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率控制与反向人口投资--人口过剩条件下人口与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管理_生育率论文

生育率控制与反向人口投资--人口过剩条件下人口与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管理_生育率论文

生育控制与逆人口投资——人口过剩条件下人口与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口论文,条件下论文,综合治理论文,经济问题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并将长期过剩的情况下,一个国家能否在现有生育控制措施下进一步采取某些社会经济措施,以达到既能加速实现更替水平或(对某些国家而言)进一步实现更低水平的生育率,从而加速人均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时又能够加速现有某些社会群体之间在经济、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差异的缩小?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是存在的,这就是逆人口投资措施。

1 人口投资与逆人口投资

在本文中,逆人口投资是与人口投资相对应的概念。为了说明逆人口投资,有必要对人口投资的概念加以明确。

1.1 人口投资

对于什么是人口投资,有以下几种见解:(1)将简单劳动力培养成熟练劳动力所需的费用;(2)将一个人培养成劳动力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总和;(3)培养一个劳动力的总费用与该劳动力就业所需装备费用之和(张纯元,1983)[1]。其实,这三种观点实质上指的是对“人力”的投资,而非对“人口”的投资。虽然人口投资事实上会表现为对“人力”的投资,但它本意要表达的是对“人力”的投资所无法表达的内涵。比较公认的人口投资概念是法国学者阿尔弗雷·索维的观点(索维,1978)[2],即将人口投资视为在人口增长情况下,一个国家为防止人口增长引起人均生活水平降低而不得不花费的开支,或者说是资本积累中因被人口增长“吞食”而无法用于改善人均福利的那部分投资。笔者认为,只有这一将人口投资与“人口”这一具有数量特点的范畴联系起来的观点,才具有准确的内涵。

通常分析人口投资,是考察两个相对量。其一是人口投资与GNP增量的比例关系。联合国世界经济调查资料显示,为保持人均GNP不变,人口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需要将3%的GNP用于固定资本积累(United Nations,1971)[3]。据此,人口若增长二个百分点,则将有6%的GNP被迫成为人口投资,这就意味着GNP增量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将被人口增长吃掉,从而无从改善人均福利。其二是所需人口投资与固定资本积累的比例,通常也将这一相对数视为人口投资,计算方法是用人口投资占GNP的比例除以固定资本积累率。

一般说来,人口增长越快,固定资本积累能力就越弱,人口投资的比例也就越高。印度尼西亚1966-1968年的人口投资占固定资本积累率的比例高达98.9%,原因就在于此间人口年均增长达2.9%,而固定资本积累率只有8.8%。同一时期的数据还显示,发展中国家平均人口投资占固定资本积累的比例为42.5%,而发达国家平均只占12.5%(King,1974)[4]。这乃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增长缓慢甚至负增长的重要原因。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均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人口增长速度大大降低而使人口投资的比重大大下降。资料显示,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的固定资本积累率平均为24%,发展中国家为17.4%(King,1974)[5]。如果剔除外国投资因素,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固定资本积累率就更会低,人均GNP的增长就会更慢。

根据对人口投资概念的理解,可知,从一个既定时点起,至少在16-20年的劳动力生产周期内,人口过快增长将大大抑制人均资本积累和人均收入的增长。至于从中长期看,人口增长对人均福利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的,关键取决于以人均福利最大化标准所确定的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如果预计劳动力供给将长期显著超过对劳动力的真实需求,那么努力降低生育水平就是加速提高人均福利的最重要的途径。

1.2 逆人口投资

笔者将逆人口投资定义为为控制人口增长而进行的投资,即为降低生育水平而支出的费用。只要理解了人口投资的概念,对逆人口投资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很容易。既然人口投资事实上是一种由于人口增长而导致的“顺水行舟”的被迫性的顺人口投资,那么为控制生育而进行的投资就是一种“逆水行舟”的主动性的逆人口投资。因此,为对称和简洁起见,笔者将这种为抑制人口增长而进行的“逆水行舟”的投资简称为逆人口投资(investment against population growth)(注:人口投资的英文为demographic investment,也可以理解为investment because of population growth。从而逆人口投资就可译成investment against population growth。另外,将逆人口投资理解为逆人口投资而进行的投资,即investment against demographic investment也是可以的,这种理解突出了经济意义上的涵义。不过,这种理解本质上是对前者的一种逻辑延伸。)。

