负担。即政府的目标是保障供给最大化,约束条件是财政负担能力。企业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基本义务,为自己的员工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并根据具体需要向其员工提供补充保障。个人是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者之一,又是唯一的社会保障受益者。从客观上讲,三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图1。政府、 企业和个人三者在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拥有的信息不对等,因此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也各有差异。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是通过规范或影响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来实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分析相关主体的行为,有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实施的结果具有初步的把握。

图1 企业、个人、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养老保障中关于行为的已有研究

养老保障制度的有关研究中,着重研究了退休行为及其相关的消费行为,储蓄行为等。有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于残障人与失业者规定的退休规则分析

区别残障与退休存在一定的困难。残障人离开劳动力队伍,可以是因为残障本身,也可能是退休动机所致。同样,区别年迈者失业与退休也很困难。

Diamond and Mirrless(1978,1985,1986)集中研究了道德风险对于残障人受益计划设计的影响。其基本的研究框架中包含了一个三阶段模型(three-period model)。残障是一个随机事件,因残障而导致退休发生在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所有的人都将退休。该研究的焦点在于残障人受益的最佳供给的确定。分析认为,由于残障程度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完全被观察到,因此残障中往往包含有私人信息。如果第二阶段就离开劳动力队伍的残障者所得到的受益等于或大于正常退休者所得到的退休受益,正常的人就有可能以残障为借口,提前退休。在这种情况下,激励相容的受益规则必须考虑到道德风险的存在而设定残障者受益,以保障第二阶段就业的健康者的利益。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残障者受益通常少于正常支付的养老金。

Whinston(1983)引入了逆向选择的有关分析。当消费者具有不同的残障概率并且这里包含着私有信息时,逆向选择就会产生。这一研究表明,最优的政策一直分担着不同等级的风险。这样,残障者的受益只依赖于个人的健康状况。这些激励相容的受益规则,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也减少了考虑逆向选择的必要性。

尽管Whinston的模型特别适合于分析纯健康保险提供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效应,而如果转向养老问题,则意味着按照风险等级的保险精算的差异会遇到另外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好的”风险将得到一般较高的受益,即残障受益水平较高,则所有类型的消费者都声称自己是残障者的激励就会增加。

Diamond and Mirrlees and Peters(1989 )也将其基本模型一般化,允许时间的连续性并给年龄假设中引入与发生残障的概率有关的密度函数。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一个随退休年龄递增而增加受益的制度(弹性退休计划),会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但是,模型仍保留了一些最基本的假设,如存在着一个外生的正常的退休年龄,人们在残障发生时即退休等等。在年龄较大时提供较高的受益水平会提高激励,使其不在年轻时产生“偷懒(shirking)”行为。另外,受益计划的倾斜度(slope)(即随年龄增加, 受益增加的幅度)由保险与激励间的权衡所决定,而不是由保险精算的结论决定。

2.长期劳动合同中强制退休合约的作用模型

劳动合同,特别是长期劳动合同,往往与退休及受益的条件有一定关联。私人养老金计划具有“税收庇护(tax-shelter)”功能, 由于它通过养老金体系将工资支付推迟到个人所得税显著较低的退休期,因而侵蚀了劳动收入较高时的所得税。Lazear(1979)指出,一般的私人养老金安排也包含着强制退休计划。这样,他建议分析长期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背景下强制退休的本质特性。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的收益盈余与隐含的事前合同有关,其中必须指明合同终止的日期。这一日期必须是明确的,而且具有强制力,否则,如果工人事后决定留在企业中,享受着超过其边际生产力的最终工资,企业将遭受损失。

Becker(1962)曾指出,递增的年龄收益计划影响着成本的最优分担和非公司性质(non-firm-specific )的人力资本报酬。 Donaldsonand Eaton(1976)也指出,公司象一个单独投资者一样也能设计出一个递增的年龄收益计划,能够得到工人的认同,直到一次性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支出收回。这表明了这一收益计划作为激励措施的作用。因此,Lazear(1979)指出,这些计划对工作中杜绝“偷懒”(shirking)提供激励。另外,Lapp(1985)强调,如果就业合同对于随机的生产能力损害(如工伤)提供隐含的保险,随年龄上升的工资表减少了具有高于平均生产能力的工人的退休。Viscui(1980)分析了退休的相反效应对于人力资本积累过程的威胁、工人对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接受、努力提供决策(effort supply

decision )等等。这种递增的收益表(increasing earning schedule)减少了无效的退休。 当工人知道自己的生产能力超过劳动合同时,这种退休就会发生。

