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中的“甲残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残本论文,稿本论文,两种论文,清末论文,草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刊登了俞江先生文章《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以下简称“初步研究”),介绍了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资政院全宗档案中的两种宪法草案,其中第二号卷中的宪法草案仅存三条条文及按语,第三号卷中的宪法草案则条文齐全。为行文方便起见,将二号卷中的宪法草案定名为“清宪草甲(残本)”或“甲残本”,将三号卷中的宪法草案定名为“清宪草乙(全本)”或“乙全本”①。2002年,俞江又在《法律史论集》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上发表了《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后续说明》(以下简称“后续说明”)一文,对其“初步研究”的观点作了一些有益的补充和修正。对于清季的修宪,学界比较熟悉的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而俞江则向大家揭示了两种新的宪法性文件,其学术贡献显而易见,自然也引起学界的关注。《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上发表尚小明先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以下简称“质疑”)一文,针对俞江的“初步研究”订正了很多不准确的地方,将这项研究又往前推进了一步。面对尚小明的“质疑”,俞江又有《关于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再说明》(下文简称“再说明”,收入其2008年出版的《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一书),进行回应。笔者研读俞、尚两位学者的文章,发现他们所讨论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中的“甲残本”,尚有可以补充的地方,这对于我们理解清季修宪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日本法学界对中国修宪的影响,也许是有些助益的。
一 甲残本、《大清宪法案》、《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关系
关于“甲残本”,俞江的“初步研究”已经有过介绍,它实际上包括两个文件,一件封面上楷书“第四号”,内中包括“大清宪法案”第五条、第六条及其按语;一本封面上楷书“第五号”,内中包括“大清宪法案”第七条及其按语。关于“甲残本”的作者,俞江根据两份抄件中译者都提到了“大清宪法案”,而“该草案的纂拟者对日本宪法史极为熟悉,往往站在第一人称的立场评述日本宪政”,以及汪荣宝日记中记载他曾于1910年借阅过“北鬼氏大清宪法案”,推定“甲残本很可能是汪荣宝说的‘北鬼氏大清宪法案’”②。
这里提到的“北鬼氏”,即日本学者北鬼三郎,著有一部《大清宪法案》。对于该书的出版时间,俞江在“初步研究”中根据汪荣宝在1910年7月2日(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阅读过《大清宪法案》一事,推测“‘北鬼氏大清宪法案’的纂成时间至少应在宣统二年五月汪荣宝阅看之前”③。在“后续说明”中,则根据其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看到的“两种北鬼三郎之《大清宪法案》”中正式出版的那一种,坐实了该书的出版时间是日本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出版社是东京经世书院④。尚小明因未见俞江之“后续说明”,乃通过查阅《东洋文库所藏近代中国关系图书分类目录》,也将《大清宪法案》的出版时间和出版社确定为1909年东京经世书院⑤。据俞、尚二人的论断,《大清宪法案》的出版信息是可以确定下来了。
俞江能看到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自言“很幸运”⑥。尚小明和笔者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俞江在“再说明”中提到,他看到《大清宪法案》是“大约在2000年左右”⑦,而其后尚小明在写作“质疑”一文时,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没有能够找到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⑧。而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也未能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找到该书⑨。
俞江在“后续说明”中将他所看到的两种《大清宪法案》分别在“一、《大清宪法案》(日文)正式出版本”和“二、《大清宪法案》(日文)稿本”的标题下加以介绍。这两种《大清宪法案》,笔者和尚小明都没有看到过。不过,我们都看到了一种称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抄本。将这一抄本与俞江对第二种《大清宪法案》的介绍加以对照,可以发现,二者其实是同一种文献。关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尚小明介绍说:“东京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笔者未能看到,但在北京大学善本室笔者看到了一种日文抄本,书名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作者即北鬼三郎。全书共6册1函,为清末抄本。其中第一册为例言、总目录和《大清宪法案》正文,其余五册为‘理由书’。”⑩ 这与俞江对他所看到的第二种《大清宪法案》的介绍是吻合的:“该书共分六小册。第一册内容为(1)‘例言’即前言……(2)总目录;(三)宪法案目录;(4)宪法案正文,共81条。从第二册至第六册为‘本论’,即条文解释理由。”(11) 俞江还介绍,该文献上留有“民国十七年三月赠燕京大学图书馆保存”、“容庚”等字样,而笔者所看到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上也有同样的文字。这些,足证俞江“后续说明”中提到的“《大清宪法案》(日文)稿本”就是笔者和尚小明所看到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因此,俞江实际上并未看到“两种北鬼三郎之《大清宪法案》”,他所看到的,是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和手抄本的《大清宪法案理由书》。
