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创新的政治思考_政治论文

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创新的政治思考_政治论文

中国共产党创新执政方式的政治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政治学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全国各族人民基于10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所做出的自觉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映了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必然逻辑。但是,不可否认,“我们的党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又长期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旧社会的影响,包括落后的经济给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政治上封建专制主义、意识形态上皇权主义和小生产思想的影响,等等。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党又有一个如何实现自身现代化的问题”。[1]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能否继续保持和加强这种领导和执政地位,还要看她能否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发挥自己优势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摒弃那些过时、僵化的东西,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创新等。本文仅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创新进行政治学视角下的思考。

一、创新党的执政方式的理论与逻辑基础

从政治学理论上看,政党执政方式“主要涉及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政党从政治共同体中获得和运用最高行政权力的过程、方法和形式”。[2](P1)一个政党采取何种方式执政,不但取决于政党理论和逻辑的一般要求,而且也取决于政党的性质和政党所处的自然与社会政治背景等。

首先,从政党范畴的一般规定性来看,政党作为一个社会政治团体,其职能主要有:(1)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聚合与表达,即政党以自己的理论纲领和方针政策使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理论化、集中化、系统化、明确化,并代表本阶级向政府提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要求,来避免政府对个体要求容易忽视的弊端。(2)影响或领导国家政治生活。政党与其它社会团体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以控制国家政权为指向,因为要维护和实现本阶级的利益,必须借助国家政权,最好是掌握国家政权。(3)遴选和输送政治精英。 政党往往是一个阶级培养自己各种政治人才的机构,除了配备好自身的领导人之外,还积极把优秀分子输送到国家机关,更好地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4)政治社会化功能。 政党一方面宣传它的政治纲领,以动员和吸收新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还要对党员进行政治认知的教育和政治技能的培养,提高其政治参与的能力。

可见,政党功能与国家功能相去甚远。国家虽然在政治上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国家是三位一体的,即政治国家(state)、民族国家(nation)和地域性国家(country)合三为一。作为民族国家,它代表国内所有的民族;作为地域标志,它代表着生活在这个领土上的全体居民,是国际法的主体;就是作为专政工具的国家,它也不只是一个阶级的国家,非统治阶级也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否则这个国家除非消灭所有异己阶级,不然就无法保持其稳定性。所以说,国家的代表性是极其复杂的,这也正是世界各国都标榜其具有全民性的原因所在。国家权力之所以被称作公共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国家在实际运行中的作用。国家的专政功能在现代已呈弱化趋势,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则逐渐成为其主要功能。

因此,政党学理论和共识就是:党国并非一体化,必须正确理解政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政党毕竟不是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组织序列,它仅仅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不具有国家机构所特有的强制性功能。政党可以影响或领导国家权力,但它不能替代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即使是执政党也不能直接对公众发号施令,不能直接管理国家。执政党执政必须经过一个转化过程,即把执政党的政治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当执政党完成这一转变时,它就获得了国家权威。”[2](P62)现代政党政治的实质,就是任何执政党都应通过提出和宣传自己的纲领、路线吸引群众,提出和制定方针、政策,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人选执政或参政,利用自身党员的支持在权力机关中发挥作用,努力使党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等途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比如,从西方国家政党的执政方式来看,体现这种要求就比较明显,它们发动宣传攻势,以竞选和组阁为中心来谋取政治权力;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能有较明确的划分,执政党一般不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而是以政府首脑的名义发挥间接作用;政党运行法制化、规范化,受法律、司法部门、反对党和大众传媒的严密监督等。[2](P15-16)

其次,政党的执政方式由于受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构成、国家结构形式、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背景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各国也不尽相同。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不同的政党性质和不同的政党制度。不同性质的政党和不同的政党制度,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其竞选与组织政府的方式肯定也是不同的,执政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方式更独具特色,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及对大众舆论工作的控制等也疏密相异。

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来看,中国共产党要创新党的执政方式就必须既遵循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也要兼顾本国国情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应遵循政党运行的一般规律,坚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并以相应的程序正义来保证党的执政方式创新的实施。确实,一个执政党能否长久保持其执政的合法性,不仅要看它的政治纲领、阶级基础和所取得的成就,而且要看它执政程序的正义性。程序正义“是指在制定和适用规则、规范时的程序正当性”。[3](P45)程序正义与否具有重大意义,正义的程序有助于实体内容的实现,如立法、行政、选举等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义都对结果的正当性、合法性有直接的影响。民主政治也正是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所以,就中国共产党来说,其对中国历史的巨大推动作用是其执政地位最重要的合法性源泉,但在以后,中国共产党要继续保持其领导和执政地位,还必须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党的运作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因为,近代社会以来,随着世袭、家长权威、神授、强权、暴力等传统政权合法性的丧失,民主就成为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源泉。在这种情况下,党必须更加积极地把“人民民主”的理念进行贯彻和实施。1945年2月17日《新华日报}社论《民主的才是合法的》中就说:民主主义和合法主义应当是一致的,因为国家一切的法都应当是经由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议决的,所谓合法,就是要合乎民主的决定,合乎人民的意志。[4](P79)

另一方面,特别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产生、性质、作用和所处的国情与其它执政党毕竟不同,在创新其执政方式的过程中,不能照搬其它执政党的做法,必须有自己的特色。与西方议会民主型的政党从国家的议会中发展起来的情况不同,中国共产党产生于资本主义远未发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没有议会的存在,政党不能合法地参与政治,在这样的状态下,只能以暴力手段推翻封建专制,夺取政权以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由于共产党在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中树立了极高的威望,缔造了新中国,从而成为人民公认的领导力量和当然的执政党,没有一个政党的强大程度和组织水平可以同中国共产党相比。因此,政党竞选既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也没有此种必要。[5](P329)多党合作与协商机制就成为中国政治决策的根本方式。

