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谨慎地做好建国后档案开放前的鉴定和控制工作_工作鉴定论文

积极谨慎地做好建国后档案开放前的鉴定和控制工作_工作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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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日施行的《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这一规定使历史档案向社会开放成为档案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为公民和组织利用国家档案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馆认真履行《档案法》义务,依据这一规定,当年就着手对馆藏建国后已满30年的档案开放做了一系列基础工作,并于1988年11月向社会公众开放了第一个全宗,时至今日,已陆续分五批先后开放了19个全宗,9千余卷档案。这些全宗是:杭州市军管会、省人民政府、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文化委员会、省工业厅、省重工业厅、省计经委、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局、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盐务管理局、省森工局、省采伐管理委员会、省山区经济开发委员会。上述全宗都编有开放档案的案卷目录,利用者可以自己检索,得到所需文件。档案的开放,使处于封闭状态中的档案潜在资源得到充分开发,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新形势。

开放档案,档案馆要在开放前做大量准备工作,如:对档案进行鉴定,区分开放和控制使用范围;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卡片);重要档案的复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中首要的工作是对档案进行鉴定,区分开放和控制使用范围,通常称之谓“审卷工作”。两者含义相同,指档案在开放前必须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有关档案解密和控制使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对馆藏已满一定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具体区分出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档案的工作过程。

近几年来,我们已鉴定档案13540卷,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有9412卷,占总数70%;列入控制使用的有4128卷,占总数30%。本文拟就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的方法、步骤、认识作一介绍,使实际从事这项工作的同行有所借鉴,使立档单位能从中了解这项工作,便于沟通与协作。

一、鉴定划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1.确定具体的任务与年限。

我们首先选定省人民政府系统各厅、局机关、单位在1949年至1956年间形成的档案(撤销单位到撤销所属年度)列入开放计划。因为这些单位的档案内容直接反映我省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方面,与社会经济建设关系密切,对目前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更为直接,利用要求最为迫切。而1949年至1956年期间形成的档案早已满30年。

2.组织鉴定小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及时进行鉴定……”。按照“办法”要求,我馆的鉴定工作在馆长领导下,由保管部组织实施完成。具体分工:保管档案的同志承担初审,做第一遍鉴定划控工作;馆长承担复审,做第二遍检查、复核、负责把关和系统性。

3.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建国后档案审卷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对鉴定划控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分工、操作要求、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报批手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是“办法”中的重点内容。我们主要从两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按《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20方面内容掌握(具体内容在此不重复叙述),凡涉及到规定中的内容均应划入控制使用,不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从便于实际工作中对控制使用范围内容的掌握和审卷时操作,我们结合文书档案中常见的规律性文件类型进行归类(特殊类型个别对待),制定一个具体的补充规定(可视为细则)。主要对以下文件类型作了具体规定。

1.组织、人事、劳动工作有关的文件。

有以下6方面:①个人填写的履历表,各类登记表、自传;②组织对具体人的鉴定、评价、处分;③干部提拔呈报表、审批表;④人事安排、干部调配中未正式生效的文件;⑤调资,工改工作中涉及个人问题的请示、批复;⑥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通报等。这类文件涉及个人稳私、声誉、权益。例如:个人履历表与各类登记表中均有公民的状况、健康、职业、社会关系等方面个人隐私的内容,不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应列入控制使用范围。此类档案在全宗中具有普遍性,数量较多,占本馆控制使用范围30%比例中的一半。

2.经济产权方面的有关文件。

主要有两方面:①山林、房屋、财产、资产等涉及产权的登记表,处理意见,各类契约、清册;②土地征用登记表、图纸等。这类文件涉及到产权的归属,是个敏感的经济利益问题,应列入控制使用范围。此类档案占本馆控制使用范围30%比例中的5%左右。

另外,我们还对重要领导人的讲话、文稿、国民经济的统计、纪检、监察工作、民航机场、密码电报、印模、勘探和开发矿产等方面文件作了较为具体的细则规定,在此不一一例举。

有了以上三大方面的规定,参加鉴定划控工作的同志就有了统一条文可供遵循,而不是凭各人对控制使用范围内容的理解来划定,保证了划控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又方便实际操作。