通过俞江的“初步研究”和“后续说明”,我们可以知道,“甲残本”是《大清宪法案》的中译本。那么,《大清宪法案》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又是什么关系?对此,尚小明有如下论述:“从内容和篇幅看,该抄本(即《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一笔者)与东京经世书院版的《大清宪法案》(全书共382页)应是同一书,只是因为‘理由书’占了该书的绝大部分篇幅,因而抄本称之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将该抄本的第五、六、七条条文和‘理由书’与甲残本比较,可知两者完全相同。”(12) 尚小明认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和经世版的《大清宪法案》是同一本书,其理由是抄本的第五、六、七条条文和“理由书”与甲残本二者完全相同。然而笔者将《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所收宪法案的第五、六、七条条文和“理由书”与甲残本的条文及“原书”按语对比后发现,二者并非“完全相同”,而是小有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是值得注意的,表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虽然与《大清宪法案》是同一本书,但并不完全相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当系《大清宪法案》的未定稿。
二 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的修改
首先应该再说明一下,为什么可以通过对比《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甲残本”来分析《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大清宪法案》的异同。俞、尚二人都介绍过,“甲残本”的两个文件,第一件的开头有“本部员外郎李景铭谨将大清宪法案第五、六条译呈钧览”之句,第二件的开头有“本部员外郎李景铭谨将大清宪法案第七条译呈钧览”之句(13),可知李景铭翻译时用的底本,是《大清宪法案》,因此我们确实可以通过对比《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甲残本”的相关内容来判断《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大清宪法案》的异同(14)。
我们可以从宪法条文和对条文的法理说明来分析二者的差别。
就宪法条文来看,甲残本的三条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第五、六、七条一一对应,从编排到文字,均无差别。然仅凭这三条,尚不能说明《大清宪法案》的宪法条文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条文完全一致。实际上,有一个细节提醒我们,《大清宪法案》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相比,在结构上存在重大差别。“甲残本”第六条所引“原书”法理说明(15) 中有这样一句:“本案按照各国法例,解散一事唯对于下议院行之。盖上院议员有半数系终身之职,虽欲解散而无从(参看本案第四章帝国议会第三十四条)。”观此可知,《大清宪法案》的第四章为帝国议会,而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帝国议会是第三章。这提醒我们,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到《大清宪法案》,北鬼氏可能进行了相当大的调整。
关于经世版的《大清宪法案》,俞江在“后续说明”中介绍过各章的名称和分条情况。为了显示其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所收宪法草案的差异,我们制成下表:
两相对照,我们可以知道,《大清宪法案》比《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的宪法案在第一章“皇帝”后,多了“摄政”一章。这导致《大清宪法案》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所收宪法案的各章排序有了差异。前文所言《大清宪法案》的“帝国议会”是第四章,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所收宪法案的“帝国议会”是第三章。多出“摄政”一章,正反映了时局的变迁。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例言”中有“戊申仲秋月下……稿者谨识”等字样落款(16),可见该抄本形成于1908年农历八月,其时光绪皇帝尚在位。十月,光绪皇帝去世,宣统皇帝继位,以醇亲王载沣为摄政王。在抄本《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形成时,中国尚无摄政,但不久政体变化,设立摄政,故作者在将书稿付梓之前,特加入“摄政”一章。这也可以说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只是《大清宪法案》的未定稿。