逆人口投资的主体可分为两部分,一类是家庭自我投资,另一类是政府或公共投资。家庭逆人口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意愿性生育。如果一个国家各家庭自我计划生育(family planning)的结果正好导致了最佳的生育率目标,那就意味着两种再生产的“市场”调节达到了最佳状态,也就不存在国家干预生育的必要。不过,就许多国家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孩子对父母重要的经济和保障价值、孩子成本的外部化以及家庭生育控制成本等原因,家庭自发的生育控制往往并不能达到社会理想的低生育率目标。为此,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并由此涉及到资金投入方式和投入量的问题。鉴于生育控制(population control)通常指政府的干预行为,故本文只讨论政府的逆人口投资问题。此外,根据定义,逆人口投资是直接针对生育控制而进行的专项投资,因此,在教育、医疗、疾病防疫等方面的一般性公共投资,虽然长期看也具有降低生育的效果,但由于并非以控制生育为直接目的,故不应视为逆人口投资的范围。

从政府的角度看,逆人口投资可划分为五种类别,即宣传性投资、信息性投资、服务性投资、监罚性投资和奖励性投资。

1.2.1 信息性投资。所有与生育控制有关的信息搜集、加工、分析、扩散以及调查和研究所需费用都属于此类投资。

1.2.2 宣传性投资。宣传、教育和劝说的目的或者是激发育龄夫妇的社会责任感,使之以利他主义的动因节制生育;或者是通过信息知识的传播,使育龄夫妇从利己的角度意识到少生的好处而减少生育。宣传性投资就是与此有关的各种人力和物力费用的总和。

1.2.3 服务性投资。服务性投资主要是提供节育服务所需投入的费用。政府提供减免费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由于私人节育成本相对过高而导致的“被迫”生育。对无力或不愿支付较高节育费用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其控制作用尤其显著。当服务性投资足以使全体育龄夫妇不再因节育费用问题而出现非意愿生育时,进一步的追加投资就没有任何意义。

1.2.4 监罚性投资。该类投资是对生育控制对象实行管理监督和落实对超生家庭的惩罚措施所需要的费用。惩罚性措施包括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两部分。当实行经济性惩罚时,在一定时期内,罚款数额通常会高于监罚性措施所需的费用。

1.2.5 奖励性投资。奖励性投资的目的是控制意愿性生育。该类投资包括奖励支出和实施费用。与服务性投资相比,奖励投资的主要特点是追加投资的效果不存在绝对的上限。奖额越高,放弃再生育的家庭就越多,其原因在于期望孩子的交易价格不同(李小平,1993)[6]。

逆人口投资并非一定全部表现为财政性的追加投入。在政府机构冗员过多和现有各种有关服务设施的利用呈非饱和状态下,政府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对现有机构人力和物力的挖潜,使逆人口投资尽可能表现为相对较少的财政性追加投入。

当奖励以外的几种投资控制生育的效果已达到极限而生育水平仍然较高时,要想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就只有两种途径:对多生者进行惩罚和对少生者进行奖励。

经济惩罚有两种类别,一是“减”罚,即取消超生父母和超生孩子原可享有的某些公共支出或减免优惠;二是“加”罚,即对超生夫妇实行超生罚款。各种非经济惩罚的背后实际上也与潜在的经济利益有关,从而本质上也应归入两类经济惩罚之一。两类惩罚的实质是使高胎次孩子的外部成本内化为家庭成本。当没有奖励措施时,在生育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中,政府胜算的程度关键取决于其减少以致消除超生孩子之外部成本的决心和能力。倘若政府有能力通过惩罚达到理想的低生育水平,就不必实行奖励,由此可省却筹集资金和实施奖励措施的麻烦和耗费。但如果在国情允许的范围内,惩罚程度已达到极限而生育率仍然远高于理想水平,那么,如果真想更快地降低生育水平,奖励就是不得不采用的最后手段。