二、传统执政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对比上述政治学理论的要求,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在战争环境中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执政方式或多或少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它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王邦佐先生认为:“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在领导方式上,一直主要靠政策、靠高度集权的行政手段。”[6](P293)首先,它表现在以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方面,党的某项政策往往仅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形成决议后,未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或确认便作为国家意志向全国推行。如1957年的反右斗争,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1963年冬到1964年春进行的“四清”、“五反”运动,都是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关于进行这些运动的决议又都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以及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形成的。更有甚者,有些政策仅是在党的一般工作会议上形成决议后,便作为全党、全国的方针、政策加以贯彻。由于我党历史上习惯于用政策来指导革命,而这段时间进行的接二连三的群众运动又使政策比法律显出更多的优越性,领袖个人与党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使人们更容易产生“政策至上”的观念。政策从背后直接走到前台便是理所当然的,政策向法律转化的程序性规定便是多余的了。[7]因此,新中国在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后的1949到1979年间,除宪法换了好几部,制定了新《婚姻法》外,社会的其它各类关系都只能由政策、指示来解决。其次,它表现在高度集权方面,我们党实行的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包揽国家事务的一元化执政方式。在领导体制层面上,集中地表现为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机关;在具体运作层面上,表现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处于实际工作第一线,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这种传统的领导和执政方式,是由这样几方面的因素决定的。首先是长期恶劣的革命环境,使党一元化领导成为必要,形成习惯。在新中国成立后,仍然面临着战争的危险,面临着帝国主义及其他敌对势力对中国的包围与封锁,沿袭战时体制也是理所当然。其次是刚刚获取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没有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验来建立一整套的、足够精致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只有学习借鉴苏联“老大哥”的经验。第三是在赶超型发展战略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执政方式成为其对上层建筑的客观要求。第四是新中国百废待兴,社会整合、经济成长、争取国际生存空间、解决民族矛盾等诸多重大问题,不是依次,而是同时向新中国挑战。所以,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基本需要是集聚权力,而不是分散权力,需要一个权力相对集中的、快速的、强有力的决策模式。另外,中国共产党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所创下的光辉业绩,以及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革命战争年代所形成的非凡领袖魅力,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乃众望所归并获得全国各族人民一致的拥护,在某种程度上使党忽视了对执政方式的完善和创新。因此,传统的执政方式在建国初期适应了当时的形势,曾起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传统的执政方式有着严重的缺点。首先是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和程序正义,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国家运行的基本规律,使人治大行其道,从而也使国家的民主生活失去保障,并造成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大的社会动荡。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如果没有对权力的限制,光有良好的愿望是无法实现人民民主的目的的。其次是高度集权的体制,最终在“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变成了个人领导”。[8](P328-329)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弊端层出不穷,如国家各机关功能和作用的日益弱化,企业、其它各社会团体及人民大众,失去了主动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积极性;权力滥用严重;决策失误频频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的提出,传统的执政方式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主要是市场,市场经济是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必须有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地位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要有法律的根据,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依法进行。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同样,民主与法治也是分不开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依据,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另外,市场经济需要扩大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需要调动人民和各社会团体的政治积极性,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想达此目的,就只有改变高度集权和人治的执政方式,还权于社会,以法治形式来科学界定执政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行为规则。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能与时俱进,勇于正确认识并弥补自身的不足,积极创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纲领,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依法治国又被第一次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中法治因素和要求在量的积累基础上的质的飞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建国方略的重大发展,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如何治理国家这一历史课题。”[6](P293)

三、积极创新,切实促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方式的现代化

我们党如何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也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的任务。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把党的领导化成法律领导,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它要求党的领导要通过国家政权来完成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以及其他立法活动,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令进行贯彻实施。它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要把扩大民主参与,引导人民更多更好地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作为改进执政方式的根本取向。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反映在党的执政方式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一切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仅要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且要从机制和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民主参与。这个机制主要包括参政议政的渠道和机会。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高低的有效指标。人民的认同与支持才是党执政合法性的最重要基础。

第三,必须理清党与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如果不理清、不明确各自的职责,并让它法制化、规范化,党就难以摆脱传统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如从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来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是由人民来投票选举的,党只对人大起政治领导与监督的作用,但不是上下归属的关系,党不能干涉人大的选举和立法,党更不能违反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法律,否则人大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地位与作用,造成法制与民主建设的困难。什么都由党来代替,最终会使原本是监督与制约权力的机构,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附庸。在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党也只起行政监督与施政监督的作用,行政机关应该根据人大所立之法去加以实施、运行,党如果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只会造成效率低下。因为什么繁琐之事都要由党来决定,自然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引发官僚主义的发生。再一点就是权力都集中在党身上,原本应该是党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变成了二合一的关系,一旦出事就必然会相互推诿,互相扯皮。再者,中国共产党也要使它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法制化,即将“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上升为法律并加以具体化。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规定相互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明确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其参政议政经常化、主动化。各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与桥梁,党在加强对它们的领导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其政治功能,增强其自主性。

当然,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创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国情,绝不能以任何借口,搞政党轮替那一套,来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创新党的执政方式,目的恰恰在于完善、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中国政治的基本特色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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