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社会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社会收入分配的现状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中国基尼系数近年来一直在0.4以上变动,收入分配总体状况继续强化“尖帽型”阶段特征,中国已经成为收入差距超过国际警戒线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之一。
1.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正在快速拉大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1979年为0.33,1988年上升到0.382,1994年上升到0.434,2000年达到0.458,不仅已达到国际公认的警戒区间(0.4—0.5),而且也大大高于国际水平,仅低于世界上分配最不公平的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198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地区的76.5%和69.1%;1998年下降到65.1%和42.5%,1980年,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相当于东部地区的92.5%和94.4%,1998年下降到68.3%和72.5%,18年间分别下降了24.2和21.9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相当于农村人均收入的2.57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城乡收入差距趋于缩小。然而从1986年开始,城乡差距又开始扩大。1996~1997年期间有所缓和,1998年以后城乡差距再一次拉大。1999~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854元、6280元、6859.6元、7702.8元和8472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210.3元、2253.4元、2366.4元、2475.6元和2622.0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65倍、2.79倍、2.90倍、3.11倍和3.23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由于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2000年,按大行业分类,最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最低收入行业的2.63倍;按细行业划分,前者则是后者的6.07倍。如果考虑到垄断行业的制度外收入,差距还会更大一些。
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差距过大。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调查资料看,1990~2002年,高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始终处在不断扩张过程中,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收入差距由1990年的2.84倍增加到2002年的6.29倍。依据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的变动情况,财富正在以1.83%的年均增长速度向少数富人集中,20%的高收入者已经拥有了整个社会42.5%的财富,而与此同时,贫困阶层也明显分化出来,目前农村还有3000多万人尚未解决温饱,城市也有1400多万人生活在温饱边缘线上。
2.低收入群体问题表现复杂,已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使低收入群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城镇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的问题日益尖锐。中国城镇的贫困人口已达2140万左右,其中,绝大多数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的职工。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分层收入资料看,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与城镇平均收入水平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尤其是1997年以来下降的速度更快,表明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过慢,城镇贫困人口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在全国范围,农民收入一直低于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组的收入水平,成为相对最大的低收入群体。按照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现有未解决贫困的人口至少为3000万人,另外低收入人口(人均收入865元以下)还有6000万人,两者相加9000万人,占农村人口11%左右,处在贫困的状态中。
3.在不断拉大的收入差距中,非规范性收入和非法收入问题突出
在不断扩大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中,“不规范和非法收入”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权利参与财产和收入的分配,缺乏必要的规则和监督而出现的政府不规范分配行为,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法制、规则不健全情况下出现的违法和腐败行为,导致总体收入差距拉大17%左右。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偷漏税、企业内部分配混乱、腐败官员的非法收入和过度行政审批及垄断性收入对总体收入差距拉大的贡献分别达到50%、20%、15%、10%左右。
二、在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中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收入差距问题。收入差距反映了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成果。但收入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否则将会破坏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就是要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当前,要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及时转换收入分配政策的导向。一是要加快经济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二是要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三是要增强政府的再分配能力和功能,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防止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
1.正确认识收入分配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的关系,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环境
市场经济以效率来进行分配,这不失为一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法,但其本身不能克服和消除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构建一种新型的收入分配公平关系。首先,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获得均等的地位、权力和财富的机会。创建公平竞争机会的环境,一是要给予公民迁徙自由权,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二是开放所有的行业部门,让经济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三是把所有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者平等地开放,建立择优录用的竞争机制,从而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其次,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劳动者在获取机会能力上存在的缺陷。由于现阶段社会条件存在差异,劳动者禀赋亦存在差异,造成了获取公平机会的差异,因此政府要努力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弥补劳动者在获取机会能力上存在的缺陷,提升劳动者获取同等就业机会的能力。诚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原则,但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必须注重公平、讲究公平,在收入分配中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毕竟效率是市场的事,只要有了市场机制,有了竞争,效率自能解决。而公平则是政府的事,它是对贫富利益矛盾的协调,也是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需要,故政府必须讲究公平。
2.实行兼顾两头,带动中间的收入分配政策,保持社会发展的活力