Lazear(1979)和Viscui(1980)的研究建议,养老金提供本身必须被视为个人部分收入流动性降低的激励措施(mobility-

reducingincentive devices)。这明确指出了受益计算的显著意义。 养老金由部分复杂的激励机制组合而成,而并非按照保险精算法则进行设计。这些激励机制旨在阻退休所引发的某些工作努力的降低。这样,养老金依个人或团体的生产力、滞留工资(reservationwages)、风险承担行为、消费者偏好及在职闲暇而定。另外,这些研究注意到了可能出现的相反效果。这些效果来自于旨在对于私人养老金进行标准化和集成化的规制政策。这些政策会明显降低公司用养老金作为激励措施的能力。

3.“引致退休(induced retirement)”研究

引致退休研究即退休决策与公共或私人养老金计划所提供的收入机会的关系研究。它强调有关的受益计算,集中研究退休年龄的确定。

Feldstein(1974)首先研究引致退休行为(Induced RetirenentBehavior)。他应用了一个两阶段模型,退休被作为第二阶段的劳动供给决策。公共保障目标的引入提高了收入,并提高了对于闲暇的需求。劳动供给的减少与提早退休相联系。Hu(1979),Breyer(1991 ),Breyer and Straub(1993),Wildasin(1991 )将这一基本静态研究引入叠代模型(overlapping-generations models)中。在所有的这些研究中,受益水平都与劳动供给有关。Waston(1982)加入了有关消费的未来价格、工资率、受益水平的不确定性分析,并将受益的不确定性与现有的生存不确定性联系起来,强调退休决策与静态的劳动供给完全不同,分析一个具有内生的瞬间劳动供给的生命周期模型,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储蓄不受限制,当瞬间工资率上升时,劳动供给一直是上升的。

Sheshinski(1978)强调,与私人储蓄相反,公共养老金具有年金性质。 消费者在进行退休决策时, 接受受益的调整。 与此类似, Blinder,Gordon,and Wise(1980 )指出, 如果公共养老金限定一个受益计划,其中受益的现值超过了各期供款的现值,与纯私人储蓄相比,这一系统实质上就会引致推迟退休。

Crawford and Lilien(1981)建立了一些很有参考意义的模型,将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变量(供款率、受益、退休年龄等)与个人行为(消费行为、储蓄行为、劳动供给行为等)联系起来,其基本假设包括:

(1)生存不确定性假设, 即个人在任何时刻都面临着两种可能性:继续活下去,或者去世。在每一个年龄上,这一概率是确定的,并且这一概率只与年龄有关。

(2)流动性约束,即个人的供款不能象个人储蓄一样随时提取, 而必须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如年迈、患病、失业等)才能提取。

(3)个人不存在遗产动机与利他动机。 个人最优消费为死去时消费完所有的财产和收入,不留任何遗产,当然也不可能继承任何遗产。

(4 )个人的总供款与总受益之间的差额是与供款率无关的外生变量。

在这些前提假设基础上,模型得出了一些结论,如

(1)当一生总供款与总受益之差保持不变时, 如果供款率保持不变,则受益水平随着退休年龄的上升而提高;如果保持退休年龄不变,则受益水平随着供款率的上升而提高。

(2)存在一个供款率水平,这使得替代率等于1。供款率低于这一水平,则替代率大于1,供款率小于这一水平,则替代率小于1。

(3)如果替代率小于1。消费者除了向社会保障供款外,还进行个人储蓄;如果替代率大于1,消费者将不进行个人储蓄。

(4)当替代率大于1时,最优退休年龄随着供款率的上升而下降;当替代率小于1时,这种影响是模糊不清的。

面对中国具体问题与改革环境,这些假设与结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缺乏解释力。首先,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并非完全同质,甚至彼此间差别很大。通常情况下,个人的行为选择与自身的收入水平、财富积累多少、身体状况、一生中的收入机会、对闲暇的偏好,以及对于自己寿命的估计等个人因素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同一个变化,每个人的反应都可能有所不同。