就宪法条文的法理说明来看,《大清宪法案》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大致有三类:《大清宪法案》有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无,《大清宪法案》无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有,内容相同而说法不同。
《大清宪法案》有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无的情况,略举三例:其一第六条,“甲残本”所引“原书”法理说明中有如下一段:“会期完满,一切开议未完之案件均归废弃,必俟次期议会开议时再行提出。盖会期完满,议会即无议事之权,故未了之案件即无从使之议定也。”《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无此。其二第七条,“甲残本”所引“原书”法理说明中有对紧急命令的解释:“紧急命令,谓当紧迫之时,皇上可发饬令以代法律。”《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无此。其三还是第七条,“甲残本”所引“原书”法理说明中有“本案盖力矫英国之制,模仿日本及普鲁士之法,规定君主有发紧急饬令之权”一句,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的对应部分无“力矫英国之制”一语。
《大清宪法案》无而《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有的情况,略举二例:其一第六条,《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有一大段介绍1841年、1880年、1905年英国议会被解散的情况,“甲残本”所引“原书”法理说明中无此,而代之以“征诸英国宪法史上历历可考”一句。其二第七条,《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有一段英国国王与大法官的对话,用以说明英国国王丧失紧急命令权的情况,“甲残本”无此。
内容相同而说法不同,略举一例:第七条,“甲残本”所引“原书”法理说明中“然本案第八条之命令,则不得与此同日语矣”一句,在《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中为“次条之命令(所谓行政命令),则不得与此同日语矣”。
从上面的简单介绍可知,《大清宪法案》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相比,从结构安排到法理说明,都有明显的差异。我们不能把《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所收的《大清宪法案》当做李景铭翻译《大清宪法案》的底本。
三 汪荣宝与《大清宪法案》
汪荣宝曾在晚清修宪中扮演重要角色(17),而他又曾接触过《大清宪法案》,因此,透过汪荣宝与《大清宪法案》的关系,可以蠡测一下《大清宪法案》对晚清修宪的影响。
俞、尚二人都注意到了汪荣宝接触过《大清宪法案》的事实。俞江在“初步研究”中介绍了汪荣宝在1910年7月2日阅读《大清宪法案》一事,并据以认为《大清宪法案》的纂成时间当在此之前。尚小明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认为:“汪荣宝所看到的,可能就是李景铭中译后呈送给载泽或陈邦瑞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汪亦为协同纂拟宪法大臣,故可以看到李景铭的译稿),当然也可能是日文原书(汪系留日出身,亦精通日文)。”(18) 又言:“汪荣宝在1911年3月20日正式领命‘协同纂拟宪法’后,在其日记中曾多次提到他翻阅日本著名法学家副岛义一、美农部达吉、伊藤博文、穗积八束等人的著作,而北鬼三郎这个名字仅在9月16目的日记中,谈及对‘预算’概念的理解时提到过一次,同时提到的还有伊藤等八人,北鬼被列在最后一位。”据此认为,“这说明,在汪荣宝的心目中,北鬼似无法与其他几位日本人士相比”(19)。
在这里,尚小明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汪荣宝所看到的《大清宪法案》可能是李景铭中译后呈送给载泽或陈邦瑞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也可能是日文原书;二是北鬼氏在汪荣宝的心中,地位较低。尚先生提出第二个观点的目的,当在说明北鬼氏不是什么名人,其《大清宪法案》没有受到多大重视。对这两个观点,都应该重加探讨。
首先,汪荣宝在1910年所看到的《大清宪法案》不可能是李景铭的译本,这可从李景铭译本的成文时间看出。关于李景铭译本的成文时间,俞江在“初步研究”中已有探讨。他根据“甲残本”第五条中李景铭所加按语里有“去年资政院通过法律之案,全体得旨依议者甚多”一句,推定“译本成文当在宣统三年(1911年)之后”(20)。笔者以为,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尚小明并未否定俞江的这一结论,却又认为汪荣宝在1910年看到的《大清宪法案》可能是李景铭的译本,这无疑是有问题的。
其次,北鬼三郎在汪荣宝心中的地位未必不高。俞、尚二人都注意到汪荣宝1910年7月2日阅读《大清宪法案》一事,但这并不是他第一次看这本书。汪荣宝第一次接触该书,尚在一年之前。其1909年7月15日(宣统元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日记云:“饭后三时到宪政编查馆,达侍郎见示日本北鬼学士三郎所著《大清宪法案》,浏览一过,觉其精实,请得借归细读之。六时顷回寓,阅北鬼氏宪法案。”(21) 达侍郎,即学部右侍郎达寿,1907年奉命赴日本考察宪政(22),归国后,奉派为宪政编查馆提调(23)。这一段日记显示,汪荣宝在1909年就看到了《大清宪法案》,并且“觉其精实”,将其借回家继续研读。如果联系到他在1909年阅读之后,到1910年又曾翻阅,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又参阅之,可知汪荣宝对于北鬼氏的学说,还是颇为重视的。尚小明判断“在汪荣宝的心目中,北鬼似无法与其他几位日本人士相比”的一个重要证据,是汪荣宝1911年9月16日日记中提到了多位日本学者,而“北鬼被列在最后一位”。以在日记中排名的先后来推断诸人在其心中的排名,恐怕不太科学,并且我们检索汪荣宝当日日记,发现北鬼氏并未被列在最后一位(24)。