要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收入状况,更要充分调动先富群体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以保持社会发展的活力。开拓更多的投资领域,开创更多的投资形式,支持有产者创业和投资,推动资本要素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劳动者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望。为了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现象,要实行“兼顾两头、带动中间”的收入分配政策。一方面要对企业家所获得的正当高收入实行鼓励性政策,以防止企业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减弱,避免出现国民收入增长带动力的下降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通过积极的扶持政策让这些人群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特别是在知识、信息、技术、市场进入、信贷、税费等等方面给予他们在创业上的扶持,尽快扩大他们的创收能力。对于中间收入阶层,主要是引导他们积极面向和逐步熟悉市场的竞争,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提高竞争力,以能够持续地充当经济发展、收入增长和社会稳定的中间力量。
3.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步伐,促进社会各阶层向上流动
“中等收入占优”的社会结构是世界普遍认同的最佳和最稳定社会的形态,但对于中国来讲,它的实现面临重重障碍,最重要的就是城市经济中优势产业的带动力不强,衰退产业的退出存在障碍,二元结构难破。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重点应当放在新型工业化建设上,通过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努力促进低收入者尽快向上流动。同时在就业政策、人力资源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方面进行综合协调,防止中等收入阶层向下流动。操作要点是:初次分配强调对价值创造的激励,强调对要素参与分配的保护,尽可能地提高劳动与其他要素的结合;同时在再分配调节上注重促进充分就业、普遍教育、提高健康水平等“补偿原则”基准,使劳动力普遍享有分享权。
4.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原则,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中国有着大量的劳动力供给,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使其内部高成本的“冗员”被释放后,低劳动力价格极具比较优势,所以,应当把优先就业作为今后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着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目前中国的发展战略过分倾斜于大企业、大项目,倾斜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公司。这种政府指导下的产业倾斜政策虽然对促进增长有利,但却扭曲了要素价格,导致资本过快密集化,是否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存在很大的变数。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资金的障碍比较小,对劳动的技能要求不高,如能迅速作大作强,即可实现增长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而现阶段,由于金融体制改革、贷款权限上收等原因,县域以下的金融职能萎缩,中小企业发展受阻,吸收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要营造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尽可能多地创造就业机会,使下岗职工甚至更多的劳动力参与到工业化进程中,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入。
5.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切实保障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解决城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应尽的义务。针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必须努力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提高对中低收入者保障水平。与此同时,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出让土地使用权、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等措施,扩大社会保障资金规模,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完善城镇贫困扶助救济制度保障体系,保障那些低收入或无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存权利。
6.加强政府在阶层之间转移支付的作用,调节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
一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要通过规范收入分配方式,将各种非货币收入货币化,并积极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使各种经济活动及居民收入能够纳入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范围。在此基础上,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到应缴应收。与此同时,要积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对高收入的调节做法。如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出台鼓励个人投资的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收入者向各种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援助的减免税政策等,规范和调节高收入。此外,还要适时调高个人收入税起征点,由现在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进而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二是努力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在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赠予税、存款利息税等税种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道德习俗标准确定和调整贫困线,对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可以通过实行负征税来提高其生活水平。办法可以是直接向贫困人口支付补助金,让他们按市场价购物;也可以发放购物券或实行低价免费制度,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拉大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的收入差距
抓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契机,继续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建立企业的年薪制和职工工资集体谈判制度,适度拉大不同岗位职工的收入差距。改变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职工收入直接挂钩的办法,超越“是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3~5倍或5~10倍”的思维定势。要把企业经营者收入的设计放到一个更大的范围内来考虑。考虑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经营者供求状况、经营者的获利潜能、同行业、同地区收入的状况等等,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标准。经营者年度收入的基本构成一般应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金+年度奖金+长期激励。在确定经营者的基本薪金时要考虑与职工收入挂钩,而年度奖金和长期激励的多少要依据经营者的业绩来确定。严格实施办法,有效规范经营者的职务性消费。
加速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收入分配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对改制事业单位,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科技和管理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的进程,实行“能力鼓励、过程激励、成果奖励”等一揽子薪酬激励计划,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其中,能力鼓励包括技术工资定级和技术能力津贴等;过程激励包括设置“技术股”参与分红以及实行项目承包等;成果奖励包括技术成果的一次性奖励,以及体现与市场开拓直接挂钩的新产品提成奖励办法等。对于不改制事业单位,也要改革分配制度,在保持平均工资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根据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实绩和贡献确定劳动报酬,拉开其与一般岗位的差距,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