这些个人因素所包含的信息多属于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个人与保障机制来讲,是非对称的。由于个人缺乏披露自己私人信息的激励,存在着行为隐匿的动机,因此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统一的供款率往往导致次优解,并可能产生公平与效率方面的损失。

通过设计受益与退休年龄的组合以引导对于消费者类型的自我选择可以部分克服逆向选择问题。这需要对模型做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不再深入讨论这一问题。

其次,上述模型中还有一个假设,即所有的人在同一个年龄都面临着相同的生存概率。这与现实有很大的背离。从总体上讲,正如模型假设所言,生存概率与年龄关系最为密切。年龄越大,其生存概率相对越小。但是,年龄并非唯一的确定因素。同一年龄的人因为其它诸如健康、收入水平等原因,面临的生存概率往往不同。当然,作为研究,只能抽象掉次要的因素,而着重考虑主要因素。但是,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并结合人口经济学的有关研究成果,将会有助于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问题的研究。本文不再深入研究,而视之为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第三,模型将个人一生总供款与总受益之差额视为外生变量,只讨论了完全基金制或完全现收现付制下的具体问题。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中强调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是一种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的整合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受益是否一定随供款率增加而增加,则值得得进一步讨论。本文将讨论这一问题。

最后,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上述模型中,还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人们不具有遗产动机。人们的最优消费确定在“生命终止时收入用尽”这一水平上。人们工作取得收入只为自己,没有利他的动机和遗产动机。这是大多数有关养老保障研究所使用的共同假设。

中国的传统文化所造就的消费理念、预防动机、利他动机、遗产动机等与这一假设恰恰相背离。中国人的消费不像西方人那样,具有“近视性”。中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消费理念是“防患于未然”,因此素有积累财富的传统和偏好。中国文化将互相帮助、扶危救困作为一贯倡导的道德规范,人们的利他动机广泛存在,尤其是在亲朋好友之间、家庭中间更存在朴素的利他动机。

遗产动机在中国社会中也普遍存在。人们不但追求生前的消费与享受,更追求死后给后代留下的遗产数量。由于国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能力相对较差,政府难以掌握个人收入的确切信息,更难以洞悉个人财产及遗产的数量与规模,对于财产、遗产及赠予基本不征税。考虑到遗产动机,就需要对于模型中的预算约束等方程进行修正,并将使模型更加复杂化。本文将深入讨论这一问题。

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个人行为的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中各政策变量的变化,将从三个方面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消费行为、储蓄行为、劳动供给行为。本章着重研究具体的筹资方式选择、供款率、受益、退休年龄变化时,个人行为的理性选择。

1.基本定义与基本假设

a.基本定义

定义1 一个退休政策可以定义为Ⅱ=[p,S],这里p是所要求的供款率,S是一个规则集,其中包括可能的退休年龄R、相应的退休受益x等。将S具体化,有

这里T为个人的最长寿命,π是一个政策参数向量(政策束), 其中也许又包含着供款率p,它影响着年龄区间[R[,L],R[,U] ]中受益水平的计算。特别地,当R[,L]=0,R[,U]=T,π=(p,B),且

将是有关模型得出的一个结论,其中B 为个人一生中收入与支出之差额,F(t)为个人在时刻t的生存概率,r为当期的利率水平,w 为工作时的工资。当0<R[,L]=R[,U]<T时,将意味着在某个固定年龄强制退休。

b.基本假设

首先假定在任一时刻,人们都面临着生存的不确定性,即任何时刻都存在着继续活下去和死亡两种可能性。同时,人们所缴纳的社会保障供款不能像个人储蓄一样随时提取,而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支取,不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即存在流动性的约束(liquidity constraints)。假定所有的个人具有完全的同质性,如具有相同的偏好、相同的同一时点上的生存概率等等。个人拥有对于消费c和劳动1的共同的瞬间偏好,c∈C=[0,∞],它们可以表示为效用函数v。 效用函数可以表示成这两个独立部分之和。一个活着的人在年龄t时的效用等于

v(t)=U(c(t))-g(1(t)) (1)

U(·)具有效用函数通常的性质,即对于c∈C,U’(c)>0,U’’(c)<0,1im U’(c)=∞。

c→0

假设当人们工作时,瞬间劳动供给1(t)=1,不工作时,1(i )=0。为了简化,假设g(0)=0,g(1)=C,C为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机会成本。