由此,可以进一步管窥一下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对晚清修宪的影响问题。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知道,《大清宪法案》在日本出版的当年,以“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25) 为职掌之一的宪政编查馆的提调达寿就已经拥有该书;汪荣宝从达寿处借阅该书,颇为赞赏,在其奉派协同纂拟宪法前后,还不止一次翻阅该书;度支部员外郎李景铭曾将该书翻译,呈送给纂拟宪法大臣载泽等人作为参考。此外,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宪政编查馆全宗中,有一份宪政编查馆宣统元年购书的清单,其中六月十七日收到的从有斐阁寄来的书中,第一部就是《大清宪法案》,注明为“一册”(26)。以上所举,肯定不是《大清宪法案》当时在中国流布的全貌,但也已经足以显示,该书在当时受到了中国人的重视。接触该书的宪政编查馆、达寿、汪荣宝、载泽等机构和个人,都与清季修宪有重要关系。应该说,北鬼三郎的宪法思想,还是对中国晚清的修宪产生过一些实在的影响。
注释:
①②③(20) 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0、91、91、91—92页。
④⑥(11) 俞江《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后续说明》,《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46、147页。
⑤⑧⑩(12)(18) 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66页。
⑦ 俞江《关于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再说明》,《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第149页。
⑨ 笔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看到了一张燕京大学的藏书卡片,著录燕京大学图书馆收藏过《大清宪法案》,为东京经世书院明治四十二年出版。遗憾的是,该馆却未能找到该书。
(13) 见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引。
(14) 尚小明在《“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中持同样的观点:“考虑到李景铭是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生,而‘原书’作者对日本宪法史又十分熟悉,因此,李景铭的翻译根据的应是日文原书。”
(15) 俞江、尚小明均注意到,“甲残本”的按语有两种,一种标“原书”,系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中原有之法理说明,一种标“景铭谨按”,系译者李景铭所加说明。本文在对比“甲残本”与《大清宪法案理由书》时,所引“甲残本”按语,均系标称“原书”者,以揭示《大清宪法案理由书》与《大清宪法案》之异同。
(16) 俞江亦注意及此,不过将“戊申仲秋”写作“戊申秋”了(《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后续说明》,《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第147页)。
(17) 汪荣宝在1907年被派为宪政编查馆编制局正科员(《宪政编查馆奏派员分任馆务折并单》,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政治官报》总第41号,第5页)。1911年初,他还被派为协修宪法大臣(《宣统政纪》卷49,宣统三年二月己丑)。《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刊登的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一文,揭示了汪荣宝担任协修宪法大臣,参与起草宪法草案的情况。
(19) 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美农部达吉”,当系美浓部达吉之误。
(21) 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委会编辑《汪荣宝日记》(丛书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页。
(22)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77,光绪三十三年八月辛酉。
(23) 《(宪政编查馆)又奏请增设本馆提调片》,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政治官报》(第442号),第9页。
(24) 汪荣宝1911年9月16日日记全文如下:“早起,天雨,湿云蔽空,一物无睹。阅副岛学士《宪法论》,参考关于预算各学说。日本宪法六十七条于议会预算协赞权限制颇严,初疑照此规定,则议会对于预算殆无自由修正之余地,似于事实不符。及细加考订,乃知其所谓既定岁出者,指上年预算所既定之额而言,非谓大权所定。自伊藤义解以及有贺、副岛、美浓部、市村光惠、上野贞正及北鬼诸氏著书,均是如此解释。惟清水博士及都筑学士馨六颇持异议,以为照此解释,于大权有非常之影响。因检穗积氏《宪法提要》阅之,于此独不及一语,盖博士亦未必如清水之极端主张也。”(《汪荣宝日记》,第994页)文中在北鬼氏之后,尚提到清水、都筑、穗积等日本学者,北鬼氏并未“被列在最后一位”。
(25) 《宪政编查馆奏拟办事章程折》,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政治官报》(总第1号),第11页。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宪政编查馆全宗档案,第3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