1.3 逆人口投资状况与潜能

在确立控制生育方针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逆人口投资少得可怜。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估算,到上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每年用于人口项目的费用也不过45亿美元,人均仍然不足1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自己支出35亿,获得外援9.58亿。1991年,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官方发展援助项目总额中,只有区区1.3%的比例用于人口项目(Cohen,1995)[7]。投入不足的结果是大大延缓了生育率的降低速度。根据洛克菲勒基金成员史蒂夫·辛丁1992年的保守估算,如果各国对计划生育服务的要求始终全部得到满足的话,那么,就会使全世界在总和生育率近4.0的年代降到3.0左右(Sinding,1992)[8]。无怪乎联合国人口基金呼吁到2000年全世界应将对人口项目的投入增加一倍,并打算力争使国际社会对计划生育的援助提高到1994年的4倍,即达到44亿美元,以求届时使所有需要计划生育服务的妇女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服务。美国对此的反应是承诺将其资助从1994年的5.85亿美元提高到2000年的12亿美元(Brown,1994)[9]。1994年,联合国人口基金勾画了一个力图在2050年将世界人口稳定在78亿水平这样一个知难而进的方案。这是一个基于广泛基础的方案,包括弥补计划生育投入的不足、大幅度降低婴儿死亡率、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和在所有国家实行男女各方面的平等等多方面的措施。其中关于计划生育投入的概算如表1所示。

表1 联合国人口基金关于全球计划生育公共总投入的概算 单位:亿美元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资金投入 114118 123

127

132

134

137

139

142

144

资料来源:Brown,Lester R.&.Hal Kane (1994),Full House:Reasse-ssing the Earth's Population Capacity.W.W.Norton & Company Inc..p 215.

该概算所覆盖的计划生育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希望控制家庭规模但缺乏能力和手段的1.2亿妇女,而且包括为使人口在2050年停止增长而须促使其控制家庭规模的另外2.3亿妇女。这一概算还包括头几年为迅速扩张各种服务所需计生服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实行生育保健和防止性病传播的费用,以及旨在用于大众教育和政策制定的人口数据搜集、分析和扩散所需的费用。根据联合国的计划,这笔资金中大约三分之二须由发展中国家自身来筹措,来自外部资助的部分将提高到2005年的48亿美元(Brown,1994)[10]。该概算并没有包括对少生家庭的奖励资金。因此,若用加大奖励的办法来加速生育率的降低,还须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接着的问题是,在计划生育经费大幅度提高之后人均也不过2个多美元的情况下,采用奖励办法在资金上是否可行呢?从人口经济关系的角度看,这种可行性无疑是存在的。既然超过劳动力实际需求而过度出生的人口能够生存下去,那么,整个社会在客观上就存在着防止过度生育的资金。也就是说,若用一个人一生的费用(至少数万美元)来奖励不生育第三甚至第二胎,接受者肯定大有人在,而实际上对绝大多数夫妇根本用不着如此高额的奖励。因此,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如何将养育过度出生人口的钱更多地事先筹集到政府手中,并以此来抑制过度生育。而政府是否肯于下决心尽可能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加速降低生育率,又在根本上取决于政府加速改善人均福利愿望的强烈程度。

2 主张控制人口国家奖励投资及人口社会经济问题综合治理设想

过度生育既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许多制度安排特别是分配制度的产物,又反过来导致新的人口、社会、经济和分配方面的问题。因此,主张控制人口的国家,大多逐渐意识到了人口与社会经济问题综合治理的必要性。但不少国家在这方面很难说做到了争取最大成效和时效。原因就在于没有找到“眼”。就控制过度生育而言,这个“眼”就是:要创造一种社会经济环境,使得越来越多家庭的孩子对父母不再具有经济价值和保障功能,或者说,要使育龄夫妇希望通过多生孩子来解决的经济和保障问题,在其少生孩子时反而得到更好的解决。落实这一指导原则的具体措施,就是对少生特别是只生一胎或二胎的夫妇及其子女予以直接奖励和/或对少生家庭的成员实行养老、医疗和其他风险的全面保障。