假设非活着的个人的效用为0,t时间的瞬间期望效用在到达这一年龄之前可以算出,即γ(t)=F(t)v(t)+(1-F(t))·0=F(t)v(t)(2)其中F(t)为t时刻活着的概率。为了研究方便, 后面将不再考虑别的信息所坡露出来的生存风险。

日期0表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队伍的时间,R为退休年龄,T 为一个人的最终年龄。一次性完全退出劳动力市场即为退休。不存在再度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这样,假设消费者以市场利率r 作为主观贴现率,一生中预期效用的贴现值为

生存的概率随年龄增大而递减,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也是一个统计规律。因此

·

F(t)<0 (4)

了为方便起见,假设F(0)=1,再由定义可知,F(T)=0。假设就业者所得到的工资收入保持不变,为w, 他必须向社会保障系统供款。供款率p也确定不变。这样,在工作时间内收入一直为(1·p)w。退休后个人的收入中包含一个不变的受益额x。 这里假设收入流稳定不变,这简化了分析,但同时似乎失去了一般性。然而研究表明,引入一个随年龄递增的工资关系并不产生真正具有本质差异的结果。另外,这一假设还反映了这种养老金体系一般不允许存在依赖年龄的供款和受益这一基本事实。

假设r为当期的利率水平,私人财富(t)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积累:

这表明了不存在年金保险的私人市场,也不存在向借贷者转让财富的可能性。

进一步假设私人所持有的财富是非负的,即

考虑到生存是不确定的这一事实时,流动性约束是非常“自然”的。显然,(7 )意味着生命期间的消费不可能超过生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加上所继承的遗产。

根据中国人所具有的普遍的遗产动机,进一步假设

其中0为所继承的遗产,T为所留下的遗产。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时的个人行为选择

Crawford and Lilien(1981)原模型中认为, 个人总供款与总受益之差是一个与供款率无关的外生变量,与此相关的是完全现收现付制或者完全基金制。而在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整合方式下,个人的供款、受益面对的预算约束变为:

其中B(p)为个人一生供款与受益之间的差额,是由外生给定的筹资方式即现实中的基金制或现收现付制所决定的。很明显,完全基金制下,B(P)=0。在完全现收现付制下,B(p) 值是由代际之间的收入状况所决定的。完全是一个外生变量,与个人的供款无关,这时B(p)是一个不变的常量。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中强调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采取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整合模式。通常将所有供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直接记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在这一政策下,这一B(p)值与个人供款率有关。

dB

一般情况下──≥0(11)

dP

这是因为:供款率越高,供款越多,记入社会统筹的部分也越多。而由于社会统筹部分资金的使用并不随之增加(只保障基本生活),因此,个人供款与受益之间的差额也越大。

在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提倡将一部分供款直接记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而且这一比例一般为确定的,比如,所筹集的资金,其中q(如30%)归入社会统筹,1-q(如70%)记入个人帐户,则

dB ·

─────≥wq

(12)

dP

(10)式可以用来确定受益x, 它是几个政策变量和模型其他参数的隐含函数。假设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退休年龄,只有一个条件,即使得(10)式满足,则退休年龄变化与受益变化之间具有以下关系:

此即退休年龄与受益之间的边际转换率。很明显(13)式标志着一个保险精算公平或边际公平调整规则。它表明了在供款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受益变化与退休年龄变化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一个事实:退休越迟,受益水平越高。人们要想得到较高的受益水平,就不能提前退休。但是否可以通过推迟退休来提高自己受益水平,还有赖于具体的政策。在目前中国存在绝对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这一理论上的结论难以兑现,因为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退休是强制的。

类似的,给定R下,x和p之间的替换为

与Crawford and Lilien(1981)原模型不同的是, (14)是否大于0并不一定(原模型认为这一转换率一定大于0)。考虑到(12),可以知道,这取决于统筹比率的高低,即

这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即:社会统筹的比例过大,供款率提高并不能保障受益增加。而供款率增加,受益不相应增加,则会打击供款者的积极性,也有悖于公平性。因此,具体的政策方案设计中应该注意这一问题。

