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优良的家规家训在廉政建设中有突出的地位,家规家训与法律是统一的互补关系,二者同属行为规范,家规家训能够弥补法律缺位,接受法律的指导,并须去除其中的人治色彩,与法律法规共同致力于反腐倡廉建设。
关键词:家规家训;家风建设;廉政建设;法治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对树立优秀人才的积极作用,产生了家规、家训、家风等承载先辈对后人叮嘱希冀的传承品,其中,家规是家庭以成文形式定立的行为准则,家训是教育过程中长辈对晚辈的教诲训示,家风则是代代家庭成员在家规家训的长期熏陶下形成的整体风气与文化。虽然时代地域各异,但良好的家规家训中反映出的勤俭、友善、廉洁等品格往往一致,对家族后代的影响至为深远。廉政建设旨在建立廉洁从政、廉洁施政的政治环境,而廉洁是我国家规家训教子育人常见的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在讲话中提到好家风对于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强调“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重视家规家训中廉洁文化对个人、亲友、子女的影响,是党和国家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为谋求国法与家规共同致力于反腐倡廉建设,需要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便是理顺国家法律法规和家规家训之间的关系。
一、家规家训和法律法规均属行为规范
家规家训即是“家庭的法律”,是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内部规范,很多家规在家族传承下得以保留,其中如《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具有历史和文学价值的家规家训更是广为社会所知。首先,家规家训能指明可为与不可为的范畴。以成文形式固定下的家规家训,既可在后人成长时用于传授,也便于保存以及及时查找家庭成员遵守或违反的相应规定,指引家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其次,家规家训具有评价及教育功能。房彦谦曾谓其子玄龄曰:“人皆因禄富,我独以官贫.所遗子孙,在于清白耳。”这是为后人所设定的行为准则,会成为衡量家庭成员个人素质或者所为之事优劣的标准,家人严格遵守便会受到正面的评价,相反则会被责备甚至留下骂名。相应的,受到正面评价的形象为后人争相效仿,能使得家风的传承实现良性循环,受到负面评价的案例则会警示可能违法家规家训的潜在“忤逆”。最后,家规家训强制力作为最后的保障。行为规范要被遵守赖于其强制力,有内心强制与外在强制之别,道德和法律是分别具备这两种强制力的典型。家规家训的性质较为特殊,虽然很多是明文规定下来的,但其中更多的是语重心长的谆谆教诲,而少有借助外力迫使违反者就范的规定。因此,家规家训对行为人的强制力更多的是来自内心强制,即由家人自觉遵守,以羞耻之心束缚使其不敢不从。
二、家规家训能够弥补法律缺位
家规家训的规范范围比法律更广,在法律缺位的时候能提供弥补作用。相比于法律和政策,家规家训与道德走得更近,其内容多是树立后人的价值观、品德、习惯和志向方面,强调思想上的纯洁和正派,行动上的要求是良好思想品格支配下的应有之义。法律虽然有时也考虑公民的主观善恶以及恶意的程度,但都是在有行为的基础上再做衡量,而对行为人纯粹的思想活动并不评价。刑法不处罚“思想犯罪”,一个人的内心即使再贪婪自私,没有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大量的研究表明不良的教养方式与儿童青少年问题行为的发展有实质性的联系”,任何犯罪都或多或少与其受到的教育和家庭环境有关,贪腐官员也不是“一天”就堕落的,贪腐行为背后一定存在着或轻或重的主观恶性和廉洁观念缺失,当领导干部脑海中展现出贪婪的一面时法律毫无作为,任之发展势必有大概率可能造成恶果。所以在法律不能介入的内心世界,家规家训应当责无旁贷地补位,其中的廉洁思想对家人的内心约束效果是可观的,我们都会在意自己的亲情、名誉,而为家人展现出最好的一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无论是在青少年价值观养成时期还是已经成人工作,发现家人具有贪念后及时教导和挽回,甚至集合家庭成员共同批评指正,在保持干部的廉洁性上会比缺少家规家训的家庭做得更好。
三、家规家训受法律的指导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中既有符合自然正义观与公理性的内容,也有出于社会秩序和发展需要在法律价值之间进行平衡的内容,这就决定了法律的稳定性并不太强。如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忠于君主”是为首要,刑律对“谋大逆”的处罚也最严重,所以古时的家规家训鲜有不强调“忠君爱国”的。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确立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体制,于是越来越多的家庭教育子孙“忠于人民”、“为人民服务”,此皆源于法律对国民具有的普遍约束力。新的法律文化指引下,国民会在家庭教育中增加相应的内容,以保证家族在后人遵纪守法的基础上长青,法律对家规家训的指导作用便在于此。
当前,我国廉政建设法制化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家规家训的形成和发展更加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尤其是可以用以纠正部分长期存在的不良家风。如可以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家庭教育子孙要做大官掌大权的官本位思想,让国民从法律法规中汲取廉洁观的养分,认识到我国在领导干部保持绝对纯净性上的决心,通过良好的家规家训将其转变为家内共识,打消一部分想通过做官“发财”的人的念头,培养真正怀有廉政为民抱负的新一代。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主要是原则性的指导,并不等于家规家训不能有不同于法律的内容,仍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范围内规定更为严格的内容。
四、家规家训须去除人治色彩
古时候的家规家训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体现在其制定主体仅为少数有名望的长辈,制定之后多存于祠堂,有的刻在石板上,时过境迁也不能轻易更改。此外,家庭可以对违反家规家训的成员通过内部“审判”,苛以各种处罚,有的处罚在家规中有明文规定,有的则完全取决于审判者的临时起意。处罚方法也不乏违背人道的手段存在,最突出的莫过于对通奸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一些地区以“浸猪笼”方式处决,还有一些地区处以火刑。事实上,家规家训的内容涵盖面极为广泛,很多法律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思想、情感都可以涉及,如果承认它可以设定处罚的权力,会出现本是合乎国家“大法律”的行为结果受到家庭“小法律”制裁的情形,导致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实际被架空,阻碍法治社会的构建。
传统的家规家训在教育子孙恪守廉洁方面确实有突出的效果,但是在追求人权保护和自由发展的今天,为避免与国家法治建设发生冲突,里面存在的人治因素理应被弃置,以使家规家训回归为家庭内部教育文化的本真。因此,现代社会我们所推崇的家规家训,首先其权威不应当来自资历和权势,而是来自社会普遍认同,例如教导后人要廉洁奉公,其权威源自廉洁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品质。如此一来,违背社会公德的家规家训即使是极具话语权的先祖所设立,仍然要被视为不良,家人可以不必遵守甚至废弃。此外,家规家训的强制功能应该主要来自行为人的内心强制,不宜设定实体处罚。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适当处罚未成年人,违反家规家训的行为人也可以自愿接受家庭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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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夏羽辰(1993 -),男,四川绵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夏羽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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