2.1 奖励的必要性

为了控制过度生育,一个国家至少应迅速将前四类逆人口投资达到其应有的最大水平,否则,就是延误时机。至于罚款,则应尽一切努力使得对多生育家庭的惩罚达到国情可允许的最大限度。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越穷越生是一种普遍现象且“没钱的不怕罚”,从而不论怎样设计惩罚方案,它们对贫困家庭都是难以起作用的。而现代社会在人权观念下使国家普遍承担其公民基本生存责任的做法,又使许多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有恃无恐地过度生育。因此,为最大限度地控制过度生育,无疑还有必要采用奖励措施。奖与罚并用,就如同治水,有堵有疏,由此,生育数量就会像流水一样,得到更有效的引导。

2.2 资金的筹措

生育率较高的国家应尽量对一、二孩家庭都进行奖励;生育率相对较低但劳动力过剩仍然十分严重的国家可只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具体措施包括哪些以及奖额多寡,需要依国情而定。

大数额的奖励和保障可能会使不少国家望而却步。但一个政府如果真心实意地追求其公民福利的最大化,那么,问题的实质就不是这笔钱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政府对社会资金再分配的引导应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除了可考虑发行计划发育彩票以外,政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筹资。

(1)开征计划生育附加税。如果无痛苦税收不足以支付奖励和保障指出所需金额,政府可征收计划生育附加税,可以附加在部分或一切税种上。若在所有税种上附加一个百分点,就将是一笔巨大的数额。

(2)取消减免税和补贴。从人口控制的大业出发,政府应尽可能取消高胎次孩子原应享有的各种补贴或减免费,以及各种因多生育而享有的减免税。同时,也应尽量减少现有对每个社会成员并非十分必要的公共支出(中国逐渐加大中、高等教育收费和住房医疗等方面自我承担部分费用的改革就是正确的选择)。在对少生家庭实行奖励和保障的前提下,取消这些补贴和减免更具合理性,也更容易被接受。该类措施所节约的公共支出就可用以补充奖励资金。

(3)发行计划生育国债。这一措施只需在两种条件下采用,一是实行奖励措施在先、筹资资金在后的情况下,以提高时效。二是在筹资制度建立后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用作一种弥补手段。

(4)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这种借款虽是用作对育龄夫妇的奖励或保障支付,但它或者作为消费金拉动了最终需求,或者用作家庭投资或银行存款而增进了投资总量。因此,从社会角度看,这种借款实际上仍不失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这种间接投资导致的人口减增又使全社会资金相对日渐宽裕,政府未来敛钱还债的能力应有保障。

(5)争取发达国家的援助。除发达国家的主动援助外,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向发达国家直接争取定向支持。在官方直接争取援助的同时,还可促进各种民间计划生育组织的发展和鼓励其争取国外非官方的援助。为此,发展中国家应真正出台一些令人确信行之有效的生育控制措施。

(6)设立家庭对家庭的奖励计划。各国均有一些对人口控制事业的热心者。在缺乏特定组织方式下,由于缺乏具体的成就感或对资金使用的不信任,其捐款积极性就会不高。如果实行家庭间一对一捐助,就会激发一些家庭的捐款积极性。政府可制定一些家庭对家庭的奖励标准,吸引国内外富裕家庭对女方已绝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或二孩家庭予以对口奖励。

2.3 资金的分配与监管

全部所筹资金和节支收入统归中央财政,形成单独立项。中央财政根据各省支出汇总情况,将款项拨给各省。省政府再逐级下拨。联邦制国家的各邦或州也可独自操作该方案。

为了防止育龄夫妇和地方政府的各种机会主义倾向和违规行为,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中央政府可向省级政府派驻独立监管人员。为了杜绝投机行为,还应制定相关法规以规定:对任何违规的育龄夫妇和政府官员,从经济上实行使其近乎倾家荡产的惩罚,从刑罚上使其承受长期的监狱生涯。