在社会统筹比例不超过合理限制的情况下,个人可以多供款而获得更多的受益。否则,将使得这一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社会统筹比例增大,制度的激励会趋于不足,个人的供款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模型中的个人总供款与总受益之差与供款率无关,相应的模型便简化为Crawford and Lilien(1981)原模型。

3.遗产动机存在与个人行为选择

首先消费者通过消费行为调整,即选择一个最优消费路径来最大化其预期一生效用(3)式。给定p,R,x,基于产生的收入流来进行这一决策。

令{z(t)}={z(t;p,x,R)}(16)为最优消费路径。

在没有遗产动机(不继承遗产,也不留下遗产)的假设下, Yaari(1965)得出了消费者最优消费路径的一些特征,认为如果退休前某一时刻的最优消费小于其税后工资,则这一时刻后至退休前的任一时刻的最优消费水平都小于其税后工资;如果退休后的某一时刻的最优消费水平小于其受益水平,则该时刻后的任一时刻的最优消费水平都小于其受益水平。最优消费计划的寻找限于以下路径中。

在此基础上,Crawford and Lilien(1981 )证明了在不同的替代率下,最优消费与年龄之间的关系,如图2A、2B所示。

显然,如果不存在利他主义的遗产动机,只有在死亡期T 时消费完所有的财富,才是最优的。因此个人一生最优消费总量必须等于一生收入总量,即

由这一系列前提假设,可以推得“积累定理(accumulating- regimes)”:如果替代率小于1,消费者积累财富并为养老金计划供款;如果替代率大于1,将引致更多的私人积累消失。 这一命题解释了目前福利国家所存在的“高福利病”的原因所在。

但是,这些假设及其所导致的结论,无法解释存在着强烈预防动机和遗产动机的中国人的消费行为和储蓄行为。考虑到(8)和(9)式我们所做的假设,(19)式相应地修正为:

这一等式更具有一般性。当不存在遗产时,便简化成为(19)式。

0与T都是代际转移的具体反映。对于个人来讲, 0无法选择, 但是T可以选择。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逻辑。其一,人们首先消费,并将余下的部分作为储蓄积累起来,形成遗产,留给后代。如果人们遵循这一基本逻辑,则储蓄将成为消费的引致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或降低供款率,人们的储蓄行为将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消费行为变化不大。提高供款率,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储蓄相应减少;降低供款率,个人可支配收入提高,储蓄相应提高。在这种情况下,T并非一个外生变量,而是一个内生变量。

其二,人们在得到收入时,先将一部分留下来,剩下的部分作为消费。如果人们遵循这一基本逻辑,则消费将成为储蓄的引致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或降低供款率,人们的消费行为将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储蓄行为变化不大。提高供款率,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消费相应减少;降低供款率,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T可以视为一个外生变量。

注:图2A中在区间[t[,L],T[,U]]上,消费不确定。 这一时间段中的消费反映了个人的风险态度。凸向原点表示风险厌恶性较强,预防动机较强。本图由本文作者根据研究需要而做出。

究竟哪一种逻辑占主导地位,取决于人们的绝对收入水平与预防动机及遗产动机。在绝对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前一种逻辑占主流;随着绝对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将接受后一种逻辑。因此,T可以视为一个外生变量。

由于人们往往可以从上一代得到一部分遗产,因此在开始工作时,其消费水平可以超过其收入。但是,又由于遗产动机所致,人们的消费不会保持如此高水平,会随年龄的增长而快速下降。退休后,人们往往也不会完全消费掉自己的退休金,而将一部分留下来,同时,按照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以后的改革趋势,中国不会提供替代率大于1 的受益。

4.供款率与受益变动过程中个人的理性行为选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强调,为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未来得到受益的前提条件。个人的供款行为一般是强制的。在个人取得劳动收入的同时,由雇主(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从工资中扣除并上缴社会保障机构。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较小,只有少数人,如国有企业、政府及一些正式的非盈利机构的职工,将其工资的较小一部分,通过就职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这一供款率表面上较低,但是实际上并不低。改革前,人们所得到的工资仅限于维持生计,他们在生产活动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通过企业上缴给了国家,形成了巨额的国有资产。这样的供款率应该是非常之高,接近于1。而就职于其他单位的职工、 无业人员、居住在农村的农民,由于不被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因此并不供款,即供款率为0。

目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覆盖面,因此,原来不供款的个人也必须开始供款。由于改革后的制度将更加强调个人责任,因此,个人所负担的供款率也将有所提高。

