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论文_宋佑湘

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论文_宋佑湘

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监理行业的责任越来越重大,本文从监理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几件案例,探讨了监理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是结合监理实际,怎样更好地规避监理风险。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高速发展,监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虽然各层级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将监理的责任、权利、义务纳入其中,但在现实中,呈现了监理在承建五方责任主体中的相对社会地位越来越低,但是监理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少的趋势。

一、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三种: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具体体现在:

1.行政处罚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为主。

2.经济处罚大多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处罚,《刑法》第137条就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部分案例:

案例一(我国第一例监理被判刑的案件)南京“20001025”重大伤亡事故。

2000年10月25日,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

监理处罚:驻工地总监韩长福违反有关规定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未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进行监督,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刑5年。

从此监理的安全责任虽未明确,但已扣到监理的头上。

案例二、上海楼歪歪事件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幢13层在建商品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其原因系大楼两侧堆土过高、地下车库基桩开挖造成巨大压力差,致使土体水平位移,最终导致房屋倾倒。

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乔某作为对工程项目经理名不符实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判有期徒刑3年。

案例三、北京西西工地坍塌案(北京第一起监理被判刑的案件)

2005年9月5日22时许北京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现场浇筑施工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现场施工工人8人死亡、21人受伤。

监理责任:总监吕大卫和监理员吴亚君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四、上海教师公寓火灾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胶州路一栋高层外墙保温改造公寓起火。大火导致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

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安全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五、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监理承担责任最大案例)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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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总监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现场总监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田克军与监理工程师耿文彪分别判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对监理承担刑事处罚的异议

清华附中案件判决,四名监理从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被认定负直接监理责任,并失去了人身自由,从此身败名裂,一生尽毁。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有点兔死狐悲的感觉。

(一)、对责任的异议: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中,将监理作为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处以刑罚,已经成了惯例。一旦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适用《刑法》第137条对监理判刑。

《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实际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例中,由于监理人员主动或私下默认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获刑责的相当少见。相反,由于其他原因(如:监理不作为,未严格按监理程序操作把关,承包商违规操作等),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导致监理遭到判刑的情况相对比较多。由于监理的工作失误或未严格按监理程序操作,或技术能力所限,这些情况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中,监理人员既不是施工企业的职工,也未违规强令工人作业。但是发生事故监理承担刑事责任却不可避免

(二)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是由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而获得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此监理也不具备承担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对待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明显有失公正。

(三)监理不是执法机关,但是承受的法律责任相对其他执法机关明显缺失公正。

(四)中国的监理制度来自于国外,按照FIDIC的定义,监理不过相当于建设单位的“工程师”,只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之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罢了。

四、怎样做好自己的工作

从上述事故案例分析,虽然造成事故的原因较多,这其中有监理单位自身的原因,也有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支持不够、干涉过多等方面的原因,如何在监理工作中减轻监理责任,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重点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护施工机械安全的监理力度,这几项发生的安全事故占工地全部事故的80%以上。

2、对待施工机械,监理人员必须要有底线,那就是机械必须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这也是质监处严格要求的。往往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检测费阳奉阴违,推三阻四,拒不缴费检测,作为监理人员必须下发书面监理指令,严禁使用。作为总监,务必取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并且保留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的权利

3、关于高大模板以及深基坑支护项目,总监务必了解设计文件,特别是总监不常住工地的工程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工程有此项内容,必须高度重视,包括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人证相符等等,如果满足不了要求,则立即下发书面监理指令。

4、高大模板、深基坑支护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5、搞好监理机构人员的团结,也是监理质量的有力保障。

6、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值班旁站时,监理人员必须要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值班,发生问题时及时向总监和公司汇报。

7、面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让业主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对施工单位无资质、偷工减料、制作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及早处理。

8、在具体的监理工作中,做好日常监理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让所有监理活动就具有可追溯性。

9、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发现施工单位或业主的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制止,正当的行使监理职责,监理通知单或停工报告一定要按照程序及时签发。若制止无效立即向监督员及时汇报。

论文作者:宋佑湘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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