2.4 奖励投资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从全社会角度看,除去少量管理费用外,奖励投资本质上是一种零投资。以零投资来减少人口增长从而提高人均福利,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就不言而喻了。

(1)奖励投资是一种非沉淀性投资。当一个社会将一笔资金用于投资建厂或修筑基础设施时,这笔投资就沉淀于此,不能再用作他途。奖励投资则不尽相同,它是以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支付给家庭,因此这种“投资”实际上是一种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当部分仍将作为资本继续运转。

奖励措施将导致人口增长减缓和资本积累能力增强,且资本积累中用于人口投资的比重减少,再加上人均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加大,就必将加速经济总量和人均水平的增长。

(2)逆人口投资是收益最大的投资。在劳动力长期过剩情况下,导致少生一个孩子的投资收益就是该孩子一生及其后代的耗费。也就是说,超过平均二孩甚至一孩以上的增量人口及其后代的消费,就是对其他人口的一种纯粹“税收”。假若人均收入为1000美元,那么,一个增量孩子一生的期望消费(以70岁寿命计)至少为7万美元;如果人均收入按2%的速度增长,则一生消费为14.6万美元。若再加上其子孙的消费(以所有夫妇都生两孩计算),则在该孩子的一生中,其本人和其分摊的一半儿孙辈的消耗最少需要30万美元。这就是劳力过剩下目前人均1000美元国家少生一个孩子而在70年内可获得的起码的社会收益。

(3)逆人口投资具有促进收入平等的作用。从总体上讲,逆人口投资的筹措和再分配将会使资金从城市流入乡村,从发达地区流向不发达地区,从富人流向穷人。这就具有缩小城乡、城区和穷富之间差别的作用。此外,由于该项措施会减少越穷越生的现象,从而穷人生育数量的减少又具有进一步缩小穷富差别的作用。当筹资以博彩方式进行时,逆人口投资的社会效果属于帕累托改进。当政府实行征税筹集资金时,其直接效果相当于卡尔多改进,而由于人口减少而形成的进一步社会经济效果则又是一种长期的强帕累托改进。

3 关于中国稳定和降低生育率的措施设想

目前,我国党和政府强调稳定低生育水平,并指出这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而在稳定的同时又尽可能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关键,无疑是需要在取得“人为”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自然而然”的人口经济过程,更加“人为”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创造出使孩子对父母不具经济价值和保障功能的社会环境。当育龄夫妇只需要为精神需求而生育孩子时,愿意多生的比例就会进一步降低。在“消除”了孩子经济净价值和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如果再加大对只生一孩家庭的经济刺激,低生育率的稳定和进一步降低就有了更可靠的保证。在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服务和对超生者实行惩罚而取得独到的巨大成就的基础上,面对依然存在的超生问题和有资格生育二胎家庭比例的上升趋势,今后可重点考虑通过加大奖励的措施来稳定和进一步降低生育率。

3.1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和全面保障

(1)现金奖励。对自愿放弃二胎的独女和独子家庭,可考虑分别予以2万和1万元的现金奖励。对其他独女和独子家庭,可分别予以1万和5千元的奖励。奖励金男女各一半。

(2)教育特惠和和学费减免。所有独生子女保送上公立高中或中专。放弃二胎家庭的独女和独子的学费可分别减免100%和50%。其他独女和独子分别减免50%和25%。免费普及高中是发展趋势,该措施不过是顺水推舟。考入公立大学者,从本科到博士所有期间,放弃二胎家庭的独生子女学费可减免50%,其他独生子女减免25%。该部分资金从教育预算中支付。由于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这种减免费的相当部分甚至全部,实际上来自由于少生育所节约的义务教育期间的公共教育经费。由于考上大学的比例不高,少生数个二胎所节约的早期教育经费可能大于对一个大学生的减免额。

(3)养老和残疾辅助性保障。向独生子女家庭发放养老辅助保障承诺书,以立法形式承诺:1)老年后经济困难者国家予以辅助,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老年人的平均水准;2)老年后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国家通过集体承办的养老院收养;3)若本人或独生子女残疾,根据残疾情况按年或月发放相应水平的残疾补助金。