从不供款到供款,从较少供款到较多供款(虽然是从表面上看),人们的消费、积累等行为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供款与税收具有类似的性质,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在上述两种消费与储蓄逻辑分析中,我们认为,由于中国人一向具有较强的预防动机与遗产动机,这是几千年中国文化的传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随着人们绝对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首先选择储蓄,而后考虑消费。提高供款率不会过多地影响到人们的储蓄,只会影响到人们的消费。这与西方社会具有很大不同。西方国家更注重消费,因此供款率变化更多地影响储蓄,具有较强的“挤出效应”。

另外,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过剩的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们在闲暇与收入的选择上,更注重收入和积累。上缴供款后,人们会通过多提供劳动而求得补偿。因此供款率的提高或降低不会带来劳动负激励。这与西方社会具有很大的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以供款率作为政策变量,具有一定的限度。在目前情况下,将供款率略微提高,将给社会带来正的效应。但是,过高的供款率会引发许多问题。在西方社会中,人们面对社会保障制度所规定的供款和受益,可以通过劳动供给行为变化来选择,如能够享受较高水平的受益,人们可以提前退休,或减少劳动时间。在中国现阶段,努力工作所得收入仅及温饱,不劳动则温饱不及。供款增加后,人们只有选择多劳动,以获得必要的收入补偿。这种选择将加剧中国劳动力供求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从根上讲,供款率类似于税收制度中的税率。有关税收理论的研究表明,高税率并不一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相反,会诱发人们逃税的动机,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税制改革中所推行的低税率、宽税基对于社会保障供款率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另外,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有一定程度的怀疑。人们往往认为这些承诺并不可靠。政府政策的一个变化可以使得个人多年的积累变成一纸契约,而无实际价值。人们更注重自我积累,因为这种积累更可靠。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如果改革后的制度中不强调个人利益,不强化激励机制,人们必将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社会保障供款。这也是社会保障实行强制供款的理由之一。

相对于供款率变化而言,受益的变化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更大。一般来讲,如果没有遗产动机的存在,受益水平过高,会增加人们的依赖心理,影响其储蓄、积累以及生产劳动的积极性,而如果具有较强的遗产动机,则遗产会将这一部分负效应“吸收”,即人们多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留给后代。因此,受益的提高不会严重打击中国人生产劳动积极性,但过高的受益率对于整个社会则没有任何正面的影响。

相反,受益水平过低,或受益供给严重不足,不能解决那些能力低下、收入过低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像欧洲福利国家那样高水平的受益。当然,某些国有企业为了顺利实现减员增效,为提早退休的职工提供的替代率已经超过80%,以鼓励职工提前退休和下岗。这仅是一个权宜之计,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一个表现。对于个别企业来讲,这是可行的,但是,整个社会无论如何也难以保证如此之高的受益水平。

另外,并非绝对的受益水平会影响人们的选择,相对的受益水平甚至会更大程度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国有企业分离富余员工如此之难,其原因就是在于国有企业能够提供或者有可能提供其他所有制企业所不会提供的相对较高水平的受益,如减免费住房、减免费子女就学、公费医疗、退休金等等。这种受益的提供影响着人们择业的范围和空间,影响着人们的储蓄与消费行为。很明显的一个例证是,国有企业的失业者不是自己去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是等待与依靠政府和企业解决这些问题,而如果一个个体经营者由于经营上的问题而破产,他则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自身努力,尽快寻找新的机会,求得生存发展。目前在我国,个体经营者往往高积累,一方面是因为收入较高,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没有任何保障,这是他们充分意识到的,也是其行为的指导思想。

由此可见,受益的供给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过高的替代率会使人们滋生依赖心理,不利于劳动积极性的发挥,产生消极的影响。这是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的一点。

五、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企业的行为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保障供款者之一,会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做出必要的反应。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原来既上缴供款又提供保障的国有企业,其总体负担会有所减轻。而原来不被这一制度所覆盖的非国有企业,负担必然有所增加。因此,不同的企业所表现的行为选择有所不同。

另外,除了企业负担的变化外,社会保障制度还会影响企业人力资本的取得和利用,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企业在上缴必要社会的社会保障供款后,根据具体需要向职工提供补偿保险,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1.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分析