4.主动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征求涉密档案的意见。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形成将满三十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即由档案馆根据档案内容,确定控制使用和开放意见。

根据这一规定,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应将满三十年的涉密档案于届满之日前六个月,以文书形式通知档案馆。然而由于向社会开放档案是一项新的工作,有关开放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所以原档案形成单位主动报送涉密档案清册到档案馆的极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动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有否涉密档案仍需保密延长保密期限的意见,与档案形成单位同共做好开放档案工作,使这项工作更趋完善。

5.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档案馆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开放,必要者报本级政府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档案经过鉴定划控后,在向社会开放之前,还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我们本着鉴定一批(若干个全宗),开放一批的精神,将19个全宗档案,先后分五次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因开放的全宗均属省政府系统所属厅局),待批准后,方能向社会开放。

二、对鉴定划控工作的认识

1.组织鉴定划控工作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鉴定划控工作政策性强。各机关、单位、个人形成的档案内容涉及面广,有经济、科学、文化、国防、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党和政府各级领导人等,这些方方面面的内容又涉及到相关政策。鉴定划控工作就是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涉及面广的档案进行审阅,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分。如果鉴定区分不确切,使该开放的档案没有被开放,该控制使用的没有被控制,那么前者造成信息资源搁置浪费,不能使档案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后者则使涉密档案泄漏出去,造成党和国家利益受损。由此可见,二种情况都有损于党和国家利益。只有鉴定区分比较确切,该开放都开放,该控制的严格控制,才能有利于国家、民族、组织、个人利益,有利于科学和社会的发展。

对于这样一项严肃、重要的工作,我们应尽量将工作做得细一点,实一点。尽可能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来组织实施,将业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档案法》实施后,就档案馆的开放档案工作,国家档案局连续下发了[1991]28号文《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34号文《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在这些文件中对档案的开放期限,组织鉴定小组,制定工作细则,控制使用的范围,履行报批手续等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都有明确要求和规定,使鉴定划控工作有法可依,只要我们按文件规定去做,整个划控工作就能有序开展。

2.对鉴定划控工作人员的要求。

鉴定划控工作的质量直接取决于参加划控工作同志的工作态度和业务熟悉程度,具体有以下四点:

第一,具有工作责任心。

审阅档案要求我们参加鉴定划控工作的同志,在鉴定过程中要逐卷逐件阅览,有许多文件不能仅看案卷标题或文件标题来判定开放或控制,而是要深入到文件内容中仔细看,才能作出比较确切的判定。然而,档案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反映立档单位的职能活动,它不同于看报,看小说,看多了就觉得单调乏味。由此可见,审阅档案的要求和档案内容的特点,要求参加划控工作同志具有工作责任心,即抱着对国家,对人民,对档案工作负责的态度去做这项工作,才会使自己有耐心和细心去看档案。因此,划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档案鉴定划控工作高质量的关键。

第二,要熟悉,掌握控制使用范围的规定。

参加划控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国家档案局关于控制使用范围的20条内容和本馆的工作细则,使自己在操作中遇到每份文件时,都能比较清楚记得有否这一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判定确切。

第三,操作中必须填写审卷单。

凡列入计划准备开放的全宗,均应对全宗内的档案进行审阅,以卷为单位提出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意见(卷内有个别文件属控制使用,整个卷划为控制使用),并将意见登记在审查单上。审查单中的项目有: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全宗名称、档案所属年度、控制使用档案的名称、审查意见、控制使用的原因。在填写中,对控制使用原因和所在页数作简要提示性注明,便于馆长复审。审卷单可按全宗或目录整理装订成册,在划控工作中供复审、编制开放目录、统计之用,工作完成后归入全宗卷,为日后业务工作备查。

第四,要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国家档案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其履行保密义务。”规定要求档案馆工作人员对馆藏的国家秘密档案和进入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要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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