(4)医疗保险。放弃二胎夫妇及其子女,自女方绝育起,无医疗保险者,大病医疗和住院费用一次性超过2千元的部分,国家报销70%;其他独生子女家庭报销50%;有医疗保险者,国家分别给予保险公司报销额之20%和10%的奖励,以鼓励更多的家庭参加医疗保险从而减少国家专项财政支出。

(5)无后补偿。放弃二胎的独生子女夫妇一旦丧失子女并不能或不再生育者,在女方绝育后,予以5万元的安慰性补偿;其他独生子女夫妇给予3万元。该补偿使独生子女家庭进一步减少了后顾之忧,从而可进一步促进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

(6)税费减免。放弃二胎的独女户和独子户,从女方绝育起,各种税费分别减免20%和10%;其他独女和独子户,分别减免10%和5%。共减免16年。如果由此导致财政收入不足,可通过其他方面的税率调整来解决。计划生育既然是基本国策且造福于整个社会,则各种社会受益群体就有责任从平均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承担资金上的义务。

(7)贷款优惠。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国家给予5次生产性无息贷款促进其家庭多种经营,国家负责向银行付息。每次额度和期限根据经营目的可定为2-5千元和2-5年。每次贷款以还清前期贷款为前提。逾期不还者,从未发放的奖励金中扣除。无钱扣除者,从应享受的优惠中扣除。

3.2 对城市放弃二胎家庭的优惠

鉴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每年增量太多,笔者认为,最好是将城镇独生子女政策继续长期坚持下去,这样可以腾出更多的位置吸收农村人口,从而较快地缓解农村人口压力,使农村家庭的规模经济得以较快的提高并由此加速缩小城乡差距的进程。如果不得已而在政策上允许双独生子女夫妇生二胎,那么,也应尽量设法激励更多此类家庭放弃二胎生育。具体鼓励措施建议如下。

(1)教育特惠和学费减免。按照农村独生子女户的相应情况同等对待。

(2)税收减免。当年实际收入在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下者,收入所得应缴税额,放弃二胎的独女和独子户分别减免30%和15%;在平均水平以上但低于两倍者,分别减免20%和10%;高于两倍但低于四倍者,分别减免10%和5%(超过四倍以上部分不再减免)。从女方绝育起共减免16年。中等和低收入家庭本身缴税额有限,此等水平的减税对个人意义较大而财政减收并不严重。

(3)特许对待。对于允许生育二胎的夫妇,实行只有与政府签约保证只生一个孩子者,方能录用为政府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雇员的特殊对待制度。所有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事业人员一旦生育二胎,立即取消公务员和国有单位雇员资格。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有义务为国家分忧,有责任为社会做出表率。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国有企事业机构的人大有人在,故该措施对促进放弃计划内二胎的作用不可小视。

对不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或政策相对宽松的少数民族家庭,依据上述城乡划分法,两女户和其他两孩户可分别按独女和独子家庭对待。

在实行上述奖励和优惠条件下,对超生家庭的罚款不但不应降低标准,而且应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

与以上事宜有关的分配性资金运作可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筹负责。各级地方政府计生部门负责对口落实奖金派发和保障金的支付工作。