企业为职工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是法律强制的,企业对此没有任何选择。从理论上讲,由于这些供款可以税前列支,并且可以计入成本,通过价格等机制转移出去,因此其影响是中性的。但是,无论如何,这是从企业收入中拿走一块,对企业没有任何好处,况且这种负担的转嫁能否完全实现,与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此,企业的本能反应是拒绝。

不同的企业对于这一制度改革反应有所不同。对于国有企业来讲,由于长期处于这一制度的覆盖之中,其最重的问题在于一边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一边自己负担职工的保障费用,即承受双重负担。因此,从企业的角度讲,由于供款为社会保障制度之要求,只要政府能够保证企业不再提供各种保障,企业向政府供款是没有问题的。只要支付的供款数量不超过改革前企业所上缴的供款与向职工提供的保障费用之和,企业是不会拒绝这种改革的,因为这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不利影响,只是费用支付的对象不同而已,原来支付给职工,改革后支付给政府,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因此,这一改革不会给国有企业增加新的负担。相反,大多数国有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保障设施较多,退休人员也较多,由此产生的退休金负担与医疗费用负担往往较重。改革后,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负担会相应减轻。这也是国有企业呼吁这一改革、拥护这一改革的原因所在。

但是,对于原来不为这一制度所覆盖的、新兴的非国有企业,问题就会不同。这些企业原来不向政府供款,也不负担职工的保障费用,没有社会保障负担。况且这些企业大多数职工平均年龄偏低,没有相应的退休金及医疗费用支出需求,即使完全由企业负担,也没有过重之嫌,这些企业一般产品结构合理,符合市场需要,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向消费者转嫁。因此,这些更愿意实行企业保障,而不愿加入社会保障这一大循环中。

改革后,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不论其职工年龄结构,也不论其保障需求大小,一律以员工工资薪金为基数,按照统一比率,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出于理性,会产生逆向选择的行为,即负担重的企业积极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以期得到更多的保障供给;负担轻的企业想方设法规避供款,如压低、隐瞒职工工资等。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需要“保障”,这种保障来自于政府的规制与法律的威慑。

2.企业提供补充保险的行为分析

任何政策的影响都不可能是单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虽然给国有企业带来的较重的负担,增加了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难度,但是,在人力资本取得与使用上,国有企业却因此而受益。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员工不离开企业是理性的选择。这是因为,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仅达到生存所必需的水平,而不包括员工未来的养老费用、医疗费用等。企业员工的所有剩余价值都留在了企业,因此,认为员工没有提供供款是不对的,这部分供款只是没有直接缴给政府,没有记入个人名下,没有显性化。其实这种供款率是很高的。

也正因为如此, 国有企业员工在企业中便积累了一种要求权(c1aim),即当自己处于年老、疾病、失业等无保障状态时,有权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保障。离开了企业,便意味着这一要求权的失去。因此,员工不离开企业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正是这种理性选择,给国有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也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宝贵的资源。目前中国国有企业中仍然集中着中国大多数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即使有国企业想方设法裁掉的员工,也有不少是有一定技术和经验熟练的工人。与新兴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拥有的最大财富也就是拥有较多的人力资本。而这些技术和管理人才之所以留在国有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的“庇护”,是分不开的。试想,如果国有企业没有这样一个制度,相对于体制灵活、收入较高的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还有什么优势呢?

从人的需求角度来分析,人们追求的不仅是显性的货币收入,还需要安全感、自尊,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非国有企业由于不被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其职工追求的只是现期的货币收入,缺乏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认同感。由于职工在企业的所有权益都已显性化和货币化,职工无权享受未来企业的预期收入增加所带来的好处。因此,职工除了应该得到的工资以外,与企业没有其他共同利益,也就没有必要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现实中已经存在一个问题,令许多民营企业家大惑不解,即民营企业提供高于国有企业几倍的工资报酬,却找不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即使找到了也留不住。民营企业所紧缺的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太强,“换手率”非常高。民营企业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即在国有企业大刀阔斧甩包袱的同时,民营企业却在努力为职工营造家园。

未来改革很重要的一个举措就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这一改革使得国有企业在减轻负担的同时将失去其留住人才的优势。由于这一改革使得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保障这一问题上不再有差异,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因此,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与非国有的,将面对的是如何提供补充保险来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本结构。当然,是否提供补充保险,提供多少,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而定。但是,国有企业必须将员工的工资水平提高到与非国有企业相当的水平上,这是其留住人才的最基本条件。

由于企业必须首先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这部分供款加上补充保险,是否比目前负担更轻,还不能完全确定。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改革的影响是双重的,并非一味有利或无利。因此,不同的企业的反应也将有所不同。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可以引导企业作出相应的反应。企业的理性选择应该是,首先,将职工工资水平提高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上,并为职工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留住现有的人才;其次,在可以承受的前提下为职工提供补充保障,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人才,同时提高全体职工的福利水平。

六、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的行为分析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社会保障的组织者,也会对这一制度改革做出必要的反应。中国的政府与西方国家的政府有很大的不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社会资源的唯一配置者。国有企业所上缴的巨额利润和税金,都已经形成了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职工所上缴的保障金包含在这些利润和税金中,没有单独列入政府预算。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将这一部分权益还给个人,由此影响政府的行为。

1.政府能否承担转型成本

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承担转型成本,也只有政府才能承担得起这一巨额的成本。但是,中国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国力相对较弱,政府的支付能力不足。智利所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从现收现付制到基金制,政府承担了转型成本,但是,这并非一日之功,政府为此做了很长时间的准备。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种强制的制度变迁,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诱致性变迁,国有企业改革是其直接的诱因。政府没有为这一制度改革积累足够的资金。

政府为了支付这一成本,唯一的方法是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将这一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所得资金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事业。这也许是政府唯的一理性选择。

2.政府主动因势利导,加快保障制度改革

政府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并非处于被动的地位。相反,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许多政策,因势利导,既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又不损害个人的利益,并尽可能使改革成本最小,政府首先应当认识到这一改革的渐进性,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经历不同的阶段,并逐步向目标模式不断逼近。

目前政府所面临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安置国有企业下岗的职工,使其摆脱生活的困境。各级政府在不断努力,采取各种手段,保证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但是,这些手段与措施都是缓兵之计,在存在着绝对的劳动力剩余的中国,失业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日之功。从长期来讲,政府一直面临着“为人民创造就业”的任务。

刘易斯在论及劳动力过剩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我想在经济发展这一阶段,不管我们以多快的速度提供就业机会,城市中还会有相当可观的失业人数,因此,如果我们希望知道发展的成就,一定不能通过失业人数的减少来衡量,而应该通过就业人数的增加而评断。与此相关的是我们创造就业机会的成功,而不是我们在减少失业上的失败”。中国政府目前已经在为此不懈努力,通过再就业工程,不断成功地创造就业机会,这是必须得到肯定的。

3.运用政策工具,实现社会目的

政府可以利用的政策工具很多。比如,在如上所述的一个具体退休政策Ⅱ=[p,S]中,供款率p、退休年龄R、相应的退休受益x等都是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政府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选择和确定这些变量,来达到制度本身的目标。

在一个养老保障制度中,如果规定必须在某一确定的年龄退休,即R为一固定的值,则这种退休计划为强制退休计划。一般情况下,R可以在年龄区间[R[,L],R[,U]]中由个人选择,并与所提供的受益水平紧密相关,此即弹性退休年龄。受益水平x在区间[R[,L],R[,U]] 上的分布是影响退休年龄在其中的分布的主要因素。一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需要,设计这一年龄段内个人的受益规则。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劳动力资源相对稀缺,政府通过这一制度提供劳动激励,来鼓励人们推迟退休。而对于存在劳动力剩余的国家,如中国,为了让更多的年轻人有就业机会,并帮助企业分离边际生产力较低的劳动力,则可以运用这一政策来鼓励人们提早退休。目前我国的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都运用这一政策来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

七、结语

理性预期学派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从长期来看,政府的任何政策都是无效的,因为人们会通过行为的调整“趋利避害”,而使政策的效应不断衰减。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关主体行为选择的结果,其任何变迁与调整又会反过来影响各方主体的行为,并通过各方主体的行为变化而实施。

本章以养老保障为例,分析了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个人的一般行为选择,以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个人、企业、政府的理性行为选择,为社会保障制度目标模式的选择与政策方案的设计提供必要的线索和支持。

注:Crawford and Lilien(1981)的命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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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相关主体行为分析_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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