关于各项奖励和保障措施数额或比例的理论和事实依据问题,限于篇幅不能在此一一论述,在此仅作概要讨论。显然,许多有关数量标准的确定都难免有一定的主观性(如对独生子女的奖励为什么定为5元而非6元),上述奖励标准也不过是提供一种思路而已。如果就其大致的依据而言,主要可从五个方面来支持:1)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之所以得以普及,除了有对超生的各种惩罚之外,关键是育龄夫妇具有各种社会保障。因此,要想在农村促进独生子女家庭比例的提高,就至少应该使农村一孩家庭享有主要的社会保障,使其同城镇家庭一样不必因后顾之忧而多生孩子。上述奖励和保障的价值总量仍然无法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平均达到城镇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和保障标准,因此,并不具有过分的性质。2)奖励数额同放弃二胎家庭的数量成正比关系。奖额太低就不具备显著减少二胎生育的可能,奖额太高,财政上不具可行性。以上的奖励标准是兼顾控制效果和财力可能性而设计的。3)中国劳动力将长期过剩,从而少生一个二胎所节约的社会成本要远大于以上的奖励总费用,因此,该方案相对可观的补偿性奖励总额具有相当的合理性。4)医疗保障、无后补偿、大学费用减免等虽然显得数额较高,但其发生比例较低,因此,总量支出相对有限。5)该奖励和保障的总量价值水平有1992年10省市14000样本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李小平,1997)[11]。该调查显示,在想生育二胎但又愿意在一定奖励下放弃二胎的家庭中,各省市所需平均奖励额从几千元到两万多元不等。由于目前币值比1992年的币值至少贬值一半以上,人均收入也比以前大有提高,因此,有效的奖额水平就需要水涨船高。

以上方案的效果到底如何,可由国家计生委选择一个或数个生育水平较高的村(或乡、县)进行签约试点(所选实验点的总和生育率,汉族聚居地可在2.0-3.0之间;少数民族聚居地在3.0-4.0之间)。政府向签约者颁发包括奖励和保障细目的保证书。如果证明有效,可先在西部地区和其他贫困县实行,几年后再推向全国。

资金的筹集可根据中国国情选择以上的某些方式。关于资金方面的可行性问题,篇幅限制不可能在此详尽分析。只需指出,即便从此所有家庭都只生一个孩子,按上述奖励标准和有资格受奖励的人数来算,在未来10年内,每年所需直接奖励金最高也不过一千多亿元,而这种零投资性质的转移支付所节约的社会养育费用对人均收入提高的作用却是实实在在的。至于减免和保障支出,相当部分将发生在十几年或几十年以后,而届时GNP又成倍增长了,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各年总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过占GNP的1-2%(而节约的社会财富将是巨大大数额)。而这就意味着农村每年出生人数比目前的数量减少一半左右,从而人口将很快达到零增长,峰值人口将最多不超过13.5亿,比目前预测的峰值要少两亿多。倘若真的能用每年1-2%甚至更高比例的GNP的转移支付来达到这一目标,这将是何等的功业!中国未来在就业、教育、环境等方面的困难将极大地减少。但就现实性来说,即便全面采取上述奖励和保障措施,仍会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特别农村独女户生育第二胎。因此,各年所需资金实际上要少得多。

该方案减少二胎生育的效果当然需要通过典型试验的方式来证明。但根据笔者基于已往调查研究结果的判断(李小平,1997)[12],只要经济惩罚的力度不减,则该方案一旦在全国总体付诸实施,很可能在不长的时期内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的水平。若按1.5计,则在十多年内,年度支出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计划一千亿,一般每年几百亿资金就够了。这笔钱,采用以上某些方法足以筹集得到。如果不拟单独筹资,那么笔者认为,政府宁可暂时减少建设性投资,也应保证这部分逆人口投资资金。

最后,有两个理论问题需略着笔墨。一是有人可能指责在计算关于少生育所节约的社会费用时,未将第二胎孩子及其后代就业后创造价值的因素考虑在内从而予以扣除。这种见解在国内外均有所见。对于这些“人手”论者来说,恐怕还是首先应该真正搞懂什么叫人口过剩和劳动力过剩,并进而解释为什么在资本充斥的时代却要强调劳动密集型经营。二是有些人认为生育率的进一步降低会导致社会养老负担加重,甚至有人认为会导致人口老化危机(笔者已专门著文对此进行了反驳)[13],对持此类论者来说,应该有责任解释,在人口和劳动力已经大量过剩并将长期过剩的情况下,相对较高的生育率从而进一步的人口和劳动力过剩,以及由此导致的养育未成年人口的相对较高的经济负担,何以会使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减轻,又何以会有助于化解所谓的人口老化危机。

收稿日期:20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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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率控制与反向人口投资--人口过剩条件下人口与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管理_生育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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